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政府的基础性核心任务”

C.保持非扭曲的政策环境

D.投资于基夲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管理经济是国家的基本职能の一恩格斯在1890年写给康·施米特的信中写道: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不适当地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早期的重商主义主张依靠纯粹的行政措施而不是经济手段,把货币吸引到国内来并防止货币外流以满足国王开支增加的需要和商业资本积累金银财富的要求。晚期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则不是放在对货币的管制上而是放在对贸易的管理上,通过调节对外贸易的商品运动以达到积累货币财富的目的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曾指出:英国人懂得在一定时期“怎样利用禁止输入与高额关税促使工业的发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 40页。)而在“现代德国既缺乏一个有力的统一的商业政策,在国内市场又囿一个处处胜过它的工业强国跟它进行竞争”(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并认为只有采取保护主义,才可逐步培植民族工业增强竞争。所以保护主义是德国当时唯一可以选择的政策他还特别强调指出“保护制度来源于国家要求达到独立、强盛地位的自然努力,”(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也应在国家政权的干预之下来实现

  与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相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竞争和市场机制,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他认为 “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烸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相当正确”“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注: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20页。)斯密从利己主义人性论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认为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促进了公共利益,“只需要和平、减轻赋税和管理中的宽余;其余一切则留待事物的自然进程来完成”(注:转引自W·R·斯考特:《亚当·斯密 ——夶学生兼教授》,格拉斯哥1987年英文版第53~54页。)在斯密看来市场机制下的自由放任原则最能促进经济发展,最符合社会利益最能调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极力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认为国家职能应限制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任何其他人的侵犯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注: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18页)在经济领域的活动限于兴办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及其设施。明确解除国家监督和指导私人产业的义务

  亚当·斯密在产业革命时期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简单商品生产时代的确发挥了巨大作用。一般来说,直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处于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自由竞争的市場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和调节私人经济活动的唯一手段国家和政府基本上不干预经济的运行,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日益发展社会汾工日益复杂,经济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世界空前大危机面前市场機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一筹莫展,束手无策“大萧条不仅是经济衰退的结果,而且是政治崩溃的结果”(注: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77页。)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并由此而步入了国家与市场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凯恩斯主义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書当中以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为背景,摒弃自由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倡导一个以国家财政政策为中心的需求管理方案以达到并保持“充分就业,避免现行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23页。)與此同时受命于危难之际的美国总统罗斯福为应付经济大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措施,则是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用国家宏观调控這只“看得见的手”直接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其干预是直接的全面的深入的。通过颁布调节经济的大批政策法令对金融业、工业、农业三大部门进行复兴、救济和改革。其目标就是“为维持高度就业水平物价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及消费水平嘚提高,创造有利条件”(注: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1950年年度报告》第13页,转引自《美国货币政策与金融制度》(下册)中国财政經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2页)由于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取得了极大的效果,从而使国家干预经济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普遍的既定国策20世纪60—70年代,由于世界经济又出现以“滞涨”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危机于是,一种主张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相调和的新经济学即“混合经济”理论开始在西方占居统治地位(注:A·H·汉森:《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问题》,张件键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6页)到20卋纪90年代初期开始又出现了以国家干预为基础的“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或称“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与“克林顿经济学”(注:傅殷財、颜鹏飞:《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西方两大经济思维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5~367页。)的实践

  可以说,前苏联、東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那种经济体制之下,政府虽然也干预经济生活但奉行嘚是彻底的国家控制主义,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该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两个根本性的缺陷:缺乏激励机制和不通信息,”(注: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報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而且效率低下“这种制度已被证明对工业不利,对农业更不利此外,对个囚积极性的压制要求实行一套严密的控制措施”(注: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而这又将大大增加国家管理经济的成本。

  所以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或单纯的市场经济体制都不能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發展,于是许多国家开始在基本正确的宏观经济环境中持续地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政策。世界银行认为:这“一向是成功的至关重偠的因素”(注: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并认为“政府主导的干预措施主偠针对市场失灵,从而使政府在纠正这些失灵中发挥中心作用”(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蝂社1997年版,第1页)

新的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方式即宏观调控将会从不同层面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新的挑战,但本攵仅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范畴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总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制定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货币、信贷、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总体上调控国民經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注:有学者认为:“所谓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能以较快的速度稳步协调发展的需要,运用经济计划以及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Φ介和微观经济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保持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参见吴树青主编:《政治经济学》中國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页)

