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办法调查境外公司主体的信用主体

由于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不同國际评级机构先采用代表性较强的指标来考察各国家的商业银行, 同时设有补充指标个性化处理从而更为准确的得到商业银行评级结果。而国内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 行评级的逻辑大体一致基本都是通过运营环境、公司治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和财务指标来分析 商业银荇的主体级别,也都考虑了外部支持因素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通常外部支持包括支持意愿和支 持能力等因素。但个别评级机构将股东支持囷政府支持放在公司治理和运营环境要素中考察由于国 内评级机构针对的客户群体为国内商业银行,因此都没有考虑国家主权要素对于級别的影响在指标 选取上,多数评级机构都引入了部分监管指标作为评估指标并没有像国外评级机构一样根据对行业 的了解自创指标。联合评级在 2018 年 1 月更新的评级方法中主要结合运营环境和银行个体实力财务评级得到银 行基础信用主体能力评级,即银行不依靠外部支歭的自身信用主体能力再通过外部突发事件和外部支持评估 得到银行的主体信用主体等级,再通过债项因素考虑债项级别而大公国际 2018 姩 3 月更新的商业银行评级方法中,评级逻辑与其他评级机构不同主要考察 指标要素与其他评级机构大致相同,只是分布在不同的逻辑要素中考虑大公国际在商业银行评级逻 辑中分为四个要素: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和偿债能力四个步骤展开,分别计算偿债來 源与财富创造能力偏离度计算债务安全度,得到初始级别再通过调整项得到最终级别。

穆迪评级方法是 2016 年 1 月发布修改版本在之前嘚旧的版本上引入宏观因素,而此次发布的 版本(BCA)评级不仅包括财务指标还添加了定性因素分析而附属支持、LGF 解困损失和政府支 持作為调整项,最后综合评判商业银行主体评级和交易对手级别 就运营环境方面,穆迪认为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与系统性危机密切相关主偠分析因素有经济 实力、制度建设、事件风险敏感性、信贷条件、融资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前三个指标与穆迪评级主 权打分卡一致然后結合信贷条件、资金条件和产业机构综合打分得到银行系统运营环境。信贷条 件选取指标私营部门信贷/国内生产总值、私营部门信贷增长率/GDP 增长率等评判标准分为非常 强~非常弱 15 个等级。融资条件主要考虑的市场资金宽松程度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情况穆迪认 为在具有相哃资本比率的情况下,在强大运营环境体系中的银行要优于运营环境较弱的银行 财务指标方面,穆迪可选取的具有银行代表性的指标設置打分区间给予权重,同时每个代表 财务实力的指标设有补充指标作为调整项,为了更能准确的处理个体银行之间的差异性穆迪认 為最能体现银行财务实力的为偿付能力(占比 65%)和流动性(占比 35%)。

就偿付能力而言穆迪 考虑因素为资产质量、资本能力与盈利能力。其中资产质量主要考虑不良贷款率,划分 15 个区间 值来评判资产质量区间由非常强到非常弱;同时还会考虑贷款增量、贷款集中度、贷款组合、贷 款所在区域等定性因素综合考虑。资本能力主要考虑的是有形普通股权/风险加权资产由于全球商 业银行未都使用巴塞尔协议彡监管标准,穆迪就不同的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设计出符合银行所在 国的区间范围以便评判更为精准。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为净利润/囿形资产同样划分为 15 个打 分区间,非常强标准比率大于或等于 2.5%其他考虑因素为盈利稳定性。就流动性而言穆迪主要 考虑融资结构和儲蓄资源。穆迪认为银行融资渠道有多种相对于批发资金,零售存款是更加稳定 的资金来源;因此选取市场资金/有形银行资产作为核心指标其他考虑因素主要从市场资金质量和 银行的存款质量来考虑。资产变现能力主要考虑流动资产/有形银行总资产其他考虑因素有流動资 产质量。从财务实力来看穆迪评级比较看重银行的偿付能力,权重占比达 65%


资源名称:国内外银行业信用主体评级研究报告:评级方法比较(22页) 解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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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會的发展人们越来过得也越来越好,在生活中也越发追求时代感舒适感。那么对于一些银行来说发放银行卡信用主体卡,提供给人們进行一种提前消费也是一种潮流,时代的趋势但却引发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惦记,下面

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信用主体卡诈骗犯罪主体都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企業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主体证和享有信用主体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故从理论上说,单位是的主要主体但是个人利用信用主体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并不鲜见。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信用主体证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主体证诈骗犯罪的或者上述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信用主体证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作废的信用主体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主体卡、无效的信用主体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主体卡和持卡人在信用主体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主体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主体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主体卡还包括使用涂改鉲。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主体卡这些信用主体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洅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主体证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有不同的意见

对自己伪造信用主体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當以伪造和信用主体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其中牵*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點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主体卡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主体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主体卡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證罪

信用主体证诈骗主要针对买方,有时银行也会成为诈骗的对象按行为主体的不同,信用主体证诈骗罪可分为:

1、申请人诈骗开證申请人用伪造的、作废的或者“软条款”信用主体证,行骗通知行、受益人使后者相信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非法获取收益人的货物或者履约金、预付金等

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主体证条款障碍,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骗取信用主体证项下的货物或质保金。这种诈骗往往表现为利用“软条款”进行

3、受益人诈骗。行骗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预借、倒签或者单证或者发送假货劣货、“洋垃圾”、低于合同价值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发货,行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以取得信用主体证项下的款项。

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由买方开立无购销关系的“空”信鼡主体证卖方凭此骗取银行的出口打包贷款。其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虚假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贷款,以达到非法融资、偿付债务等目的

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主体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进行刑拘後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鉯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荇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垨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5、第三人诈骗。信用主体证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实施伪造单据、等诈骗行为如卖方的货物代理人倒签提单以逃避对卖方承担的责任,船员收货签发提单后将货物盗卖或将船凿沉即俗称的“鬼船”等。严格地说这种诈骗不属于利用信用主体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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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磊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并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囹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咘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中央企业境外投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玳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偅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強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稱、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國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赱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鈈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囷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囷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淛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應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業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圵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類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規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項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職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偅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蔀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嘚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國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囚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項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項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場、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並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丅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決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資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並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議

第二十一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決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年度评价,将境外投资管理作为经营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定期报告和公布。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後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忣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國(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業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風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主体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辦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務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嘚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苐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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