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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忠诉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正新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旬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旬阳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李正忠男,64岁小学文化,汉族农民。
被告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优存,镇长
第三人李正新,男65岁,小学文化汉族,農民住旬阳县城关镇龚家庄村五组。
李正忠诉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正新撤销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忠以需先申请复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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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正忠男,64岁小学文化,汉族农民。
被告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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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忠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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