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因战伤残军人二次配偶护珵费是什么的药费怎么报法

六级伤残军人门诊医药费什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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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因你是伤残军人,所以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如你用新的医保卡结算时没有享受应有的药费补助,可将药费发票送至你所在地的民政办,再由民政办统一送至区民政局优抚科,按医保规定给予手工报销。

如有其它事宜可来电咨询:8

  • 这不是天津一个地方的规定,而是国家《军人优抚优待条例》法定的: 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法律规定由国家保障,有的地方凭普通的医保卡就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免费医疗(包括挂号费免费),更多的地方是医保+医疗补贴制,补贴结余的50%归己,超出的医保报销; 7-10级就要跟着企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同步,城镇无业就没有医疗保险,农村的就是农合医保; 唯一优惠的就是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报销医保以外的医疗费用50%。

  •   一楼二楼回答得多有点外行话,作为一个老军人,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应该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现实的情况就是自2005年7月以后,1-6级残疾军人不管你是否在业、城镇、农村,医疗保险全部由国家保障,发达城市(上海、江苏、广东等)就是使用社保卡免费医疗保险;更多的地方是医保+医疗补贴制,补贴结余的50%归己,超出的医保报销;   但是对7-10级就要跟着企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同步,城镇无业就没有医疗保险,农村的就是农合医保;民政部门唯一优惠的政策就是医疗费过高7-10级残疾军人,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报销医保以外的医疗费用50%。

  •   一个五级残疾老军人告诉你这位六级新战友:   地方在安置问题上你最好是能够直接在部队退休的最好,也为六级残疾军人退休的回到地方安置能够得到10万元以上的住房安置。   我是82年转业安置的,五级以下就是一个照顾安置,就是在民政局双退办的安置范围内予以照顾(减轻工作量就是了)分到事业单位、国资委下属企业、电信等,总之要比一般转业好一点,但是想进入公务员系列的现在就不行了(我们当时下战场有荣誉的光环,再讲你是转业到机关也没有神马优势--工资福利可能还不如国有企业)   七级和六级以上的最大区别并不是增加一点抚恤金的问题,而是在各个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国家实施保障。就是讲不管你是在城镇还是农村,有业还是无业,全部有比普通医疗保险更好的待遇:一部分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广东就是凭一张社保卡就可以全免费的医疗,自己在医保范围内不用出一分钱;境内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的形式,节约的一半归己,超出由国家医保局报销。   而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就只能跟着单位员工一样的医疗保险,农村、无业就没有医疗保险;最多就是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的报销50%医疗费。   另外就是景点也不一样,就拿国家著名的景点黄山、张家界、九寨沟,对于六级以上的就是免票,七级以下就要半价优惠。如果你去深圳更是明文规定:所有景点六级以上免费(世界之窗、锦绣中华,东部华侨城、欢乐谷等),七级以下就是半价。   至于乘坐市内公交、轨道交通免费、各个公共场所走绿色通道,飞机长途半价所有残疾军人都是一样的。

  • 关于建立和完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6年6月29日)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函[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党政群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含破产倒闭企业),已经按《关于印发〈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襄劳社[2003]9号)规定纳入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范围,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仍按此规定执行。 二、企业破产改制时,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襄发[2003]10号)规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预留的标准预留医药统筹费,一次性交医保中心管理,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在破产改制时,按规定的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破产企业按规定预留后,一次性交由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改制企业可将预留的费用一次性交由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或将等值资产划入改制后的企业,由新企业按年缴纳,直至死亡,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虽有工作单位,但企业已破产改制,且在破产改制时未预留医药统筹费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并提供名单,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按年将其医药费一次性划入医保中心,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

  •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讲: 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分为六级以上(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两种待遇。国家把法定的权限下放到了各个省市自行决定具体待遇的。 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规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大部分的省市(包括河北)门诊予以按照级别不同而给与一年几百元的专用补贴。对于河北的六级以上的规定如下: 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下同)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以及《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交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支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 残疾军人医疗发生费用,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执行。驻石省直(含中直)单位的残疾军人暂实行单独管理。 无工作单位并且居住农村、距离定点医院较远的残疾军人,为方便其就医,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或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发给本人,由残疾军人自行选择门诊就医方式,节约归己,需要住院治疗的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自愿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资金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 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规定给予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定期由残疾军人参保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实报销。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效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为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对残疾军人人数较多和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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