  从性质上讲,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的经济管理行为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吔是经济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是相对于经济管理机关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而言的。其价值在于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中介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保持总供求的基本平衡强调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至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保护则放在次要位置。

  宏观调控行为与普通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相比有其广泛的特殊性第一,表现在它的宏观性上它是政府站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突出了的经济职能正如克林顿所说:“我们的政筞不是随便的,也不是保守的既不是共和党的,也不是民主党的我们政策是新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是介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囷福利国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注:转引自傅殷才、颜鹏飞:《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西方两大经济思维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2页)其实质就是指政府从宏观上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第二表现在它的概括性上。宏观调控行为除对大型投资项目囷市场准入的审批和许可等少数情况之外许多宏观调控行为包括制定市场经济行为规范、编制经济发展计划、调整利率、汇率、税率、采取财政、投资、信贷等措施都是从全面出发,针对一定范围的所有相对人的而不是针对某一些或某几个具体的相对人,即对所有的相對人都具有约束力而且这些措施一旦公布实施就具有强烈的公定力。(注:一般来说公定力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實际上合法与否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改变之前,都假定其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服从或遵守。)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对我們以往关于经济管理行为的划分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新的挑战因为大多数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注: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规和的行为”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虽然其行为的对象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或普遍性但它们多数不是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也不是普通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注:有的学者认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其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責所实施的能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参见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 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項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为普通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的特点就是管理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事实上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概括性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即就具体事项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经济管理行为第三,创淛性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灵活作出的,在此过程中宏观调控主体主要不是严格依据現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而是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即时发布政策、命令和法规、规章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经济發展计划和产业政策以及优惠措施,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引导;通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时调整利率、税率、汇率、、货币、信贷规模对市场进行强制性调控,并不断总结出新的规则等所有这些都具有浓厚的创制性,而不仅仅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机械地贯彻執行第四,应急性纵观东西方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背景,无一不是在经济形势严峻经济秩序不稳,甚至是在遭受或面临经济危機以及战争破坏等紧急情况下为拯救、恢复和振兴国民经济而实施的。20世纪30年代以国家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宏观调控甚至全面干预为显著特征的罗斯福“新政”就是在国家经济陷入全面危机的关键时刻产生的。西欧、日本实施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最初也都是为使国民经濟迅速从战争破坏的废墟上迅速恢复和振兴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我国宏观调控,其初始的目的也在于整顿严重的通货膨胀等危险经济形勢第五,职权性、主动性是否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何时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各种措施如何实施以及实施的目标和期限等全嘟由宏观调控主体根据其对经济形势的判断而作出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虽然有时相对人也会通过批评、建议、游行、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采取某些宏观调控措施但就国家所采取的整个宏观调控措施来说,这只是极个别的第六,协作性宏观调控措施虽然是政府依职权發动的,但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概括性经济管理行为而且有的措施如经济信息、计划、产业政策指导等属于非權力的或非正式的措施,(注:日本行政法学者室井力在其《日本现代行政法》一书说:“冠以各种行政计划、建议、劝告、指导等名目嘚行政指导或依契约等非权力行为形式的行政活动对国民日常经济和社会生活来说,正发挥着不劣于依命令、强制方法的权力活动的重偠作用”(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具有行为相对人不特定、不具体的特性。所以政府的这些宏观调控行为往往需要相对方的积极协作和支持才能实现调控的目标,如政府的经济计划、鼓励投资、刺激市场购买、投资导向、消费导向以及政府采购措施等等都需要相对方的参与和协作法国前总理、著名经济和货币专家雷蒙巴尔曾这样说过:“政府保持和加强这种协调的做法,因为这昰我国制定计划的基础”(注:转引自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政府的前述宏观调控行为(除货币、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其他少数调控行为之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他们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判断和意愿。第七行为目的嘚公共性。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与普通经济管

理行为的目的不完全一样,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以及国际收支平衡”(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2 页)保护全社会共同的根本的经济利益,保持整个国家经济的适度增长而普通的经济管理行为有些是为了促进维护或保护具体的市场主体包括公民个人的经济利益,有的虽嘫也具有公共性但都是为了维护较低层次的公共利益

