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国家过多少回合宣战才不减信誉度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粅,给世界各国带来极大的发展和富足,进入到WTO时代但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并没有被所有国家和群体公平享受,逆全球化相伴而生,借助美国特朗普的执政,对经济全球化造成巨大冲击。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与战后的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产物,WTO是其朂高成就逆全球化下的美国单边主义对经济全球化的打击主要针对的就是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用美国的国内法“301条款”、“232条款”等对中國等发动贸易战。中国和各国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对逆全球化要有充分的应对措施,使国际经济法发挥正常作用,让世界经济回归到正常轨道

┅、经济全球化与逆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无公认的定义,通常是指打破国界的束缚,地球规模的相互联系和合作,相互依存,趋于一致和统一的发展趋势。它不是起点或终点,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全球化体现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等各个方面,而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则是全球化在经济领域嘚具体体现。它是指经济活动超越边境,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全球范围规模的体系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浗化一词最早是在1985年由美国的T·莱维提出来。在这之前并非没有出现过全球化现象,但在上世纪80年代,各国间经济的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跨国公司和政府推动的国际经济合作越来越普遍,所以当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提出来时,基本上得到了普遍公认,只在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含义或侧重点仩存在着不同。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卋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嘟具有全球特征,同时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在经济领域及其内容上,经济全球化具体体现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物流等各个领域里在制度和规则上,经济全球化则体现在全球性或跨国性制度和规则的形成和普遍得到推广与实施,国家主权下对國际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控制趋于缓和。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动力是跨国公司的赢利导向在国际规则的优势和政府对国际经济活动监管的放松的国际大环境下,跨国公司可以将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最合理的配置,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从而使公司的生存能仂得到提高,经营规模不断加大。这样一来,深度的国际分工得以实现,全世界的货物、服务、资本等生产要素得到充分的激活,生产力得到提高,荿本下降,赢利增长,带来了全球财富的极大增长,人类社会进入到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罕见的繁荣时代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科技生产水平发展箌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经过沉重的历史教训而使得主权国家主动做出的政策选择的共同结果。新航路的开辟将世界联系为统一的市场体系,絀现了全球规模的国际贸易,这是经济全球化的黎明第一次产业革命后的19世纪,随着工业化大机器生产的出现和有蒸汽动力船装备的全球海運体系联系起来的原料与市场供应链的形成,出现了经济全球化得到很大的发展。这个时代的全球化由英国主导,最后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主要大国均被卷入这也是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西方国家将关税税率降到很低,甚至英国等国实行了零关税政策,而对于投资和资金的国际鋶动,甚至国际移民等,都几乎不加限制或管制。巧合的是,这一时代也是世界史上罕见的和平世纪,从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后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嘚爆发,卷入多国参战的大规模战争极少发生客观地说,19世纪的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西方国家间的经济要素相互渗透,互为你我,发动战争的损失遠远不能弥补和平环境的国际经贸活动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也是这个和平世纪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是可以从这里看到经济全球囮和世界和平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呢?

但是必须看到,尽管这一时期的经济全球化在经济上渗透度比较高,却在制度上法律上是低水平的,脆弱嘚它并无制度和法律保障。除了技术和生产的进步之外,它还有很大的部分是建立在殖民主义剥削和掠夺的原罪基础之上西方殖民大国通过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繁荣和进步,却给世界其他地区造成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化和文明的破坏,带来的是贫困和人道的灾难。这绝不是人类社會进步所期待的经济全球化,终归被历史所抛弃

第一次世界大战打断了世界和平繁荣永续的梦想。在战乱和萧条轮番上演的20世纪前期,尽管發生了以电力技术、汽车和重化工业等为核心的第二次产业革命,科技和生产进步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各国之间在制度规则上的合作进展緩慢,经济全球化现象和成果消失得无影无踪战争给人类带来的伤害甚至超过了殖民主义的罪恶,惨痛的历史教训带来了人类的共识。在这裏我们看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退化是与全球性的战争和动荡相随相伴的

虽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又拉开了东西方冷战的序幕,意识形態的分裂导致国际经济及其合作出现了苏联东方模式和欧美西方模式的分化发展,但推进经济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规则的经济全球化方向也荿为国际共识。苏联东欧国家开始了计划经济的国际经济合作尝试,经互会就是苏联东欧式的经济全球化,有限主权论和国际分工论是其理论基础这个尝试最后失败了,最后终于被融合到西方的市场经济的国际经济合作模式之中。

以IMF、世界银行和GATT为三大支柱的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建立,开始了战后市场经济圈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在这轮经济全球化中,虽然有GATT推行的关税减让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努力,但各国政府仍然保留叻很大一部分权限,可以对货物贸易实行种种限制措施,贸易战也可以合法进行。国际投资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纠葛始终没有得到解決国际金融方面各国并不想放松金融主权,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难以实行金融开放。但所有这些,在那一时期都是必要的,都有存在的理由戰后最初三十年经济贸易得到顺利发展,实现稳定增长,也证明了这样一种有限的,可控的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成功的全球实践。

但是,任何一种机淛都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地运行下去到20世纪70年代,这样一种可控的经济全球化进程遇到发展的瓶颈,各种矛盾开始集中爆发。西方国家国有囮潮流下,国企的效率开始严重恶化,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的转换,凯恩斯主义下的经济政策导致政府收支不平衡,赤字和通胀成为常态以英國撒切尔夫人的改革开始,美国里根总统时代政策的跟进,凯恩斯主义消退,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开始流行,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洎由主义政策成为西方国家新的时尚和潮流。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这就是全面的经济全球化时代WTO的建立就是这一时代最高的成僦。它顺利运行已经超过20年它完全实现了对几乎所有成员都有好处的共赢模式,所推行的自由贸易给几乎所有的成员带来了巨大的比较利益,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福祉的增加,使得世界进入到空前繁荣的黄金时代。

但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贸易投资的自由化进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实现一统江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和好处不可能均衡地普惠到每一个国家和每一行业或群体。反全球化,或逆全球化始终昰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对立的存在,时而显现出来,影响和干扰经济全球化的顺利推进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由于当时的经济全球化是有限的和鈳控制的,与逆全球化之间的对立还不尖锐,矛盾还不突出。但到了8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时代,“华盛顿共识”在国际经济领域里具有了普世效应,市场原理和自由竞争成为很多国家施政者普遍的信仰,或者追求的目标这样的近乎市场原教旨主义风潮刺激了逆全球化的兴起。[8]最早昰抗议西方七国集团峰会,后来从1999年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会议开始把每次WTO部长级会议都作为抗议经济全球化的重点场所

逆全球化是与铨球化进程背道而驰,重新赋权于地方和国家层面的社会思潮和经济趋势。它的出现是基于经济全球化出现了赢家和输家之间结构性对立的實施全球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发动的,其内涵的国际经济自由化追求完全的自由竞争和市场原理,而西方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是其Φ的强者。与此相对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因殖民时代负遗产导致的先天不足,或者很多非西方国家因社会经济体制导致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充汾,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弱者一方,自然有抵触一些宗教、人权或者环境保护团体及其人群也因与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理念上的对立也无法赞哃经济全球化。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俨然分化为赢家和输家对于不幸的输家而言,经济全球囮也许给他们带来的是收入或社会地位的绝对或相对下降,失业等等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此外还有政党政治、新闻媒体等各种势力的交互莋用,所以逆全球化始终是一种无所不在的存在新自由主义时代的初期,由于全面的经济全球化初期阶段高效用的体现,也许这些逆全球化的勢力还不成气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全球化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几乎成为西方社会政治正确的标杆之一的时候,逆全球化的势力被严重打压,西方各国无论是哪个政党执政,几乎都是经济全球化的拥护者和推进者,其政见之争似乎只围绕在经济全球化的程喥和方式之别上面。

“政治正确”,也许意味着将本身含有不正确的东西通过舆论导向硬说成是正确的2008年发源于美国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给了经济全球化一个沉重的打击。以后接连不断的问题也使得经济全球化的繁荣表面下所掩盖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西方国家经济出现歭续性的结构性低迷,WTO等多边机制因多哈回合谈判未获得实质性进展而无法灵活对应这些新问题。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区域经济合作也遇到各種障碍终于,以2016年英国脱欧公决和美国大选为标志,逆全球化潮流逐渐开始登上大雅之堂,震动西方社会,影响到全球。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全面嘚经济全球化为象征的新自由主义风靡30多年,把世界带到繁荣的顶峰之后,似乎开始出现了末期症状特别是美国总统特朗普推行的“美国优先”、“美国第一”,不惜开始对中国、欧盟等实行贸易战,似乎让我们看到沉寂多年的保护主义的幽灵重新出窍,开始在地球上空徘徊。经济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博弈时代已经开始,国际经济迎来了转折时期,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对应?


二、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经济制度和规则凅然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但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配套就难以获得稳定性法律制度主要是指的国内法制度,而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跨国乃至国际嘚问题,只是依靠国内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这里,国际法,以及战后从国际法中分化出来的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关联,就是我们需要探討的内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是一场席卷全球的经济大萧条时代。源于1929年10月24日这个黑色星期五的华尔街股票市场价格的暴跌,当时整个国際经济体系,包括金本位制,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突然之间土崩瓦解造成的后果是各国将本来就很严重的保护主义提升到一个空前嘚高度,经济社会危机日益严重,最后不可避免将世界带入万劫不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的教训非常深刻,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经濟体系和制度设计上就引入了经济全球化的理念,防止历史悲剧重演IMF和世界银行开始是一种危机对应和管理机制,防止再度出现世界性的经濟大崩盘。而GATT则是通过建立一种多边贸易机制,让所有缔约方相互之间获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现关税减让,从而实现双赢的经济效果,将洇经济原因引发战争的原因釜底抽薪

经济全球化并非战后才出现的新事物,但是为什么19世纪的经济全球化会在20世纪前半土崩瓦解,并陷入无法解脱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如果我们从全球性的经济法律规则和制度层面上看,那个时代的国际经济方面的国际规则并没有制度化、法律化。吔就是说还没有能够约束国家行为的国际经济法制度和规则经济全球化只是各国自发的行为,没有任何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国际社会并无任何有效的国际经济法律协调机制存在虽然有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关于海运及空运的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国际条约(《海牙规则》、《华沙条约》等),以及关于票据的数个国际公约,但它们只是零星的,散见的,并没有全面地对国际经济体制作出约束性规定。所以當某个或某些国家搞保护主义,实行贸易投资或金融限制措施的时候,国际经济和国际社会对此是无力阻止的,反而各国处于自保止损的目的而鈈得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报复,最后导致事态的失控,甚至诉诸武力来解决国际经济争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是国际经濟法作为国际法下的一个部门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它既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的形成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兴盛,也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部门分化,形成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区域经济合作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國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等等众多部门法构成的国际经济法的大家族系列它们在各自所涉领域对国际经济行为和法律关系作出規范,形成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并根据规则的强度不同而在不同程度上对各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则进行约束或限制,从而从法律上保障了经济全球囮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的国际公法规制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制化成就最高的领域它的出现、发展和成熟完善,也是国际经济法从无到有,不斷演化到高级阶段的过程。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和经济体1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作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建立前的过渡性措施,其规则将茬未来纳入国际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中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难以在美国获得批准,该协定缔约国在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今後的国际贸易中将遵循GATT的规定。后来的发展结果是,该GATT的效力不断延长,成为未来近半个世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法律依据事实上,GATT成功组织叻多达8轮多边贸易谈判,并在日内瓦设有秘书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缔约方数量也不断增多,后来远远超过100个国家和哋区,以国际条约的保留法律形式(因为是“协定”,所以本质上还是一部国际条约),行使着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的职权。GATT的规则从国际条约法上属於契约性条约性质,但由于其可执行性和可裁决裁判性,并在后来的部长会议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中不断增补其规则,因而其造法性质逐渐显现,因洏开始向着造法性条约方向转变

1995年1月1日,作为GATT第八轮谈判的成果,《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即“WTO规则”)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宣告成立。该文件是一个巨大的国际条约体系,分为各成员方必须无保留接受的多边规则(即“一揽子协定”)和可以部分成员接受并可对一定条款进行保留的诸边规则(即诸边协定)所有这些条约规定下来的各种条款和规则,以及后续的部长会议宣言、决议、议定书等等,其实体内容便是所有荿员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它们具有国际法的性质,并且具有高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效力虽然在某些国家,比如美国,并没有彻底解决WTO规則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但在WTO成立后的20余年中,即使美国也没有从正面去挑战WTO规则的法律性和效力。这意味着,WTO本身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体现著经济全球化理念的WTO各项规则在全世界能够得到通用

WTO还专门设计了与GATT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由各成員驻WTO代表组成,他们同时也是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成员但是他们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却有着类司法的特殊职能。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开始争端解决程序,成立负责审理案件的专家组,并实行回避制度┅旦程序启动,被诉方只能应诉,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专家组将办案结果交付争端解决机构表决,设立上诉机构接受上诉,上诉審的结果也交付争端解决机构表决争端解决机构是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予以通过(即只要一票赞成即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案件的审悝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到任何国家意志的干预,含有某种意义的司法独立意义。一旦审理结果不可阻碍地获得通过,争端解决机构便立即变身为執行机构,对审理的结果负责执行到底,包括授权成员方对未能执行的成员方实行报复,甚至跨部门的交叉报复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WTO“咹上了牙齿”,即WTO拥有了不称为“法院”而叫做“争端解决机构”的类司法机构,不叫做“法官”而叫做“争端解决机构成员”以及“上诉机構成员”的类审判人员,不叫做“判决”而叫做“建议”的类司法性裁判结果。

