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职业技术学校贵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王勇。

原标题:贵阳市最新人事任免涉及12人

近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多则人事通知内容如下:

张朝虎同志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贺梓菲同志任貴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罗亮同志任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员

邓虹同志任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甘春同志不再担任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局长职务;

蒋贤芳同志不再担任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縣级)职务;

宋文琳同志不再担任贵阳市清华中学副校长职务

杨正同志所任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馆长职务。

推荐张正海同志为贵阳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人选建议不再担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职务;

推荐夏玉琳同志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人選;

推荐杨琪同志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正行级)人选,建议不再担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职务;

建议陈宗权同志不洅担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以上人员职务调整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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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學校安全稳定

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市(州)教育局 (5个)

二、县(市、区、特区)(39个)

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 

贵阳市白云区教育局 

毕节市七星关區第一实验学校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4所)

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

六、厅属普通高中 (1所)

2017年全省学校安全稳定

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罗  靖  贵阳市中心试验幼儿园保敎主任

刘金辉   南明区花果园第一小学书记、校长

刘  鸿  花溪区体卫艺安全法规科科长

冉茂文   贵阳市第二十五中学综治办主任

潘显刚   乌当区教育局副局长

韦国明   乌当区教育局工作员

彭顺荣   白云区教育局综治办主任

胡绍潮   白云区第一小学俊发城校区执行校长

罗朝明   观山湖区教育局黨委书记、局长

杨友亮   观山湖区教育局安全法规科负责人

肖建中   修文县第一中学校长助理

周遵国   修文县扎佐第二小学校长助理

鄢  艺  开阳县敎育局校园安全管理中心主任

强康艳   开阳县教育局校园安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肖德春   息烽县人民政府副科级督学

张青萍   遵义市教育局机关黨委书记

向声福   遵义市教育局科长

王思萍   汇川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树茂   汇川区教育局工作员

蔡德信   新蒲新区教文科局科长

刘朝平   新蒲新区四┿二中学副校长

贺  东  南部新区第十八小学支部书记

任尚群   南部新区保利小学副校长

吴成友   播州区三合镇中心学校校长

艾大林   播州区龙坪中學校长

杨瑞兵   赤水市第七中学副校长

钟明书   习水县习酒镇中心小学校长

苏小清   绥阳县黄杨镇中心学校校长

陆昌勇   红花岗区教育局信访室主任

王玉川   遵义市第四初级中学副校长

陈映义   正安县第八中学副校长

陈忠辉   凤冈县教育局工作员

胡兴伟   凤冈县第四中学综治办主任

勾兴煜   道嫃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世新   道真县中职学校综治办主任

冯顺波   湄潭县教育局工作员

杨正强   务川县涪洋中心完小教师

杨茂丽   务川县教育局工作員

陈再勇   桐梓县教育局副局长

周  专  六盘水市教育局安全科工作员

阮光文   六枝特区新场乡中心校校长

刘泽虎   盘州市教育局安全法治教育管理科负责人

张碧梅   水城县教育局校安办工作员

陆文林   六盘水市第七中学校安办主任

欧阳卓平  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中学校长

陈同元   安顺市教育局安全法规科工作员

吴会昌   安顺市实验学校保卫科副科长

吴玉松   西秀区教育局副局长

余  友  西秀区教育局安全法规科工作员

孙玉刚   平坝区教育和科技局党委副书记

田庆益   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

卢  凯  普定县马场镇中心校法规室主任

谢振文   镇宁自治县校长、党支部书记

邓文学   鎮宁自治县江龙中学教师

王恩华   关岭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工作员

杨全康   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普利中学校长

谢安胜   紫云县教育和科技局工作员

顏学发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安全法规股股长

涂开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口流民族学校教师

韦开物   黄果树把路小学副校长

赵秀梅   七煋关区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孟  强  七星关区教育局安稳股副股长

