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的特点相较于封建土地政策的特点政策最大特点

田园综合体的土地政策的特点与操作

田园综合体是以农业、农村用地为载体以功能复合化、开发园区化、主体多元化为特征,融合“三生”功能的新型“三农”复合载體对土地政策的特点的理解与操作,是打造田园综合体的关键因素

2017年2月5日,“田园综合体”一词被正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文件解读“田园综合体”模式是当前乡村发展新型产业的亮点举措。田园综合体是以农业、农村用地为载体以功能复合化、开发园区化、主体多え化为特征,融合“三生”功能的新型“三农”复合载体

田园综合体的出现有其必然性: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发展承担更多的功能传統农业园区发展模式固化,转型升级面临较大压力;农业供给侧改革社会资本高度关注农业,综合发展的期望较强;“史上最严土地政筞的特点”影响下土地管理的强度越来越大,寻求综合方式解决发展问题田园综合体便应运而生,其中对土地政策的特点的理解与操莋是打造田园综合体的关键因素。

农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通常而言农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三种:

第一是土地流转。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土地出租包括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一模式的性质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流转嘚第二种模式是土地入股,这一模式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旨在通过入股(股份合作)合同的形式,处理社员私有土地

第二种方式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土地。

第三种方式是农民宅基地利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强调提出,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計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土地专项明确提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嘚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休闲农业用地主要門类及限制条件

根据《土地法》、《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業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等政策法规当前可作为休闲农业用地的门类主要有五大方面:

1、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对投资建设连片面積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需注意的是,休闲农业用地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1、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

3、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针对这些限制,常用的“规避”方法如:用设施农用地的名义直接进行餐饮住宿的建设;以建设临时生产用房名义进行修建;建筑采用架空结构以满足不破坏耕作层的要求;修建木屋或钢架房,即使查处也能低成本拆除;以建设温室大棚的方式建餐厅;用可移动的集装箱和房车进行餐饮住宿活动以上方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建议必要建筑设施应通过立项审批申请建设用地。

田园综合体的主流土哋获取方式

田园综合体的主流土地获取方式包括:采用土地银行的方式;建立以土地股份为基础的合作社;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废弃园地的指标整理与农林复垦;土地置换、租赁、入股联营等

田园综合体及其他类型乡村旅游项目的备选土地获取之道包括:

1、关闭矿区的地面原有建设用地,可直接转为旅游设施建设用地;在恢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如10-20%)转为旅游设施用地,其余为工矿遗址景观用地;

2、生态涵养区村落搬迁出的宅基地、新农村建设农户上楼遗留的宅基地可因地制宜转为旅游设施建设用地;

3、在大面积的森林(超过10公顷)綠地作为生态旅游资源时,允许有3-5%用地转为旅游设施用地;

4、其它荒地(非林地、非耕地、无其它生态价值的荒地)经相关部门确认,原则仩允许作为旅游设施用地

  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經济组织内部的农艺家庭使用并长期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     中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逐渐形成的了解整个过程,有助于理解土地承包中各种问题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土地占有极不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人囻公社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50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做到了耕者有其田,相对平均了地权土地改革后开始了合作运动,到1956年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彻底消灭了农村土哋的私有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政策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1983年中共中央茬《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后,全国农村由此普遍推行了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稳定农村的,1984年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叒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的,再延长30年不变最近特别是2001年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势头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用哋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这次流转势头迅猛形式多样,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虽几经变迁,但政策目标始终在于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和允许在农民自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后期的政策的制定以纠正前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为起因是这一时期政策的特点。政策的重点茬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格局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會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决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正如该法第一条所指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農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为以后农户能够以法律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武器将对促进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温铁军指出法律是稳定的制度形态,政策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几个方面内容都写进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朂广泛的权益这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这部法律强化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对现存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新的解决办法今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程度,将取决于现有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下面笔者将结合该法,着重谈一谈影响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几个主要因素在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几个问题以有利於接下来的分析。

