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上班打盹遭如何辞退阿姨,谁的错

  员工上班打盹被炒 法院判单位赔13.77万元

  企业对员工处罚能随性而为吗 遇类似事情员工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 

  1997年9月,张勇(化名)进入武汉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他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张勇表示,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因2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采用种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2日,张勇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勇“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此外,事发当日,张勇已连上4天夜班,打盹5分钟,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勇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据《楚天金报》 

  公司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  

  企业依据管理规章规范员工行为无可非议,但员工又应如何维权? 

  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赵良善。 

  上班时间抢红包 不认罚就辞退 

  2015年11月,某公司技术部员工小安上班时间抢红包被部门领导发现。单位决定对小安实行罚款一个月工资的处罚,如果不接受罚款就对其实行辞退。 

  律师说法: 

  赵良善律师指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辞退范围,单位才能够给与辞退,而不是单位擅自做决定的。单位对小安实行处罚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处罚过重,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以及犯错的情节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企业奖惩条例》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此外,单位提出如果小安不接受处罚就要给与辞退的做法不合法,属于胁迫行为。 

  员工食堂拿走两个面包被辞退 

  2014年11月,范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两个面包带出酒店,被安保部查出。酒店以其违反《员工守则》重大过失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范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律师说法: 

  赵良善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不违法违规,单位据此对员工进行处罚是合理的,但最关键的就是处罚的尺度以及形式是否合理。公司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也必须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认为自己受到的惩处及被辞退不合理,劳动者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即确认劳动关系证据、薪资标准证据、被胁迫或非法辞退证据等,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刘苗 >>马上就评  昂贵之“盹”警醒谁  

  平日里兢兢业业、甚守规矩的老员工,为什么会在上班时间打盹儿?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企业也并非毫无责任。正如法院在判决书里所言,连续几天安排员工上夜班,员工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作过于严苛的处罚。 

  企业不问青红皂白,也不管打盹行为是否带来严重后果,就直接将员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之顶格处罚。这种不近人情、手法粗糙、简单冰冷的“苛刻管理”,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权。 

  企业管理需要“严管”和“善理”,但必须做到管而有理、严而有度、冰火兼具、法情皆容。家法不能大于国法,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逾越国家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是对于少数违纪违规者的处理,也要做到无情纪律、有情操作,让人既真切感受到各项管理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又深刻体会到企业及管理者的良苦用心。丢掉以人为本,忽略了职工有血有肉有情有义有尊严的“人”之追求,仅仅把劳动和劳动者当成“商品”“机器”“工具”,动不动就施以粗暴除名的处罚,无益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能以资方权力的任性霸道撕裂企业内部生态。 

  13.77万元的昂贵之“盹”,是一块拍案惊奇的醒石,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一次教育。职工要时时刻刻保持初心,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工作实践,在助力企业发展中实现个人发展。企业要真正做到对职工的严管和善待,管人用“法”亦用“情”,留人用“薪”更用“心”。 张培元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谭柯

重庆商报讯 员工在工作中打了一个盹,被公司发现后辞退。公司反倒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5000元。近日,巴南区经济园区携手区人社局将有关用工的法律法规送进生产一线,帮助企业查找到用工管理中易忽略的环节,通过现场讲解和真实案例分析,促进企业依法管理。

李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7年2月20日李某在上夜班时打瞌睡,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公司以上班睡觉违反《员工管理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明,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无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其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最后依法裁决物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

专家提醒用工企业,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依据、违反法律程序等均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其法律后果就是撤销解除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某等10人于2015年6月左右开始在某加工厂从事喷漆等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至16000元不等,工作期间加工厂未与唐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唐某等人与工厂就工价发生争议停止工作。

经调解无效,最终依法裁决,加工厂支付唐某等10人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2万余元。

专家分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都是错误认识,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了解,2016年巴南区共立案处理该类案件134件,占立案处理案件的11%。

  员工上班打盹儿5分钟,被老总发现,撒腿奔跑百米。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现年53岁的梁某于1991年11月起入职中山小榄镇某公司,担任电瓶车运输操作工。2016年9月9日10时30分,梁某因头痛吃了药后在表面处理车间喷粉线打盹儿约5分钟,其行为被公司总经理陈某发现,梁某随后逃跑了100米。当天公司作出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其上班睡觉是因为生病不适,当被总经理发现时因处于迷糊状态故跑出100米,但该行为只是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轻微违纪行为,并非故意,亦未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受影响,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单方面解雇其,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由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了长达25年的老员工。即使自己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故员工手册而对其依法不产生约束力。

  公司认为,梁某明知其工作时间睡觉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追赶过程中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违纪行为性质非常严重,公司解雇梁某合理合法。

  随后,梁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8683元。劳动仲裁委认为,梁某睡觉的地方是表面处理车间2楼喷粉线处,附近有多台机器控制设备且有安全标志,梁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

  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该行为也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南方工报》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李世寅 周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辞退阿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