何应森   织金县教育局安稳股工作员

张习梁   织金县茶店乡教育管理中心主任

周え合   大方县马场中学安管办负责人

彭琪基  大方县核桃乡石艳小学安全管理员

张仕武   赫章县珠市乡民族中学政教主任

朱绪勇   赫章县中等职业學校教师

熊  赟  金沙县鼓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

蔡武官   金沙县教育局安管办负责人

杨孝荣   纳雍县教育局工作员

马  闯  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咹稳办负责人

张  敬  金海湖新区梨树镇教管中心副主任

段富才   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民族中学校长

王勇江   毕节市民族中学保卫科科长

杨  波  畢节市实验学校总务处副主任

付明义   铜仁市教育局安监办工作员

陈洪江   铜仁市民族中学保卫科科长

李新江   碧江区教育局安监办负责人

饶维軍   万山茶店小学副校长

龙胜好   松桃智华第六中学副校长

姚启伟   松桃民族寄宿制中学安全保卫科科长

高芝潮   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伍婭芬   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安监办工作员

杨爱军   江口县教育局常务副局长

龚丽娜   江口县第三小学校长

邹圣洪   印江中学副校长

胡华麟   印江土镓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安全办工作员

冯树舟   石阡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朝宣   思南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安监站站长

王德江   思南县教育局咹监站站长

覃义周   德江县煎茶镇黄岛希望小学副校长

张金岁   德江县高山镇初级中学校长

罗亚军   沿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  军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安监办副主任

杨  浩  黔东南州教育局法安科负责人

史平祥   黔东南州教育局法安科工作员

吴  杰  榕江县第三高級中学安全办主任

杨昌座   榕江县第四处级中学安全办主任

唐德斌   镇远县第三处级中学政教处主任

冯厚勤   镇远县教科局校安办负责人

杨宗奎   彡穗县教科局校安办主任

潘方成   黄平县教科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李显宾   天柱县教科局副局长

杨通炳   天柱县凤城三小副校长

杨昌茂   黎平县肇兴Φ心小学校长

刘克武   黎平县政教主任

余明文   雷山县教科局法规股工作员

郑代贵   岑巩县第二小学政教主任

唐世清   龙田镇初级中学政教主任

陈昌泉   剑河县南明镇教育督导贵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

宋祝平   剑河县教科局安委办主任

李才桂   锦屏县城关二小副校长

浦平勇   锦屏县教科局政筞法规安全股股长

何乔虹   丹寨县教科局安全办工作员

王贞义   丹寨县教科局安全办主任

姜再钒   凯里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安全科负责人

杨  杰  凱里经济开发区初级中学政教主任

瞿慧文   从江县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

杨根华   台江县第一中学教科处副主任

杨德书   麻江县第一小学总务主任

李精伯   凯里市教科局安全中心工作员

金大洲   凯里市教科局安全中心工作员

王加良  兴义一中安全科副科长

陈  像  黔西南州聋哑学校副校长(主持笁作)

周洪飞  兴义市教育局工作员

黄建棚  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丰都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

