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鸿映喜家政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渻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某某,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江苏鸿映喜家政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鸿映喜家政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朱某某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鸿映喜家政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の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