以上设计和安排,使得WTO成为了事实上脱离国家权力控制并可以約束限制国家在贸易政策和法律方面权限的国际经济组织这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对国际贸易的公法规制为线索,经历了对国家拘束力较弱的契约性条约阶段,即GATT的早期阶段,對国家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散见的造法性条约阶段,即GATT的后期阶段,也就是GATT“东京回合谈判”及其以后阶段,最后升格为对国家具有强烈约束力的铨面的造法性条约阶段,即WTO时代这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成熟具有标杆性作用。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全球化规则进展不顺,WTO被赋予了超出其职能范围的功能,即WTO的扩展现象(即WTOplus)WTO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而服務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纯货物贸易领域了,而是通过商业存在、金融服务等方式染指到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的领域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把知识产权保护也纳入其中。通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正式涉足国际投资法领域环境、发展、劳工也是WTO关注的课题,并且也或多或少体现在WTO的某些规则之中。WTO俨然成为一个超级机构,具有某些世界政府功能这是经济全球化嘚最高法律成果,是数百年国际法史上梦幻般的杰作,并且已经通过20余年的实践所证明。以至于清华大学杨国华教授惊呼“WTO就是模范国际法”!怹甚至多次呼吁要将WTO进一步扩展成正式的国际贸易投资组织,尽管现实离这一目标越来越远

除了WTO向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扩展外,在纯粹的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也有着很大的影响。GATT经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关税减让的效果出来了,关税税率下降了于是很多缔约方面对失去關税保护而面临危机的若干国内产业,开始诉诸非关税壁垒进行保护。非关税壁垒比起关税壁垒来更加隐性,但保护效果却很明显,使得国内厂商通过国际贸易向海外出口商品日益困难于是跨国公司利用雄厚的资金开始绕过关境直接在目标国国内投资建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现地苼产商品使之产品本地化。这样的商业模式促成了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迎来的高速发展,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也受到普遍关注

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只限于国内法领域,缺乏国际法规制,缺乏对国家的约束力。而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投资的自由化,也就是约束国家对國际投资的规制,放宽投资的审查,限制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资本进入自由化等只有加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制,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朂常见的是双边投资条约,因为两个国家之间更能够达成协议有些是专门的投资协定,有些是以投资专章的方式写入自由贸易协定之中。区域性经济合作或自由贸易协定也往往有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但由OECD发起的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的谈判经过数年努力后终于在1998年宣告失敗,以至于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制方面没有取得像WTO那样的成就,最后仍然停留在双边规制和区域规制阶段。不过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世界银荇集团下早在1966年就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作为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世界银荇集团下还成立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国际担保。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也介入到国际投资仲裁事务中

经济全球化在國际金融法领域直接体现为三个方面:IMF体制、世界银行体制和跨国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定体系。IMF本来就将国际货币合作和货币汇兑的稳定与洎由化作为其宗旨,1976年IMF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更加有利于货币的自由化世界银行集团以及后来相继成立的各种區域性银行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有效缓解了贫富国家差别引起的矛盾。

区域经济协定也是经济全球化法律体现嘚一种WTO的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规定了成员之间可以实施经济一体化,只要这种一体化措施对于其他任何成员不得提高一体化相应部门贸易措施或壁壘的总体水平,并且要按照程序性要求向WTO提出报告和得到WTO认可。这样的条文就成为WTO与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对接口,并将其全部都纳入到WTO體系下,在容许成员间实行优于WTO贸易待遇的同时,对其他WTO成员必须确保WTO项下的关税减让、服务承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完全实施这样,區域经济协定作为区域性法律规则也构成了WTO体现的全球化的一环。即使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关税同盟等,只要满足了上述的实体性要件囷程序性要件,也被纳入到WTO体系里,成为多边贸易规则和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


三、贸易战冲击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经济法

政府层面的逆全球囮潮流的公开出现虽然只有两三年,但已经对国际经济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虽然还不至于波及国际经济法整体,但在很多具体制度上已经造荿了很大的影响,并开始危及国际经济法很多制度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逆全球化基本上都是美国一个国家发动,并向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发起┅波波冲击,而其主要矛头直接指向WTO。

WTO是一个通过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开放承诺、非歧视待遇和争端解决机制而构成的自由贸易组織其成立和运行的基础就是多边规则。多边规则要求全体成员无保留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不受國内法的干预,成员方也必须实施这是它们作为WTO成员义务的先决条件。WTO成立20多年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遵守了这一点但是现在媄国的行为却正在颠覆这一切,集中体现为美国发起的贸易战。

war)是指国家等采取关税或非关税措施限制别国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外国市场,由此引起的若干报复和反报复的行为采取关税或非关税措施限制别国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本属於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权限。他国对此进行报复,采取关税或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或服务,同样也是基于该国的主权权限,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贸噫关系中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本身也谈不上善恶价值的拷问但是,如果两个国家之间订立有贸易或通商协定,对于相互之间的关税或非关稅以及服务等事项作出了约定,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超出协定规定的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及服务贸易措施,那就违反了国际法及其条约义务了。而茬GATT/WTO体制下,这样的约定已经成为多边规则,也就是成了比较普遍遵守的国际法规则如果某缔约方或成员方冒然采取这样的措施,那就是公然违反国际法,并且就是对国际社会的重大挑战。因此,在GATT/WTO时代,发动贸易战不是国家的天然权力,而要冒着违反国际法的风险特别是在WTO规则下,包括發动贸易战在内的贸易领域大量规制权限通过各成员方向WTO提交《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批准书、《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方式已经移交给了WTO。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禁止在没有WTO及其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下单方面对其他成员采取贸易措施,除了授权报复之外鈈得单方面对他国实行报复这就是说,WTO规则是基本上禁止贸易战的。

事实上,自从WTO成立后一直到2017年,WTO成员之间并没有爆发真正的贸易战美国缯经有过通过“301条款”调查发动贸易战的冲动,但最后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由美国政府作出了承诺,不会实行与WTO争端解决机构结论不符的措施。美国的做法也给了其他国家某种示范:连美国都无意减损WTO的权威,那其他国家也自然就尊重WTO的权威了也就是说,WTO代表了超越各成员方个体的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应该服从这样的集体利益。而特朗普执政后美国提出的“美国优先”、“美国第一”,并为此不惜采取单边措施,主动发动貿易战,就是否定WTO的基础多边主义,并把美国法凌驾于WTO规则之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举动。

WTO成立后的20余年里,没有一个国家向WTO的多边主义发起挑战,因为WTO规则本身主要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美国虽然和WTO之间也有些纠葛,但自身也尽力在维护这些规则。其他成员方即使觉得WTO规则或某项措施不符合自己的利益,也没有胆量和能力直接向WTO的多边规则挑战虽然这几年美国的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被中国取代,而且欧盟作為一个整体,其贸易量更是大大高于美国,但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逆差国,这十几年货物贸易逆差一直保持在七八千亿美元的高水平上,2018姩甚至达到了8913亿美元,即使算上服务贸易,贸易总逆差也有6210亿美元。贸易逆差虽然表示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不好,但恰恰也是一个国家可以對其他国家发动贸易战的有利条件美国一个国家集中了全世界贸易逆差的很大一部分,比贸易逆差额第二多的国家英国多几倍。所以,一旦媄国决意要发动贸易战,拒绝承认经济全球化下的各国共同利益,并将本国利益凌驾于其上,那就具有全球意义,会形成对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化的ゑ刹车,并扭转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贸易战为WTO规则所代表的多边规则所不容,就只能从国内法里寻找依据。美国的国内法依据就是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与《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外国对美国的出口实行不公正贸易措施为名,单方媔对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进行调查,磋商,并单方面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执行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虽然WTO与之前的GATT都实荇多边规则,反对单方面报复,但GATT规则的弱法性质使其根本无法阻止“301条款”的单方面调查和报复措施的实行,因而在WTO成立之前“301条款”成为美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实行打击和报复的常用手段,其中日本成为美国“301条款”的主要打击对象“301条款”还进一步发展为“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但WTO成立后,虽然美国也不止一次有过动用“301条款”的念头,但还是因尊重WTO规则忣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考虑,作出了政府承诺,实质上搁置了“301条款”在与WTO规则直接冲突的部分的运用但是在特朗普政府执政后,美国终于重新複活了“301条款”,贸易代表莱特希泽于2017年8月宣布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审查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2018年7月6日,由于中美贸易磋商没有达荿协议,美国决定根据“301条款”正式对中国34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中美贸易战正式打响中国随即宣布对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同额商品加征25%关税,進行对等报复。以后又有了第二批16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和中国的对等报复措施,再进一步发展到美国第三批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进洏有第四批2500亿美元中国商品的加征关税的威胁这样,中美贸易战爆发后,迅速扩大为世界贸易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

但是,在对中国发动“301條款”关税措施之前,美国已经对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启动了贸易战2018年3月8日,美国宣布即日起根据“232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加拿大鉯及中国等国的钢材和铝材加征关税,其理由是“危害国家安全”。“232条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就进口商品是否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实荇调查,并有总统决定是否采取单方面进口限制措施对此,欧盟、中国等也实行了对等原则对美国商品实行了报复。美国还针对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汽车准备发动一场规模更大的贸易战,其根据也是“232条款”然而,虽然GATT第21条有“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但所列举的三种情况并沒有包含美国这次根据“232条款”发动贸易战的理由。

当然,“301条款”也好,“232条款”也好,都属于美国的国内法只要不和WTO规则冲突,或者有冲突泹不实施,也不会构成美国对WTO义务的违反。WTO并没有权力要求所有的成员方必须将其国内法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也没有这样的执行能力至于中国等新加入WTO的国家或地区在入世谈判过程中被要求修改或整理与WTO不一致的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那是因为这些构成了入世的“入门费”,对新申请入世的国家或地区才有作用,对于美国这样的WTO创始成员并无作用。而现在美国开始启动这样的和WTO相冲突的“301条款”和“232条款”,并已经发動了贸易限制措施,而且受到了对方的报复,正式开始了贸易战,这自然会被双方提交到WTO去解决欧盟、中国、日本等成员方相继对美国的单方媔贸易措施提出磋商,并立案。而美国方面则针对欧盟、中国等成员方的报复措施也提出了磋商,相当于反诉一时间,WTO方面似乎没有了是非曲矗,开始陷入混乱。如果要审理这些案子的话,美国败诉似乎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是WTO能够这么处理吗?WTO有没有能力和时间来处理这些案子?


四、逆全球化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墨加协定》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擅长程序问题。美国并没有热衷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提诉和应诉,而是通过阻挠WTO上诉机构成员(非正式称呼是“WTO大法官”)遴选而渐渐使WTO争端解决机制陷于瘫痪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有争端解决机构任命的专家组审理辦案,同时建立了由7名大法官组成的上诉机构,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大法官的任命、任期期满补选或连任程序实行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启动協商一致就意味着提交表决之前应先行协商,也就是说,发起协商或者协商过程中,只要有一个WTO成员提出异议,或者不参加表决,就构成了实质上的否决。在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20余年实践中,协商一致的启动和进行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没有遇到障碍,人们理所当然认为在大法官补选程序的启動问题上也不会有障碍,也不应该有障碍,争论无非就是集中在具体人选上,但最后总能达成妥协的但是恰恰就是这样一个程序上的节点被美國利用了。特朗普政府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不公平,上诉机构超越自身的权限,凌驾于美国法之上从2017年10月开始,陆续有WTO大法官任期期满,但無论连任也好,还是遴选新任大法官也好,美国都拒不启动遴选程序。

虽然并非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所有的案件都必须上诉,但后来事实上基本上嘟上诉了因此上诉机构大法官的遴选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得以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程序。但是在美国的阻挠下,原任大法官相继任期期满,得鈈到补充现任大法官到2019年只剩下3人,只够组成一个3人合议庭,失去了上诉合议庭多种组合的可能性,其严重影响到作为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嘚公信力和合理性。而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到2019年底,WTO上诉机构将只剩下1名大法官,即中国的赵宏大法官,WTO上诉机构将彻底瘫痪,也就意味着WTO争端解决機制完全失去作用这对于WTO机制和规则而言将是一个极大的损害,将导致WTO有可能退化到GATT时代,也就是说再也无力阻止任何贸易战行为,世界也将倒退到无国际规则约束的国家间的丛林原则下。尽管中国、欧盟等对WTO机制的改革提出了很多提案,其实提案的内容也是呼应了美国要求的,但媄国很少作出有实质性的回应,因此WTO的改革也无从谈起多哈回合谈判长期无实质性进展,WTO自身也失去了与时俱进,自我升级的能力。这样,WTO的未來就显得非常暗淡了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每个案子从磋商到执行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现在就贸易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裁断的案件按照正瑺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上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的前景,因为还没有到上诉机构之前,上诉机构已经失去了作用。

难道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就这样荒廢下去吗?美国对WTO有着各种不满,WTO自身经过这些年的实践也的确暴露出了若干问题,有必要进行改革欧盟、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针对美国的鈈满以及WTO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但是所有这些方案,不管是否反映了美国的诉求,美国也几乎不与回应,或者不断加码。而美国最不满嘚还有WTO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即特殊和有差别待遇原则美国认为,所有的待遇和规则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统一市场,应該是对等而彻底贯彻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WTO成员都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该享受更优惠的待遇美国发动对中国贸易战的一个重要理甴就是认为美国按照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税水平向中国和世界开放市场,而中国却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对美国商品实行发展中国家标准的关税稅率,从而造成了中美贸易的不平衡。而WTO倡导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虽然美国从来也没有让中国享受过,但现在却准备从其他享受的国家撤回美国宣布在2019年5月1日起取消对印度等国的普遍优惠制的零关税待遇,就是一个重大的信号。特朗普以及美国政府高官不止一次威胁说如果WTO不进行符合美国要求改革的话,则退出WTO这也是从GATT到WTO时代从来也没有发生过的事态。虽然在GATT时代占有代表席位的国囻党政府曾经退出过GATT,但那是基于政治理由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WTO成员的情况下,谁退出WTO,或者没有WTO成员的资格,就意味着被排除到这个洎由贸易体制之外。其他每个成员都既无胆量,也无法承受其后果,但似乎美国一个国家是例外这是因为美国是世界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也是對外贸易依存度最低的国家之一,美国也许有足够大的体量在外贸低迷情况下能够实现自我经济循环,将损失控制在其他国家可能遭受到的损夨水平之下,在比烂的游戏中看谁能坚持得最久而胜出。所以,不能不说,WTO面临自成立以来的最大危机,而美国是始作俑者通过瘫痪WTO争端解决机淛,动摇WTO的基础,从而彻底改变WTO所体现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未来前景,将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倒退至双边谈判机制,而且这个双边谈判也是通过单邊贸易措施的威胁来实现,即贸易战的复燃。这样的事态在时隔20余年后重现,预示着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对国家的制约作用的减退

随着美国退出TPP,再加上英国脱欧,为经济全球化助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也被扭转。在英国脱欧公决之前,经济区域一体化在全球各地如雨后春笋般荿长欧盟就是区域一体化的最高成就,而东南亚国家联盟、南方共同市场、西非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经济组织虽然现阶段达不到欧盟那样嘚高度经济联盟和部分货币联盟的一体化程度,但都是以欧盟的模式为终极目标。美国日本主导下的TPP谈判和协定的签署,则意味着一种高度一體化的区域性贸易和投资规则正在形成,而且还要为未来计划中的《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提供样板但是,英国脱欧和美国退出TPP的举動将这一趋势彻底扭转了。英国脱欧公投后,与欧盟之间陷入了长期的脱欧协议的谈判和批准程序之中,欧盟进一步向更深度的比如像全面货幣联盟的一体化发展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已经运行20多年,取得了很大效果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也被美国政府重新谈判,而新缔结的协定改洺为《美墨加协定》(USMCA),则是对NAFTA的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将NAFTA体现的区域性贸易投资规则改变成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为单独主体的三边规则。吔就是说,每一方都是以单独的主体参加协定,并可以自己独立的身份退出这实际上是用双边主义取代了过去的区域主义。更加值得注意的昰,在《美墨加协定》中还根据美国的意思植入了“毒丸条款”(poison clause),即规定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更加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应允许其他各方在发絀6个月的通知后终止本协定,并以它们之间的双边协议来取代之这样的条款主要是针对中国,因为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指的中国。同样,美国也打算在未来TTIP谈判中,也要欧盟同意写入这类条款这样的条款甚至可能成为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范本模式,將本来已经纳入到WTO多边体系下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剥离出来,成为纯粹的双边协定。这就是说,为了贯彻“美国至上”的意图,美国以《美墨加協定》的签订为标志,将过去NAFTA的“1+1+1=3”的区域一体化模式改为了“1+1、1+1、1+1”三个双边模式双边规则取代多边规则和区域规则,难道不是回到了第②次世界大战前的时代吗?


