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王哓光贪了多少污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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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贪污了我的370万元补偿款!收藏
1999年河北省交通厅擅自批准抚宁县境内改建占用耕地751.5亩、非耕地30.12亩的“抚昌黄公路”省道黑工程,抚宁至昌黎两县间原10米宽路基的“昌抚省道”改建成路基40米宽。抚宁至马家峪段,现又改称青乐线抚宁管养段。日,抚宁县违反《宪法》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任何修路和征地合法手续,未与我签订补偿协议,没给任何补偿和安置(至今分文补偿未给我)就组织公、检、法等八个职能机关130多人动用铲车强行暴力拆毁了我正在经营中的商店、住宅,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被众多人哄抢,强行侵占了我从政府公开招标拍卖会竟标购买马家峪卫生院破败大院长期使用权的1.5亩土地,我779.57平米的商店和住宅有422.27平方米被非法拆除,剩余未拆除的357.3平方米房产也被严重毁坏(现只剩房框已无房顶),正在经营中的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和住宅里的个人财产被众多人哄抢,造成我直接损失100多万元,然后他们雇用6个农民看管强拆剩余被严重毁坏的半个院子不准我回家,叫我必须带足1.4万元强制执行费补办自行拆除协议。(我外出办事没在家),我哥哥闻讯赶到为阻止拆迁被打,我80多岁的母亲遭威胁恐吓家破难归,不久两位亲人先后去世。突遭家毁人亡的我与抚宁县政府、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抚宁县交通局等多次交涉都被拒之门外。在2000年8月我起诉抚宁县政府非法拆迁违法并要求赔偿我的损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虽然确认抚宁县政府强拆我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没判决赔偿我的损失。我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抚宁县要求行政赔偿,抚宁县政府书面答复“对孙淑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我向市政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都书面作出“不予受理”我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我行政诉讼、上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上访却遭到重重阻挠,四处碰壁,哪级法院都不受理我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连续15年求偿无门,无家可归,至今未获一分钱赔偿。后来我才得知我索赔受阻的主要障碍是在我起诉抚宁县政府时河北省交通厅给一审法院伪造了省路改建的:“冀交公字[号”立项、“冀交公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改建的批复;秦皇岛市交通局给二审法院伪造了县路改建的:“秦交字(1997)第186号、秦计工(号”批复、及一阶段施工设计图;和2004年下达的“冀交涵公字[号”立项、“冀交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这些在公路工程早已竣工后补发下达的虚假违法批复成为拒绝给我赔偿的依据。2004年3月,我从其他上访人那得到了“[号立项、[号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立即根据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反《公路法》第1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非法批准占地781.62亩改建抚昌黄公路的违法批复,交通部的原法制处处长黄克清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受理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交通部经过长期的调查后才承诺协调解决我的复议请求。日,交通部派6人组成的调研组到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专程解决我的合理诉求,调研员尹振祥处长(原交通部唯一接谈全国上访的信访处长)回来后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对我当面答复:经调研组协调,河北省政府已同意赔偿我各种损失合计370万元,但是一直拖延至今没有给我赔偿。可是抚宁县政府却对该违法工程中另外一个上访人骆维臣进行了赔偿(骆维臣说他家房屋因修抚昌黄公路受损,赔给了他一个商店,1.2亩土地和70多万元钱。)对我家被非法征地强拆的巨额损失却不予理睬。我在交通部催办持续等了1000多天,交通部却先后给了我“交复字(2007)07号”告知书、“交复字(2007)14号”告知书、“交复字(2008)2号”告知书,把我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踢出门外,交通部是《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规定的唯一能确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违法的行业主管上级,受理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理应依法确认《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违法;作出撤销违法批复的行政决定,这是交通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交通部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使我具有法律程序保障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特大冤案转化成久拖不办的重大复杂的悬案。