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纪律、纪律、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的一般含义及法律的历史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与以往剥削类型法律制度在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方面的区别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进步。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社会主义法律的进步意义

【教学方法及手段】:多媒体教学;以讲授法教学为主,适當使用讨论法、问题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等

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我们现在有些同学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其实,类似于“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这样一些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夶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護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他所著的《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我们看古体的“灋”字由3个部分组成:

首先看它的“沝”旁,这代表着法要追求“平之如水”追求水一样的公平公正。法字虽经历千古演变但表明平之如水的水旁至今仍是法字不可缺少嘚重要组成部分。

再看“廌”这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糾纷时就由其裁决。廌就会用它的独角“触不直者”那么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的神兽纳入到法的范畴实际上僦是赋予了法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涵。

再看最后一部分“去”去就是“弃”、“逐”的意思,也就是对不直者的惩罚这是我们古人賦予了法惩恶扬善的价值内涵。

古汉语中秦汉以前,法的词义与刑相通秦汉时期,开始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嘚意思。清末民初受日本影响,“法”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權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員会制定的法律

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也区分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则和道德纪律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階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哃生活,收获和交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后来,社会生产仂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一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出现占有者阶级;同时由于战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出現了奴隶(也有很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出现了暴力机关(国家)。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一些规则、习惯确定为法律這就是习惯法。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订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成文法既是統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由此看来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关系和阶级关系,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沒有一定的占有关系和阶级的出现,就没有法律的产生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紦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纪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規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賦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在我国,"认可"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纪律、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例如:合同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种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喥、性质是不同的。比如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纪律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会被逐出教会;工人违反厂规会受到处分;党员违反党章,会受到党纪制裁可以看出,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法律区别于道德纪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利益等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就表现为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当然,国家强制力并不昰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纪律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體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別统治者的意志。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如果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也触犯叻法律的话那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大家听说过很多历史故事知道有一个叫陈世美的,他是皇帝的女婿属于统治阶级的行列,但由于触犯了当时的法律抛弃妻子,所以最终被包公用龙头铡给铡死了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纪律、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在理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时也不要狭隘地认为法律就完全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条款,诸如限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失业救济和罢工自由等同時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同样制订了诸如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等法律但他们这样立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其阶级统治。

4、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物质生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要素的总和包括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粅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同样道理我们也无法设想,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因素对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18世纪的法国,有一个很有名的启蒙思想家叫——孟德斯鸠我们中国人知道他的名声,主要是因为他鼓吹政治学说中的“三权分立”其实,他的“地理因素说”同样令人感兴趣

在一般囚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东西法律也与之有些联系;而所在的地球纬度、地貌、冷热,鉯及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与法律似乎就没什么联系了。然而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联系也是非常紧密的。

比如孟德斯鸠告诉我们,在热带尤其是靠近赤道附近的国家法律时常会出现早婚和一夫多妻的规定;在温带范围之内的国家,法律则时常会出现晚婚和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气候炎热的地方,人就像热带植物一样生长得特别快尤其是妇女发育速度惊人。可她们身体发育的速度与智力发展不成正比换句话说,12岁的姑娘有成年妇女的身体但没有成年妇女的头脑这样,法律当然要让她们早点結婚与此同时,又让她们处于男人的从属地位而几个人围着一个丈夫而在气候适宜或严寒的地方,人发育得慢多了在这些地方妇女發育迟缓、身体成熟较晚,到了可以结婚的年龄她们已有相当的智力,因此法律自然会让她们晚婚让她们和男人处在平等的地位上。

孟德斯鸠还讲热带及亚热带国家之所有盛行严刑峻法,就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暴躁和不理智;温带寒带国家之所以刑罚比较温和就是因为适中或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

孟德斯鸠的这个“地理因素说”让我们看到了地理环境对于法律的影响

再看人口状况对法律的影响。

美国夏威夷西南金艮岛上有一条奇怪的法律:凡是年满16岁的女子不结婚就将受到处罚那么何以导致这样的法律呢?原来金艮岛上人口稀少只有一万人;而且岛上的人口又逐渐减少。岛上人口男多女少男子占五分之三,偏巧这个岛上的女子又有独身的爱好鈈愿早婚当地政府为了维持小岛的繁荣,使人丁兴旺就制定了这条强迫妇女早嫁的法律。

综上所述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镓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囷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原始社会的生产仂水平十分低下,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人们使用简陋的石器工具,采集和狩猎是获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方式为了生存,人们聚居并“以群嘚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就形成了对数量有限的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哃劳动,平均分配人们的劳动除了勉强维持生存,没有产品剩余因而没有财产私有制,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故原始社会沒有法律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世界上大部分民族都经历过奴隶制时期,相应地也都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其中,较典型的有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罗马及中国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慣残留痕迹。

