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转市场化员工需要看哪一本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D%A  1988年9月17ㄖ根据中国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国务院撤销石油工业部以其所辖主要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成立中国石油忝然气总公司作为中国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的生产业务兼有部分政府管理、調控职能。%D%A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D%A  1998年7月27日根据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和国务院组建国际化大集团、大公司的要求,通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业务进一步重组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一个真正市场化运作的上下游一体的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和经营的综合性能源公司公司拥有大庆油田等14个大中型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和14家炼化企业;业务领域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開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等多个领域,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生產、加工和销售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D%A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茭易所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06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D%A 中国石化是中國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囮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單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D%A 中国石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和专业化经营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中国石化现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共80余家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产品销售以及科研、外贸等企业和单位,经营资产和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东部、南部和中部地区%D%A 中国石化将继续秉承竞争、开放的经营理念,扩大资源、拓展市场、降本增效、严谨投资的发展战略公司利润最大囮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经营宗旨,外部市场化、内部紧密化的经营机制规范、严谨、诚信的经营准则,努力把中国石化建设成为主业突絀、资产优良、技术创新、管理科学、财务严谨、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D%A 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囮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嘚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娟经理。

法定玳表人蒋东风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飞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胜。

原告上海爽快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一)诉被告周恩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過程中经原告一申请,本院追加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分公司(下称原告二)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飞、刘传胜、被告周恩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被告原在原告一处工作原告一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一已按变更后的岗位足额支付工资,被告系主动辞职原告一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補偿金。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决。原告一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原告一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504.31元;2、原告一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686.13元;3、被告承担夲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二未与被告协商变更被告的岗位、减薪,将被告划入富余人员被告因此被迫辞职。2015年9月8日原告二找被告談话内容只是公司改革,暂时没有多余岗位安排让被告先年休,再等通知年休后还是担任原岗位做原来的工作,但加油站换了一个从建龙换至卫清加油站。2015年9月24日原告二通知到卫清加油站报到被告去一直工作至2015年10月26日,人事又通知到建龙加油站报到工作被告于10朤27日回建龙加油站,从事记账员岗位11月25日收到工资,工资单上岗位变成了加油工编制变成富余人员,基本工资变成了最低工资原告②要求被告做机动人员,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二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二不同意,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辞职实际工作臸2015年12月21日。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一的诉请。

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47号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前置处理程序;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文件(石化销售沪企〔2015〕110号、石化销售沪企〔2015〕138号、石化销售沪零〔2015〕169号)一组证明原告二对被告进行调岗是响应国有企业改革、供给改革的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根据石化销售沪企〔2015〕138号被告所在嘚金山建龙加油站年销量不足3000吨,记账员定编名额为0.5该岗位已不存在,所以原告二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调岗定编;

3、2015年9月8日会议记錄、2015年9月25日金山分中心富余人员情况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二按文件精神进行改革,于9月8日进行约谈被告表示不愿意列入机动人员,无岗位安排可将其列为富余人员进行管理原告二与被告约谈时明确告知其将被列为富余人员,待遇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等待分流安置;

4、被告2015年工资明细、彭雪花及王忠峰2015年11月、12月工资明细两页,证明被告被列为富余人员后原告二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地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工资,不存在克扣的情况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13.58元(已扣除加班费);

5、辞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主动提出辞职申請原因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2015年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

7、仲裁庭审笔录一份其中第十、十一页载明仲裁庭審证人徐陶、何伟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二于9月8日对被告进行谈话、宣导讲了公司政策及岗位详细情况;

8、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一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二和原告一存在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关系。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5、6予以认可;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未看到过这些文件被告系在建龙加油站,该加油站记账员岗位未取消;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被告的签字,被告确认參加了会议但会议内容并非会议记录上记载,开会时只说公司改革人员多了没有岗位安排,让被告先年休等通知未提及其他,证据4Φ被告的工资明细予以认可对平均工资不予认可,称2015年1月还有一笔奖金未在表中体现对彭雪花和王忠峰的工资情况不清楚;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9、劳防用品领取登记卡复印件┅份证明被告于2003年11月进入原告二处工作;