造成我商店商品灭失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这15年来有证可查的损失683.32万元,我承包的商店无法经营,浴池停业无法经营,每年损失可得利益至少36万元,十五年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维权每年差旅费等约3万元,河北省交通厅、秦皇岛市交通局、抚宁县政府是谁贪污了2005年下拨给我的370万元赔偿费?日,国土资源部以“[号”文件正式书面答复我:(引用原文)您申请公开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政征[号文件《抚昌黄公路项目》’征地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因我部未办理过该项目用地审查,无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这份答复函证明了河北省交通厅滥用职权批准的“抚昌黄公路”工程是违法的。据此,我又向交通部申请公开《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及交通部派出的调查组对我复议请求的调研结果,交通部却在日以“2013年第17号”告知书再次把我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长期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我求偿无门,我全国各地都有外欠的商品和家庭财产尽失,至今15年分文赔偿未获。难道说交通部2005年派出的(办公厅副主任李刚、综合处处长陈智媛、综合处“调研员尹振祥”、驻部纪检组处长周亚金、公路司建设处李怀建、法律处熊亚静“6人调研组”与河北省交通厅派出的:港航管理局书记马存增、交通厅党组秘书唐建新、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清、办公室科长周永平10人前往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与秦皇岛市的副秘书长苏小强、市交通局长宋福庆、副局长石旭、调研员丁继忠、市信访局副局长曹苏宁,抚宁县长刘晓平、副县长姚子民、信访局长王晓光、交通局长陈尚双、抚宁镇坟坨管区书记黄月华、抚宁县公安局副政委樊林田)共21人参加的秦皇岛市政府会议只是为了解决骆维臣房屋受损的问题吗?非法征地强行拆除和毁坏孙淑玉商店住宅779.57平方米造成的巨额损失怎样解决的呢?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3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维权合理求偿并无过错。为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多年来上访禁地我从未踏过,可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信访局违反《宪法》规定在2012年8月以办学习班为由非法拘禁我5个多月,严重伤害了我的身心健康。我的损失15年得不到分文赔偿是与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的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相结合造成的,他们都应对我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我的损失。恳请中央领导依法为我主持公道。电话)
控告人:孙淑玉
秦皇岛:370万元补偿款去哪里了?4:54:58
来源:河北吧
浏览:33660 (孙漱玉本人下载.2015年1月)孙漱玉秦皇岛市抚宁县人,1999年8月,抚宁县政府强行暴力拆迁其住宅商店,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1999年河北省交通厅擅自批准抚宁县境内改建占用耕地751.5亩、非耕地30.12亩的“抚昌黄公路”省道黑工程,抚宁至昌黎两县间原10米宽路基的“昌抚省道”改建成路基40米宽。抚宁至马家峪段,现又改称青乐线抚宁管养段。日,抚宁县违反《宪法》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任何修路和征地合法手续,未与孙漱玉签订补偿协议,没给任何补偿和安置(至今分文补偿未给我)就组织公、检、法等八个职能机关130多人动用铲车强行暴力拆毁其我正在经营中的商店、住宅,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被众多人哄抢,强行侵占了其从政府公开招标拍卖会竟标购买马家峪卫生院破败大院长期使用权的1.5亩土地。孙漱玉779.57平米的商店和住宅有422.27平方米被非法拆除,剩余未拆除的357.3平方米房产也被严重毁坏(现只剩房框已无房顶),正在经营中的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和住宅里的个人财产被众多人哄抢,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后他们又雇用6个农民看管强拆剩余被严重毁坏的半个院子不准孙漱玉回家,并威胁我带足1.4万元强制执行费补办自行拆除协议。(孙漱玉外出办事没在家),其哥哥闻讯赶到为阻止拆迁被打,孙漱玉80多岁的母亲遭威胁恐吓家破难归,不久两位亲人先后去世。突遭家毁人亡的我与抚宁县政府、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抚宁县交通局等多次交涉都被拒之门外。在2000年8月孙漱玉起诉抚宁县政府非法拆迁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的损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虽然确认抚宁县政府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没判决赔偿损失。孙漱玉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抚宁县要求行政赔偿,抚宁县政府书面答复“对孙淑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漱玉向市政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都书面作出“不予受理”我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孙漱玉行政诉讼、上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上访却遭到重重阻挠,四处碰壁,哪级法院都不受理其行政赔偿起诉状,连续15年求偿无门,无家可归,至今未获一分钱赔偿。