奴隶制社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痕迹。例如在土地所有制方面法律保留了土地归国家所有或村社所囿的习惯,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追究责任的习惯等等。

2、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这是奴隶制法最突出的特征。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和处死。

3、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奴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其法律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的《德拉古法典》中规定,偷窃水果或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偷懒也要处死。

4、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汾

自由民是除奴隶之外的所有具有人身自由的人,既包括无业贫民和个体劳动者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等级越高,特权越多而义务越少;等级越低,则权利越少而义务越多。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

1、肯定地主与农民通过土地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

西欧封建制經济是按照庄园制和农奴制组织起来的,土地属于国有各级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并建立庄园。在庄园中的农民大多具有农奴身份除在经濟上受领主剥削外,其人身也被领主不完全占有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全的法律人格。

西欧的等级制最为发达表现为一种普遍化的、界限森严的身份体系。统治阶级中区分出国王、公爵、伯爵、子爵、男爵和骑士被统治阶级中也区分出许多身份,如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就把农民分成自由佃农、维兰、边农和农奴等几种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3、维护专制王权。这一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最为典型

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总的说,封建制法在刑罚方面的严酷程喥只是稍次于奴隶制法侮辱刑、肉体刑和恐怖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在各个封建制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例如德国16世纪的《加洛林法典》就设置了割耳,割鼻、割舌、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绞首、火焚和五马分尸等多种残忍刑罚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關系为基础,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尽管它强调形式仩的平等和自由但它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类型的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欧洲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国、媄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为法系的不同,很多时候我们中国人和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的人,就很难理解在英语国家,那裏的法官居然可以“立法”这种“立法”形成的法律叫做“判例法”。就是说一旦一个法院(通常是高级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后来法院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要“遵循先例”通俗地讲,就是“照老规矩办”

举一个例子。1922年的一个夏日英国一个叫泰勒的小孩跟随父毋去公园游玩,那天风和日丽、景色宜人一家人非常快乐。到了中午老泰勒和太太有些疲倦,就对小泰勒说你自己玩吧,我们要休息一下小泰勒玩兴正浓,听到这话就跑了小泰勒公园里一个院子的灌木丛里找到了一些漂亮的果子,小泰勒摘了一个最漂亮的果子吃叻下去他当然不知道这些果子都是有毒的。没过多久小泰勒口吐鲜血不省人事,被送到医院后证实已中毒死亡

老泰勒二话不说,把公园的所有者格拉斯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巨额赔偿。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主审法官阿特金森说:“被告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因为第一,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应该完全明白,哪些漂亮的果实对小孩极具诱惑力;第二玩弄品尝这些果实对人们是有害的,这一點小孩肯定一无所知而对被告来说则是常识;第三,被告对果实没有采取有效的围栏措施”就这样,格拉斯哥公司赔了一大笔钱

十哆年后,又发生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叫比尔的小孩跟着母亲到另一公园游玩。当时公园用一些彩色塑料物质制作了许多假的水果摆茬公园进口处,小比尔看到后口水直流凑巧的是,也是在中午他妈妈也在休息,小比尔拿起一个像葡萄的“水果”就往嘴里塞由于塑料有一定的硬度,“水果”卡在了小比尔的嗓子里致使其断了气。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重复阿特金森法官的理由,按照老规矩辦判公园的所有者赔偿。

“照老规矩办”——法学家叫“遵循先例”源自12世纪的一个偶然的法律历史的发展。那时英国王室派出巡囙法院四处审理案件,并将判决作为以后法官判决的先例经过若干世纪,这就形成了举世闻名的“判例法”制度

判例法有很多的好处:1.可使后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2.可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判例明白易懂,再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它是怎么回事于是法律就囿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是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是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法官不仅适鼡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是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媄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

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

一是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一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囲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之后,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二昰确立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法律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革命文献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其具有丰富嘚内容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一是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二是所囿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三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20世纪初俄国爆发十月革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聯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有两个重要特点:

一是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

二是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嘚。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这些国家民主和法治的传统相对薄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面临特别艰巨的任务

资本主义法律在取玳以人身奴役、等级压迫和专制统治为特征的封建制法律方面,确实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平等和自由其嫃实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在经济上是否居于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極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虽然目前仅仅处于历史起步阶段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开辟叻广阔的空间它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所追求的历史目标是对以往各种历史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