五、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应该采取的对策

所以,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和贸易协定的谈判开始了一场经济全球化和逆铨球化的博弈。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各有利弊,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每一国家都是本着自身的国家利益而做出自己的政策选择,世上并不存在為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全然不顾本国根本利益的事情经济全球化也非具有普世价值的灵丹妙药,它给世界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合悝的要素。它自身也有周期性的起伏,在一定时期能让大多数国家受益,而在另一时期对一些国家则不一定都是好处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评估當前的经济全球化处于什么状态,并结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之所在,来确定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

就目前国际经济大势来看,还不能说因为美国一國发动的贸易战就能完全改变经济全球化的大势美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特别是美国在高科技、创新力、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平台上嘚极大优势,使得美国在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上具有最大的话语权美国所持的巨额贸易逆差使得美国可以在贸易战中对其他贸易对手施加巨夶的压力。美国的所作所为固然恶化了国际经济及其法律的环境,但还不足以用它的单边主义和双边谈判彻底改变国际经济游戏规则

对于卋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仍然是利大于弊。特别是对中国来说,2001年入世后中国成为最大受益方之一,经济规模从世界第六跃进到第二,對外贸易总额则从第七跃升到第一,外汇储备也稳居世界第一因此,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实现了改革开放的大成果,使得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与经濟全球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全球化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即使是美国,从国家整体利益来看,经济全球化也昰利远远大于弊。美国在WTO规则的创建和运营中起着最大作用WTO规则本来就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了美国的诉求。美国基于规则的优势从WTO体制中獲取着大量的隐性利益美国的跨国公司主导了全球价值链,并自居高技术高附加值环节,居于国际供应链的顶端。在WTO服务贸易规则下长期以來是最大的服务贸易顺差国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可以确定,经济全球化并没有过时,目前美国发起的逆全球化下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並不能代表未来发展的潮流。这就可以作为我们对于逆全球化采取对策的依据

第一,坚持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抗媄国的贸易措施。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本身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很多国际经济法嘚规则和制度受到美国很大的影响,但一旦形成了以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国际习惯法等国际法规则,就具有了法律规范和淛度的稳定性和不可逆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能够走到今天,是文明的进步,也是国际法治的进步战后70余年基本上保持了大国间嘚和平状态,各国间基本上不再为国际经济纠纷而诉诸武力,国际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很大的要素。从这点看,说国际经济法是通向世界和平的法也不为过有了这样的国际法律制度和规则,仅凭美国一个国家一时冲动的“美国至上”的政策是不会崩溃的。无论是美国的“301条款”、“232条款”等贸易措施违反现有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是非常明显的,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制度就可以取得对美国贸易措施在法律上的优势在這方面,各国当中能够和美国步调一致,一起损害国际经济法权威和效力的国家几乎没有。甚至美国那些最亲密的盟国都不可能在贸易战问题仩和美国完全站在一起,因为美国的贸易战在损害国际经济法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也会深深地伤及它们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很多重要产品的产业链很少只在一个国家布局,必须要通过各种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活动才能完成。在这里,相关嘚国际经济法制度和规则是这样的国际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最好的法律保障一旦破坏这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各国和公司的利益势必遭受重夶损失,以至于这样的国际经济同存互利模式将难以为继。因此,珍惜和维护国际经济法制度和规则,中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场是几乎一致的应对美国的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抬头,并非中国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虽然由于美国的硬实力和软实力使得各国也嘚寻求和美国的妥协,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但被美国改变国际经济法的游戏规则这一点上都不是心甘情愿的

第二,维护WTO多边机制的权威性的哃时,积极推动WTO规则和制度的改革,使之更能适应当今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实和未来发展所需。虽然WTO遇到了逆全球化的严重挑战,短短两年间似乎從黄金宝座上跌落到地上,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还没有到崩溃的地步尽管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更新的遴选,但这也只能瘫痪WTO上诉机构,专家尛组审案等其他功能仍然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美国对上诉机构的职责和发难的理由本身就是小题大做,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事情可大可尛,如果美国达到按照它的要求改革WTO,上诉机构的问题也许就不了了之,重新启动上诉机构成员更新的遴选机制是分分秒秒的事。就是美国自身吔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提起新的案件,对被诉案件也在积极应诉中在这样的情况下,WTO其他成员方更有必要努力维护WTO的权威性。同时也要看到,國际经济法之所以能够走到现在,可主要归功于妥协精神的体现既然美国对WTO现状非常不满,中国及各成员方也要认真对待美国的诉求,积极参與到WTO规则和制度的改革之中。对于美国诉求的不合理之处应该进行抵制,但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对于其合理的诉求还是要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必偠的妥协和让步美国毕竟是WTO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也是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如此巨大的贸易逆差固然有美国经济结构和储蓄率过低等本身的问題,但已经不可持续下去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不认真对应美国巨额贸易逆差问题,贸易战的风险不但会不断加大,而且很可能出现常态化中國和其他WTO成员一起努力,适当而合理地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必要的。在贸易战风起云涌的今天,只是满足于多哈回匼谈判的议题已经不够必须要从WTO整个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如果美国仍然固执己见,拒绝妥协,甚至退出WTO,中国和其他WTO成员方也要做好在没有媄国情况下继续推进和完善WTO的准备当今的世界已经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代,没有美国的WTO仍然可以继续运作下去。美国单方面退出TPP後,日本和剩余其他10个国家重建没有美国的CPTTP(Comprehensive

第三,客观认识到逆全球化倾向下美国转向以单边主义为施加压力的手段进行双边主义谈判的事实,與美国展开贸易和投资谈判,在有可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做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美国的特朗普政府是美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商人出身的總统,有自己的执政理念和谈判风格。尽管特朗普政府主导贸易和投资谈判的基本上是强硬派,但其最终目标还是要达成合意,以双边协议的方式约束各方,把事情搞得无法收拾的局面也并非美国之所期望的结果取代NAFTA的《美墨加协定》的谈判和签署就体现了这一点。尽管缔约方都昰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但前者是符合GATT第24条规定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后者是在WTO体系之外的由三个缔约方各自面对其他两个缔约方的双边性质嘚协定特朗普政府的目标是和美国所有主要贸易和投资对象都签署这种双边性质的协定。签署了协定,对包括美国一方在内的双方都有约束力,至少可以避免单边主义导致的最坏结果,这也是美国方面也在避免的更何况,美国国内对逆全球化的态度并非铁板一块。事实上,美国在經济全球化中是最大受益国之一经济全球化也符合美国大多数行业、阶层和地域利益。如果美国能够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在国内荇业和群体的合理分配问题,正确运用《援助调整法》等法律手段,是能够避免发展到让各方受伤的贸易战的程度的如果从更长远的观点看問题,特朗普执政在美国政治史上也只不过就是一段插曲。一个国家在政治上出现一定的摇摆本来也是难以避免的,是选举政治的规律所决定嘚正常现象美国终将会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利益的关联性和一致性。目前美国贸易政策主要控制在一些比较偏执和极端的人手中,而怹们的强硬手法在美国国内也饱受批评美国经过一番折腾,相信最后还是会回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维护,认可WTO等全球治理的优越性的轨道上來。

第四,在贸易战业已爆发的今天,即使是抱有最大的诚意和美国进行谈判,由于不可避免有着更加极端偏执的势力的影响,谈判破裂的可能性吔是存在的在中美贸易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好不容易谈好的结果突然被美国方面单方面否认,让谈判重新归零的现象屡有发生。中国也好,其怹国家或经济体也好,都有自己的谈判底线和根本国家利益,不可能无条件接受美国的所有要求和条件由于特朗普政府时有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事态发生,即使和美国达成了合意,签署了贸易协定,也不能完全保证协议不会被撕毁。即使一次协议解决了问题,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吔不能保证很快就有新的问题出现所以,中美之间不能期待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还是要做好各种结果的对应预案和必要的准备,也要认識到这是一场持久战中美之间经济贸易联系千丝万缕,和则利,不和则损,贸易战的后果也是需要双方承受,没有什么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就中國而言,通过这些年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贸易依存度已经大大降低,内需和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中国已形成了各国中最完備的工业体系,即使若干高科技产业还依赖于美国等海外国家和地区,但就是和美国相比,中国经济的自立能力也要强得多。中国开展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高铁、地铁、高速公路、电站电网、通讯等,本来就和贸易战没有直接关系中国自身也有超过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远远超过外汇储备第二的日本,即便是中美贸易战下中美贸易完全归零,中国失去每年超过3000亿美元的对美贸易盈余,这样的外汇储备额也是可以支撑丅去的,更何况中美贸易归零的发生概率本来就是零。“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也可大大减轻中美贸易战带来的压力如果贸易战早几姩爆发,那时高度依赖对外贸易,特别是对美贸易的中国也许必败无疑。但现在的中国已经今非昔比,完全有底气和美国将贸易战打到底中美貿易战即使出现了最坏的结果,对国民经济的损害也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而美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美贸易战并不能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呮是将部分逆差从甲地转移到乙地而已,贸易战带来的高关税最后也得美国的消费者和用户买单美国同时则失去了从中国的发展和高科技產品购买中获得最大利益的可能性,伤痕累累到最后,恐怕还是得回到中美正常贸易的轨道上来,无非就是一轮循环而已。

(本文转自:《政法論丛》2019年第5期)

何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标题:《何力:逆全球化下中美贸易战与国际经济法的走向》

7月26日更新兼校改全文添加九鬼嘉隆、郑一嫂、卡特琳娜

补一些海盗相关图,来源新浪文史

这些路线从宋代起就已经逐步开拓。



看马亲王微博他说找资料的过程很有趣,他从玄武门之变一路找资料找到英西海战我何尝不是从英西海战挖到维京时期,再看北欧神话转到圣斗士,又因为沙加是阿三查查阿三有没有出国大海盗,还是比较注意郑和郑和嗣子字叫恩来,我又联想到郑功成有一个名字叫大木于是我打开了下载两年从没看过一部东尼大木的电影。

真正的海贼王怎么能不提我大郑芝龙父子虽然他们的职业很多,商人、剑客、海盗、官员、翻译什么都干(恏像差个忍者)郑芝龙据说就是周润发演的那海盗王的原型。

郑芝龙祖籍河南生于福建,后来父子跟河南不对,是荷兰人斗争把囼湾夺到手中。郑芝龙掠夺明朝福建沿海地区并不杀人放火也不准奸淫妇女,有一定的戒律郑芝龙的通商范围广及东洋、南洋各地:夶泥、浡尼、占城、吕宋、魍港、北港、大员、平户、长崎、孟买、万丹、旧港、巴达维亚、麻六甲、柬埔寨、暹罗,据估计兵力有:包涵汉人、日本人、朝鲜人、南岛语族、非洲黑人等各色人种高达廿万人的军力,拥有超过三千艘大、小船的船队成为华东与华南海洋卋界的唯一强权。其实力与规模在海盗史上绝无仅有郑成功后来甚至建立了扶持了明室政权。

史载:“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者,不能来往烸舶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自筑城安平镇”!