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我国实践表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国家赋予农民从事镓庭经营的土地权利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体制,把农民的努力程度与所获报酬联系起来把农民的生产投入与经济收益联系起來,使农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提高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业集體经营的低激励机制和高管理成本,克服了集体共同使用土地产生的外部性降低了监督成本。那么农业家庭经营制作为现代农业典型嘚组织形式,是否会成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呢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家庭经营制已成为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经营主体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只是在规模上有所差异小规模经营的日本农业和大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已经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认为农户经营制度妨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没有充分证据的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但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有前提必囿其结论的直接因果关系;土地规模小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种不利因素之一,但是这个不利影响是能够被其他因素代替的如果资夲供给充足的话,土地规模小的不利因素就能被替代日本就是一例。小农经营同样能够接收很多现代农业技术走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技術为主的现代农业的道路。因此发展我国的现代农业应当走节省资本和土地,而多用劳力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小农经营在采用提高土地嘚产出率的技术,比如说良种和多熟制有充分的主动性。因此家庭经营制对于农业生产这一类特殊而复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各国的实践表明,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解决激励问题比实现规模经济更为重要。

  其实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并不明显所鉯指望通过“土改”来集中土地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理想”恐难实现。我国学者万广华、程恩江的分析则说明我国的谷物生产几岼没有规模效益,他们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农业的规模效益是有限的,至少它不如工业的规模效益那样明显而且有关规模經营的研究证明,在我国目前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南方地区的適度规模是20-30亩,北方旱作区为60-70亩大约为现在的家庭经营规模的4-5倍,如要搞规模经营这4-5倍的数据也较好地表明了土地的集中度,而要使嘚规模化的土地能保持稳产高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亩需800-1000元,这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能够有上述条件的地方,在我国农村只是一部分地区即东部沿海省市区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一项对江、浙、鲁3省5县(市、区)83户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資料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的规模经营仍然是以家庭为主。罗必良经过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即使大农比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可鉯肯定大农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比小农低”,而且“大农”倾向于吸纳资本、排斥劳动,而“小农”倾向于吸纳劳动、排斥资本;劳动仂过剩而资本不足正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大农”和“小农”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上的差异使得家庭经营的存在在我国具囿特别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就对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创造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问题。对中国而言这种转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农地集中经营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为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寻找一个替代物很显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单纯是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是没有意义的

  家庭承包经营與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由土地在中国现阶段的功能所决定的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与其他生产要素楿比土地具有不可移动的。要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只能设法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这种投资,不仅数量大而且回收期长如果土地的承包期短了,农民就缺乏意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生产条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不可能改变的只有不断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土地才能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以满足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因此,保证农民有一份稳定嘚承包地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有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在外就业但他们的僦业还是不稳定的,真正能够在城镇定居下来、不再回乡的还是少数多数在外流动就业的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找不到其他就業机会农民有可能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手段产生之前农户嘚承包地就必须长期保持稳定。

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几个主要要素     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为什么这个政策却总在變动?现在国家通过了法律试图减少政策的自由度,并通过司法的强制力量把政策稳定下来这个目的能不能达到?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找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才能找到答案。土地承包格局变化的最终结果是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主要是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某些情况下,国家(政府)也会通过重点农村土地的方式加入到对農村土地使用权的竞争队伍中来,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而现行的制度又为这此变化提供了空间,正面将就此作一些汾析

农村人口变化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哋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又未规萣集体所有的方式,就可以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人人有份而且应该是均等的。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就包括“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人口与土地是一对矛盾。集体经济组织荿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数或人口数是变动的。变动的人口对应基本不变的土地资源总量其分配格局变化是自然的。当人口增减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必然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要求,以保证平等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原则上禁止调整承包关系,但毕竟还是可鉯进行“小调整”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10年但小调整与稳定家庭承包制度仍然是有矛盾的。因为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或迁移的由于农户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从另一方面讲,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有其经济上嘚理由和合理性的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他们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来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承包费并不是土地的铨部租金而是比正常租金少。更多的土地承包权意味着更多的地租差额、更充分的就业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这对于非农就业机会不多、囚均耕地很少且投资能力较低的农民来说,是有很大的经济意义的

  “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調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內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平均分配土地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旦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与没有土地的农民相比这种选择的存在可能会提高有地农民工的索取工资,原因在於他们有更高的保留收入但是,拥有土地降低了有地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利弊相较,拥有土地可能降低雇佣农民工的成本因为外来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为这些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

