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外地的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让我们去对方的居住地执行可以吗

在我们在婚姻走到终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必须要走的程序就是的程序而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和,协议离婚是即将离婚的双方在对财产、孩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見后到民政局签署办理相应的,诉讼离婚即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诉讼离婚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向那个法院不认定經常居住地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起訴。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囚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辖区的各该囚民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都有管辖权。

因为被告没有深圳的居住证我想在深圳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起诉他。律师说要回被告户籍地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或者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被告一直都在深圳做事。“什么是经常居住地法院不认定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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