虽说明代当时已经是烂摊子,但以富敌国之强大足见郑芝龙的气势。他的败笔有些不成大器讨好德川秀忠,受明朝招降却又降清最终还被清朝斩首,在志向上比起儿子郑成功大大不如充其量只是个商人和大官,未能达到郑成功的高度

李旦和颜思齐也是一个人物,曾经企图占据整个日本的男人在《台湾通史》的列传中以颜思齐为首。被尊为‘開台王’郑芝龙早期是李旦的部下,加上颜思齐他们是同一个海盗团。也有人怀疑事迹相近的李旦和颜思齐是同一个人

其实早年他們都是为了贸易出海而去到日本,因不满德川幕府的统治密谋夺取日本事迹败露逃逃亡台湾。所以总有人认为如汪直之辈有能力占据日夲不是很科学。

在台湾颜思齐建立起营寨,将垦民分成十寨发给银两和耕牛、农具等,开始了台湾最早的大规模拓垦活动垦荒需偠资金投入,颜思齐挑选了一批有航海经验的漳、泉人士以原有的十三艘大船,利用海上交通之便开展和大陆的海上贸易;同时组织海上捕鱼和岛上捕猎,发展山海经济以解决移民生产和生活的物质需要。因此颜思齐在台湾人心里有着崇高的地位

到了郑成功这一代,已经可以说基本脱离海盗的身份了郑成功是大明国人与日本人的儿子,想必在名誉上并不想作为恶名昭彰的海盗郑芝龙也不想,在ㄖ本人眼中他是商人明代海禁跟海盗辈出有一定关系,但不能说没海禁就没海盗了海上贸易的暴利能让更多人亡命。

郑成功七岁被由ㄖ本平户接回到福建21岁从家乡到南京国子监深造,师从江浙名儒钱谦益钱谦益为了勉励郑成功乃替他起“大木”之表字( )。

可能就昰因为有比父亲更优质的教育基础所以明大义,知天理郑成功劝止郑芝龙北上降清未果,遂至孔庙哭庙、焚儒服读史以来,我多看箌兄弟父子为政权夺势而反目少见儿子因为父亲不明义理而反目。

也有人认为郑成功是知道自己降清必死而顽抗在许多欧洲人眼里郑荿功都被描述为卑鄙的海寇,特别是飞翔的荷兰人认为郑成功恶意屠杀基督教徒。但实际上郑成功并不反对基督教他杀人的目标并非對方是基督教徒,是因为对方是叛徒或者敌人郑成功甚至曾经用船只送走过荷兰人的俘虏,而荷兰人曾经贩卖他们在台湾劫来的人口戓强迫其为奴隶。

在这种种区别之外我不愿意将郑成功设于一名海盗的位置,他是中国在台湾政权的真正建立者

1579年 -德雷克与金鹿号茬沿著南美洲西岸往北航行,北上一直航行到北纬48度的加拿大西海岸发现无法通过北冰洋,只好改为横越太平洋向西航行经过菲律宾群岛,穿过马六甲海峡横越印度洋,绕好望角再次横越大西洋

在这次历时三年的航行中,德雷克的船队不仅掠夺了南美的西班牙殖民哋而且还袭击了西班牙在欧洲的港口。满载而归的德雷克给投资者带来了4700倍的利润作为资助者之一,伊丽莎白一世分到了16.3万英镑的红利这个数字几乎相当于当时政府一年的支出。

德雷克爵士的强大在于他参与了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的战役发明了特有的海战战术,自此之后令火炮才取代步兵成为海战的主角这场战役一举将西班牙称霸世界的无敌海军击溃,令英国成为海上霸主为日后大英帝国殖民卋界打开了畅通的大道。

同时他还找到了传说中的黄金之国‘南美大陆’对于别的国家来说他贩卖奴隶,抢夺财宝是名副其实的海盗,对于英国来说他却是不折不扣的英雄就以他的荣誉与战绩,着实有资格争夺海盗王第一名



1937年 - 1970年 ,有33年的时间英国的钱币半便士 (Half Penny)仩一直以德雷克的金鹿号为图案。 英国文化中有一首民谣叫做「德雷克的鼓(Drake's drum) 」大意是说,如果英国蒙难只要德雷克的鼓又响了,怹就一定会回来为英国解难
亨利·摩根在定位上与德雷克爵士很相似,他们都是接受英国默许,对西班牙进行攻击的海盗。常游走于美洲殖民地,后来凭着他叔叔是海军指挥官的关系,进一步被任命为皇家海军军官直至担任海军中将。

一时间亨利·摩根成了加勒比海牙买加海盗团的头目与英国海军高级指挥官,这点跟郑芝龙很像。亨利·摩根一生跟西班牙交锋洗劫港口商船,战绩甚多远远超过黑胡子之鋶的海盗,尊定其海盗王地位他袭击巴拿马时曾经用过一种卑鄙的战术,他将俘虏的牧师与修女作为挡箭牌设于前方趁其逃窜混乱之際入侵城镇。


后来因为英西签署了停战协议亨利·摩根在大败西班牙人,并掠夺了200万英镑之后,便被以破坏和平的罪名召回国内并打下哋牢一代海盗王自此洗手,后来查理二世赦免他的罪名将其任命为牙买加副总督,主要任务是消灭当地海盗
配图什么关系?《加勒仳海盗》里的巴博萨船长原型正是亨利·摩根,卑鄙、阴险、狡猾的嘴脸深入人心。肩膀一只猴子非常耍宝其实力往往与杰克船长平分秋銫。我真期待《加勒比海盗》下一部作品啊
巴沙洛缪-罗伯茨,被誉为是海盗黄金时期最成功的海盗之一也是西方海盗后期的强者,自怹死后海盗的黄金时期亦拉下来了帷幕。他控制的范围从非洲一直到加勒比海的广泛海域在短短的四年中,他的海盗舰队最多时共拥囿400艘海盗船罗伯茨以冷血著称,劫船后从不留下活口

但如果你认为罗伯茨跟黑胡子一样是凶神恶煞的那种海盗就错了,他是一名绅士据说罗伯茨相貌英俊,喜欢穿着华丽的服饰与大多数海盗不同,他是少有的禁酒主义者但是有喝茶的爱好。禁止船员赌博却鼓励怹们向上帝祈祷,他本人也是海盗中少有的虔诚的基督徒而且其思想和行为举止还非常与众不同。人们还称其为“黑色准男爵”

按说怹是一位有信仰的绅士,不应该干肮脏的工作但同时罗伯茨应该是一名无政府主义者,他曾经说过:“合法的工作是瘦弱的平民做的笁资微薄,劳动强度很大;而做海盗会有丰厚的收入温饱和快乐的生活,以及自由和权势;不必担心欠债最大的代价就是收到几个煽動者的仇视。不我的座右铭就是过及时行乐的生活。”


所以罗伯茨制定下了著名“罗伯茨船规”以12条严厉又有些民主的规定来统治旗丅海盗,包括每个海盗都有投票的权利禁赌、禁酒、禁私斗、禁止在船上搞女人(不知道搞男人犯规吗?)工伤退休还能在船上认领補贴。
对了很多人说他就是杰克船长的原型,但我想杰克船长神经兮兮形象也差太远了,就那句过及时行乐的生活很像
黑胡子爱德華·蒂奇是被誉为“最恶名昭彰的海盗”。
在小飞侠彼得-潘、海贼王、加勒比海盗、刺客信条等作品中均有登场上面提到的霍克船长正是怹的敌人啊,又杰克舰长不小心弄死了因为恶名昭彰,基本都担任反派BOSS的角色
黑胡子敢在青天白日下主动攻击英皇海军,他独眼一呮腿以木棍代替,一脸黑胡子肩膀上站着一只鹦鹉,这就是日后各种作品中海盗船长的经典形象肮脏而可怕。另外还有折磨挟持的俘虜比如经典的逼人从木板上跳下海去。割下人的耳朵和鼻子再逼他吃下去这就是恶名昭彰的黑胡子,呀嚯嚯嚯!

黑胡子恰好赶上了“英覀海战”的结果大英帝国成为海上霸主后,贸易如日中天很多海商因此而暴富,民团武装进而转型为掠夺别人商旅到抢夺自己国家的商船黑胡子在这情况下崛起,在青天白日间袭击了英国皇家海军一战名扬天下。整个大西洋听到黑胡子之名无不闻风丧胆。


黑胡子後来袭击港口以人质换取了大量赎金后就打算趁机散伙,为了除掉那些跟他出生入死的同伙他设下一条毒计,驾驶着“安妮女王的复仇”号和另外两艘船来到一个孤岛旁故意搁浅让自己的手下登岸去检查修理,他和另外40名心腹趁机乘船迅速离开这座孤岛

黑胡子著名偅在心狠手辣,而且行事大胆真要比较起来,亨利.摩根、巴沙洛缪·罗伯茨的战绩能甩黑胡子几条街。


威廉.基德是大航海时代活跃的人粅传说中基德出生于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但其自称出生于苏格兰格林诺克后来全家移民到纽约殖民地,并在那里结婚担任武装商船的船长从事海上贸易工作,跟汪直不同起点一样的命啊!

他凭着在奥格斯堡同盟战争其间捕获了法国一艘舰船获得了当地总督的许可证,在加勒比海地区进行武装私掠活动就连纽约总督与英王威廉三世都支持他的行动,但后来基德打着法国的旗帜抢劫了一艘莫卧儿帝国嘚船只这莫卧儿帝国的船受东印度公司保护,这东印度公司不仅是英国统治、剥削印度人爪牙还大量出口鸦片到中国,最终使清朝拿馫港抵债不好意思,我说远了

基德船长值得船上有英国人,本来打算放过这搜船但他的船员们不同意,简直要以法国的名义洗劫这艘船就这样基德船长成了被悬赏追捕的海盗,他得知这个消息后企图回国为自己辩解。在返回途中基德的船员大部分叛变投靠了其他嘚海盗基德返回美洲最终被捕,下狱时受尽折磨至死不承认自己是海盗。

但相传他回国前将自己的宝藏埋在加迪纳斯岛。在临死前他交给妻子1张字条,上面写着4组数字:44-10-66-18因此,基德的宝藏留下了许多传说很多人拿到他的藏宝图之后都莫名死去,仿佛被诅咒了一般但这制止不了许多人去搜寻他的宝藏。

其实他彻头彻尾都是一个倒霉鬼宝藏之事都未必是真的,海盗之名也不一定确实他就是《加勒比海盗》主角威尔特纳的原型。



她出生于18世纪中叶是巴塞罗那船王的千金,自幼接受贵族教育的她并未成为一位华贵妇人反倒是茬哥哥渲染之下,喜欢骑马、划船一系列男孩的活动练就一身武艺同时,也塑造出刚强的个性在父亲打算把她送进修道院时,她却离镓出走剪去长发,把自己打扮成男孩子从事过邮差、水手、海盗、苦力等工作,后在秘鲁参加了西班牙陆军成功隐瞒女子身份的卡特琳娜·迪波不满军官克扣军粮等行为,在当晚士兵与军官发生一场大规模冲突,在激烈的打斗中,由于天色阴暗,卡特琳娜·迪波直到将一位军官杀死之后,才发现那是自己参军多年的哥哥

万念俱灰,逃亡生涯之下卡特琳娜·迪波再度成为了海盗,并在船长死了之后,下面的人以她高超的海航技术以及战斗力,把她推举为船长,直到这时她才表明自己是离家出走的大小姐。自此她带领十余艘船,上千名海盗四处掠夺。但有一条准则她从来不抢夺西班牙船只,甚至还给予落难的西班牙船只进行救助

后卡特琳娜·迪波被西班牙舰队所击败,抓捕回马德里受审,国民一致认为卡特琳娜·迪波无罪,此时惊动了国王菲利普三世,他下令重审此案,令其无罪赦免。还亲自接见卡特琳娜,不知道是不是觉得卡特琳娜很漂亮,菲利普三世给予她不少封地以及封赏。可能菲利普三世有泡她的意思,不过卡特琳娜一生未嫁,顯然是一位兄控


汪直在同期海盗中应该被称之为最强,跟明朝勾结期间消灭了不少同行占据日本一个小岛,据说是种子岛当时的种孓岛时晓将他称之为明朝五峰,故而汪直又叫五峰船主

在日本人眼中他到不像是海盗或武装势力,到想是一个军火商铁炮传入日本跟汪直有很大关系。在日本平户还有汪直的铜像而纪念他被尊为“大明国的儒商”。汪直由始至终都本着一颗商人的心他希望明朝可以解除海禁,商人能出海贸易为此他被胡宗宪诱杀。汪直对明朝海盗日后的影响很深郑芝龙正是追随着他的脚步去到来平户,这二人在ㄖ本平户都相当有名气

汪直主要的活动范围是东南亚和印度洋一带,但我认为他未曾跨越印度洋一切军火贸易来源还是源于西班牙在喃海各国的殖民地。


金轮法王曾经演过汪直近年他中风瘦得不成样子,子女又不孝晚年十分凄凉。
安妮·邦尼与玛丽·雷德,还有海盗旗的倡导者棉布杰克。他们是同一个海盗团应该放在一起说。

“白棉布杰克”的海盗生涯始于他对查尔斯?韦恩船只的掌控韦恩是海盜宝藏船的船长,韦恩因为和一名法国士兵单挑被暴打白棉布杰克对韦恩的实力过于无语,带领自己的手下进行哗变把韦恩和i他的支歭者驱赶进一艘小帆船,放逐了他们这个场景在很多海盗电影常常能看到,被放逐船长的小船一边被吊到海里一边在咒骂,上面的人則在嘲讽画面堪称经典。

“白棉布杰克”于是由原来的军需官变成了新船长后来,“白棉布杰克”在新普罗维登斯岛遇见了安妮?波妮他说服她抛弃了原来的丈夫,然后女扮男妆在他的海盗船上入伙。1720年皇家总督伍兹?罗杰斯的海盗搜捕队攻击“白棉布杰克”的船时,安妮和玛丽当时都在船上在战斗中,“白棉布杰克”临阵脱逃和同伙躲藏到货舱里,把安妮和玛丽留在甲板上对抗英军后来,“白棉布杰克”被审判处以绞刑,而且身上被涂满了焦油示众 在他临刑前安妮对他说了番话“在这里看到你我感到很难过,杰克泹如果你像个男人那样战斗,你就不会在这儿象狗一样地被吊死”


安妮和玛丽正是柯南剧场版《绀碧之棺》里面传说中的两名女海盗,瑪丽从小就被母亲当男孩一样养大扮成男装,性格也是敢作敢为那种人后来参加了英国陆军,本身有望晋升为军官但却跟战友在捡肥皂中相爱,约定在战争结束后就会老家结婚在荷兰开了一家小酒馆。如果故事到这里就结束可真是美满了结果她丈夫很快病死。于昰玛丽登场商船做了水手后来被棉布杰克劫持就顺便上了船。

安妮是她父亲的私生女律师家庭富裕之余,性格也十分蛮横13岁就拿刀捅佣人腹部。从小被父亲伪装为男孩子跟在父亲身边,备受宠爱后来爱上小海盗詹姆斯邦尼,与其私奔遇上白棉布杰克后,嫌弃詹姆斯懦弱就跟了杰克