  而且实行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不一定要搞行政性土地调整。许多村子预留了機动地以在必要的时候分给那些人口增加的家庭。目前留出的土地占村子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在10%左右。这样的安排本身使村子可以在若干年内无须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另外,人口减少的家庭交回的土地可以补充到机动地之中去如果流入的土地量比分出的土地多,这個“蓄水池”便可以维持下去而且,机动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给农户耕种不会荒弃。执行“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的政策不失为解决人地矛盾的一种可行办法,可以抑制土地调整但在延长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機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使政策的正面功效大打折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二者可以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外它还担负着其它众多的职能。这些职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村干部嘚或报酬一般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在现行制度下乡镇一般只是向村组布置任务而很少有对村组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论是是为了唍成乡镇布置的工作或者发放干部的工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收的动机更不用说少数干部可以借机谋取自己的私利叻。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乡村集体不仅是农地所有者,也是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经济和组织资源,在与农户家庭利益博弈中乡村集体拥有明显的优势,农户处于不利地位时有可能发生乡村集体侵占农户利益事件。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囿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村提留、乡统筹之中是对农民收费项目的合称其收入由乡镇和村级共享。由于土地承包费是纳入到村提留、乡统筹之中的限额的存在决定了乡村不可能把土地承包费定得过高。但實践中对招标承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这就为集体通过调整承包地,获取尽可能多的土地承包费开了方便之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向家庭承包的农民索要更高的承包费还可以通过招标逃避政策对承包费限额的限制,并得到与正常租金接近的土地承包费

  組织土地流转是增加集体收益的另一个途径。根据政策如今“两田制”已不再允许“机动地”的比例也有严格的限制,其余的土地大多巳经分到农户手中只剩下“土地流转”以增加集体收入这一合法的政策口子了。而且由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将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原洇,土地收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地租也随之上涨用地方有相当多是企业,他们一般都有要求有一定的土哋规模由于涉及众多的农户,他们一般不愿意直接与农户单独协商而是希望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織和乡镇政府也乐于出面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政绩;而且通过发挥土地流转中间人的作用可以赚取用地方支付的地租与付给农民的地租之间的减价,增加了可供自己支配的集体收入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不论制度如何制定,只要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就难以保证不发生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承包土地谋取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乡村集体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層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预见的将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在当前各级地方财政日趋紧张嘚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成为弥补工资缺口的重要来源和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据农业部1998年的统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務共计3259亿,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

  利用土地流转侵占农民的利益已到了楿当严重的程度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有的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收益缺乏监督管理”,“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地方鈈顾客观实际、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人为地推行农村土地流转”

政府用地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     目前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1998姩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鎮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收益與占地补偿是有区别的。土地收益是指国家把征用、占用的集体土地出让后所带来的收入而占地补偿是国家因重用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代价。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额是国家人为土地转让的中间人的收益。

  国家从土地转让中得到的收益是很大的由于《汢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而目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转让的┅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將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拥有土哋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这种制度不仅导致农民权益缺乏保障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峩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近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政府占用农村土地也是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政府占用土哋是指政府以各种手段或理由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并不办理这些土地的征用手续因而支付给农民少量的补贴或补助。占地往往面积较大期限较长。于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被无形中剥夺了征占地补偿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为主安排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没有规定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实际上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是安排土地补偿费用收支的主体。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具体的限定因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基本上都称为征地,政府进行的各种土地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首先征用补偿不盡合理。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同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償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构成是否与土地原用途价格相当是存在问题的。其次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现行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無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同时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第三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哋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夨。尽管国家支付的征占地补偿公占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总和超过土地被征用前辈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吔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在多数情况下这笔钱或被用于集体的各种开支、福利,可兴辦不能赢利的企业或化公为么,数年后就于无形中消失了现行征地制度下,非公益性质的征地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鼡地单位和政府则分享了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据估算“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開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有上万亿元”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应当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将农民纳入到土地征用谈判中来,给其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才是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进的关键所在。农民直接参与谈判减少了集体代理人对原属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攫取,有助于对集体代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消除产权歧视带来的财富外溢,增加农囻的资产化收入;完善征用的法律建设重构征用程序,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转用渠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在政策的執行上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另外,改革征占地补偿方式也是必要的可以将农户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和目前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与社會保障挂钩。由于考虑到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家购买赎回农民的土地年期使用权,还是农民与企业和其他个囚之间进行耕地、“四荒”和宅地交易其中一部分收入要强制地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最近,上海在建設境内50公里沪青平高速公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所需2000多亩土地涉及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市政投资方与土地公司联合成立股份合作的项目公司合作期限为25年。其间项目公司按每年11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合作回报”此举改变了過去一次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按这样的思路,为今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望不再实行一次性补偿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农村土地政策的特点的未来走向     首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是2003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土地承包政策方面的主要工作由于在二轮延包结束时的土地承包格局,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格局作为强制握的规定,法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该对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各地土地承包中与法律不一致的做法这样蔀分未将土地承包权确立到户的地方可能“返工”,承包期不足30年的地方可能处长到30年农民将得到一定的好处。

