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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盧合均诉被告临颍临颍县王岗镇会政府临颍县财政局,第三人罗殿峰宋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临民北初字第169号
被告:临颍临颍县王岗镇会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鹏远任镇长职务。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任局长職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合均诉被告临颍临颍县王岗镇会政府临颍县财政局,第三人罗殿峰宋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合均於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萣,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合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本院决定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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