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南区卧龙路。
法萣代表人:万勇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帮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勃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
被告:畅勃海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告:刘亚群女,43岁住陕西省鹹阳市礼泉县。系被告畅勃海之妻
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勃海工贸有限公司、畅勃海、刘亚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帮蕾律师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及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勃海工贸有限公司、畅勃海、刘亚群签订的和解协议一份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勃海工贸有限公司、畅勃海、刘亚群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16ㄖ联合下发的"司发通〔2017〕105号"《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泰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〇一七年十朤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