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囯企不安置退役士兵安置

[法律法规]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和再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策 1.对下岗职工从事居民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策。 3.自谋就业出,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 二、信贷>策 4.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小额的支持。 5.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业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贷款。 三、财政>策 7.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定的应由财政、企业、所承担的资金。 8.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由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力管理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9.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转岗转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做出突出成绩的和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 10.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省核定的收费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用于解决同级财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力缺口。在年度预算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计划逐月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1.企业开办的再就业业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劳动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再就业业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12.、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可以安排下岗职工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经费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根据安排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13.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业务体系建设,为下岗职工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4.在同级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业计划内,全面完成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目标的企业,其再就业业务中心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对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没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岗职工目标的,同比例核减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经费额度,其差额部分工福利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没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等额核减再就业业务中心的年度经费。 15.按财政、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原则,对财政已按规定逐级拨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未按规定承担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影响再就业中心按同级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准许企业参加评选和兑现各种奖金。对挪用财政再就业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各媒体要无偿为再就业中介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时段、专栏、专版等就业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级政府可根据供求信息的社会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 17.鼓励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一年内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500元;连续两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500元。 18.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道、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19.各高等、中等专业,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20.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收费>策 21.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登记和被推荐介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的,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 22.对从事商饮业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23.下岗职工从事书刊、经营文化、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4.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 25.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26.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27.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劳动管理>策 28.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失业或退休时可分别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 29.鼓励再就业业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加速自谋职业。对托管人员联合开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内离开再就业业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两年的托管费用。半年到一年以内离开再就业业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一年的托管费用。 30.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托管、培训和安置。被托管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托管并同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做为失业职工管理。失业职工两次拒绝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推荐安排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救济金。   〖预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预览〗下岗职工再就业,应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下岗职工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   〖预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步入法制轨道,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从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屡有发生。根本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薄,无视法律规定所致。那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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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退役士兵顺利安置公益性岗位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人社局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下岗(失业)退役士兵进行困难帮扶和就业援助的力度,重点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托底安置。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主动联系用人单位、提高岗位补贴金额等措施,动员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岗位需求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失业)城镇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第一阶段选岗开始前,市区共开发了1488个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城镇退役士兵,岗位涉及市直单位、街道办事处、大型民营企业等,其中市直协管安保岗位550个,两区街道综合治理等各类协管岗位460个,民营企业维修、电工、物业、安保岗位478个。第二阶段选岗,我们把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点放在一般用人单位,经过多方联系协调,又开发了朗洁物业、沧海物业、云天保安、多伦驾校、华亿机电等多家企业岗位1207个,加上前期未选满的市直协管岗位,共准备岗位1491个。据统计,前期报名后未选岗人员有474人,第二期报名人员有696人(运河422人,新华274人),共计1170人,提供的岗位比较充足。
二、认真拟制工作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对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工作措施,我们通过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牵头与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拟制了《关于对沧州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帮扶的意见》、《沧州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选岗上岗工作方案》、《沧州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协议书》、《沧州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了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管理的标准、方法和措施。根据市领导指示,为提高工作力度,以上几个文件由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同时辑印成小册子,对前来咨询的退役士兵进行宣传。
三、组织签订就业援助协议。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市就业局、新华区就业局、运河区就业局于7月21日至7月31日第一次选岗签订协议,至7月31日晚结束,共有590人签订了“退役士兵的就业援助协议。其中新华区签订协议234人,运河区签订协议237人,市就业局签订协议119人。8月21日至8月31日市就业局开始第二阶段的选岗签协议工作。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两次选岗工作我们都在人社局一楼大厅开设了专门办理窗口,设立了民政审核组、政策咨询组、失业登记组、协议签订组等四个小组,共同受理退役士兵信息审核和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工作。局纪检组也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我们将各用工单位的用工信息与岗位设置信息、《退役士兵的就业援助协议》、《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办法》等一并在选岗地点予以公示。同时从保安公司聘请了10名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签订协议期间双休日工作人员不休息,保证选岗工作不间断。8月21日当天前来选岗退后士兵超过500人,虽然现场拥挤,但秩序井然,当场签订就业援助协议318人。截止28日,第二批签订协议人员共410人,基中协管岗位328人,企业82人。
    四
协调做好退役士兵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拨付准备。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并对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反复研究。相关部门也多次进行沟通协调,核实了上岗人员名单,明确了资金据拨付程序,按规定组织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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