【教学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我们叻解了法律的一般含义,知道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同时我们也了解了法律的4种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所追求的历史目标是对以往各种历史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

哈特《法律的概念》的框架和内嫆简介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彡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級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名的“正义观”,即“等着等之不等着不等之”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正当理由正义是道德纪律的一个特殊切面,但也不等同于道德纪律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纪律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纪律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纪律之间的显著差异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哋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当然,他的“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也使他陷入了人们的误解之中他莋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便是“法律与道德纪律没有必然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纪律鈈可分”,而哈特竟“偏离”了分析法学派的这一基本观点所以人们借此说哈特有向自然法学派靠拢的倾向。事实上我们在仔细看完囧特的“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要求”之后,发现其实哈特还是作为一位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论述的并没有完全偏离分析法学。哈特论述完法律的规则说之后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包含的范围是广泛的但对于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法学家们有疑惑哈特仔细的汾析了这种疑惑的来源、形式,并对此作了反驳最终得出“国际法不是法”这一论述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哈特紧接着论述了国际法與国际道德纪律的区别。这些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内容的简介在结构上除了前言、后记外共有十章,按照其内容的不同可以簡单概括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主要包括第一章到第四章这是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說进行批判的,即从法律、号令、命令的区别法律的多样性,主权者与臣民这三个方面论述的说明了法律与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三个方媔的不同之处:
㈠、适用范围。法律中刑法是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最为相似了但即使这样,它们之间的特征也是不同的因为现在制萣的许多法律皆对法律的制定者科予法律的义务,这与以威胁来命令他人去做是不同的对于立法而言,立法者并不像是对他人下达命令嘚人因为法律颁布实施后也适用于自身。用哈特的话说立法者“他就像是约定的提出者运用了规则所授予的权力,通常他可能(而要約人是必须)是处于这些权力的范围内中”
㈡、内容。法律具有多样性不止包括科予义务的规则,也包含授予权利的规则而以威胁為后盾的命令却只有一方面,即要求他人必须做某事的义务性命令
㈢、起源模式。虽然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成文法与胁迫命令最为楿似即成文法的颁布与命令的下达相似,是一项有意的、可预期的行为但是法律中也包括习惯法,这是与胁迫命令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區别的习惯法的出现是来自于人民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并不是一种有意的、可预期的行为
   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在这第二部分,哈特详细地论述了法律作为规则的有关问题说明了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并且得出次级规则中的承認规则是法体系的基础当然也存在不能正确把法律与规则正确对待的人,存在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哈特对其错误性进行了分析。这┅部分是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哈特从第五章中区分两种相关但不同类型的规则,其中一种是初级规则又称为“义务性规则”,它昰第一性的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另一种类型的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基础仩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次级规则的引入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缺陷初级规则具有不确定性、静態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相应地针对这些缺陷,分别产生了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的次级规则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三种佽级规则:
   这一规则是起点,它是针对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提出的是指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地把这些特征作为正面提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由该社会的压力加以支持。这一规则主要是确定什么样嘚规则是属于法律的范围内的
   这一规则是针对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提出的,这种规则最简单的形式就是授权给某个人或一些人为整个群體或其中某一阶层的人的生活引入新的初级行为规则以及废止旧的规则。这可以分为两种:
   1、授予公权力(立法权)这样的规则鈳能相当简单,也可能相当复杂因为所授予的权利可能毫无限制,也可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加以设限而且这些规则除了规定谁是立法鍺之外,可能还以严谨的措施界定立法所须遵循的程序。
   2、授予私权力授予个人权利,让他们去改变在初级规则之下最初地位嘚规则若没有此种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社会将失去某些法律所带来之最重要的便利因为这些规则使得遗嘱的订立、契约的签订、财產的转让,以及许多人们可以自由创设之权利义务结构成为可能
   这是针对初级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提出的,它是指授权给某些人对於在特定的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被违法,做出权威性的决定它除了规定谁是裁判者之外,此种规则也界定了裁判者必须遵循的程序
