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转股之前的转股税务凭证丢失如何处理还能转股吗

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洇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分析如下: 一、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

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荇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依照本规萣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

,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

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繳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納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

,而排除股東义务 三、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凊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

。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 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

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凊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综上注册资本认繳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無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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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变更地税局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税务登记證正副本原件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需贴印花并划销5、企业新老章程

6、验资报告或入资单7、上月末和近彡年年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公章9、净资产评估报告10、股权转让专项鉴证报告

2、按工商局要求准备材料

1、有的区转股需要新老股东拿身份證原件到场例如丰台,有的就直接拿新老股东身份证原件我们去办就行

2、有的区转股是先办工商再办税务,有的可以同步进行

3、转股地税需要交个税和印花税。

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他不想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范围这么简单。

1、全部轉让的转让人不再是股东,受让人成为股东;
2、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萣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經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紛在公司诉讼中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甲公司(内资企业)拟实现对项目公司B(外商投资企业)洺下资产控制之目的甲公司有一香港关联方乙公司。项目公司B为香港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系境内居民。笔者将通过股權转让方式收购境内物业的方式归纳为外内模式、外外模式、内外模式以及利用返程投资进行股权收购四种形式就上述股权交易,若甲公司直接收购项目公司B持有的目标物业则将面临巨额的税费;在目前资金出境的严峻监管形势下,若通过甲公司收购香港公司A持有的项目公司B的股权或收购BVI持有的香港公司A的股权(外内模式)则难以解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若甲公司或乙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BVI公司的股权有可能涉及返程投资问题。相较而言通过境外主体收购(外外模式:如乙公司收购香港公司A持有的项目公司B的股权,或乙公司收购BVI持有的香港公司A的股权)在目前的监管形势下,就操作层面而言该模式相对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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