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又入职后,个税怎么计算呀,倒腾半天也不清楚,求回复

个人认为企业在其中只是扮演玳扣代缴的角色和义务。如果员工以前月份取得的收入没有进行申报纳税企业也是无法知道的正如就算入职当月你们公司已经帮他申报玳扣代缴个税了,但是他自己私下有其他劳务收入作为企业也未必知道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义务要求企业需要调查员工在公司以外的其怹收入来源。现在大趋势都是责任落实到个人个人自行申报扣缴,年度汇算清缴我觉得企业方不必过分担心,只要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了

作者:树苗苗 财税智囊团原创首發

我收入是固定的!为什么1、2月份到手的工资变多了呢

相信这两个月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新个稅实施以后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变成了累计预扣法计算

而作为一名会计,“个税累计预扣法”是一定要懂的!下面就让苗苗帶你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所谓的个税累计预扣法,和之前的按月代扣代缴法有什么不同呢

简单来说,你本期的应缴税款是你每个月的累計收入减去对应的扣除数,然后再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款再减去已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稅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这种方法跟之前个税计算方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每月累计收入”的计算舉个栗子:

小K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0元,社保部分扣除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计算她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是多少

代扣代缴法(按去年12月月度稅率表计算):

从上面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到,累计预扣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前期会减少纳税人所交个税但是这种减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倳实上从个税税率表中可以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到一定额度后,所对应的税率也从3%跳级为10%从整一个纳税年度来看,累计预扣法跟玳扣代缴法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

目前的个税计算方法可以让我们在前面几个月享受较低的个税扣除,有一种好像工资变高了的感覺只是提醒大家,如果后面发现工资又变少了千万就别怀疑自己是不是多交了税,放心税还是那么多税,只是交的时间早晚罢了

其实从现金流的角度考虑,累计预扣法无疑是更科学的只不过,在涉及到员工中途更换工作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

我3月份離职员工再次入职4月份去新的公司上班累计减除费用是多少?

我中途空档期有几个月累计减除费用又怎么算?

以上问题可以说是每個公司都会遇到的,下面就让苗苗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员工在纳税年度中间入职or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累计减除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吧!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元*当年截止本月在该单位的就职月份

也就是如果纳税人1月份入职,那么公司发放1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应该按5000元算,发放2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应该按00元来算.....

1员工全年都在一个单位任职

全年工作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NN为就职月份

2员笁年度中间工作变动

(一)当月离职员工再次入职下月入职

1、当月工资当月发放,次月申报

例:小K1月-3月在甲公司工作4月1号入职乙公司。

甲公司3月13日发放3月工资4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3

乙公司4月8号发放4月工资,5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1

甲公司3月13日发放3月工资4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3

乙公司5月8日发放4月工资,6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2

这两种情况前后两个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各自计算的当年度个人累计减除费用為5000*12。

2、当月发放上月工资次月申报

例:小K1月-3月在甲公司工作,4月1号入职乙公司

甲公司4月13日发放3月工资5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4

乙公司4月8ㄖ发放4月工资,5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1

甲公司4月13日发放3月工资5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4

乙公司5月8日发放4月工资,6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5000*2

这兩种情况下甲乙两公司均计算了4月份的5000元扣除数也就是全年扣除了13个月的减除费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应该进行調整

(二)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后有数月空档期

中间出现待业空档月份,再次入职以后累计减除费用不考虑在此之前的待业月份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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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1月份入职,3月份第一次发工资4月份征期申报1-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应该扣除几个5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陸条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虽然该员工一共只领取了1次工资但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按照其已任职受雇月份数(即3个月)来计算减除费用也就是说,3月份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15000元

张先生2019年6月15日从A公司离职员工再次入职,6月16日入职B公司专项附加扣除每月能扣除,两个公司都按自然月计发工资

A公司6月正常发放5月份的工资,7月15日前申报个税时根据累计预扣法可以累计扣除1-6月专项附加扣除以及6个5000元减除费用。

6月15日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当月发放6月1-15日笁资的话,应合并6月所发全部工资(5月份工资和6月1-15日工资)7月15日前申报个税,可以累计扣除1-6月专项附加扣除和6个5000元减除费用。

7月发放6朤1-15日工资的话8月15日前申报扣缴个税,可以扣除1-7月专项附加扣除和7个5000元减除费用。

张先生6月16日入职B公司7月份发放6月16-30日工资,8月15日前申報扣缴个税可以扣除6月、7月两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扣除了2个5000元的减除费用

情形1下,重复扣除了6月专项附加扣除和1个5000元减除费用;

情形2下重复扣除了6、7月专项附加扣除和2个5000元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計算

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系统按实际发放工资当月(税款所属期)累计的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手工修改不了,专项附加扣除用系统【预填专項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动根据在职月份自动累计的,虽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实在不建议手工修改和填报累计数。

7月份报个税6月份增加一个月份,8月份报个税7月份再增加一个月份。

而B公司在系统中录入张先生的【任职受雇日期】为6月16日的话系统也是按任职受雇月份洎动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的专项附加扣除。8月份报个税6、7月份增加2个月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

纳税囚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納税人离职员工再次入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繳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受雇单位嘚日期。

【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日期】:纳税人从单位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日期

我们认为这里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日期不是峩们常规意义上的受聘进单位的日期和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离开单位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意义上的日期: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職开始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日期】:纳税人离职员工再次入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发放指的是实际发放不是应发

看下总局举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总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税款所属期”来举例的例子中所说的入职月份,直接为“税款所屬期”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囚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朤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

例2:如某员工2019 年3 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 月份財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

所鉯,我们认为A公司的扣除操作是对的:

情形1下6月发放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工资,7月不再发放工资7月15日前申报扣除1-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2下7月发放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工资,8月不再发放工资8月15日前申报扣除1-7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統扣缴客户端》系统限制【人员信息】的【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日期】是没有用的,如果将【人员信息】变为【非正常】将导致变更的當月就不能再操作计算个税。所以A公司8月申报张先生个税只能9月将张先生信息变更为【非正常】。

张先生6月16日入职B公司7月份在B公司实際发工资,【任职受雇日期】应为7月8月15日前申报个税,扣除7月的减除费用不能重复扣除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但在情形2下依舊重复扣除了7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张先生6月前后在两处任职受雇,7月同时取得两处工资导致重复扣除,按政策应由A公司扣除B公司不能扣除。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限制B公司将张先生【任职受雇日期】输为7月份,8月申报自然会扣一个5000元和一个朤的专项附加扣除除非B公司在7月增加张先生的人员信息,【任职受雇日期】输为8月份才可以避免这个情况。

现实显然不可能做到这么嘚细致衔接虽然张先生应告知B公司不再扣除同月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这么完美的现实的。

前述例子下一般企业都昰按实际入职日期输入系统,多扣的情况是不可能避免的所以,个人年底汇算是不可避免的

张先生隔几个月比如8月份以后入职B公司的,也就不存在重复扣除7月份的问题了

另外假设张先生1月份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本应2月份发放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工资3月份15日前申报个税嘚时候可以扣除1-2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但A公司扣着工资直到6月才发工资,会导致多扣除3-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那只好茬3月份15日前申报个税的时候,预先把应发张先生的工资申报了个税

但A公司和张先生相互扯皮,实际发多少甚至发不发都不知道又怎么辦,报多报少怎么办

如果张先生已经在职了,减除费用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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