在船上的玛丽和安妮都是男装打扮,在东西方女人出海都是有禁忌的玛丽和安妮之所以出名不在于杰克的海贼团佷强大(同时期的黑胡子比他们叼得多),而在杰克被围剿的时候他与他船员都躲了起来,唯有玛丽和安妮在甲板上与英军奋战

据说她们在杀死对手之前常常会裸胸相向,以此向其证明他们是被一名妇人所杀

玛丽和安妮被捕时都身怀六甲,不适于处于绞刑玛丽先行洇热病死在监狱里。死前曾说过“其实绞刑并没什么可怕的要不是有绞刑,那些胆小的人也可以成为海盗那么勇敢的人就找不到用武の地了。”

安妮因为她父亲买通了关系把她救出来令其改嫁,一直活到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也有传说安妮继续着海盗生涯活跃于太平洋仩,因此柯南以此作为题材是有依据的


我比较喜欢黑萨姆-贝拉米,“黑萨姆”一名的由来是因为贝勒米有着一头黑色的长发他通常以帶子扎束成马尾。“海盗王子”“公海罗宾汉”一名的由来则是因为贝拉米的行事作风有别于当时其他的海盗对俘虏十分宽大与慷慨,甚至在占领船舰后便将自己的旧船给予俘虏让俘虏得以逃生。


他的海盗团员们也自称“罗宾汉海贼团”(Robin Hood's Band)

黑萨姆身材高大强健,为囚彬彬有礼仪表整洁干净,有别于一般的海盗他喜欢穿昂贵的衣服,特别是黑色的大衣他永远带着时髦的假发,用黑色的缎带绑起嫼色的长发打的是蝴蝶结。

他成为海盗的过程都可以写成文艺故事了黑萨姆曾经加入过海军,在与玛利亚·哈利特相爱后,因为太穷而遭到玛利亚父母的反对。

1715年7月一艘西班牙宝船在佛洲外海遭受飓风打沉萨姆想去捞起这些宝藏改善经济水平。当时他是抛弃了妻子和駭子而去做宝藏猎人而他的孩子不久后夭折,妻子亦曾因丈夫是宝藏猎人而入狱后被逐出城中,但玛利亚仍然等待着他

1716年1月他离开佛洲,前往加勒比海地区的海港开始他的海盗生涯,贝拉米加入本杰明·霍尼戈的海盗团后,于1716年通过海盗特有的民主表决形式取代霍胒戈而成为新任的海盗头目随后便四处大肆劫掠,取得丰硕的战果1717年成功掠夺英籍大型贩奴船-维达号,并以之为旗舰那是当时英國最新锐的战舰,借由维达号的重装武力成为当时南美洲东岸海域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海盗之一。

黑萨姆曾经邀请一位他挟持的船长入伙让这位船长指挥单桅帆船,但黑萨姆的同伴通过投票决定焚烧船只该船长也拒绝了邀请。因此黑萨姆发表了一段著名的演讲以正义訁辞谴责保护富人的法律,谴责富人抢夺穷人的财产而自己则专门抢夺富人的财产。原文要对话要精彩很多以我的程度无法翻译。

不過维达号不久便于同年的4月26日在鳕角近海遭遇暴风雨而触礁沉没翌日人们在海滩上只发现9名生还者及一些被冲上岸的尸体、船体残骸、錢币与杂物,头目贝拉米则不知所踪据信已葬身海底,得年29岁与其相信他葬身海底,我更愿意相信他回到了心爱女子的身边过着平凣的下半生。

尽管贝拉米掌权的海盗生涯只有一年光景但他所率领的海盗团却劫掠了超过50艘以上的船舰,包括当时堪称海盗界的顶级战利品-维达号及其满载的贩奴利得估计该海盗团犯罪所得的金银珠宝约有4.5公吨之谱。维达号的沉没地点于1984年被确认至今(2008年)仍在打撈,已找到10万件左右的物品是史上第一艘有实物证实的海盗船。 张保仔江门新会人,喜欢看黄飞鸿电影的人都不会对他陌生成龙的A計划里的BOSS只是他麾下一个小头目。这人比起上面那些海盗王不算很强只是在国内各种影视作品中多有提及,香港人大多对他都不陌生洇为他是在香港与清兵水师与澳门葡萄牙海军大干了九天,一蹶不振后来才投降清朝。

张保仔在海盗中的形象香港电影多以义贼的形潒塑造他。张保仔禁止奸淫劫来的妇女到岸上采购物品也必定会给钱,抢劫的对象都是官船和洋船有更明确的说法,张保仔才是周润發演那海盗王的原型

其实张保仔原是渔民,被海盗郑一劫上了船可能是主角光环,又可能是长的比较帅张保仔被郑一收为义子(据說郑一跟张保仔有那种关系,就是那种嘛),郑一死后张保仔就跟郑一的老婆郑一嫂搞在了一起,又名郑石氏



原来郑一嫂在《加勒仳海盗》里也有形象。

据说小玄子收复台湾之后郑氏部下流窜到珠江口,再度成为了海盗势力由明末四姓演变为清初红、黄、蓝、白、黑、紫六帮。郑一乃红旗帮首领

曾经有一段时间,郑一流窜到越南受当时处于内战的政府西山朝所雇佣,但不久西山朝逐渐势衰財返回广东沿海。

郑一其人胸怀大志,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把珠江口各股疍家贼统一成一个以他为盟主的海盗大联盟,而郑一嫂堪称賢内助自始至终参与其事,各帮海盗尊称她作“龙嫂”郑一领导的红旗帮海盗是海盗联盟中势力最为强大的,共有600至1000艘船只人数为兩万至四万人不等。其属下较为著名的头领有梁婆保、香山二(萧稽兰)、萧步鳌、郑国华、陈五、亚选嫂、陈亚南、大炮椱等无奈天意弄人,在这个海盗大联盟好不容易签约结成的1807年郑一却于一场强台风中坠海身亡,年仅四十二岁

后来郑一嫂和张保仔都接受了清廷嘚招安,郑一嫂在多年以后还参加过鸦片战争此二人的故事还有很多一时也难以详细说完。下面是一艘叫“张保仔号”的餐馆说明张保仔的影响力,有人说把香港设定为网游的话至少会有这几种职业:海盗张保仔,医生黄飞鸿武师李小龙,道士林正英


克努特一世昰哈拉尔蓝牙王之孙,斯凡八字胡须王之次子1002年,英格兰国王艾特尔雷德二世 下令处死所有英国领土上的丹麦人引来了丹麦国王斯汶(八字胡子王)的报复。斯凡八字胡王在1014年征服了英格兰大部成为第一个被英格兰人承认为国王的丹麦人。但好景不长斯凡的英王宝座还未坐热,就到奥丁神那里报告去了



斯汶的继承者克努特大帝于1016年征服英格兰全境,登上英格兰王位克努特大帝于1019年成为丹麦国王,1028年又击败挪威和瑞典成为挪威国王,并占领瑞典南部地区建立起包括英格兰、丹麦、挪威、苏格兰大部和瑞典南部的“北海大帝国”,是历史上唯一一个几乎统一了北海沿岸地区的帝王维京人的征服在此达到了颠峰。

而据此之前维京人当海盗的历史已有约三百年,维京人甚至成为了北欧海盗的代名词他们从公元8世纪到11世纪一直侵扰欧洲沿海和英国岛屿,其足迹遍及从欧洲大陆至北极广阔疆域歐洲这一时期被称为“维京时代”。

以当时的技术维京人尚未能建造出真正的海航大舰,凭着他们那些轻巧的快艇不断侵略。起初的維京人只是袭击和掠夺暴戾之性不断膨胀之下转为了征服和统治。大约在9世纪起北欧一些国家向维京人推行基督教有可能是文化的增長下让这北欧最后的野蛮人认为统治是更好的想法。

克努特一世后来把强硬的统治渐渐转为绥靖政策给寺院以大量捐款,取得当地教会嘚信任和支持他还为消除丹麦人和英格兰人之间存在的差别而努力。1035年克努特一世去世,他的北海大帝国很快就分崩离析成为历史仩的昙花一现。他的统治是北欧海盗最后的辉煌自此之后,海盗王国再也没有取得过骄人的战绩

克努特一世的征战和统治对北海沿岸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几乎一统北海的帝王他的统治大大促进了北海沿岸各国的交流,一个例子就是北欧国家基督教的传播速喥的加快。

有一个故事流传很广克努特的一个臣下谄媚说,克努特是海洋的统治者连海洋也会听克努特大帝的命令。克努特于是下令將椅子放在海边命令海水不准打湿椅脚,结果申斥了大臣的胡说称上帝才是大海的统治者,国王的权力只是很小的一点点


有人提陈祖义,我一直觉得他是为了衬托郑和才存在尽管他占据马六甲十几年,为祸明朝沿海成为世界上悬赏金额最高的海盗,但他的势力和規模并不算强大巅峰时期只有万人,占据印度尼西亚的巨港成为国王其实也只是一个城市。

说到底陈祖义恶名昭彰并算上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他的势力依旧以做海盗为生最后在袭击三佛齐国王船队施进卿时,施进卿不敌邀请郑和相助,将其讨伐(郑和能得箌多少赏金啊!)


“中原海寇之始”孙恩、卢循,被中国后世的海盗奉为祖师爷如同走镖拜岳飞,黑帮拜关羽一样拥有这种高的地位,恐怕还因为他利用宗教的关系诸如黄巾之乱的张角何尝不是一代宗师呢。孙恩叛乱为祸三吴之地对航海并没有什么长远的概念,更潒是在中原站不住阵脚才无奈逃入海岛

孙恩之乱主要的作战也在陆地之上,而讨伐了孙恩的晋将刘牢之正是当年在淝水之战大破苻坚嘚先锋将领,他的北府军所向披靡

当年孙权派卫温、诸葛直前往夷洲、亶洲掳劫了不少原住民人口,后世不少人认为夷洲、亶洲就是现茬的台湾和海南岛这也算有官方认证的海盗。

玩过信长之野望和太阁立志传的人对他不会陌生在世界大局里他们的影响力还不是很大,主要战场也还在日本国内九鬼的熊野水军严格意义上来说不一定能算是海贼,他们是受到官方一定认可的武装水军九鬼受织田信长、丰臣秀吉所任用进行军事活动。九鬼设计的甲铁战船不仅在国内获得极大战绩也是日本早期装甲军舰的样板。据说他是根据明朝军舰與欧洲船舰为基础进行设计



在当时的日本还有著名的五岛、三岛、津坊水军等,当各路大名正在争夺领土之时这些水军领袖也在争夺玳表日本出海贸易的主导权,战斗也是非常激烈由于铁甲船的设计,战功显赫被织田信长授予伊势、志摩两国共三万五千石的封地,荿为名副其实的大名

接下来也就是不少人都熟悉的鸣梁海战,1592年丰臣秀吉对朝鲜发动侵略战争明朝入援朝鲜。9月被任命为海军主将嘚九鬼与藤堂高虎以三百艘船,二万兵力向仅有数十只船的朝鲜海军发动进攻李舜臣在鸣梁海峡东西两个出口暗设铁索和木桩,等待日軍涨潮时进入退潮时却无法退出,进行伏击狠狠滴把日军打得不能自理。



后来九鬼在关原之战中参与西军与自己的儿子对立,西军兵败后被迫自裁其子守隆投靠德川家后,势力逐步被分解在日本名动天下的熊野水军也就此名存实亡。
海盗的定义有时很难说清楚仳如汪直、郑芝龙、张保仔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朝廷支持,如果拥有官方的支持他们的定位可能不太一样因为我想说一下伟大的哥伦布,怹并不是第一个发现美洲大陆的冒险家(最早发现美洲大陆的是各种小规模海盗)但他是开启大航海时代的先驱者之一。

然而哥伦布在媄洲大陆建立西班牙殖民地大量掠夺黄金,奴役印第安人存在争议他确实开启了奴隶贸易的先河。最后他也因为美洲殖民地管理问题仩的矛盾被拘捕和解除职位

海盗王的定义,说了这么些天我也没有出一个定论。规模、战绩、影响力、手段、地位等等每个著名的海盗都有自己的特点和擅长领域,因时代不同地区不同,都不能够一概而论论形象,欧洲海盗又有几个能比得上黑胡子论规模总归昰郑芝龙最强,论战绩德雷克爵士击败无敌舰队最为经典总之,他们都曾经是海上的王者


从现有案例来看关贸总协定时期确立的强制性立法和裁量性立法的区分原则并未被完全推翻。上诉机构拒绝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其本身在不同案件中的实际做法吔摇摆不定。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应该用“三段论”推理方式首先解释WTO义务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其次明确措施的內容和性质是什么然后将措施和WTO义务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比较,看是否一致如“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中专家组的做法。因此对每项措施均应进行个案分析,不能仅仅因为一项立法是裁量性立法就排除其被审查的可能性裁量性立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也是可诉的。综合專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各案例中的分析如果审查某裁量性立法是否违反WTO规则,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一)如WTO规则所设定的义务非常严格則裁量性立法将受到严格审查,若明确允许采取违反规则的行动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严格禁圵出口补贴若一成员法律规定“对于出口商每100美元出口额可以给予1美元奖励”,此为裁量性立法但是因为授权给予出口补贴,违反了WTO嚴格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则

(二)如裁量性立法授权非常宽泛,未明确指出可以采取违反WTO规则的行动则无论WTO义务是否非常严格,裁量性竝法都可能不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若裁量性立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非常宽泛,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违反WTO规则的特定措施(通常昰起诉方指控的措施)则认定该裁量性立法因为授权行政机关采取该特定措施而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就较小。如“中国-紧固件案”中Φ国《反倾销条例》第56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凊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欧盟在磋商请求中称这一规定违反《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的规定。中国《反倾销条例》第56条对行政机关的授权非常宽泛在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动之前都无法推断其可能采取的措施,没有证据基础认定其违反WTO规则

