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份对方是車辆,我是行人受害者对方只交了强险,责任划分对方七我三住院治疗12天花费12000元。
主要诊断左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其他左眶部挫伤、左眶壁内壁骨折经会诊消炎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诊
医嘱;限制左手持物持重6至8周,8周后示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凅定物眼科定期复查,加强营养饮食病情变化随诊。
关于赔偿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第一次协商在2019年11月份。
医疗费:10000元;伙补费:每忝91元住院12天;护理费:每天129元住院12天;误工费:每天122元给60天的 协商没成
第二次协商在梦在2020年年01月份医疗费:10000元;伙补没有;护理费:每忝91住院12天;误工费每天91元给了72天的。
我问她第二次为啥比第一次的赔偿费少了而且没有伙补费。
她说2019年有新规定超了交强险部分了。
嘟是同一个事件两次协商为啥两个结果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按国家正常标准保险公司有哪几项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