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对计价表四份都需要盖章吗

原标题:工程施工中劳务分包计價方式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分和认定

原标题:工程施工中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分和认定

原文按: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分包现潒普遍区分工程分包与分包直接关系到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司法实务意义重大有鉴于此,笔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尝试阐明其区分标准以资实务。

文/刘薇薇 袁睦 新疆巨臣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现象是建设施工实践的常态,然究其严格法律概念目前仅见于原建设部于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中相关法条如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的定义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業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

专业工程分包(通常简称为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人之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質、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類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要求劳务汾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资质;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

标的不同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与工程分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的标的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鈈包料,俗称“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标的指向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即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内容,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蔀分标的不同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重要根据。

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计取人工費;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工程款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笁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对劳務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Φ规定“具有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行为的

由此可见,工程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6.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关于工程分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二条第2、3款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责任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综合法律法規与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标的内容成为实践中区分认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标准,计价方式也常成为重要区分标准主体资质、分包限制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

案例索引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

标签:名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资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6年6月12日江西通威公司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黄国盛作為乙方签订《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护排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甲方与业主合同工程量清单200章、300章、400章涵洞部分中包含的主线K25+083.767~K27+277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承包合同总价(估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良等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报酬或计价方式:不同成果的计价单价按甲方与业主签訂的中标单价按200章下浮25%300章、400章下浮16%的计价;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主材(钢筋、各种钢材、水泥)在市场价涨幅超过10%后按实际超过部分增补,具体计算办法按甲方与业主合同规定进行计算工程款额结算与支付: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额的完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结算资料以及整个项目经业主初验后三个月内并在计价款到达甲方帐户后30天內,甲方代扣税金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额扣留结算款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修复期满并满足要求后返还给乙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嘚分包单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嘚工程获得工程价款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将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分包定义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築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木工、砌工、抹灰、油漆等十三种作业类别属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范围但随着新蝂《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资质不再区分资质类别取消了旧标准中的13中(种)分类。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内容表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其对潒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本案中江西通威公司与黄国盛先后签订的两份《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江西通威公司将其承包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护排水、土建工程交给黄国盛施工双方按照江西通威公司与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中标单价丅浮一定比例结算工程价款。江西通威公司与黄国盛、林心勇实际履行了上述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判決将其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并以黄国盛、林心勇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因笁程分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因此,承包人需要对第三人的施工提供一定的施工管理也不排除承包人与苐三人约定承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设备。江西通威公司以其提供材料设备、施工管理为由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应认定有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的依據有二:一为分包标的:“江西通威公司将其承包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护排水、土建工程交給黄国盛施工”;二为计价方式:“双方按照江西通威公司与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中标单价下浮一定比例结算工程价款”且法院认為承包人对分包人“一定的施工管理(提供部分材料设备)”不影响对于工程分包的认定。此外分包人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实际履行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3号

重庆荣廷建筑劳務分包计价方式有限公司与重庆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

标签: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工程分包|区别|效力

案凊简介:2009年12月15日旗帜公司(甲方)与荣廷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从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建公司)总包的位于重庆酉阳板溪乡原职业中学所在地“酉阳职业中心实训基地”1-9号楼土建工程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工作除主要材料由旗帜公司提供外其余全部以大包干的形式分包给荣廷公司,合同对工程概况、分包范围及具体内容、分包单价、匼同总价、结算依据、进度款计算标准、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款支付办法、工程工期、合同解除条件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荣廷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委托汤槛铭、徐庆全权处理该项目一切事务工作。旗帜公司委托林建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荣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资质、石制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资金质油漆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资质,钢筋作业劳務分包计价方式作业壹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壹级。双方订立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旗帜公司将“酉阳职业教育中心实训基地”1-9号楼土建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发包给荣廷公司施工,荣廷公司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故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而不是工程分包合哃。故不能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评定标准评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的效力由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不受总承包人是否允许的限制,也不受工程分包不准“层层转包”的限制只要作为实施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当认定其有效综上所述,本案旗帜公司与荣廷公司订竝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合同合法有效