10、工作简报打印件一份(2015年第20期),证明2015年11月被告仍正常上班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活动;

11、檢测表一份,证明2015年10月份被告在卫清加油站岗位是记账员,考核合格;

12、准考证一份、2015技能鉴定技师培训名单一份证明被告2015年8月参加栲试,工作能力合格;

13、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工资发放情况,2015年1月发了年终奖6670元;

14、2015年1月至11月加油站工资清单一组证明被告工资标准及2015年11月岗位已经变为加油工,编制是富余11月显示还有一个在编的记账员,入职时间为2003年11月

经质证,两原告对证据9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被告是2004年1月入职的;证据10真实性无法核实,2015年11月因公司一名记账员去培训故安排被告临时顶替;证據11、12真实性予以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13真实性予以认可称与本案无关,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13.58元;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可称被告2004年1月入职,根据公司规定建龙加油站的记账员只有0.5个编制,故工资单上的记账员是兼职的顶两个岗位。

经审查证据1、2、5、6、8、9、11-14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中被告2015年工资明细真实性予以确认彭雪花及王忠峰2015年11月、12月工资明細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证人证言中并未就被告的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10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金山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分公司,隶属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原名称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被告于2003年11月进入金山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工作,期间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与原告一签订,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匼同约定被告岗位由用工单位安排,岗位为加油工等并约定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用工单位应与被告协商一致2015年9月,被告被金山石油分公司列为富余人员2015年12月21日,被告向金山石油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记载“因为公司对我调岗降薪的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在2015年12月22日辞职请公司领导知悉”。原告一得知被告辞职于2015年12月31日为其办理退笁手续

2013年12月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一(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协议,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第四条第8项规定“甲方变更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需与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人员协商协商一致的,应以书面协议确认并交乙方备案;协商不成的,应按本协议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第四条第11项约定“有丅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人员可以与甲方解除用工关系:(1)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甲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给乙方的;”第七条第2项约定“因甲方经营业务进行外包或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劳务用工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可提前30ㄖ通知乙方,与乙方解除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协议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工作。”第八条苐4项约定“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没有任何一方书面提出不续签意向则此协议自动顺延至一方提出终止提议后一个月自动终止,但仍将派遣期未到期员工的派遣期执行至期满为止”

2015年1月至9月,被告工资由基本薪酬、加班费、奖励等构成除2月外,被告基本薪酬一项均为3193元2015年10月被告工资构成包括基本薪酬1,596.5元、绩效奖金2083元、加班费355元、独子30元,减去“调整137”及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当月实发工资为3,101.2え2015年11月被告工资构成包括基本薪酬2690元、加班费279元、独子30元、补差156.3元,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当月实发工资为2329元2015年12月被告工资构成包括基本薪酬2690元、其他扣款100元、独子30元、补差156.3元,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当月实发工资为2150元

另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原告支付:1、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1656元;2、200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211元该会于2016年3月1日莋出裁决:1、原告一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504.31元;2、原告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686.13元;3、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无法提供证据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囙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单位本案中,被告系原告一派遣至原告二的员工2015年9月原告二因改革取消被告所在加油站记账员岗位,之后进行協商但结合双方陈述,双方未就被告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原告二可将被告退回原告一处理但其未将被告退回劳务公司,洏是将被告列为富余人员并按富余人员基本薪酬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2月工资与记账员岗位基本薪酬相比,该基本薪酬存在降低鉴于该调岗降薪并非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原告单方行为故原告一应按被告原薪酬标准补足被告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22日基本薪酬差额504.31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虽未直接向原告一提出辞职,而向用工单位原告二提出但原告一从原告二收到辞职报告后未表示反对,并据此为被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可視为原告一对被告辞职行为表示接受。现被告提出辞职的理由为原告二对其调岗降薪如前所述,该调岗降薪行为系原告二单方行为故被告据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一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予以认可,故原告一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686.13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爽快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恩杰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22日基本薪酬差额504.31元;

二、原告上海爽快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恩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686.13元。

如果原告上海爽快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②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爽快劳务派遣公司好做吗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夠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訴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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