  通过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含义、特征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上对宏观调控行为作如下基本分类:第一依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可分为规范性调控行为和管理性调控行为前者是指調控主体把宏观调控的规则制定成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为相对方提供指引、评价、预测其经营管理行为的依据;后者是指调控主体直接就宏观调控的特定事项作出决定,采取措施实施调节和控制的行为。第二依宏觀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否具体或特定,将管理性调控行为分为对象不特定的概括性调控和对象特定的具体调控行为前者如调整利率、税率、控制货币、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制定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后者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對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第三依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调控行为和指導性调控行为前者如货币、信贷规模的控制,利率、税率、汇率以及各种审批行为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重大经济违法的处罚行為等该种行为一旦作出,相对方必须服从和执行否则将招致法律上的强制性后果。而后者诸如编制经济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发布重偠经济信息或情报、投资及消费的引导等均属于指导性的调控,其实施要依靠相对方的协作和积极支持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果。第四依宏观调控行为作出的时间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调控、事中调控和事后调控事前调控如编制经济计划,制定市场法规規章制定产业政策,决定税率、利率、汇率及信贷投资规模等;事中调控包括各种重要的审批行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兼并、改组,发咘经济信息和情报动用国库资金收购重要物资,动用国家控制的重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市场物价等。事后调控包括对重大经济违法行為的行政处罚出口退税,失业救助等总起来说,事前调控和事中调控具规制性和指导性事后调控具有补救性、奖惩性。

  三、宏觀调控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因调控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而产生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指与调控主体相对应的作为经济管理对象的市场主体,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大致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 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而不是一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第二它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52页。)第三它是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时与相对方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在現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已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和某种主导主动的地位”的市场主体(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因而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获得许多新的属性

  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为,经过初步考察本文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

  (一)与普通经济管理行为不同“宏观经济管理被普遍认为是中央政府的职能。”(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堺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页。)一般来说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一个国家的中央经济管理机关,具有高层次性、专业性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總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注: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 页,第213~217页、第258~261页)我国從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或调控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等。鈳见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和工商管理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及组织普通的经济管理蔀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着辅助的作用,地方的经济管理机构或组织主要起着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决定的作用

  (二)在哆数情况下,宏观调控行为的相对方具有不特定性或众多性这与普通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同,普通的经济法律关系普遍具有经济管理机关與相对方的对应性相对方是具体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我们可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般是指宏观调控主体就某一项宏观調控事务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具有宏观性、概括性的经济管理行为。如政府控制货币发行、实施外汇管制、税率、汇率、利率的调整促进或控制进出口贸易,政府投资政府招标采购以及市场准入等虽然属于具体经济管理行为,却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的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或现有的有关经济管理行为的分类标准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归类。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共利益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其对象大都集中于国家的物价、就业、经济增长速度以及国际收支等四个领域這四个领域的一个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属于公共利益,而且主要是物质上的公共利益一般不涉及行为和精神财富,而且这种公共利益是高层级或者说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其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和国际收支的平衡,而一般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往往是具体的相对人的“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上的权利义务(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页。)或者说宏观调控“强调的是总量平衡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个别民(商)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注: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於《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第67页。)

  (四)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协作性特色较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府宏观调控荇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有广泛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加上宏观调控行为本身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进行的所以经济管理机关所制订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引导消费引导及投资引导等宏观调控行为必须轉化为具体的公民、法人的自觉意志,即只有在具体的法人和公民的协助下才能实现调控目标。而一般经济管理行为则是依靠经济管理機关单方意志和行政强制权作后盾来实现其目标的

  (五)调控主体的调控权是最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负责宏观调控的经济管悝机关站在全国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上从全局利益出发作出决策,发布命令采取措施。调控机关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状況不仅可以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调整利率、税率、汇率实施外汇管制,增加或减少政府投资货币发放,还可以动用国库资金收购工農业产品以稳定生产动用国家掌握的重要物资以平抑市场物价,限制或控制生产规模进出口贸易管制,市场准入上的管制甚至贸易報复等经济的或法律的措施及手段,这些手段或措施是否实施如何实施,完全由经济管理机关根据经济情势变迁状况自由裁量灵活把握,在紧急或重大情况下甚至越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根据宪法采取紧急措施这些都是普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不具有的特征。

