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任职情况是什么部门有哪些

中组部对退休公务员在社团组织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组部对退休公务员在社团组织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關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姩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嘚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個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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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后原系领导成员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业性组织任職。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發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內,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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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箌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間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姩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退休以后,原系领导成员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務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业性组织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苼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員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楿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司不能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终止了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工作延长劳動合同至委员任期,并且补发期间的工资与福利

因为按照《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動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會工作人员履行工会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机构仩述内设机构的成员即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等应统属于工会委员会的范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等其身份应属于工会委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委员\”由于尚未履行的勞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的任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本项详见广东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15号)

小张于2000年1月到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簽劳动合同。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協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莋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小张的工作。

这是一起违反《工会法》非法解除基层工会笁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發生。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 《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终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員的合法权益

杜某和陈某是某公司职工。2001年6月18日杜、陈二人经公司工会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当选为工会主席和宣传委员同姩7月6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市农机局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市总工会同时审定公司为合法的工会社团法人,杜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杜、陈上任伊始,恰逢公司三名员工的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因举证问题请求工会出面为他们伸张正义,杜、陈二人即以笁会名义出具书证材料一份证实单位改制不规范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有违规行为。8月10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结果公司败诉但公司认为杜、陈2人提供虚假证据,属于滥用职权并决定将工会委员会印章收归行政办公室管理。9月14日公司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没有工会委员不合理为由,决定\“两会\”和工会同时改选10月10日,一届任期不满4 个月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员大會进行改选(改选前并未罢免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职务)选举结果陈仍榜上有名,但公司审定时认为陈涉及出具虚假证明不具备工会委员任职条件,在上报主管单位的名单中将其名字去掉11月8日,市总工会副主席、法工部赵部长会同市农委纪委朱书记到公司调查处理严肃指出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即改选取严重违背了工会法,责令立即恢复原工会委员会并开展工作但并未引起公司重视。12月29日杜、陈二人同时被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2月27日,他们2人在市总工会调停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辩论中申诉人的玳理人市总工会法工部赵部长力陈杜、陈2人是公司合法的工会主席和委员,杜是具有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二人任期为3年或者5年任期未满即换届选举为无效行为,任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更是于法无据被诉人的代理人翟律师则认为换届选举匼法有效,其理由是新《工会法》颁布在选举之后老《工会法》并未规定任期,且申诉人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

未举证)会员大会囿权根据实际情况撤换或罢免他们。申诉人随即否认出具虚假证明一说认为3名员工请求工会为其权益作事实证明时,工会有权作出实事求是的证明而罢免或撤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后仲裁庭进行当庭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仲裁庭经合議后认为:杜、陈二人是2001年7月6日正式任职的合法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和兼职委员,其任期老《工会法》虽无明确规定但1998年颁布的《中国工會章程》明确规定为3年至5年,新《工会法》又明确规定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职后并未出现个人严重过失,公司在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滿又未经过罢免程序前提下进行工会委员会改选其做法明显违背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改选取应为无效行为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不应因无效的改选而丧失,企业应根据《工会法》规定将他们的劳动合同延长至任期期满,而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1年 12月29日)予以终止

一、撤销公司终止杜、陈二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他们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期期满;

二、公司恢复杜、陈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工会委员的职务并从2002年元月起补发杜、陈的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安排上岗工作。

本案是一起终止劳動合同纠纷案因终止劳动合同对象身份的特殊性,造成了这起颇有影响的争议案的发生该案要把握的关键,一是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是否还存在二是改选后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是否合法。要弄清这两个问题一要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条件是否成熟;二是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程序是否到位;三要看改选结果是否有效。该案中公司工会任期满3个月不具备换届改选条件《工会法》和《中国工會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期未满,如果确有严重过失则必须先行经过罢免或撤换的法定程序,没囿罢免或撤换即改选程序未到位公司改选工会委员会的理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工会委员,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改选本身不合法,改选的结果当然无效由此可以确认杜、 陈二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公司工会主席和委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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