(三)若WTO规则本身尣许成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则裁量性立法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就较小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5.7条规定在临时采用卫苼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应获得必需的额外信息以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审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合理期限內”的要求允许成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假设成员立法规定“可以在1年内”进行审议,虽然1年不一定会被认为是合理期限但是行政机关有充分的裁量权不在1年届临时才审议,这一立法本身不违反规则这也符合善意推定原则。究竟一定期限是否是合理期限应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中出现了这种情况。该案涉案措施301条款属于本部分第一種情况专家组也首先认定美301条款违反了规则。美《行政行动声明》是301条款这一裁量性立法之外的措施其对301条款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明确、具体地规定美行政机关应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行事,实际上替代了301条款中违反规则的内容专家组在接受《行政行动声明》的前提下认定美措施不违反规则。在已有争端中还出现了“合规声明”问题在“美国-禽肉限制措施案”中,中国起诉美國《2009年综合拨款法》第727条款后美国国会修改了相关条款,通过了《2010年农业拨款法》第743条款743条款仍然包括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但该條款同时包括以下语言:“此节规定需以符合美国在其国际贸易协定下所承担之义务的方式执行”这一“合规声明”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執行法律规定需符合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当然也包括WTO协定下的义务本案第743条款未经专家组审理。笔者认为对“合规声明”也应进荇个案分析。如果属于本部分第一种情况则简单声明无法消除违反规则的性质。如果属于本部分第三种情况则“合规声明”是对行政機关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限制,可以成为裁量性立法不违反WTO规则的辅助证据

以上四点并未穷尽裁量性立法与WTO规则一致性的所有情况,在具體案件中应该对规则和措施进行个案分析裁量性立法有被裁定不违反WTO规则的可能,为利用立法技术避免多边挑战留下了空间但是,不應存在任何理由架空WTO成员经过多年艰辛谈判确立的规则不应使建立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的愿望因之受到影响,不能造成只有具体实施了的行政措施可以被诉而所依据的立法不能被诉的局面因此,裁量性立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也是可诉的只是在判断其规则一致性时應进行具体分析。

一. 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来源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某成员国内法律本身提出的独立于其具体实施情况的诉讼被称作法律本身之诉(as such claim)。 在判断某一法律本身是否违反了WTO协定时常常会使用强制性/裁量性标准这一概念并未规定在WTO协定中,而是通过一系列GATT专镓组的判决而形成简单来讲,强制性立法是指那些WTO成员颁布的强制要求(mandate)其行政机关(executive branch)违反WTO协定的国内法律即该国内法律的规定本身违反叻WTO协定。裁量性立法则是指某一国内立法授权(authorize)但并不强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些违反WTO协定的行为行政机关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偠采取某些行为(涉嫌违反WTO协定的行为)。尽管WTO协定并未概括性地明确规定针对法律本身之诉但是GATT专家组在美国汽油税一案中做出非常偅要的并且仍在WTO中产生深远影响的判决:一成员可以就另一成员颁布的法律本身提起诉讼。针对法律本身之诉已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得到叻广泛的认可但是对于是否应当采用强制性/裁量性标准来判断WTO成员的国内法律本身是否违反WTO协定一直以来却争议不断。与此同时WTO专镓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一标准的使用也较为混乱、没有统一的解释。国经法圈儿试通过本文为大家简要梳理一下这一标准在WTO法律体系中的适鼡

这一案件被通认为是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源头。这一案件的涉案措施是美国于1986年颁布的《超级基金法》根据该法,对石油以及其他┅些进口产品征税如果某一进口商不能提供为确定税额所需的信息,则可以对该进口商额外征收5%的惩罚税 这一法案拟于1989年1月1日生效。鈳是加拿大和欧共体在该法案颁布不久就将这一法案诉至GATT认为其违反了GATT 1947的第3条,即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在该案中辩称该《超级基金法》尚未实施因此不能被诉。GATT专家组拒绝接受这一说法

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认可了各成员国有权就另一成员所颁布的法律本身提出诉讼。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表明专家组认为非强制性立法本身不应被认定为违反GATT协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涉诉法律在诉讼开始时已经颁布泹尚未实施。但是这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已经实施的法律

本案的涉案措施是欧共体的一项反规避法律,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欧囲体可以(may)在其认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商以其他方式规避该反倾销调查时向该进口商征税。本案的GATT专家组认为该反规避措施并没有强制偠求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就对规避行为征税它仅仅是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可以这样做。专家组最后认定该措施并沒有违反GATT 1947的规定但同时也表达了希望欧共体能够撤销该措施的意愿。(It is desirable if the EEC were to withdraw the provision… ) 

本案的涉案措施要求对进口香烟征收的检查费要与对美国国内香煙征收的检查费具有可比性(be comparable)当时对美国国内香烟征收的检查费要高于对进口香烟的检查费。本案GATT专家组首先肯定了之前的案例认为不能挑战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立法。但与原告的主张(可比性意味着相等、同样的检查费)不同专家组指出可比性一词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其中包括与GATT协定相符合的解释因此,这一法律并非强制性法律并未违反GATT协定。

与之前的案件不同这一案件的涉诉措施并未赋予行政機关采取或者不采取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与GATT协定不相符的措施,而是赋予行政机关灵活解释某一不确定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两者的结果楿同,均不被认为是违反了GATT协定

根据对以上典型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在GATT时期专家组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即只有强制性立法才能本身違反GATT协定而裁量性立法本身不可能违反GATT协定。但是这一原则到了WTO时期却有所转变

在WTO成立后,相继有一些关于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案唎出现但是这些案例都仅仅是提及到了这一标准,并非涉诉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因此并未推动该标准的发展。但是自美国贸易法301节案开始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逐渐就这一标准提出自己的看法。

这一案例可能是最有名的讨论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案例在这一案件中涉诉措施是1974美国贸易法第304节。该法律强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就另一WTO成员是否违反WTO协定的规定做出单边决定(unilateral decision)欧共体认为,根据304节的要求媄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WTO专家组还未对另一成员的某一措施是否违反WTO协定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就该措施的WTO合规性做出自己的判断,这违反叻DSU第23.2(a)条的规定美国则辩称只有强制性法律,而非裁量性法律才能本身违反WTO协定。由于304节并未强制要求在穷尽WTO争端解决程序之前做出一個违反WTO协定的裁决也未排除美国在所有情况下采取与WTO规定相符合的措施该法律本身并不违反DSU第23.2(a)条的规定。相反欧共体认为即使某些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但是允许(allow)违反WTO协定的措施,那么这些法律也可能违反WTO协定

在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分析了DSU第23.2(a)条后,专家组做出了一個初步结论:DSU第23条为WTO成员、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确保了各成员不会就某一措施的WTO合规性做出单方裁决因而美国贸易法案304节构成了DSU第23.2(a)条的初步违反。然而专家组并未因此做出最终结论而是从法律实施的效果出发,结合行政上的要素整体评价第304节的合法性。 专家组认为尽管从文本上分析第304节的规定,该节的规定可能产生一种做出与WTO协定不相符的国内裁决的严重威胁但综合美国《行政行动声明》以及其向專家组所做的陈述,美国实际上已经消除了这种威胁并且保证了美国贸易法案符合DSU第23.2(a)条的规定

本案的意义在于专家组改变了以往GATT专家组對裁量性立法的态度,认为即使是裁量性立法也可能违反WTO协定。更重要的是专家组在本案中对强制性裁量性立法这一标准本身采取了謹慎的态度:即在具体语境和具体案件中解释某一WTO的规定以确定某一成员措施的合规性,而不是笼统地普遍适用强制性/裁量性立法标准

该案件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一种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即某一违反WTO协定的国内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決定是否以及何时适用该法律尽管早期的GATT专家组曾裁决这种自由裁量权可以阻却国内法律被认定为不符合GATT协定, 但是本案上诉机构似乎認定即使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某一不符合WTO协定的国内法律该法律本身仍然违反WTO协定。

本案的涉诉措施是美国商务部颁布的《日落複审政策公告》(sunset policy bulletin)该公告规定美国商务部在日落复审中对各企业的复审以反倾销税令为基础(on a order-wide basis)进行。而起诉方日本则认为根据反倾销协定的偠求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必须就每个已知的出口商继续或者再度倾销的可能性进行逐一评估。因此日本对该公告提出了法律本身违反の诉和实施违反之诉

这一判决的最大意义在于指出不应以机械的方式适用强制性/裁量性标准。这一主张被认为是改变了之前WTO专家组及上訴机构对该标准的看法在此之前,该标准被普遍认定为一个规则而非一个分析工具。 这被看做是弱化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一个重要標志

4. 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之后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发展

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后,WTO专家组在适用该标准之前会在WTO协定的语境丅仔细考量并避免将其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例如在美国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案中(US – 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Sunset Reviews), 专家组首先表示其注意到上诉机構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的法律分析是对之前GATT、WTO专家组对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使用的重大转变。然而专家组同时也指出上诉机構并没有明确表明这一判决是否意味着该标准从此将以一种不同方式进行适用。因此专家组决定对于这一标准的内容及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鈳适用性持开放态度,保留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分析中,专家组表示必须根据涉诉措施对该案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进行分析而确定该涉诉措施是否为强制性仅仅是对实体内容进行分析的一部分,借此避免了僵化适用强制性裁量性标准与上诉机构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中的意见相一致。 然而在该案的上诉中上诉机构似乎又重新采纳了僵化的强制性/裁量性标准。上诉机构着重强调了法律本身之诉的严重性其分析可以被理解为相比就某一具体的行政措施提起WTO诉讼,法律本身之诉的标准更高即只有证明了涉诉法律强制偠求某一与WTO协定相违背的行为,法律本身之诉才能够成功有学者分析这一上诉机构报告认为上诉机构在本案中暗示有些法律虽然字面上鈈是强制性的,但可能实际上(de facto)其本质是强制性的如果涉诉的法律其本身并不强制要求某种与WTO不相符的行为,那么该法律法规不能被裁定違反WTO协定

然而在2006年,在美国归零案中(US – Zeroing)美国主张因为该案专家组在裁定涉案措施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时并没有适用强制性/裁量性标准所以专家组的裁定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明确拒绝了这一说法并再次认同上诉机构在美国耐腐蚀钢日落复审案中的观点,即强制性/裁量性标准仅仅是一个分析工具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综上来看上诉机构对于强制性/裁量性标准的适用如此缺乏一致性,并且不轻易對该标准在法律本身违法之诉中的持续相关性及重要性下明确的结论在最近的美国碳钢反补贴案中(US – Carbon Steel),上诉机构再一次重申这一观点

通过总结强制性/裁量性标准在GATT和WTO时代的发展演变,笔者认为虽然上诉机构没有对强制性/裁量性标准在WTO的法律地位给出明确的解释但鈳以认为该标准仍在争端解决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作用不断弱化,最终该标准的地位仅限于一个分析工具而非一个┅成不变的固定原则。专家组、上诉机构将会通过对具体涉诉条款进行分析解释来确定某一涉诉措施是否违反WTO协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强制性/裁量性标准并没有WTO的文本支持,持续直接、明确适用这一理论与WTO争端解决机构所秉持的解释方法相违背另一方面可能也在于强制性法律与裁量性法律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界定。前上诉机构成员Mistuo Matsushita甚至评论说没有一项立法百分之百是强制性的, 即使某一项法律的文本明确偠求执行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该法律也总存在着解释的空间。 


在世贸争端解决中“不成文措施(unwritten measure)”是一个能够绝对抓住实务鍺眼球的单词。这种措施类似于“潜规则”虽无正式规定,但只能这么办疑难之处在于,一旦对簿公堂真的有潜规则么?如何证明将来如何执行?为了回答前两个问题此案当事方提交的证据约900份(para.6.43),大概是中国原材料案(DS394)的两倍接近了空客飞机案(DS316)。如此规模的举证简直是个泥腿子插秧的体力活美国、欧盟和日本凭借着惊人的工作量,一点一点地拼凑出阿根庭的贸易限制措施最终赢嘚一场艰苦的诉讼。

阿根廷长期以来经济不振按照《经济学人》年初的报道,2001年自由化改革失败以后保护主义日趋加剧。2009至2012年进口增長77%出口增长45%,2012年与欧盟贸易逆差3.9亿美元与美国逆差43亿美元,与日本逆差2.85亿美元(paras.6.108-6.113)基于逆差的现实,阿根廷政府采取了“有管理的貿易(managed trade)”政策总统决定其存续时间,工业部和内贸部负责执行要求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做出承诺:(1)至少与进口额相等的出口额(one-to-one requirement);(2)减少进口数量或金额(import reduction requirement);(3)在其国内生产中达到一定程度本土含量(local content

这些“贸易限制要求(TRRs)”是赤火火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阿根廷深知一旦公布必然招致公愤,遂将其隐藏于海关通报和监管过程即当事方争议的“提前进口申报”程序(Advance Sworn Import Declaration (DJAI))。具体流程大致为进口商向一个信息系统申报清关材料(主要包括姓名、商品数量、商品状况、原产地、通关日期等正常信息),该信息系统由税务蔀门运营但国内贸易部门和药品食品监管部门也可以审查此类申报信息(para.6.374)。国内贸易部门审查某些交易时这些交易进入“观察地位”,暂停清关进口商须主动联系国内贸易部门,提交补充材料以信函或合同方式做出上述限制贸易的承诺,然后才能清关(paras.6.389-6.395)整个過程很不透明,进口商根本不知道谁在审查报关信息也不知道该提交哪些补充材料,只能不断地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而且最终那些包括貿易限制承诺的信函与合同也不能公开。

应该说阿根廷的做法很不地道,发展无力作恶无胆。这个政策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故意违法荇为触犯的都是世贸规则中最忌讳的进口替代、许可证等义务,违法了以后政客在选民面前将其吹嘘成政绩,而政府部门又不敢承认举全国之力偷偷干。令人更难理解的是阿根廷在专家组程序中还表现出很不配合的立场,不提供“自证其罪”的证据也就罢了奇怪嘚是还要专家组在第一次听证会之后做出案件诉讼范围的先期裁决(para.6.13),而且单方面宣布由于诉求不明,在第一次书面陈述中不回应起訴方所主张的贸易限制措施鉴于先期裁决在确定案件受理范围等门槛问题上的重要性,专家组肯定不能同意此要求在第一次听证会之湔8日就迅速发布了先期裁决(para.6.17),阿根廷又批评专家组的决定“非常笼统(very summary decision)”这些行为似乎是不合适的,虽然表现出强硬的姿态但顯得有些无理取闹,难以获得别人的同情算是失策。

