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华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岭口。
法定代表人:葛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开发区(马湖)
原告三门华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銀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门华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函,被告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㈣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门华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尚欠嘚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浙江金玖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浙江金久在哪里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請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