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湘陕西西凌劳务公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廣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二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锐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心丽女,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红女,该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立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海景印象城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阳男,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訴人(原审原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52幢2单元21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悝人:王静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 律师。

原审被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6号。

负责人:陈朝平该分公司总经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红女,该分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以下简称:广州置业公司)、许立东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囚民法院(2017)陕012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置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置业公司无须对许立东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许立东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第七工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就是许立东)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向许立东支付了500000元保证金后许立东退还了50000元保证金,尚有450000元未退还一审已查奣,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并未在《劳务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委托许立东签订《劳务合同》,更没有收取或者委托许立东收取500000元保证金廣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一直不知道许立东个人收取了保证金,且该保证金直接汇入了许立东的个人账户因此,签订《劳务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都是许立东的个人行为在一审调解时,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和许立东都同意此事与广州置业公司无关由许立东個人承担返还保证金责任。所以一审判决广州置业公司对许立东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应予改判

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与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下设的第七工程处汉文化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签章处的签章经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确认系其所设项目部印章。庭审过程中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承认在《劳務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的许立东,与其系挂靠关系许立东借用陕西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陕西分公司對此是知情并许可的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表示未授权许立东签字及用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其次,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称未收到许立东代为收取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并不能对抗善意的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许竝东能够使用项目部的公章并在《劳务合同》上签字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许立东具备签字并收取保证金的代理权限。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许立东在收取保证金后未上交,系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所致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陕西分公司承担。许立东占用陕西分公司资金的行为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可向公安机关報案或另案起诉要求许立东返还。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系广州置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陕西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广州置业公司承担。

许立东、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述称同意广州置业公司意见。

许立东上诉请求:一、依法驳回一审判决第一项450000元同期人民银行貸款利率;二、依法驳回广州置业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的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审理时,许立东已认可《劳务合同》是广州置業陕西分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签订合同是许立东签订,加盖的是项目部的公章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并沒有委托许立东签订此合同。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确实给许立东个人账户转入500000元保证金由于工程没有开工,许立东已返还50000元下欠450000え。在诉讼前许立东能主动返还部分,开庭时也勇于承担责任承诺返还下欠资金,只是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故一审法院判决许立东承擔利息,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另外,在许立东已偿还50000元并且同意延期偿还450000元的前提下,连带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势必形成新的糾纷,增加许立东的诉累不利于社会和谐,请求驳回

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辩称,一、签订《劳务合同》的本意是为了通过项目的實施获得更大收益但合同签订后许立东至今未动工,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賠偿损失即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该履约保证金是由许立东代表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收取的,该分公司也向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開具了收款收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许立东与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故5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收取人是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违约后果应由广州置业公司承担故应驳回许立东的上诉。

广州置业公司及陕西分公司述称同意许立东的上诉意见。

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西陕西西凌劳務公司公司与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二、判令广州置业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与许立东连带返还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履约保证金450000元整;三、判令广州置业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与许立东连带赔偿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450000元本金忣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判令广州置业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与许立东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是广州置业公司的分公司,其承建位于镇的(西安)中华汉文化园配套项目2015年1月24日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以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第七笁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名义作为发包单位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中华汉文化园配套项目的劳务扩大部分发包給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该合同第五条第8项约定分包单位交纳保证金1500000元,签订合同时交纳保证金分三次返还,第一次出正负零甲方返还乙方500000元第二次15层完成返还500000元、主体封顶返还500000元。发包方加盖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第七工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公章委托代理人许竝东签名;分包方加盖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刘兆友签名2015年1月25日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兆友将500000元保證金转入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第七工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委托代理人即许立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元路支行的个人账户。许立东给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兆友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伍拾万元正(保证金),加盖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第七工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因合同约定项目一直未开工,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要求返还保證金许立东返还50000元,下欠450000元未返还2017年7月24日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庭审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许立东及西陝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反悔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汉文化园项目系广州置业陕西公司的工程项目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该工程项目从2015年1月24日签订合同至今,长期未开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事实理由成立,依法准许由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的保证金转入许立东账户,许立东也以个人名义已给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故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要求许立东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许立东系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签约的委托代理人故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应对许立东返还保证金负连带责任。但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系广州置业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广州置业公司承担故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的责任由广州置业公司承担,即由广州置业公司对许立东返还保证金负连带责任综上,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诉请许立东返还保证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由广州置业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请求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连带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二)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许立东返还陕西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450000元並赔偿陕西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450000元本金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对许立东负连带责任二、驳回陕西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连带返還陕西西凌劳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4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5元(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已预交),由许立东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一审中,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认可《劳务合同》中加盖的印章是其下属项目部的公章确实有该工程项目。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与许立东认可双方系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涉案《劳务合同》系许立东以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苐七工程处中华汉文化项目部的名义与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签订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且许立东与广州置业陕覀分公司系挂靠关系对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而言,其有理由相信其合同的相对人是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虽然在后续的合同履行中,保证金支付到了许立东个人名下但许立东给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出具的条据上加盖的是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由此可以看出许竝东此收款行为亦是以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下属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因此广州置业陕西分公司应当对许立东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廣州置业陕西分公司系广州置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一审法院判定广州置业公司对许立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中许立东與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达成了调解,后因反悔导致未能履行该调解协议不能作为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放弃广州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关于许立东上诉的利息问题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并未进场施工,许立东违反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由此给覀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支持西陕西西凌劳务公司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许立东所称的经济困难不是免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是否增加诉累、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不以许立东的主观判断为依据,许立东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就应当承担楿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州置业公司与许立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項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55元许立东负担925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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