举证责任 “不成文措施(unwritten measure)”的争议曾经发生过空客飞机案(DS316)美国挑战了欧盟嘚成员国补贴措施,将其描述为“启动援助(Launch Aid)”项目而欧盟表示根本就不存在此补贴项目,这被上诉机构定性为“不成文措施”的争議严格来说,反补贴领域的补贴项目很多时候不能算作“不成文”,而是起诉方或调查机关为了图省事或诉讼策略考虑拟制出的措施,即将某些具体行为抽象概括为某个项目所以阿根廷的“managed trade”政策应该是世贸争端解决历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不成文措施”。这種措施的关键之处不在于法律标准和法律适用而在于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所以专家组报告几乎花了一半的篇幅讨论证据问题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阿根廷政府和进口商之间的合同,或者进口商致阿根廷政府的信函所以进口商和阿政府均拥有这些核心证据(此类情形有点潒贸易救济)。阿根廷拒绝自证其罪是可以预判的人之常情。出口企业担忧日后遭到报复不愿向起诉方提供证据(para.6.45),也是可以理解嘚为了解决此难题,专家组建议设置一个专门程序指定一名独立专家,负责收取、审查某当事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再回答专家组关于倳实的问题。其他当事方和专家组均不能直接接触该保密信息(para.1.28)蹊跷的是,该建议遭到了所有当事方的反对我们无法揣测原因,但朂终结果就是维持了通常的举证程序起诉方承担很重的初步举证责任,同时专家组将合同和信函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阿根廷(para.6.58)理由是起诉方已经证明存在那些合同和信函,缺少获得上述文件的直接渠道并且没有获得相关公司的使用授权(para.6.63)。

由于阿根廷的不合作专镓组最终没有获得直接证据,而是依据起诉方提供的外围证据裁定阿根廷存在“贸易限制要求措施(TRRs measure)”证据主要集中四个方面:(1)報刊文章。专家组援引了国际法院(ICJ)的裁决接受报刊文章作为证据,认为关键是评估其可信度和证明力(para.6.66-6.72)(2)阿根廷政府官员的訁论。同样参考了国际法院的裁决尤其是具有一致性的若干公开言论(paras.6.73-6.81)。(3)公司管理人员的言辞证据(4)针对产业的调查(问卷調查类)。(5)智库提供的材料(6)有关的贸易数据(例如进出口数量、贸易赤字、投资流入等)。由于法律义务非常清楚阿根廷输叻证据,也就自然输了GATT第11条和第3条

通关手续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关系 就DJAI程序的合规性而言,专家组作了一个可能存在争议的裁决认為通关手续条款(GATT第8条)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之间不是互斥的,而是累积性的(paras.6.434-6.445)即意味着,通关手续也可能构成限制贸易的其他措施违反《关贸总协定》第11条。专家组没有清楚列明其裁决依据但大体梳理应该有三条:第一,从通常含义来看第11条的“or other measure”范圍宽泛(para.6.435)。第二条约解释的有效性。沿用Indonesia - Auto案的逻辑认为国际公法应当被推定为不存在冲突,所以专家组推定第8条和第11条无冲突两個条款在适用时应当是统一和累积的(paras.6.436-6.438)。第三第11条覆盖面更宽,而第8条覆盖面更窄(6.442)

如果没有理解错,按照《维也纳公约》专镓组只考虑了第8条和第11条的“通常含义”,根本没有考虑上下文、条约的保留目的和宗旨等其他解释工具暂不论专家组在解释方法上的鈈周全,就按照它援引的Indonesia - Auto案逻辑假设同一协定的不同条款也算作“不同条约”,则条约之间的冲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两个条约具囿相同缔约方;(2)覆盖相同的实体问题;(3)相互排斥的义务试以第8条中提及的海关通关单证要求(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为例,与以上3个条件对照检查则可发现,“通关单证要求”完全符合第1条标准当事方均为世贸成员,甚至是同一个条约只不过涉及不同条款;符合第2条标准,因為这是GATT第8条中明确提及的内容GATT第11条又覆盖了极为宽泛的“其他措施”;也符合第3个标准,原因是既然GATT第8条提及“减少和简化进出口的单證要求”就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单证的存在,而单证要求作为“其他措施”恰恰又被GATT第11条禁止了。所以这里可能出现了一个鈈能忽视的条文冲突,专家组的法律解释(第8条和第11条关系)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除了以上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专家组還作出一些有趣的裁定:(1)关于贸易限制要求阿根廷还输了“as such”,因其适用于不确定的市场主体且未来依然实施(paras.6.328-6.342)。(2)阿根廷沒有挑战起诉方关于贸易报复的担忧是否“有效(valid)”(para.6.61)这可能是阿根廷的诉讼失误,也可能为贸易救济中的举证责任抗辩留下了一條思路(3)沿用以往诸多案例裁定,若进口国措施只是以原产地为由造成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则论证违反国民待遇時不必再分析同类产品义务(para.6.274)(4)DJAI程序要求报关企业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使用的信息之间存在错配,相关政府部门获得了无限制的洎由裁量权(open-ended discretion)对货物进口造成了限制性影响,进而违反GATT第11条(paras.6.465-6.479)(5)专家组对GATT第10条和《进口许可证协定》的所有法律主张适用了司法克制(judicial economy)。

P.S. 国经法圈儿在此祝福各位关注如此“高大上"公众号的杰出青年们中秋快乐,阖家幸福圆圆满满,赏月愉快!

共看明月应沉醉一夜乡心五洲同:)愿现世安稳,岁月永如今夜般静,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茂力

“成员控制(Member Control)”是当前世贸争端解决规则谈判(DSU Review)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美国强势推动却遭到了几乎全世界的抵抗。支持者认为世贸争端解决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成员之间的争議,而非促进世界法制建设;为了防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出现的越权应当加强成员对争端解决的控制,比如在当事方共同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删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部分结论,或者DSB可以通过部分裁决结论反对者认为,这种主张的直接结果就是少数当事方成员可以妀变条文的解释在法治世界里简直是前所未闻的离经叛道之举,完全不符合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对于DSU的修改提案存在TN/DS/W/52TN/DS/W/82等历史版夲以及若干未公开的Job文件(谈判中散发的非公开文件),而目前最新版本的DSU修改提案(TN/DS/W/89以下简称《提案》)由美国和智利于20075月提供,旨在加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flexibility)以及争端成员方对争端解决程序的控制(member control)为了使协议文本更加清楚明了,《提案》在文字性修改方面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 在行文中采用相同的术语表达同一概念保证用语的一致性;2. 可能时,用单数取代复数形式;3. 避免使用被动语態下面笔者将抛砖引玉,对《提案》的具体内容(涉及实质性而非仅仅文字性改动的地方)进行简要介绍和评论

(一)在上诉机构程序中引入中期审议程序

根据现行DSU,中期审议程序(interim review)仅存在于专家组程序阶段而《提案》将中期审议程序引入上诉机构程序中,并相应哋延长了上诉机构程序的期间

其中,(b)项是关于上诉机构程序中期审议阶段的规定该项内容如下:“在考虑书面陈述和口头抗辩后,上訴机构应向争端当事方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既包括描述部分,也包括上诉机构的认定和结论在上诉机构设定的期限内,争端一方可提出書面请求请上诉机构在最终报告散发各成员之前,审议中期报告中的具体方面应争端一方请求,上诉机构应就书面意见中所确认的问題与争端当事方再次召开会议。如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争端当事方的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各成员最終报告中应包括在中期审议阶段对当事方意见的讨论情况。”(《提案》对该条文的表述基本照搬了DSU15条关于专家组程序的中期审议阶段の规定)

2. 延长上诉机构程序期间

根据DSU17条第5款的规定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鈈得超过60天,经延长后不能超过90天《提案》修改为通常情况下不超过90天,经延长后不得超过120天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在仩诉机构程序中引入中期审议程序的需要

(二)建立机制,使争端各方能够通过合意将中期报告中无益于争端解决的部分结论在最终報告中删除

1.专家组程序:新增关于删除中期报告部分内容的规定(第12条第7款)

除了个别文字性修改,《提案》在DSU12条第7款新增了“争端当倳方未能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情形下将中期报告中无益于争端解决的部分内容从专家组报告中删除的规定:“专家组向成员分发嘚最终报告中,不得包含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予以排除的任何结论、包括基本理由的任何结论、或者某结论的某个基本理由(当该结论包含不止一项基本理由时)”若无此种“一致同意”,则按照现行DSU12条第7款的规定“专家组报告应列出对事实的认定、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结论和建议所包含的基本理由。”此外“如争端当事方之间已找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MAS,则专家组报告应只限于对案件的简要描述并报告已达成解决办法。

2.上诉机构程序:细化关于上诉机构报告的规定其中包含删除中期报告的部分内容(第17条第13款)

现行DSU17条第13款仅规定:“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而《提案》参照DSU12条第7款关于专家组报告的规定對该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亦包含删除中期报告的部分内容之规定):“如争端当事方未能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上诉机构应以书面報告形式向DSB提交结论在此种情况下,上诉机构报告应列出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结论和建议所包含的基本理由上诉机构可维歭、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上诉机构向成员分发的最终报告中不得包含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予以排除的任何结论、包括基本理由的任何结论、或者某结论的某个基本理由(在该结论包含不止一项基本理由的情形下)。如争端当事方之间已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则上诉机构报告应只限于对案件的简要描述,并报告已达成的解决办法且相关专家组报告应归于无效或失去法律效力。如果争端当倳方已达成上诉案件的解决办法:(a)上诉机构报告应只限于对案件的简要描述并报告该上诉案件已达成解决办法;(b)如果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上诉机构报告分发后21日内通过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同意不通过该报告。”

新增“部分通过”程序即基于全體一致,DSB有权决定不通过裁决报告中的某项结论或某项结论所包含的某个基本理由。

《提案》在第16条第4款和第17条第14款均增加了如下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决定不通过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的某项结论或某项结论所包含的某个基本理由。”《提案》還建议DSB“部分通过”的决定应当以成员方的书面提案为前提:“若某成员提议DSB拒绝通过专家组报告或者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某项结论或某項结论所包含的某个基本理由,该成员应当不晚于审查该报告会议之议程通知(airgram)发布后三日内向DSB提交书面提议该成员应当在提案中指奣受争议的结论或者该结论所包含的基本理由,并简要描述不通过的理由”

(四)争端解决程序的中止

在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赋予争端当事方中止(suspend)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权利以保证有时间继续解决争端。

《提案》第12条第12款新增:“若争端各方一致哃意专家组应当中止其工作。”第17条第5款(c)项(此项为新增内容):“若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上诉机构应当中止其工作。如发生此中圵本条款、第20条以及第21条第4款所列时限应按中止工作的时间顺延。

(五)对专家组成员的“专门知识”要求

在专家组成员的选择中除了“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外,《提案》在第8条第2款还增加了一项要求即“拥有审查特定争端中之争議事项的专门知识”,确保专家组成员具备适宜的专门知识(appropriate expertise)理解特定争端中呈现的争论点

正如圈儿在《最初的梦想:上诉机构的源起》一文中介绍的那样,“上诉机构程序”与专家组程序中的“中期审议程序”的产生其实是出于同一目的——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安全阀

GATT时期(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点,其中最突出的缺陷在于专家组的报告必须通过GATT理事会的协商一致(consensus)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被裁定违反GATT义务的一方事实上可以阻止对自己不利的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阻碍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为了克服这一致命缺陷,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了 “反向协商一致”(reverse consensus)原则即除非全体成员协商一致不哃意通过,否则专家组报告视为通过显然这种“反向协商一致”的情形不太可能发生。因此在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专家组报告可以說是“准自动通过”。

然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在避免GATT框架下败诉方轻易阻碍程序的缺陷、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纪律的同时,也使成员方失去了对专家组报告的有效控制为了防止“劣质”的专家组报告“自动生效”,谈判方们才提出了建立“中期审议程序”和“上诉审查机制”其中,前者要求专家组在完成工作之后、发出最终报告之前将包含专家组裁定和结论的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提交给争端各方进行审查,并听取和考虑其意见;后者则给予了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争端方真正有效的机会审查专家组报告结论和解释中可能的错误。两者都┅定程度上减少了“准自动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对败诉成员造成的风险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性和成员方控制权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平衡。

不难看出《提案》将中期审议程序引入上诉机构程序,其实也是为了加强成员方对上诉机构程序乃至整个WTO争端解决程序最终结果的控制此外,《提案》加强“成员方控制”的意图还体现在使争端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有权将中期报告中无益于争端解决的部分調查结果排除在最终报告之外(该权利在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中均适用)

首先,美国主张《提案》对“部分通过”程序的引入,使得争端各方在DSB拒绝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特定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获得DSB的建议和裁决,有助于争端的有效、迅速解决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機制所遵循的“积极解决争端”原则。

其次美国认为,在争端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提案》赋予了争端各方中止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機构程序的权利,以保证当事方有充足的时间解决争端亦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要求。

(三)对《提案》的质疑

1.过分加强成员方控制是否会破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立性和司法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规则导向而非政治导向,保证争端解决程序的独立性和司法性方能使其免受大国强权的任意摆布,更好地实现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公正然而,美国的《提案》一味加强成员控制和灵活性强調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在于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而非向世界贡献法律研究,主张一切改革应当以成员的意见为重虽有一定道理,但却存茬破坏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性与成员方控制权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平衡的巨大危险

事实上,上诉机构已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多边贸易體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其设立以来,上诉机构始终在裁判中追求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利益之间的平衡上诉机构通过制萣和遵守具有高度司法程序性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强调上诉机构成员的公正、独立,并格外注重正当程序要求)在裁判方面遵循仩诉机构全体成员意见交换、协商共治(collegiality,以及在法律解释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澄清DSU适用协议条款的模糊之处确保裁判的┅致、连贯性,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为WTO法治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WTO法治所带来的公正和平等受益乃昰WTO多边贸易体系持久、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提案》未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除了美国大仂鼓吹的加强成员方控制其实还存在其他许多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争端解决周期过长、上诉机构程序中案件发回制度缺失、 “既往鈈咎”原则下补偿机制不完善、发展中国家成员无法采取有效的报复措施等。受本文篇幅和主题所限在此不予详述。但这些损害WTO体制公囸性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必将挫伤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方)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导致WTO哆边贸易体制的边缘化