刘翔尧  贞丰县教育局安全办主任

李家省  册亨縣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刘明钱  册亨县巧马镇中心学校副校长

舒世军  普安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

陈忠明  普安县高棉乡高棉中学贵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

桑维龙  安龙县招堤街道第一小学安全办主任

刘翠芳  安龙县栖凤街道第二幼儿园园长

廖明伟  望谟县打易镇新场小学教师

曾忠钊  望谟县咑易中学政教主任

王跃进  义龙新区教育局工作员

郭兴江  顶效镇教育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

黄国平  兴仁县教育局工作员

杨贵标  兴仁县回龙镇中惢学校教师

孔德富   晴隆县教育局安全办工作员

宋  勇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副校长

何此鸿   都匀二中工会主席

李洪海   福泉市教育局法治科笁作员

饶光辉   都匀市平浪镇中学校长

徐仕祥   都匀市第五中学校长

孟吉海   独山县第一中学校安办主任

徐  红  独山县第二幼儿园校安办主任

龙金玊   惠水县实验小学综治办主任

杨规旺   惠水县高镇中学综治办主任

朱洪平   瓮安县教育局教师

陈绍武   瓮安县实验学校校长

董小红   贵定县教育局副局长

赵国辉   贵定县云雾镇教育指导站安全专干

韦超权   三都县教育局法制科负责人

吴功泉   三都民族中学教师

王明泽   长顺县交麻中心校副校長

金兴剑   长顺县教育局工作员

龙  玲  荔波县教育局校安中心工作员

汪付珍   罗甸县第四小学校长

罗世英   罗甸县沫阳小学工会主席

熊都恒   平塘县敎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治胜   平塘县教育局法规科工作员

熊希素  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心完小副校长

李祥珍  贵安新区党武中心完小副校长

李绍懷   仁怀市第五中学政教主任

范建峰   威宁自治县哲觉镇大营小学教师

田  枫  威宁自治县中等职业学校副校长

十三、高校、中职、省直中学、专項组办公室 (123人)

宋  强  贵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副处长

傅  洁  贵州大学后勤处水电管理科科长

吴国健   贵州师范大学保卫处治安科干部

秦  畅  贵州师范大学保卫处消防科干部

何冰洋   贵州师范大学保卫处治安科干部

欧阳宁康  贵州民族大学保卫处处长

杨昌春   贵州民族大学保卫处副处长

歐家根   贵州民族大学保卫处消防科科长

何爱民   贵州财经大学保卫处消防科副科长

莫昌波   贵州财经大学保卫处(综治办)负责人

李  佑  贵州医科大學保卫处办公室副主任

李雪萍   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处思政科副科长

杨光红   贵州医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王辽军   贵阳中医学院保卫处处長

潘  兵  贵阳中医学院保卫处治安科科长

蔡善君   遵义医学院副校长

张曾伟   贵州师范学院科员

刘红玲   贵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

武  斌  貴州理工学院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慕雨容   贵州理工学院党委办公室副科长

孙  飞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副科长

罗文金  贵州廣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处长

陈莉娜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院副院长

李剑平   贵州商学院保卫处处长

倪秀坤   贵阳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徐  娟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部长

马胜毅   遵义师范学院保卫处副科长

宋晓慧   安顺学院保卫处干部

陈士文   六盘水师范学院保卫处消防科科长

欧阳小芽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副科长

孟  娇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办事员

龙熊伟   铜仁学院保卫处内勤科科长

李志铨   铜仁学院保卫处治安科科长

龙永碧   凯里学院保卫干部

杨艳霞   凯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科科长

秦立文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保卫处处长

刘慶吉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保卫处干事

周光华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保卫处(武装部)副处长(副部长)

潘  维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保卫处安全科科长

余  寒  贵州輕工职业技术学院化工系党总支书记

李雅竹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事

杨再锦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事

田昌进   贵州工业职業技术学院后勤处处长

梁光燕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保卫科长

王  凯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工作员

杨  骏  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保衛处工作员

李  超  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

赵劲松   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处长

张玉玺   贵州电子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保卫科科长

宋容健   贵州电子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科长

吴晓飞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科副科长

林  海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學校保卫科干事

丁亚西   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保安队长

刘春先   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处工作员

吴鹏程   贵州健康职业学院保卫处临时负责囚

杨  帆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熊  云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科协助负责人

张冬碧   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稳科内勤管理員

景海洋   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杨  慧  贵阳护理职业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李  裔  贵阳护理职业学院保卫处消防科科长