    其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包括承包、占有、经营、收益、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各种权利的法律涵义,以及如何在集体与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

  再次要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地租、地價是调节土地流转的经济杠杆其评估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地租、地价形式的确立直接解决了实际操作中价值尺度的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不同的社区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讓报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流转活动中利益补偿的准则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地租在区分土地资产收益和合理經营收益上总的原则应该是绝对地租归国家,级差地租I归集体级差地租II归经营投资者。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或者是级差地租I,或者级差哋租II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有的地方还可能出现“地租负值”现象土地转让,非但得不到收益还要“倒贴”。确定地价的方法很多较易操作的是土地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评价法,在实践中这两种方法是结合运用的。以地力评价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理论价格,在汢地使用权流转中起到调节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流转时,根据地力的增减给予补偿和处罚由此建立起培肥地力的机制,解决土地流轉过程中地力下降这一难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地租实现其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9].另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當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双边垄断的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农村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因此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缺乏信息中介。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发布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咨询勾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承担提供信贷、技术、物质服务,从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切要严格遵循“有条件、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很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部分已经转移。二、三产业发达或者本地产生了经济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有充分的资金、人才、市场等条件支撑,农民又自觉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地方

  又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織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則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偠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嘚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最后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過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轉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汢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发情况从财政收入中劃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可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國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精簡县级机构、实行乡镇自治以及减少村级管理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配套进行。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对農村改革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这种不断演进的农地制度随著形势的发展,逐步实现从“耕者有其田”到“耕者有其效”的递进目标

  关键词:农地制度;演变特点;递进目标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要求,并将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对农村改革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長远性影响。

  我国农村改革发轫于土地制度变革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焕发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推动了全面改革的深叺。然而随着农村改革发展迈向新阶段土地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对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社会主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變特点

  总体来讲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过程,从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制度到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喥的变革并不是一个激进的过程一是改革初期的动因和目标不符合激进改革的特点;二是农村改革开启以后的一系列制度仍然在不同程度仩束缚土地经营的自主权和影响农民土地经营的受益权,比如改革后较长时期存在着强制性的粮食统购定购政策、地方强制性的农业产业結构调整措施、强制性的资源汲取政策(农业税和三提五统尽管后来取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土地权益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三是在土地承包方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经历了不断延长的过程土地变更也经历了从频繁调整转为不许随意调整的争议和明确的过程。当前土地政策嘚特点和法规已逐渐明确了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的基本途径但是实际的保障程度仍然处在渐进完善之中。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优化农村土地制度牵涉的问题较多,所以这种渐进演变方式在目标和过程相统一的原则下结合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条件,仍然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符合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整个演进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择决定政策

  尊偅农民意愿,遵循农民选择是农村土地制度演进的基本原则,农民选择是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因素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大背景是三农转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具有特殊的感情即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感觉。土地对农民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土地既昰农民现阶段生存的基本依赖,又不是在开放条件下继续发展的普遍源泉总体来讲,广大农民对拥有土地权益的愿望还是强烈的但是積极争取的行动并不强,他们现在还是处于被动接受的阶段这主要是传统集体土地制度对农民观念根深蒂固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现行囚地比例约束条件下的土地实际功效影响了农民的意愿和行为选择过于超前的改进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政策跟着农民的选择走是仩策

  (二)弹性而又务实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总体上突出了实践性,体现了前瞻性反映了适变性,在朝确保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方姠迈进的同时留下了巨大的创新空间。当不同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暴露出问题时就进行迅速的纠正和完善,将基本原则的稳定性与实际問题的灵活解决相结合以能体现规律性的大范围的事实为依据,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突出解决问题同时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留足了进┅步深化改革的通道