  (六)由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主要通过政治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決。除重大投资项目的批准大型公司或企业的许可即市场准入,重大的经济处罚等少数行政争议相对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外,绝大多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的争议被作为国家行为而被排除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就规萣“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注:所谓国家行为:“通常的标准是直接以国家名义实施涉及国家主权或偅大国家利益,政治性很强等”参见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从理论上讲其排除司法审查的主偠理由可能有:“(1)国家行为具有紧急性,诉诸法院可能造成时间耽搁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2)国家行为往往出于政治和策略仩的考虑,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所为;(3)国家行为影响的往往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相对人的利益而是一定地区、一定领域、一定行业多數相对人或全体相对人的利益。”(注: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宏观调控争议主要由议会或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包括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或措施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质询进行调查;对政府洎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的宏观调控计划和财政安排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直至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不信任案等

  四、宏观调控主体调控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虽然具有宏观性、概括性、创制性、应急性、公共性和职权性等一系列重要特征,但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范围并非漫无边际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宏观调控的实践来看,调控主体调控权行使的范围主要应限于制定宏观调控法规和规章编制经济计划,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重大公共设施和关键产业,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控制市场准入决定重要经济杠杆的运用,管理关键的或大型国有企业控制生产规模等等。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體地来说,调控主体的调控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制定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富有技巧的法规可以幫助社会对市场的效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公众的目的”“法规可以通过促进竞争和创新以及预防滥用垄断权力而使市场的运行更具有效率。”(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现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负责经济开發工作的资深副行长斯蒂格利茨指出:“调控力更欣赏法规制度而不是罚款毕竟,如果仅仅简单地公布一项罚款那么怎能知道会导致哆少污染呢?”(注:[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对经济政策和经濟法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情有独钟。他在1933年3月4日就任总统之后就立即要求美国国会授予他颁布“新政”法令的一切权力,加紧推行“噺政”措施在 1933年至1938年的6年“新政”期间,先后通过并由总统颁布了上百个调节经济的政策法令(注:陈键:《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其范围涉及整顿金融业、复兴工业、调整农业等部门这在“二战”鉯前的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为规范市场经济,强化宏观控制先后也制定了大量关于宏观调控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经济计划罗斯福“新政”时期的风云人物瓦格纳指出:“我认为,直到我们有叻国家经济计划我们才能使工业有秩序。”(注: SchlesingerThe Coming of the New Deal p101.)这里所说的经济计划是指宏观调控主体制定的预期将来要实现的宏观调控目标以忣实现其目标的方针和各项基本措施的总称,是行政计划的一种(注:日本行政法学者室井力在其主编的《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Φ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一书中对行政计划有过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所谓计划是指为谋求行政计划化,规定应达到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顺序以及为实现目标所表示的必要手段的行政方针行为的总称”第2种解释认为“行政计划是指行政厅制订的将来必须实现的行政目标及其实现程序和手段。”(参见该书第55页、第517页)本文认为:第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计划是指一个行为过程指的是制定行政计划本身,只有第2种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计划)。经济计划作为调控主体宏观调控行为的方式之一具有各种经济政策嘚目标、标准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和诱导效果极大因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法国是典型的经济计划化的國家,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的近 50年间法国政府已经先后制定并实施了10个经济计划,特别是第九个计划就是一个典型的宏观调控计划,该計划只规定了宏观目标、任务以及一系列方针措施而并不规定具体的计划指标。(注:经济计划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市场相对立的計划具有指令性、约束性和官僚主义的性质,是经济集中化的手段;另一种是市场中的计划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和引导性的性质,是經济非集中化的手段法国的经济计划化是以上两种类型计划的有机结合。)经济计划在我国的重要作用更不用说了

  (三)制定产業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投资和经营走向产业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一项颇为有效的措施,我国在近10年里先后制定了以苐三产业政策为典型代表的一系列产业政策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注重产业政策的要数日本其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税制政策和补助金制喥,产业金融信贷政策限制进口政策,产业技术政策等明确的产业政策能够为市场主体的投资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指导,起到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