后来孙漱玉才得知我索赔受阻的主要障碍是在其起诉抚宁县政府时河北省交通厅给一审法院伪造了省路改建的:“冀交公字[号”立项、“冀交公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改建的批复;秦皇岛市交通局给二审法院伪造了县路改建的:“秦交字(1997)第186号、秦计工(号”批复、及一阶段施工设计图;和2004年下达的“冀交涵公字[号”立项、“冀交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这些在公路工程早已竣工后补发下达的虚假违法批复成为拒绝给其赔偿的依据。2004年3月,孙漱玉从其他上访人那得到了“[号立项、[号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立即根据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反《公路法》第1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非法批准占地781.62亩改建抚昌黄公路的违法批复,交通部的原法制处处长黄克清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交通部经过长期的调查后才承诺协调解决复议请求。日,交通部派6人组成的调研组到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专程解决孙漱玉的合理诉求,调研员尹振祥处长(原交通部唯一接谈全国上访的信访处长)回来后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对我当面答复:经调研组协调,河北省政府已同意赔偿我各种损失合计370万元,但是一直拖延至今没有赔偿。  抚宁县政府对该违法工程中另外一个上访人骆维臣进行了赔偿(骆维臣说他家房屋因修抚昌黄公路受损,赔给了他一个商店,1.2亩土地和70多万元钱。)对孙漱玉家被非法征地强拆的巨额损失却不予理睬。而孙漱玉在交通部催办持续等了1000多天,交通部却先后给了“交复字(2007)07号”告知书、“交复字(2007)14号”告知书、“交复字(2008)2号”告知书,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踢出门外,交通部是《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规定的唯一能确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违法的行业主管上级,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后理应依法确认《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违法;作出撤销违法批复的行政决定,这是交通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交通部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使其具有法律程序保障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特大冤案转化成久拖不办的重大复杂的悬案。造成孙漱玉商店商品灭失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这15年来有证可查的损失683.32万元,其承包的商店无法经营,浴池停业无法经营,每年损失可得利益至少36万元,十五年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维权每年差旅费等约3万元,河北省交通厅、秦皇岛市交通局、抚宁县政府是谁贪污了2005年下拨的370万元赔偿费?日,国土资源部以“[号”文件正式书面答复:(引用原文)您申请公开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政征[号文件《抚昌黄公路项目》’征地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因我部未办理过该项目用地审查,无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这份答复函证明了河北省交通厅滥用职权批准的“抚昌黄公路”工程是违法的。据此,孙漱玉又向交通部申请公开《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及交通部派出的调查组对孙漱玉复议请求的调研结果。交通部却在日以“2013年第17号”告知书再次把孙漱玉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长期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侵犯了其的合法财产权益,求偿无门。孙漱玉在全国各地都有外欠的商品和家庭财产尽失,至今15年分文赔偿未获。难道说交通部2005年派出的(办公厅副主任李刚、综合处处长陈智媛、综合处“调研员尹振祥”、驻部纪检组处长周亚金、公路司建设处李怀建、法律处熊亚静“6人调研组”与河北省交通厅派出的:港航管理局书记马存增、交通厅党组秘书唐建新、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清、办公室科长周永平10人前往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与秦皇岛市的副秘书长苏小强、市交通局长宋福庆、副局长石兆旭、调研员丁继忠、市信访局副局长曹苏宁,抚宁县长刘晓平、副县长姚子民、信访局长王晓光、交通局长陈尚双、抚宁镇坟坨管区书记黄月华、抚宁县公安局副政委樊林田)共21人参加的秦皇岛市政府会议只是为了解决骆维臣房屋受损的问题吗?非法征地强行拆除和毁坏孙淑玉商店住宅779.57平方米造成的巨额损失怎样解决的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3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维权合理求偿并无过错。为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多年来上访禁地我从未踏过,可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信访局违反《宪法》规定在2012年8月以办学习班为由非法拘禁我5个多月,严重伤害了其的身心健康。孙漱玉的损失15年得不到分文赔偿是与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的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相结合造成的。编辑:王鹏漫