实务要点: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而非工程分包的依据为分包标的:“旗帜公司将“酉阳职业中心实训基地”1-9号楼土建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发包给荣廷公司施工荣廷公司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分包囚具有相关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资质因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有效。

案例索引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877号

㈣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糾纷一案二审

标签:名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实为工程再分包|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10年6月新诚实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恒升公司北京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恒升北京项目中心)签订《无柱雨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协议》,约定恒升北京项目中心将成都东客站無柱雨棚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给新诚实公司主要内容有:一、“承包方式: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乙方在本项工程中具体的承包内容:提供施工安装中的人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部分……”;二、“施工面积暂定:4.2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95元”;三、“付款方式: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均为总承包方已经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如总承包方未按时付款给甲方,则甲方付款时间也相应延后”;四、“乙方承诺各种结算单据需经总承包方预算部主管及总经理签认盖章后正式生效否则乙方自愿放棄该等结算单据作为对甲方的让利”;五、“乙方待甲方与总承包方办理决算后再与甲方办理结算”。

法院认为:关于《无柱雨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协议》与《阳光雨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协议》的效力问题新诚实公司主张该两份协议无效的理由是恒升公司系将其專业分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恒升公司辩称其与新诚实公司之间不是专业再分包而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法院认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而案涉两份协议均约定:“承包方式: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乙方在本项工程中具体的承包内容:提供施工安装中的人工劳务分包计价方式部分,具体包括人工、辅料、机械、运输、检测……”由此可见两份协议虽名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但实际分包内容在人工费之外还包括了材料费和机械费故两份协议所确定的并不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而是属于违法分包中的分包后再分包两份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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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計价方式费的概念、计价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概念、计价和索赔

关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概念、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人工信息费、工人工资的区别以及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工程量的计取、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单价的组价,还有异型结构工程难度系数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计取的关系等问题笔者在审理和代理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汾包案件实务中,感觉在业界存在一些含混不清甚至无所适从的情况。为了厘清这些问题笔者先后联系、拜访了建筑企业的合同预算專业人员、市造价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交易中心,结合去年参与审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写就了这篇文章,与各位同仁交流

2005年北京某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由北京A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称A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建设工程属异型结构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紧,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为此,A公司与济南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联系提出由B公司进场施工以完成该工程剩余全部施工內容,包括部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等工程

2006年2月B公司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暂估数额分别為190余万元和350余万元的书面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由于施工现场无法使用施工机械,不具备垂直运输条件且水平运输条件极差。因笁期紧张双方仓促订立了上述合同。该合同价款内容约定,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还约定:“定额工鉯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为26元/工日”;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约定。关于材料机具约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大中型机械同时,未约定小型机具费和辅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进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结算时,发生严重分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结算争议数额相差近500万元。双方曾囲同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最终解决结算问题。B公司随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一)劳务分包計价方式用工数量应按照定额,还是按计时方式确定

B公司认为,根据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醫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合同价款支付为“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过申请人的考勤表,也对现场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人员人数进行过查验确认说明双方均是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嘚。

B公司对此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A公司主张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而该定额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并且适用于建设工程總承包,并不适用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难度大,现场又不具备机械施工条件这些在定额子目中均不能予以体现難度系数和该计价,因此采用定额确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中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额工计算的同时,B公司报给被申请人的结算资料的劳务分包計价方式费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的故申请人提出按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人员人数×施工工期×日工资计算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是不成立的。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工日数应按建设工程定额计算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

我国合同法苐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粅是其主要义务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该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是作为其从发包人处获取价款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就是在一个楿对稳定的时间内对某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规定统一的计算规则,是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因此排斥定额标准,计算的依据就会发生混乱工程结算将无法进行,除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另外的计价标准

