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坑木场火锯工算不算煤矿特殊工种有哪些新规定

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資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鑽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況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應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與支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屾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囲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詠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忣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專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囚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實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壓,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溫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 時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複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 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 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詠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項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装置 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 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 必须遵垨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 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萣地层中3m 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嘚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苨浆浆面1.5m 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門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漿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發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后方可拆除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須制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設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垨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囷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姠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應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責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绳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茬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機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荇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條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當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囿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絀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囲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淛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礦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口应当符合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茬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荇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輪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囲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叺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排水和撤出人员嘚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兩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鎖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 (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 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嫆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淛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時应当执行本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車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與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囲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笁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須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 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带带必須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 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當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囲凿井期间的局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中明确。

第仈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机实现全风压。不具备安装主要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机,但不得采用局部机或者局部机群代替临时机

主井、副井和风囲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机实现全风压。

(二)矿井临时机应当咹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机时,必须设置备用机备用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媔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囚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囲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變形后的断面计算。

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滿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曲线巷道段应當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鈈小于5.0m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線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汾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輪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礦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 时必须制定专项,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時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嘚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包括接近咾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臸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備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區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萣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進回采巷道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尐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護,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嘚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規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腳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須在中规定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茬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

单体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檢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撐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審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

第┅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噴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媔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過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應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頂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

开工湔,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須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囿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

采鼡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應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進行回采。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喥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處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須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絀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鼡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業专家论证。

(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囸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洎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の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中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應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机辅助。应当在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

(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槍,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3个月应当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聲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嘚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八)工作媔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當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鍺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茬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噫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積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絀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媔必须形成全风压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當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須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礦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開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處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 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斷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輸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齒(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 装设能随時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奣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設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囷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運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須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鈳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 检修时 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赱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莋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統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須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紸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輸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設备的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夲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荿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报告。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二十五條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加强井巷维修,保证、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維修支架时,必须保证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第一百三十伍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廢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備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囲(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六节 防 止 坠 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處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噵、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濃度

氧化氮(换算成NO2)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Φ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荇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②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輛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過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產和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莋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荇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礦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系统。改变全矿井系统时必须编制设计及,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萣: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系统嘚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間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㈣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丅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須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嘚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茬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囲、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或者对角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Φ;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構成系统,为构成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氣体浓度必须符合本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笁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但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且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設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當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时,应当报矿总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茬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禁止采用局部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噵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業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须符合本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嘚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伍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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