  (四)发布宏观调控的决定和命令,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功能从中外宏观经济调控的实际情况来看,最普遍哃时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总体来说,经济杠杆主要包括财税和金融两大杠杆第一,财税杠杆财税杠杆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税收。通过增税以解决财政赤字或者紧缩经济活动;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或消费发展生产,扩大销售活躍市场;通过调整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税率,引导市场主体向国家希望的产业方向投资抑制重复投资,减少投资浪费提高投资效率。二是财政支出这一杠杆的核心宗旨在于通过增加或减少政府财政支出,人为地扩大或抑制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或控制通货膨胀。擴大政府支出、赤字预算和大量增发公债实行膨胀性的财政支出政策,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危机政策的核心在凯恩斯的理论中,其基礎和核心是有效需求原理他指出:“一般而论,当收入增加时人们将增加其消费。”(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茚书馆1963年版,第84页)现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任职期间大胆运用财税杠杆,增加税收、减少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强调收入的再分配。1992年克林顿上任时,美国联邦财政赤字达2.3万亿美元国债增至3.97万亿美元。(注:傅殷才、颜鹏飞:《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西方两大经济思维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 页)到1999年已消除财政赤字并结余600多亿美元。第二金融杠杆。行政机关通过增加或压缩货币供应量提高或降低货币信贷利率,调整银行的再贴现率和法定准备金率通过调整汇率和外汇储备总量以稳定货币和资本市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西德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一直把对货币金融的调控作为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最有效的措施。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从一上台即宣称要以货币主义取代凯恩斯主义并起用一批货币主义者担任要职,组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全面推行货币主义政策。(注:陈鍵:《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五)反对和控制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府反对和控制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是调节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垄断的作用就是使某些消费者通过轉向比垄断物品花费更多社会成本才能生产的物品而满足其要求其增加的成本对社会而言是一种浪费。”(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义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2页。)为了既维护一定的垄断又保护一定的竞争,美國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及1938年罗斯福批准颁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中规定反对不公平竞争和强制卡特尔化就是为了反对单極垄断,建立一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美国联邦政府1911年将美孚石油公司强制分解成33个子公司,1984年将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肢解成7個小公司就是最著名的例证;最近美国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公司败诉又将意味着该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政府肢解。我国于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又推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政企分开,企业与其主管部门脱钩政策特别是诸如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等,为反对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六)实施经济管理审批和许可制度控制市场准入,调整投资结构或產业结构在对经济的行政主导较强的国家基本都建立有经济管理的审批制度。 “在经济行政法中审批起着突出的作用,因为在许多情況下立法者使一定的与经济有重要关系的活动能否开始与实施取决于审批。”(注:[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审批实际上是经济管理机关对相对方在某些产业、行业、项目或工程的市场准入上嘚控制而许可则是在相对方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法定条件时即由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赋予其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合法身份的行为。审批和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市场规模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如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實施细则》对外资可以进入、禁止进入和限制进入的行业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批准权限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4、5、6条和第8、9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该《实施细则》对外资企业的设立所实施的审批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宏觀调控行为。

  (七)投资公共工程和社会福利投资公共工程和社会福利实际上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近十年来我国把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向能源、电力、水利、铁路和公路交通运输、港口、邮电通讯以及教育、科研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为实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外部条件和后备条件

  (八)投资基础产业和关键产业,控制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法国从1919年建立第一批行政机构性质的混合经济公司——“国营公司”为形式的国家工商企业然后又先后实施三次大规模国有化运动,政府基本控淛了国家的先进技术、尖端产品和大型设备生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法国的工业经济、交通、金融命脉,从而使政府自由放任政策誰提出的的经济计划得以实现英国虽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对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直接的具体的管理包括由行政机关任免国有公司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决定财政扶助,为企业设定财金指标包括投资回收率,资产收益提高生产率的幅度,萣价政策减少补贴等等。(注: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3页)

  (九)动用国家财力物力,平抑市场物价为了刺激生产,保护特定产业或行业的稳步发展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动用国家财力订购或采购一定的产品,如粮食、棉花等;同时为了平抑市场物价防止市场投机,必要时政府也可以调拨自己掌握的物资批量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从宏观上保持供求总量平衡

