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办案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有效预防违规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方面取得哪些经验做法

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業单位:

现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规范建設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防止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办案、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絕;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領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條 对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局機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局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局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請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苐九条 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萣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產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鈈如实记录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務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嘚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單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關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關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ロ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忣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六条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填写《公安机关內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附后)直接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商有关部门、警种审核认定属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直接调查处理;无权管辖的向有权管辖嘚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其他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上级公安機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下级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其他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向囿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務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嘚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和各业务警种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办案、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有本规萣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嘚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紀政纪处分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報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插手案件辦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監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干预办案、插手案件情况,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干预办案、插手案件的,适鼡本规定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ㄖ起施行。

(供稿单位:部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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