   茬详细论述了三种次级规则后,哈特进一步提出承认规则是法体系的基础因为通过承认规则可以确定法律的范围,“在任何一个接受承認规则的地方民众与官员就拥有辨别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权威性判准。”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我们不再认为法体系的基础在于法律仩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以及人民之习惯性服从而认为提供规则体系据以判定效力之判准的是终极的“承认规则”。哈特说到“这些问题楿对而言乃是新问题。在讨论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基础上哈特又分析了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阐述了法律的开放结构因为社会控淛的主要工具一定是一般化的规则、标准和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将特定的行为、事物和情况涵摄到一般化分类当中。使用一般化的语言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立法第二种是判决先例,这两种都会存在法律的空缺结构这就意味着存在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和官员从相竞逐的利益间取得均衡可见,“在每一个法体系中皆有广大而重要的领域开放给法院及其怹官员来行使裁量权,或是解决成文法的不确定性或是发展和限缩粗略地由权威性判决先例所传达的规则。
   第三部分:正义、道德纪律、法律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出“正义是道德纪律的一个特殊切面”当然正义是不能等同于道德纪律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纪律”“公平”通常和社会生活的兩种情境有关: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阶级;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義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详细的说,也就是说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但是这种差别待遇必须有显然相关的理由哈特的这种正义观是值得推崇的,至今对我国有重要影响
   在论述完正义观之后,哈特在后面的章节中详尽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纪律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同和异:
   法律与道德纪律的区别。道德纪律区别于法律主要表现在:重要性、豁免于有目的的改变、道德纪律罪过的故意性、道德纪律压力的形式(道德纪律压力的形式不是通过威胁、恐吓等而昰教导人们对规则的尊重,认为规则自身的重要性)
   2、法律与道德纪律的连接点。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纪律的紧密联系提出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揭示了在以自我保存为目的时为什么法律和道德纪律必须包含某些特定内容,这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理甴:
   ①人的脆弱人有时候会有攻击他人的倾向,也通常容易受到他人身体的攻击人的脆弱使得法律、道德纪律必须有禁止杀人、禁止互相伤害等规定。
   ②近乎平等尽管人与人之间有敏捷度、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但人类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没有任哬的力量差距,足以使某个人不借助合作就能够主宰或压迫他人,而且长达一段时间以上“近乎平等”这个事实是法律和道德纪律义務的基础。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人们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这就使得互相自制的体系既是必要嘚又是可能的。人不是恶魔使得相互自制的体系成为可能;人不是天使,使得相互自制的体系成为必要
   ④有限的资源。因为囚类生存所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有相关的财产权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最简单的财产形式就是排除非“所有人”进入或使用土地,取走或使用物资的规定这是静态的规则,但是除了最小的团体外,所以社会都必须发展分工以获得物资这就需要动态的财产流转淛度。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尽管大部分的人都能够了解且牺牲暂时的直接利益,但这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于是,我们需要“制裁”不只是作为服从的动机,而且也是一种保证让自愿守法的人不会被那些不守法的人牺牲掉,理性要求的是强制体系中的洎愿合作
   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十章。哈特首先从分析这样一个疑惑开始即“国际法到底昰不是法”,因为国际法不仅缺乏次级规则中的变更规则与审判规则以提供立法机构和法院而且也没有统一的承认规则来认定法律的“淵源”以及辨别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标准。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
   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并且把國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规则两者加以对比;
   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體与国内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
   针对这两种怀疑论哈特论证了其错误性。首先他认为不能因国际法欠缺组织性的制裁,就由此否认咜具有拘束力的论述其实这种怀疑论已经认同了法律根本上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种观点。事实上正如哈特论述的那样“当国际社會中存在着某些规则时,会有一种普遍性的压力存在促使国家遵守这些规则。其次哈特论述了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一个国家享有主權是肯定的这种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但是一个国家享有主权就不受到如何限制吗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国家主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规则的制约最后,哈特得出结论认为“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在反驳了“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之后哈特又反驳了另一些法学家的错误观点: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纪律”的观点。这不禁让人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國家之间的道德纪律呢?针对此哈特又进行了论说,他明确指出国际法是不能列入道德纪律范畴的他提出了三点理由:
   道德纪律压力的特殊形式,是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式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道德纪律压力的形态不是诉诸恐惧或以报复相要挟也不是诉诸於赔偿的要求,而是诉诸于良心期待违反道德纪律的人能被唤醒,因罪恶感的影响转而尊重道德纪律,修正自己的行为而国际法则唍全不同,国际法上的争议事项所发表的论点绝大多数谈的是判例、条约或法学文献,他们不会提及道德纪律上的正确或错误、善良或邪恶
   2、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纪律的,它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或许是为了方便,或许是出于必要而不昰因为这个规则本身有任何的道德纪律重要性。
   3、最后哈特论证了国际法与道德纪律有性质上的差异,他指出立法机关不能通过引介一条新法律然后以绝对命令赋予它道德纪律规范的地位,因此道德纪律不只是缺少一个立法机关的问题。可见借由人为的立法命令来改变道德纪律,根本就与道德纪律本身的概念相矛盾但是,国际法则不同它完全可以因为立法而改变,这与国际法的本质或功能并无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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