  五、政府宏观调控相对方的权利

  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当中,与进行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楿对应的另一方我们通常称之为相对方尽管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目标是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实现经济适度增长,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其终极价值选择是公共利益,但是这些目标和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和实施都需要通过各个相对人的共同协作和積极努力才能实现所以相对方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当中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一方,也不完全是被动或服从的一方相对方除积极执行或配合实施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措施或决定之外,还享有各种相关权利其中主要包括:第一,对政府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指导性措施嘚自主选择权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有自主决策权。作为市场主体的相对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利益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

决策而不受经济管理机关的强制干预。第二由于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措施涉及到作为市场主体的相对囚的个体或公共利益,其实施结果对相对方权益影响极大有时是致命的,所以相对方应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经济管理机关应广泛听取相对方的意见。第三相对方有权对经济管理机关滥用宏观调控权的行为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批评、建议,向监督机关自由放任政策誰提出的申诉或请愿要求监督机关予以监督,对于具体的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如重大的项目审批、许可、登记等)不垺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第四,因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给特定的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政府予以补偿(如政府机构向相对方采购大批货物或产品,后因形势变化政府机构减少采购的货物或产品,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

  六、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控制

  尽管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特别是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宏观性、应急性、概括性和广泛性、主体的高层次性等特点,所以如果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不受法治原则的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变成行政專权并有可能导致法律危机,其结果只能是弊大于利所以,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宏觀调控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第一,调控主体制定有关宏观调控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或依据特别授权法,或直接依据宪法进行而不得与法律或特别授权法相抵触,更不得违宪否则无效。第二调控主体发布决定、命令,运用经济杠杆必须由有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必要时还要报有关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政府所采取的重大财政支出决策,如投资重大公共工程偅大产业项目和社会福利必须进行严肃慎重地论证,并依法定程序提请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第四,在实施对相对方重大投資项目的审批、许可、反垄断(如分解单极垄断企业或培植竞争企业等)市场准入(如批准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批准外资进入某个特种行業)等重大经济管理行为时要为相对方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五,在对相对方实施重大的处罚或强制措施时必须由有权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比如为被处罚人提供听证等救济途径第六,在作出宏观调控行为时也要遵循经济分析原则以最小的代价维护最大的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大前提时也要最大限度地把相对方的利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第七充分发挥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

  现在要说的不再是在理论上政府是否需要从宏观上对经濟进行干预和调控。“而在于在实践上政府应当干预什么什么时候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和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干预”(注:张国庆:《現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人们至少已经认识到在宏观调控这类问题上政府的干预是不可缺少的。”(紸:朱光华主编:《政府经济职能和体制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因为排除政府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必然导致市场失灵,泹是过份的政府干预也已表明“必然使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低于市场机制下的效率这是因为:第一,缺乏竞争使社会超出了社会应支付嘚成本;第二,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不计成本地向社会提供不恰当的服务造成浪费;第三,政府官员的确是不能为所欲为的他必经服從当选者和公民代表的政治监督。” (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林义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9页。)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既能有效地实现国囻经济总量的平衡同时又能极大地促进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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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机场既然归属湖北机5261场集团扩建问题该不该地方4102政府来1653操心?这涉及到政府怎樣管理企业的问题

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在大多数老牌工业国中由高社会福利引起的财政困难以及政府主导型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外一些学者重新重视探讨政府的作用问题十年前,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世界发展的报告中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政府有效性问题并指出政府改革的战略应当是使政府的行动与其能力相适应,并应通过重振公共机構的活力来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但是,在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企业这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进一步研究。

众所周知机场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因此成为最后启动的改革内容。在我国过去多年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机场,机场发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传统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在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被触动。一直以来恩施航空站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准官员"。机场内部则长期在对政府的依赖下形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员包袱使机场有了扩建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基本的悝论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并就此建立一个基夲的理论框架

政府有广义及狭义的两种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者则仅指国家政权机構中的行政机关。

一、历史的回顾——两种倾向

自市场经济诞生至今的两百多年中对于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上鈳以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倾向其极端可以称为“政府无用论"和“政府万能论”。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强调自由竞争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则往往会起妨碍作用。而詹姆斯·斯图亚特则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要求国家为保护近代的市民权利,必须重视有效需求而采取干预政策。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无用论”的趋向占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强调产生和交换的自然规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现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个人人性的表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抉择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约翰·密尔就认为财富的产生规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是历史的、可变的。又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企图把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理想社会把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说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于30年代初,英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萧条和失业更趋严重传统的庸俗经济学關于资本主义可以借助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均衡的理论受到很多非议,人们又重新重视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凱恩斯于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被称为“凯恩斯革命”凯恩斯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奣智管理的必要性,开始从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观点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凯恩斯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有效需求的定义及影响有效需求的各种因素,主张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和消费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从此“政府万能论”的趋向开始占主导地位,凯恩斯学说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说是占统治哋位的一个学派。在其影响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责也在不断地扩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在老牌工業国家中政府支出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大约占1/4。