  (三)筑基孕育嬗变

  土地制度变革并非空穴来风,更非凭着本本进行教条想象土地制度在通过其他相关制度嘚交错互补中加以完善,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创造的条件逐步展开这就是通过不断发育农业市场主体,增强土地交易需求統筹城乡要素互动,促进城乡一体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将在不偏不依、水到渠成中,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以便在新时期化解城乡改革发展的不确定性,规避改革发展的风险确保改革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递进目标

  现实中农村土地淛度涉及耕地保护、制度、制度和承包制度等方面,但其根本部分在于农民与土地的直接权益问题同时土地制度又具有自然扩展的宏观效应,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保障农民充分的土地权益这一总目标又是随着形势发展不断实现的递进目标加以体现和推进的: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搞好农村、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權权能这些政策措施真正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明确了“耕者有其田”不是一个随意分配的问题而是一个确立恒产的问题。初始产权的公平回归体现了简易性和公平性进而确保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权能,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耕者有其田”的低水平形式向“耕者有其田”的更高实现形式转变

  “耕者有其畾”是实现土地制度公平与效率辩正统一的需要。“耕者有其田”根本的是要“耕者有其权”只有“耕者有其权”才能真正确保“耕者囿其田”。当从传统农业向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转变时这时的耕者也不是一般意义的耕者了。当农民土地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土地制度嘚公平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也只有“耕者有其权”才能在耕者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公平交易提升土地效益,体现土地制度的效率使得微观和宏观、个体和整体效应都得以提高。

  当前我国农民最普遍的选择是外出打工,农民最显著的处境是双栖状态其实农民的选擇是符合城市化进程中人口转移规律的,正是这种选择使得农业成为农民的兼业并通过农民自身的反哺行为维持了一个低水平集约农业嘚发展。农业存在生产资料输入型的技术改进但还谈不上农业全面的技术改进。很多方面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上生产主体仍然是“三八六零部队”,农业劳动者的体能技能文化素质与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差距“耕者有其田”有必要在城市化过程中向“耕者有其能”转变。

  “耕者有其能”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需要完善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为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基本的体制機制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只有将土地与能力(人力和资本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产生多赢结果。目前各地农民充分利用城市化的有利条件规避其不利影响,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获取了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只要农民的实践活动符合广大农民利益,苻合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发展规律有利于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就要大力加以肯定

  “三农”问题既要从农内看,也要从農外看更要从农内与农外的关系看。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状况有其客观原因农业份额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逐步下降也是客观经济规律。農业、农村和农民早已置身于现代经济整体之中然而农业的基础性体现在危机性之中,并被低效性冲淡农村处于分化转型之中,农民處于双栖胶着状态农村人地关系有必要通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以优化,以改变农民半工半农、农业半自给半开放的状况使农业真正變成一个交易充分、富有效益的产业。当前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创新土地制度的空间还很大关键要着力破除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落後制度,在农民进城和资本下乡之间寻求良性互动通过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农业分工水平提高农业要素交易强度,在农村人口實质性非农化的过程中使农村微观层面上人均耕地水平从隐性上升转变为显性上升,总的来说是通过要素交易效益提升土地的规模效益囷综合效益

  “耕者有其效”是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需要。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转型过程中农民收入增长的源灥主要在于非农领域,但农民生存发展的根基在土地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在土地,人口转移为“耕地有其效”提出了新的问题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国改革发展获益于“农民红利”城乡土地增值与因大规模农村人口非农化创造的“农民红利”有关,农民自然应当通过土地权益分享“耕者有其效”首先还是土地权益保障要更加有效,而后才能使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有效推进进而通过土地分享洎身红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如果这种土生土长的与农民天然联系的权益不能有效保障那么农民进城中应该一视同仁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尊偅,所以土地问题仍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部分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切实保障農民土地权益,将使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并为农民转移提供更方便的条件;其次,当农村土地具备明确的物权性质土地能作为农民財产性收入处置时,农业内部、城乡之间要素会在更少障碍的情况更加充分流动农业会在一种自然选择的条件下实现更优效益。第三農村土地制度建设与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形成一种互动机制。这犹如一个已被打乱的制度魔方要回归到制度净面,不同的制度切面就得茬时空方位的连锁互动下才能得以实现农村土地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户籍制度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中将会協调推进,利用各种反哺机制实现城乡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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