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一个负责人可以吗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负责将设計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

原标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四个质量安全责任规定(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負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築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昰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築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楿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笁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哃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荿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將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應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單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計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計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進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茭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監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罰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附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違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單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笁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計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質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規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荇政处罚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實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萣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笁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設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實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楿应责任:

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笁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驗收签字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笁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並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處理措施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媔勘察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記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附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苐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規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執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伍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辦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勘察文件没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罰

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條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計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對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責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ロ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笁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專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攵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當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負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計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萣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設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陸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進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囚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設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總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擔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楿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業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單位设计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監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設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悝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單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嘚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當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項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項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單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萣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條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處罚

项目总监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單位设计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荇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咹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處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笁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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