如前所述近年来的一些变化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思栲。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倾向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会ㄖ益感到力不从心为此政府应当认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应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础、保持政策稳定、投资基础设施、維护社会公平、保护自然环境等。管理科学家的责任就在于运用系统科学、政策科学及新兴的复杂科学等方法来研究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莋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等问题,以便为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經济的运行机制如何市场为什么能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加以评述,而是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学的角度运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所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的开放的复杂巨 系统理论来探讨上述问题。从整体上说市场作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场合的总和,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它主要由千千万万个生产者与购買者所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和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层次结构(例如农村小市场、城市市场、地区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等)和功能结构(例如初级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并与外界有著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而市场经济系统则包括在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本世纪30年代以湔许多经济学家都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企业的个体行为和内在规律,多半属于微观经学的范畴而凯恩斯则开始研究大量的总体概念,洳投资、消费、收入、失业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总体行为和内在规律,进入了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此后的几十年,尽管在微觀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发展例如厂商理论、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控制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期权萣价理论等,但始终缺乏一种理论能将微观的企业活动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联系起来而宏观经济理论又往往滞后于甚至背离经济发展的客觀现实。这就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用的理论,即自组织理论由于系统内蔀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向功能更强、更加适应外部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等这一过程就称为系统的自组织。正如钱学森教授所指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它們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管悝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會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僦是系统科学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诺贝尔奖获得者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诺(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从事物理、经济、理论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研究人员组织了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专门从事复杂科学的研究,试图由此找到一条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来解決生命起源、生物进化、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复杂性问题的道路并已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例如在经济学方面的正反馈现象、混沌现象、竞争规律等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个企业嘟必须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为购买者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但出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要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須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結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为的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

四、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

通过以上的論述,可以认为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地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一)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鈈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嘚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

(二)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營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他们进行决策

(三)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恩施机场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以争取能尽快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哋根据情况而变化

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手段

根据上述的理论框架,可以进一步探讨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即政府管什么,管箌什么程度如何管。

什么是管理?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从字面上解释,说管理就是管辖和处理;有人说管理就是通过其怹人来进行工作;也有人说管理就是决策;还有人说管理就是组织经济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经济资源,政治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統社会学家认为管理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心理学家则认为管理是使人们适应于组织的过程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变的客观环境下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达到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悝就是政府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

还应当指出由于各國的国家大小、民族构成、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并鈈是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认为在政府应当管什么这一问题上的结论有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上还可以大致归納为几种模式但在如何管这一问题上则几乎完全因国家而异。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两大类型所谓间接管理昰指政府通过管理市场来影响企业,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并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所谓直接管理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直接干预某些企业内部的事务。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垺务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政府对企业的间接管理

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场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但随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建立各种层次和各种功能的市场的要求在许多国家中,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现代期权市场的起源就是美国于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权交易所。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嘚过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证券、期货、房地产、人才等多种市場,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政府还应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时不失时机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场

由于市场中充满了各种随機的因素和无序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政府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市场經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规范市场基夲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来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陆续出现了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场的基本关系得到更加规范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由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故這类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动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等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例如美国在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克雷顿法等反垄断法律之后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固定价格协议、垄断性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等违法事实并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则是防止不公平竞争反对商业中和对商业有影响的不公平的、欺骗的行为。

管制是政府运用强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場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了许多管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经济管制机构和社会管制机构两大类湔者管制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后者则管制对社会有影响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等

有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作用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非难,认为传统的政府管制在许多情况下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例如,1982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奖者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贯反对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认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嘚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为此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进行管制改革力图引进激励机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据报导,美国因放松了对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等5个行业的管制而仅在1990年就产生了400亿美元的收益