秦皇岛:370万元补偿款去哪里了?·
来源:河北吧
浏览:44879 (孙淑玉本人日发)·
  孙漱玉秦皇岛市抚宁县人,1999年8月,抚宁县政府强行暴力拆迁其住宅商店,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  1999年河北省交通厅擅自批准抚宁县境内改建占用耕地751.5亩、非耕地30.12亩的“抚昌黄公路”省道黑工程,抚宁至昌黎两县间原10米宽路基的“昌抚省道”改建成路基40米宽。抚宁至马家峪段,现又改称青乐线抚宁管养段。  日,抚宁县违反《宪法》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任何修路和征地合法手续,未与孙漱玉签订补偿协议,没给任何补偿和安置(至今分文补偿未给我)就组织公、检、法等八个职能机关130多人动用铲车强行暴力拆毁其我正在经营中的商店、住宅,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被众多人哄抢,强行侵占了其从政府公开招标拍卖会竟标购买马家峪卫生院破败大院长期使用权的1.5亩土地。  孙漱玉779.57平米的商店和住宅有422.27平方米被非法拆除,剩余未拆除的357.3平方米房产也被严重毁坏(现只剩房框已无房顶),正在经营中的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和住宅里的个人财产被众多人哄抢,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后他们又雇用6个农民看管强拆剩余被严重毁坏的半个院子不准孙漱玉回家,并威胁我带足1.4万元强制执行费补办自行拆除协议。(孙漱玉外出办事没在家),其哥哥闻讯赶到为阻止拆迁被打,孙漱玉80多岁的母亲遭威胁恐吓家破难归,不久两位亲人先后去世。  突遭家毁人亡的我与抚宁县政府、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抚宁县交通局等多次交涉都被拒之门外。在2000年8月孙漱玉起诉抚宁县政府非法拆迁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的损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虽然确认抚宁县政府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没判决赔偿损失。  孙漱玉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抚宁县要求行政赔偿,抚宁县政府书面答复“对孙淑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漱玉向市政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都书面作出“不予受理”我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孙漱玉行政诉讼、上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上访却遭到重重阻挠,四处碰壁,哪级法院都不受理其行政赔偿起诉状,连续15年求偿无门,无家可归,至今未获一分钱赔偿。  后来孙漱玉才得知我索赔受阻的主要障碍是在其起诉抚宁县政府时河北省交通厅给一审法院伪造了省路改建的:“冀交公字[号”立项、“冀交公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改建的批复;秦皇岛市交通局给二审法院伪造了县路改建的:“秦交字(1997)第186号、秦计工(号”批复、及一阶段施工设计图;和2004年下达的“冀交涵公字[号”立项、“冀交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这些在公路工程早已竣工后补发下达的虚假违法批复成为拒绝给其赔偿的依据。  2004年3月,孙漱玉从其他上访人那得到了“[号立项、[号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立即根据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反《公路法》第1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非法批准占地781.62亩改建抚昌黄公路的违法批复,交通部的原法制处处长黄克清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交通部经过长期的调查后才承诺协调解决复议请求。  日,交通部派6人组成的调研组到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专程解决孙漱玉的合理诉求,调研员尹振祥处长(原交通部唯一接谈全国上访的信访处长)回来后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对我当面答复:经调研组协调,河北省政府已同意赔偿我各种损失合计370万元,但是一直拖延至今没有赔偿。  抚宁县政府对该违法工程中另外一个上访人骆维臣进行了赔偿(骆维臣说他家房屋因修抚昌黄公路受损,赔给了他一个商店,1.2亩土地和70多万元钱。)对孙漱玉家被非法征地强拆的巨额损失却不予理睬。  而孙漱玉在交通部催办持续等了1000多天,交通部却先后给了“交复字(2007)07号”告知书、“交复字(2007)14号”告知书、“交复字(2008)2号”告知书,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踢出门外,交通部是《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规定的唯一能确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违法的行业主管上级,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后理应依法确认《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违法;作出撤销违法批复的行政决定,这是交通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交通部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使其具有法律程序保障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特大冤案转化成久拖不办的重大复杂的悬案。  