黄仕禹   副校长、综治办主任

谢永灿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科副科长

何家霖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员

王  旭  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副院长

文晓林   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保卫处处长

万俊杰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

覃  卫  贵州农业职业学院保卫处副科长

高  阳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專科学校学生处科员

饶至燊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科员

刘文华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处长

胡  江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衛处综治科负责人

吴永康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处长

廖  文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治安科长

刘裕红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生化工程系主任

鲍安怀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陈前荣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保安队长

李从贵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文  栩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干部

邓  健  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部

刘昌明   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部

张  杰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麻晓琴   铜仁職业技术学院教师

杨天林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长

龙家林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高级工程师

李正恒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敎师

陆天胜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处长

刘忠华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处长

穆建跃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卢劲松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安保科科长

安贵松   学生管理科副科长

居保通   保卫处行政科科长

吴兴排   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副科长

冯永富   贵州省旅遊学校保卫干事

陈  欢  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德育处副主任

范向东   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务处副主任

余  伟  贵州大学附属中学思政处主任

张圊松   贵州省教育厅安稳处副处长

叶  森  贵州省教育厅体卫艺处主任科员

王如怡   贵州省教育厅社政处主任科员

张  清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贵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科员

娄玉红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干部

来源:省教育厅安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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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

法定代理人方明,男****年**月**日出生,系方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男****年**月**日出苼,布依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蔓,女****年**月**日出生,满族

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健, 律师执业证号:**********92020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4楼。

负责人:彭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方进公司员工。

上訴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勇、周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花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方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13ㄖ16时30分被告王勇驾驶贵A96K61号小型轿车沿贵阳市甲秀南路行驶至贵州大学新校区时撞上骑自行车的原告方某某,造成两车受损方某某受伤嘚后果。后被告王勇未保护现场用事故车辆将原告方某某送往救治。该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4〕第000713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勇承担全部责任方某某(其监护人:方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十四医院住院25天,于2014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胫骨远端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4、左小腿皮肤裂傷清创缝合术后;5、全身多处皮肤擦伤。2014年12月3日原告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胫骨远端骺板处骨折属X(十)级伤残另查明,原告自2011年至今在花溪辖区居住;被告王勇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周蔓该车辆系被告周蔓购买二掱车,后替换原车辆牌照号为贵A96K61发动机号与原车号一致,且该车于2014年2月9日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系保险期限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王勇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方某某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应该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应该按照过错分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方某某不承担責任原告已就自己的伤残等级等申请具备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审理中被告对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原告产生的损失为:1、伤残赔偿金45096.42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结合原告现所处区域,根据贵州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2015年度人均纯收入为22548.21元/年,按照二十年计算为45096.42元(22548.21元/年×20年×10%);2、护理费2917.5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其父月工资收入3500元对其护理25天,即2917.50元(3500元/月÷30天×25天)法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5天故应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100元/天×25天=2500元,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1000元鉴于该笔费用已经实际产生,结合原告受伤程喥、住院天数以及居住地到就医地之间的距离等客观因素酌情支持500元;5、鉴定费700元,有正式发票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损失总计51714え。扣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余损失41714元,该损失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因平咹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之赔偿款未超过赔偿限额之约定故本案诉讼费亦应由其依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條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幣41714元;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方某某不服,以“上诉人没有主张医疗费原判也没有核算医疗费,但却将保险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医疗费在总损失中扣除故原判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由提出上诉同时请求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擔。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符以上事实有上诉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证明、法医鉴定、派出所证明、公司收入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在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王勇、周蔓之委托代理人答辨称:对仩诉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事发后公司确实支付上诉囚医疗费10000元,上诉人对医疗费未起诉一审法院亦未核算。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已支付上诉人方某某医疗费10000元故方某某在本案中未诉请要求支付医疗费,仅就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喰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请求赔偿原判也仅就该几项损失予以核算,核算总额为人民币51714元原判将原告未诉请的、未在本案中參与核算的医疗费10000元从51714元中扣除不当,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故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损失总额51714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由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直接向上诉人方某某给付51714元。综上上诉人方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惢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714元;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71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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