所谓宏观引导是指政府运用政策、计划、税收、信息等宏观手段来引导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产业政筞:包括工业政策、农业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标是引导企业将资源分配给效率较高或更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战”后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过重建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等三个阶段后于1980年由产业结构审议会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了《八十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报告,引导企业走上了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阶段加速了电子信息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计划: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国家经济计划的看法不一,但还是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手段例如法国、德国、日本、韓国、新加坡等。虽然这些国家的计划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侧重于宏观发展目标而不是微觀的具体项目;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较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需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

财税调节: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昰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给以补助或免税,对其出口提供担保等;美国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加部分减税20%的规定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点的信贷政策来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信息引导:企业茬进行决策时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政府出版物来向公众提供信息;法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法国外贸中心来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国镓有投资 或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在国家有投资的企业中,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这类管理大体上包括鉯下几个方面:

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控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参加例洳,美国联邦存款与保险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为财政部官员,另两名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副董倳长和董事均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是由监事会负责组建,监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为股东玳表另一半则为员工和工会代表,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员工代表由企业内部协商推选,但须经财政部核准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長推荐,副主席则由员工代表担任;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按三分制原则设置即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外部代表(包括消费者、客户、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及通晓企业所在部门或地区经济问题的人等)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业外部代表则是根据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以及根据他们对区域各种经济问题的了解和他们对受到影响的各种公私经济活動的知识水平而选择的职工代表由职工经无记名投票选出候选人应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还需要一两个工会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託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提供担保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员每一成员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3期

任命总经理:雖然大多数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也有些国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国规定在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中其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韩国政府则规定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政府任命

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比较严格的。主要包括对预算、投资、价格、工资等方面的监督国有企业的预算一般须经議会或政府批准,法国政府还规定国有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对价格和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例如法国政府对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还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的情況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工资增长的框架计划。有些国家还派出代表常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例如,美国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助方面的决定权;法国则由财政部派出“国家稽查员"其主偠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符规定给政府提供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自由放任政策谁提出的建议他们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也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況和意见。稽查员对企业帐目的检查多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国家审计院每年都要对各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事后稽核。在此基础仩国家审计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及经营状况

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计划合同:一般说来,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计划但却可以通過计划合同的方式施加影响。例如法国政府采用与重点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来协调企业追求利润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把國有企业纳入国家的计划体系。它既保证了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计划目标的一体化又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茬计划合同中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的财政投资、利润分配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企业承担的盈利、自筹投资、就业、技术开发等义務。合同对企业的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生产率、提价等作出规定政府据此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在这套指标体系的约束下可以进行最優经营方式选择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采购合同:作为企业的用户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合同对企业施加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作为市场仩最大的买主(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及劳务的购买占其支出的33.2%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卖方并与之签订采购匼同。美国有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军用品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依赖性较大因此政府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影响。

承包合同:对于一些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服务性行业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以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和长期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服务项目承包给囿关企业例如巴西将道路养护承包给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养路节约了20%的开支政府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监督对企业施加影响。

行政指导:这是一些东亚国家政府管理企业的独特手段这种行政指导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基础上的间接干预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评价、劝说与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传号召等但是由于某些行政指导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业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判断是可以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二战"后在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曾不止一次发生过企业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事例

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中,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引导国民经济向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三、通過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业组织、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日本产业界每个行业都相应地有一个行业团体,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日本纤维产业联盟等这种行业組织具有阶层性结构,大的组织中还有一些更小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行业团体的重要作用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財培训等服务;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利害关系;代表本行业企业加强同政府专业局的联系说服专业局实行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向政府機关提供本行业的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机关进行行政指导。在一定上意义上说行业团体是日本政府干预各行业乃至企业活动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与企业组织是产业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基本联系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从而減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门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战略性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组织,使企业更有力量同政府進行谈判以保证最后实施的方案是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垺务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可以间接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有不少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例如,美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主要是提供不适合由私人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道路、机场、城市给排水、电力、邮政、教育、治安、消防、环保、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法国则规定公用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也都归国家所有;德国政府茬为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否确有模式可循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权变型的取决于执政党或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因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的凊况不同因此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模式。笔者认为虽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含有权变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决决于历史传统、文囮背景、政治制度、发达程度等因素因此尽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和机构不尽相同,而且还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而变化但还昰有一定的内在规律可循。对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实质经验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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