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辞职算违约吗是怎么算的?

辞职后的违约金要承担吗?这是很多劳动者都可能遇到或者存在疑问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一般性的辞职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几种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违约金,那么,辞职后的违约金要承担的情况有哪些?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者辞职后的违约金要承担的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限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保密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辞职后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双方自行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2006年6月本科毕业,与一家国有企业签定了6年的劳动合同,档案 户口 组织关系全转过来了.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大意是这样的: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为六年,劳动者如想提前解除合同,服务期每少一年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我在08年7月份想辞职的话,按照当时的合同规定我应当赔偿公司4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违约金,一是有保密义务二是提供培训,这两点我都没有,我的疑问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这种情况有没有朔及力,我该不该赔偿公司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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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点,刚在网上看到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读劳动合同法,有一位李处长在回答这类似的问题时, 我看到他在接受主持人采访时有这么一段对话:
  主持人:我们也提到白领和公司的骨干,有提前终止合同,不需要付违约金,这是很受欢迎的。有一个员工的合同期限是从07年7月到08年的7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果要走,要出违约金,2008年之后,公司的制订还对他是否有效? 发布于:08-10 10:24:31
  李程:如果是08年解除是无效的,现在解除是有效的。有两种情况是违约金,一种是企业对你进行培训,脱产的培训签了服务期的协议,这里面的有违约金,比如说我花了几万块送你到国外,签了合同是5年,如果你干了3年,还剩下2年,你就要赔两年的钱。还有一些接触到公司秘密的人,可能还有一个就业限制的约定,你在我离开这里多长,一般是不超过2年,2年内不能到同公司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这里面有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其他的都无效。现在的话你要按约定,08年规定不行,这条款跟法律有冲突,这条款就无效了。

  这是我在百度里找到的类似情况:
  我是某私企员工,现在想主动提前辞职,请问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主动辞职用不用交纳违约金?谢谢,
  一、本劳动合同有效期5年,合同期自2006年7月26至2011年7月26日止。
  八、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离开甲方的,必须赔偿甲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其违约金、教育培训费、人才引进费、经营生产损失费、按照甲方《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但是据说《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里规定就是5年不满,就辞职的按照每年工资的30%进行赔偿。不知道这个土政策合理吗,如何进行规避?但是这个《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大家都没看过。
  问题补充:我只是想辞职去考研,换一个行业,现在工科,想换管理,所以那些竟页条款不适合我
  提问者: my735 - 助理 二级 最佳答案
  2008年以后不用交违约金了,你是从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08年新法实施时以前的老法要服从新法,不附合新法的不予执行,也不受法律保护的。有些公司的政策也要与国家新法为依据的,如果有冲突以法律为准,土政策不合法的。

  2002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楼主的问题很普遍,也存在争议,我个人认为,违约金不会得到新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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