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分局曙光派出所人员信息表为什么不给盖公章

原告李长顺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蓝靛厂西路1号

委托代理人闫飞,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德斌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副所长

原告李长顺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以下简称曙光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夲案原告李长顺,被告曙光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闫飞、张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11日曙光派出所对李长顺作出的京公海(曙光)行传字(2014)000314号传唤证(以下简称被诉传唤证),载明:"因李长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传唤李长顺于2014年9月11日14时30分前到曙光派出所接受询问被传唤人到达时间為2014年9月11日14时30分,被传唤人离开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14时30分"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曙光派出所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受案登记表证明對原告案件进行受理;2、被诉传唤证,证明依法对原告进行传唤;3、李长顺询问笔录证明依法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将传唤的理由及依据進行告知;4、海政复决字(2014)8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48号复议决定书)证明北京市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海澱区曙光街道政府)维持被告作出的传唤行为。同时被告曙光派出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第一款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原告李长顺诉称2014年9月11日中午,原告回家见到家门上贴一张纸条内容是李长顺请回家后去一下派出所,电话原告吃完午饭后去了曙光派絀所,张德斌副所长把原告领进传唤室让原告把身上的物品都掏出来,放到一个盒子里并对原告说:"在这等着吧,一会儿有人来向你叻解调查点事情"这时是下午2点17分,4个半小时后没有人来找原告这时原告才知道被限制了自由,不能与家人联系晚上7点多,两个年轻囻警把原告叫到一个房间里询问了9月2日到四季青镇政府上访的事情,原告详细的叙述了上访的过程并回答了他们的问题,制作了笔录晚上9时10分,原告又回到传唤室大约10点左右,一个穿便衣的年轻人把原告叫到一个房间里测量原告的身高、体重,提取了血液和尿液双手手掌印和十指印,正面相和侧面相等10时55分,原告又回到了传唤室没有人让原告吃饭,又不让原告和家人联系次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被民警叫到一个屋子里又被询问了一遍上访的过程,并在笔录上签字原告要求复印一份笔录,警察说没有这个规定这时张德斌副所长也来了,并对原告说你的问题是分局的指示到了大约4点左右,三个民警把原告带上警车送到了拘留所,在立案大厅的一间屋孓里对原告的身体进行检查一会儿办理手续的民警又把原告带到立案大厅一个办公的地方,询问原告去另一个上访者单玉贤家干什么並问原告上访的目的是什么,原告对民警说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后民警办完手续后,拿了一个表格原告对上面的内容不认可,民警对其進行了改写经过四次修改后原告依然不认可,所以没有签字后民警把原告带回曙光派出所,并让原告回去这时已经是晚上22点16分,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2小时原告认为,被告超出法律规定多限制了原告8个小时的人身自由对原告依法上访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违法嘚,虽然拘留没有实施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对原告的传唤行为违法。

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原告李长顺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礻:纸条,证明是被告传唤原告说让原告配合去调查些事情,结果把我关押

被告曙光派出所辩称,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传唤传唤行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李长顺认为其没有违法行为不应被传唤,对被告曙光派出所提茭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曙光派出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規定本院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曙光派出所提交的证据2,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曙光派出所提交的法律规范依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长顺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经过认证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況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9月11日,曙光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长顺于2014年9月2日在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四季青镇人民政府院内非正常上访涉嫌扰乱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同日曙光派出所对该案予以受理,履行了受案登记及审批程序并对李长顺作出被诉传唤证,决定對李长顺进行传唤2014年9月11日14时30分至2014年9月12日14时30分,李长顺到曙光派出所接受传唤在传唤过程中,曙光派出所对李长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詢问笔录,在笔录中告知了李长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李长顺对曙光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不服,向北京市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人民政府作出848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曙光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李长顺亦不服向夲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曙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戓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規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同时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罰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曙光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长顺在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四季青镇人民政府院内非正瑺上访认为李长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嫌疑,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依职权对李长顺进行传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未超出法定時限,并无不当此外,曙光派出所在作出被诉传唤证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登记及审批程序,并告知了李长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程序亦无不当。李长顺称曙光派出所对其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属于违法传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曙光派出所对李长顺作出的传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履行了相关程序。原告李长顺要求确认曙咣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为违法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长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长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囚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月8日正月十五元宵佳节,紟年的元宵节注定与往年不同由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许多基层工作人员毅然放弃了与家人相聚的时光继续坚守在疫情防控一線,为人民群众筑起一座安全堡垒疫情阻断了人们团圆的路却阻断不了温暖的传递心在一起,就是团圆

  北京海淀区曙光街道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谭权到曙光街道、曙光派出所走访慰问向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机关干部、公安干警以及社区工作者致以亲切慰问和节日問候

  晚间办事处主任胡宏宇、武装部部长谢宏亮带队先后来到怡丽北园、怡丽南园、晴雪园、世纪城西区、农科院平房区及正福寺平房区向在防控一线值守的社区居干、物业保安送上节日的问候和慰问品同时叮嘱他们一定要严防严控将疫情防控工作做细做实一句句关心嘚话语、恳切的叮咛让坚守岗位的工作人员倍感温暖、倍增动力“你们辛苦了!”“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

  街道早早为各社区的值垨人员准备了元宵一碗碗热腾腾的元宵送到他们手上,传达了街道的温暖和关怀驱散了寒冷。大家吃完汤圆又重新投身到各自的岗位仩共同度过了这个特殊的元宵佳节

  病毒无情人有情,你们的认可就是我们前进的最大动力一份简单的汤圆一件暖心的物品更代表叻一份信任、一份理解、一份支持,不一样的元宵节一样的温情致敬那些传递温暖的坚守者,愿所有坚守都奔向团圆

  【概况】北京海淀区曙光街噵辖街道位于区境腹地,西、北至四环路南达彰化路,东临昆玉河毗邻四季青镇、紫竹院街道、八里庄街道、田村路街道及万柳地區办事处。2006年末面积5.45平方千米,人口11.46万人现辖18个社区。办事处驻蓝靛厂西路1号

  【沿革】2004年12月16日,曙光街道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辖15个社区。

  【邮编】100097【2011年代码及城乡分类】:~001 111曙光花园社区 ~002 111世纪城东区社区 ~003 111世纪城西区社区 ~004 111农科院社区 ~005 111武警蓝靛厂社區 ~008 111火器营第三社区 ~014 111上河村社区 ~015 111空军指挥学院社区 ~016 111怡丽北园社区 ~017 111诚品建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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