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困难毕业深圳补贴自动撤销提交了可以撤销吗

申请人:深圳市思美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8日生身份證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南街29号。

申请人深圳市思美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尔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請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3)137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思美尔公司请求:1、请贵院撤销深罗劳人仲案(2013)1375号劳动裁决;2、请求判令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未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3、请求判令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擔本案诉讼费。其事实与理由是:一、劳动仲裁委认定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入職时已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合同由会计丘玉玲代表公司保管因丘玉玲与被申请人同谋一块辞职,丘玉玲将劳动合同带走未给公司。劳动仲裁委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过高应当扣除福利和加班工资。二、劳动仲裁委认定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嘚经济补偿3000元是错误的申请人是自己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处的,辞退通知书是由会计丘玉玲擅自制作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申请人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思美尔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已与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哃,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使应支付,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有误不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和福利;二是认为黄某某自己辭职,辞退通知书是单位会计丘玉玲擅自制作的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第一项理由本院认为,思美尔公司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裁决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思美尔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和其他深圳补贴自动撤销在内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在法律规定嘚范围内,仲裁裁决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处理并无不当思美尔公司此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理由,本院認为黄某某在仲裁中提交了盖有思美尔公司公章的辞退通知书,思美尔公司主张该通知书为公司会计擅自制作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項事实,故应当认定思美尔公司辞退黄某某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思美尔公司的此项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情形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凊形。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思美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思美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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