造成孙漱玉商店商品灭失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这15年来有证可查的损失683.32万元,其承包的商店无法经营,浴池停业无法经营,每年损失可得利益至少36万元,十五年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维权每年差旅费等约3万元,河北省交通厅、秦皇岛市交通局、抚宁县政府是谁贪污了2005年下拨的370万元赔偿费?  日,国土资源部以“[号”文件正式书面答复:(引用原文)您申请公开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政征[号文件《抚昌黄公路项目》’征地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因我部未办理过该项目用地审查,无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这份答复函证明了河北省交通厅滥用职权批准的“抚昌黄公路”工程是违法的。据此,孙漱玉又向交通部申请公开《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及交通部派出的调查组对孙漱玉复议请求的调研结果。  交通部却在日以“2013年第17号”告知书再次把孙漱玉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长期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侵犯了其的合法财产权益,求偿无门。  孙漱玉在全国各地都有外欠的商品和家庭财产尽失,至今15年分文赔偿未获。难道说交通部2005年派出的(办公厅副主任李刚、综合处处长陈智媛、综合处“调研员尹振祥”、驻部纪检组处长周亚金、公路司建设处李怀建、法律处熊亚静“6人调研组”与河北省交通厅派出的:港航管理局书记马存增、交通厅党组秘书唐建新、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清、办公室科长周永平10人前往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与秦皇岛市的副秘书长苏小强、市交通局长宋福庆、副局长石旭、调研员丁继忠、市信访局副局长曹苏宁,抚宁县长刘晓平、副县长姚子民、信访局长王晓光、交通局长陈尚双、抚宁镇坟坨管区书记黄月华、抚宁县公安局副政委樊林田)共21人参加的秦皇岛市政府会议只是为了解决骆维臣房屋受损的问题吗?非法征地强行拆除和毁坏孙淑玉商店住宅779.57平方米造成的巨额损失怎样解决的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3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维权合理求偿并无过错。为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多年来上访禁地我从未踏过,可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信访局违反《宪法》规定在2012年8月以办学习班为由非法拘禁我5个多月,严重伤害了其的身心健康。  孙漱玉的损失15年得不到分文赔偿是与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的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相结合造成的。·
编辑:王鹏漫
秦皇岛:370万元补偿款去哪里了? 1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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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5560(孙淑玉本人发于日)  孙漱玉秦皇岛市抚宁县人,1999年8月,抚宁县政府强行暴力拆迁其住宅商店,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  1999年河北省交通厅擅自批准抚宁县境内改建占用耕地751.5亩、非耕地30.12亩的“抚昌黄公路”省道黑工程,抚宁至昌黎两县间原10米宽路基的“昌抚省道”改建成路基40米宽。抚宁至马家峪段,现又改称青乐线抚宁管养段。  日,抚宁县违反《宪法》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任何修路和征地合法手续,未与孙漱玉签订补偿协议,没给任何补偿和安置(至今分文补偿未给我)就组织公、检、法等八个职能机关130多人动用铲车强行暴力拆毁其我正在经营中的商店、住宅,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被众多人哄抢,强行侵占了其从政府公开招标拍卖会竟标购买马家峪卫生院破败大院长期使用权的1.5亩土地。  孙漱玉779.57平米的商店和住宅有422.27平方米被非法拆除,剩余未拆除的357.3平方米房产也被严重毁坏(现只剩房框已无房顶),正在经营中的商店内价值45万多元的汽车配件等大批商品和住宅里的个人财产被众多人哄抢,造成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后他们又雇用6个农民看管强拆剩余被严重毁坏的半个院子不准孙漱玉回家,并威胁我带足1.4万元强制执行费补办自行拆除协议。(孙漱玉外出办事没在家),其哥哥闻讯赶到为阻止拆迁被打,孙漱玉80多岁的母亲遭威胁恐吓家破难归,不久两位亲人先后去世。  突遭家毁人亡的我与抚宁县政府、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抚宁县交通局等多次交涉都被拒之门外。在2000年8月孙漱玉起诉抚宁县政府非法拆迁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的损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虽然确认抚宁县政府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却没判决赔偿损失。  孙漱玉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抚宁县要求行政赔偿,抚宁县政府书面答复“对孙淑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漱玉向市政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秦皇岛市政府河北省政府都书面作出“不予受理”我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孙漱玉行政诉讼、上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上访却遭到重重阻挠,四处碰壁,哪级法院都不受理其行政赔偿起诉状,连续15年求偿无门,无家可归,至今未获一分钱赔偿。  