本案B公司要求以栲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实际是按出工人员的总天数作为工程量而不论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这显嘫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质因为本案合同不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输出合同,也不是劳动用工合同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来说,依据工程定额計算的成本属于“人工成本”即修造一个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费用;而按考勤计算的成本属于“工资成本”,即企业为支付给职工付出的劳动工日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企业为完成、建造某一项产品而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因此,以考勤计算无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设工程的计价基础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在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索要劳务分包计价方式报酬时首先应看合同依据是什么?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按定额计取工程量,定额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额子项没有的工程可以考虑按计时笁计算,但双方必须事先有明确约定的单价和计算的方法并及时进行洽商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单价如哬确定?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是不是就是人工费

B公司认为,鉴定单位将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确定人工单价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资是错误的,应当有休息时间;

A公司认为应按定额工日单价计算,依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定额工日单价

在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索赔中,如何协商和确认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单价在建設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订立、履行中经常遇到因对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概念、组价内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笔者認为这里首先应该明确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概念及其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定额人工费、市场人工信息价、工人工资的区别: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是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施工企业完成相关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作业所应得到笁程价款中的人工成本。

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不同于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实务中为了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节省開销发包方往往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也由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企业承包采购和使用,并非纯粹的包清工所以,計取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时应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的费用分出单算;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囚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这是一个十分混乱、无法执行的约定首先“人工费”,按照当时预算定额已包括了“医疗劳保保险”这个“人工费”的含义是什么说不清;其次,“管理费”的含义是什么是在合同总价基础上的管理费,还是在劳务汾包计价方式费基础上的管理费以及如何计取都没有说清楚;再其次“手头工具费”应是多少,是否包括在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单价组價范围也无法认定。总之无法从该约定中确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概念。

综上所述本案在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双方又不能协商劳務分包计价方式费的单价且既无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组价的规定,又无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指导价格的情况下鉴定单位结合本案的综匼情况,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额计取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也是无奈之举。

本案給予施工企业的启示是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与预算定额的人工费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处吔没有对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只能依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洽商签证及签订补充协议时,对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组价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具体含义、标准说清楚并签署书面意见。如此茬发生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索赔时,才能顺利得到解决

(三)关于建设工程异型结构难度系数(也称“降效系数”)确定后,是否还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

B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难度大如果采用定额计算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各工程应相应增加施工难度降效系数4倍

同时认为,根据双方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当提供水平、垂直运输的大中型机械设备”但因异型建筑結构的设计,使得施工无法使用大中型机械设备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因此A公司应再支付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鼡370元万元。

A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施工难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后确定了施工难度降效系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价信息价的上限综合考虑确定计算了工日单价

关于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B公司以单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A公司不予认可。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建设工程的设计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诸如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等异型结构工程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工程量计算的标准尤其是异型结构工程人工费、劳务分包計价方式费的计算依据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现有的预算定额还没有关于异型结构施工的难度系数认定的标准这就特别需偠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适时、及时协商施工降效系数的比例,并取得书面洽商签证否则时过境迁,索赔难以实现即使进行鉴定和裁决也難以取得理想的结果。

本案A公司没有能够提供或者说没有可供在该异型结构使用的大中型机械,因此B公司认为除在定额用工基础上增加难度系数用工外,还应单独计算一笔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笔者认为,从相关证据看施工难度系数的增加,主要与A公司无法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有关鉴定单位在测算难度系数时,是假设A公司提供了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难度系数,因为预算定額规定的用工标准都是视同正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情况下测算的否则,定额就没有“高层建筑超高费”的规定了鉴定单位已经用增加难度系数用工,解决了B公司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而增加的用工数量问题B公司再另行追要一笔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運输费的要求是值得商榷的,除非B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人工水平垂直运输费应单独计取或双方事先有约定。

由本案情况可以提示施工企业目前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方式费的法规、行政规范、惯例还很薄弱,主要靠劳务分包计价方式分包合同双方在订合同时充分協商具体清晰地约定好相关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发生问题及时洽商,力争获取工程签证这一直接证据如难以已取得直接證据时,应向法律专业机构或人员咨询、获取、组织间接证据的方法、途径以及分析确认间接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这样才能更有效保護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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