后来孙漱玉才得知我索赔受阻的主要障碍是在其起诉抚宁县政府时河北省交通厅给一审法院伪造了省路改建的:“冀交公字[号”立项、“冀交公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改建的批复;秦皇岛市交通局给二审法院伪造了县路改建的:“秦交字(1997)第186号、秦计工(号”批复、及一阶段施工设计图;和2004年下达的“冀交涵公字[号”立项、“冀交字[号”关于抚昌黄公路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这些在公路工程早已竣工后补发下达的虚假违法批复成为拒绝给其赔偿的依据。  2004年3月,孙漱玉从其他上访人那得到了“[号立项、[号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立即根据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反《公路法》第1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非法批准占地781.62亩改建抚昌黄公路的违法批复,交通部的原法制处处长黄克清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交通部经过长期的调查后才承诺协调解决复议请求。  日,交通部派6人组成的调研组到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专程解决孙漱玉的合理诉求,调研员尹振祥处长(原交通部唯一接谈全国上访的信访处长)回来后在交通部信访接谈室里对我当面答复:经调研组协调,河北省政府已同意赔偿我各种损失合计370万元,但是一直拖延至今没有赔偿。  抚宁县政府对该违法工程中另外一个上访人骆维臣进行了赔偿(骆维臣说他家房屋因修抚昌黄公路受损,赔给了他一个商店,1.2亩土地和70多万元钱。)对孙漱玉家被非法征地强拆的巨额损失却不予理睬。  而孙漱玉在交通部催办持续等了1000多天,交通部却先后给了“交复字(2007)07号”告知书、“交复字(2007)14号”告知书、“交复字(2008)2号”告知书,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踢出门外,交通部是《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规定的唯一能确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违法的行业主管上级,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后理应依法确认《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违法;作出撤销违法批复的行政决定,这是交通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交通部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使其具有法律程序保障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特大冤案转化成久拖不办的重大复杂的悬案。  造成孙漱玉商店商品灭失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这15年来有证可查的损失683.32万元,其承包的商店无法经营,浴池停业无法经营,每年损失可得利益至少36万元,十五年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维权每年差旅费等约3万元,河北省交通厅、秦皇岛市交通局、抚宁县政府是谁贪污了2005年下拨的370万元赔偿费?  日,国土资源部以“[号”文件正式书面答复:(引用原文)您申请公开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政征[号文件《抚昌黄公路项目》’征地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因我部未办理过该项目用地审查,无该项目用地批准文件”。这份答复函证明了河北省交通厅滥用职权批准的“抚昌黄公路”工程是违法的。据此,孙漱玉又向交通部申请公开《抚昌黄公路项目》工程的申报和批准信息,及交通部派出的调查组对孙漱玉复议请求的调研结果。  交通部却在日以“2013年第17号”告知书再次把孙漱玉要求撤销河北省交通厅违法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长期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侵犯了其的合法财产权益,求偿无门。  孙漱玉在全国各地都有外欠的商品和家庭财产尽失,至今15年分文赔偿未获。难道说交通部2005年派出的(办公厅副主任李刚、综合处处长陈智媛、综合处“调研员尹振祥”、驻部纪检组处长周亚金、公路司建设处李怀建、法律处熊亚静“6人调研组”与河北省交通厅派出的:港航管理局书记马存增、交通厅党组秘书唐建新、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清、办公室科长周永平10人前往河北省政府和秦皇岛市政府,与秦皇岛市的副秘书长苏小强、市交通局长宋福庆、副局长石兆旭(现任抚宁县长)、调研员丁继忠、市信访局副局长曹苏宁,抚宁县长刘晓平、副县长姚子民、信访局长王晓光、交通局长陈尚双、抚宁镇坟坨管区书记黄月华、抚宁县公安局副政委樊林田)共21人参加的秦皇岛市政府会议只是为了解决骆维臣房屋受损的问题吗?非法征地强行拆除和毁坏孙淑玉商店住宅779.57平方米造成的巨额损失怎样解决的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3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依法维权合理求偿并无过错。为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多年来上访禁地我从未踏过,可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信访局违反《宪法》规定在2012年8月以办学习班为由非法拘禁我5个多月,严重伤害了其的身心健康。  孙漱玉的损失15年得不到分文赔偿是与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的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相结合造成的。编辑:王鹏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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