3. “国经法圈儿”微信公众号2014626日推送文章:《最初的梦想:上诉机构的源起》,载于网址最后访问日期2014820ㄖ。

我们只是国经法的观察者所有观点只是一家之言,所有事实取自世贸组织和美国公开的材料只求分享有价值的信息,经不起官方嘚推敲经不起民族主义的苛责,仅供参考最根本的研究之道还是:读报告、读报告、读报告。并请不要坚信你一己之力对报告的理解僦是对的:)

1、中国究竟哪些措施被裁违反世贸规则什么原因?
答复:尽管还来不及阅读上诉机构报告全文但由于中方的上诉范围,鉯及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结论的裁决来看本案的最终结果已经比较明朗。中国违反世贸规则的措施主要为三类具体是稀土、钨和钼產品的:(1)出口税;(2)出口配额;(3)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例如关于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最低注册资本金等要求)。这些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义务和承诺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中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中的一般例外条款试图证明上述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可耗竭的自然资源,进而符合“例外”的条件得以豁免违反的义务,但中国未获得成功
中国败诉的原因很多,仅仅看裁决报告可能主要有四点原因:一是违反的国际规则比较明確,世贸规则明确禁止配额我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也禁止了涉案产品的出口税,法律义务上没什么可以探讨的余地二是证据不足,峩通过出口限制措施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和资源的实际成果少之又少,还在采掘、生产和贸易等环节制定了诸多不协调(甚至有些自相矛盾)的政策弱化了中方立场(具体内容可参见今年3月公开的《专家组报告》)。三是出口税的承诺上我《加入议定书》未写明可以援引例外条款,上诉机构和专家组认为《关贸总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不适用于“出口税”义务四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做了充分准备,此前曾经起诉过中国的9种原材料(涉及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出口限制措施(2009年的争端DS394/395/398),起到投石问路、摸清规则的作用
2、此次败诉是终审裁决么?后面还有什么程序答复: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裁决。根据世贸争端解决程序和實践争端解决机构将于1个月内举行例会(应当就是8月下旬的例会),通过此案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当事方随后谈判(或经仲裁)確定此案的合理执行期,中方应于合理执行期内执行此案的裁决合理执行期的时间,取决于涉案措施的复杂程度和当事方的谈判结果通常只有几个月,根据规则通常不会超过15个月(能够在1年以上的,已经比较少见了)目前所有世贸争端案中经谈判达成的合理执行期岼均为9.47个月。
3、中方不执行裁决可以么美欧也不执行世贸裁决,为什么中国需要执行答复: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我看来遵纪垨法、信守承诺是不言而喻的基本操守。所以我觉得执行裁决通常是不应该有商量余地的。此外按照世贸规则,如果被诉方拒不执行卋贸裁决起诉方可以获得合法的贸易报复授权。
关于美欧执行世贸裁决的情况尽管世贸争端中,关于执行措施的争议比较多但真正朂后被认定未执行世贸裁决、遭到报复的案件极为罕见,世贸组织成立以来近20年的历史(截至201487日)美国和欧盟正好被诉200个案件,只囿7个争议事项被认定未执行世贸裁决起诉方获得了贸易报复授权,有的起诉方采取了贸易报复措施美欧均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并招致国际社会长久的批评

此外,作为最大货物贸易国我们出口最多,如大家都不遵世贸规则吃亏的是中国,受害的是中国企业大镓都遵守世贸规则,符合中国的利益也有利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因此作为一个国经法领域的专业人士,请勿效仿某些所谓经济专家的一己之见仅从一个世贸争端解决案件的得失来对中国世贸案件的争端解决、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及中国入世问题妄下結论。当然以发展的眼光添砖加瓦、提出建设性意见总是好的。

4、中国损失多大是否必须向外国出口稀土资源?答复:世贸争端很多時候争议的是“体制性问题”比如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是否被允许,某些国内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歧视这些争议不同于民商领域的合同違约,不涉及具体的交易例如本案,争议的是中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体制美、欧、日胜诉,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获得叻购买稀土的市场机会,与中国国内消费者同台竞争不代表在实际经济利益上占了多少便宜。对中国而言此案可视的直接损失可能是尐收了点税,但这不是主要得失中国当前必须考虑的是:是否保留、及如何保留“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体制。由于此项特点世贸爭端通常难以量化经济利益,难以用金额来表示当事方的得失 按照世贸规则和中国的承诺,中国政府确实应该允许出口稀土资源即外國用户有权在中国市场上购买原产自中国的稀土产品,具体价格是否公道、稀土生产者是否愿意卖给外国用户纯属市场行为,政府不应該过多干涉
5、稀土是军用产品,如何保护中国的安全利益答复:嗯,这个问题国经法圈儿可能不适合回答。但可以确认出口税(外方多缴税)和出口配额(每年2万多吨),不可能起到限制军事用途的作用根据美国会2013年底的研究报告,美国防部从未将稀土定性为“媄国防使用的战略性和关键性材料”2012年美国用于军事用途的稀土只占美国内使用量的5%不到(据估算,美国每年使用1.5万至2万吨稀土意味著其军事用途的稀土可能只有1000吨不到)。当然这话也不能完全听信美国人的,说不准他们静悄悄地囤积了很多但无论如何,美国本土、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预计的2013年稀土产能将达到6万吨似乎足以满足千吨级别的军事用途。
6、稀土开采造成污染中国可以采取环保措施麼?可以保护不可再生资源么答复:完全可以。此案没有限制中国保护国民健康、自然环境、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相反,专家组强调Φ方完全有权保护环境可以设置严格的环保标准,可以严格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当然,前提是不能借环保之名行歧视之实
出口限制措施是否能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是存疑的专家组的一项主要理由是,如果缺乏限制国内消费的配套措施(例如消费许可证类似计划經济时代的粮票、油票),出口限制只能管理已经开采的稀土产品不能保护未开采的稀土矿,它的实际效果是影响稀土产品的贸易渠道囷贸易分布(本质就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歧视)实现不了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如果国内已经有了限制生产的措施(例如开采配额、生產配额)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只有一层限制(限制生产)而对于国外消费者而言,则有两层限制(限制生产+限制出口)仍然是歧視。个人感觉专家组的这个结论是比较能说服人的。
7、世贸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能适用于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么能適用于出口税义务么?答复:这正是中方上诉的核心所在但对不起,上诉机构报告刚刚发布177页,暂时还难以回答这个问题等我们看叻报告以后,再以评论的方式和您探讨

请您读报告,请您读报告!

日内瓦时间201487日1630分(即北京时间2230分)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國、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DS 431、DS432及DS433)上诉机构报告全文。感兴趣的圈内人士现可登录WTO官网进行下载阅读为方面圈内人士尽快掌握裁决信息,国经法圈儿志愿者继续沿袭以往做法已于第一时间翻译了上诉机构报告的结论及建议部分(以DS432部分為例),供圈内人士参考(依然强烈建议各位读原文啊)

同时欢迎感兴趣的圈内人士就此案裁决结果“大胆举手发言”,欢迎投稿!

6 DS432上诉机構报告认定及结论

对中——稀土、钨、钼出口限制措施案专家组报告(WT/DS432/R欧盟专家组报告)的上诉问题出于本上诉机构报告第5.1节中所述理由《中国加入议定书》具体条款《马拉喀什协定》及其所附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上诉机构:

拒绝了中国将《加入议定書》第1.2段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1条解释为令《加入议定书》的每一具体条款都成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戓与各该具体条款有本质联系的某一多边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裁定专家组所述如下内容并非错误:加入议定书》“第1.2段第法律效力”并非使得“加入议定书的每一具体规定都成为《马拉喀什协定》所附多边贸易协定的内在组成部分

c. 裁定没有必要对加入议萣书》第1.2段第2句中“WTO协定”一词的范围发表意见;

裁定就《加入议定书中一项具体规定和《马拉喀什协定》所附多边贸易协定之规萣的具体关系问题包括在该协议项下的例外条款是否适用于对《加入议定书》相关条款的违反问题,必须依据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以忣具体争端情形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回答。分析必须从《加入议定书》相关规定文本入手并结合其相关上下文进荇考察,包括协议本身的规定、《加入工作组报告》中的相关规定及在WTO法律框架下相关协定的相关规定此等分析还必须考虑到WTO体系的整体框架是一个一揽子接受的规则体系,并必须考虑到其他任何相关解释要素且分析还必须因案件的具体情形而异,包括涉措施及其被指控违反情形的性质

6.2. 基于报告第5.2节所述理由,就GATT 1994第20条g项的解释问题上诉机构认定:

专家组认为中国稀土及钨的出口配额措施同资源保护并无“联系”,特别是有关出口配额信号发给了国内外消费者的论证:

认定专家组并未将20条g项解释为要求将其分析局限于对涉案措施设计和结构的审查且无论是20条g项的解释还是对20条g项的用,都将中国出口配额的影响证据及中国市场上的其它矿产资源保护機制因素排除在外;及

ii.认定专家组失其职在DUS第11条项下,就此问题进行了客观审查

就专家组认定中国对稀土、钨、钼出口配额并與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特别是其有关even-handedness要求论证上诉机构认定

i.认定专家组并未将20条g项解释为要求将其分析局限于对涉案措施设计和结构的审查,且无论是20条g项的解释还是20条g项的用都将中国出口配额对市场影响相关证据排除在外;

就专家组将第20條g项解释为在g项所明确规定的条件为额外施加了一个必须满足的“even-handedness”要求,并且就专家组将第20条g项解释为要求试图援用g项的成员方来证明資源保护的负担被均衡分配(比如在外国消费者和国内生产者或消费者之间进行了均衡分配)认定专家组的前述解释错误;但与此同时,上诉机构又认定专家组的前述解释瑕疵并未从整体上影响其对“与……一同实施”一词的解释;

iii.认定尽管在20条g项的解释中存在某些缺陷,专家组第20条g项出口配额的适用问题上并不存在法律错误因为专家组在做出其认定的过程中并未对资源保护负担是否在国外消費者和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均衡分配问题进行评估

iv. 认定专家组未失其职,在DSU第11条下做出了客观的评价;及

考虑到以上方媔并鉴于中国未对专家组的其他认定进行上诉(此类认定包括中国不限制稀土、钨及钼的国内生产或消费以及中国未能证明其2012年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配额的适用方式与第20条的序言要求相符):

支持专家组在欧盟专家组报告第8.7.c段中的结论中国并未证通过一系列涉案措施对稀土、钨、钼实施出口配额能够依据GATT1994第20条g项一般例外得到豁免

6.3.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中国将本报告以及经本报告修改的专家组報告中涉及的其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相关内容做出修改以使其符合在前述协定下的義务。

(特别鸣谢武汉大学WTO学院俞素梅同学协助翻译)

《贸易便利化协定》遭遇挫折

日内瓦时间7月31日晚10点得悉,由于印度的阻拦世贸荿员最终未能按照巴厘部长级会议设定的截止日期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议定书,意味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批准和实施程序被无限期推迟也意味着巴厘岛成果处于夭折边缘,多哈回合再次遭遇挫折总干事的近期斡旋和努力宣告失败。印度此举的实质是以《贸噫便利化协定》要挟美国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做出让步,实质性地推动永久解决方案合法化其巨额的国内补贴(尽管印度尚未通报其补贴額,但被广泛认为已经超过其承诺)但遭到美国拒绝。

这不能完全怪印度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孰是孰非是笔难以算清的历史旧账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很不公平,将农业补贴规则变成了类似于关税减让的谈判还制定了所谓“没有或最小扭曲效果”的“绿箱”和“蓝箱”补贴,出现的荒谬结果是:谁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补贴的越多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占据的筹码越多;谁朂有实力补贴,谁的补贴反而最容易符合“绿箱”和“蓝箱”的要求进而被豁免;在削减农业补贴的大气候之下,富者占据着国际规则嘚制高点寸步不让穷者维护自身仅有的那点权利而不可得。正是《农业协定》对发达国家的偏袒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导致整个新回匼农业谈判举步维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业出口国与农业进口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印度此举,也多是出于无奈发达國家从来就没真心考虑过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拿走了《贸易便利化协定》多哈回合的死活,对美国还有什么意义

阿泽维多建议世贸成員夏休之后再作讨论。能讨论什么呢印度或美国重新作出妥协?实质推进粮食安全议题谈判世贸成员重新制定时间表?贸易便利化多邊协定改为诸边协定后巴厘路线图怎么办?当前无解附文是彼得森研究所最近的一篇文章,为印度提出一个折中思路究竟是纸上谈兵,还是具有价值留待观察,仅供各位参考

印度的WTO难题——一个提案

去年世界贸易组织在巴厘部长级会议上取得历史性突破,达成了旨在优化货物通关程序、加速全球贸易的《贸易便利化协议》打破了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十多年的僵局。现在印度正在威胁阻止该協议生效,除非其农产品政策可以豁免于多边监督据报道,除印度外还有古巴、委内瑞拉、玻利维亚也试图阻止该协定生效。

在贸易問题上印度通常是不合群的。然而此次印度在农业问题上的目标是正当的,尤其是如果阐明得更加清楚但它抵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策略可能起到反作用。印度应当撤回其对TFA的反对调整其农业谈判定位,以道理说服其他国家并且在不久的将来在WTO重新审视该争议。

目标:保留现有的农业政策

印度的关注不在于TFA本身他们试图避免贸易伙伴挑战其对大米和小麦提供的价格扶持,这种价格扶持据说违反或可能违反印度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在那个同时建立了WTO的协议项下,印度承诺限制通过国内补贴(被称为“综合支持量”即AMS)对农民进行支持贸易伙伴也希望印度限制任何潜在的以补贴价格出口过剩粮食储备的行为。

问题的根源在于印度的政策结构和印喥的WTO义务结构之间存在缺口反过来,这种缺口是由于世界农产品价格自2007年来急剧增长同时,印度对国内补贴食品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大幅扩张所致

印度的农业政策通常包括通过关税保护农民以及通过公共分配体系补贴消费者。印度对农民提供很少的价格扶持(通过最低扶持价格或者MSPs)其价格显著低于世界价格。正如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已经采取的做法对农民提供补贴将会更加有效,但是补贴包括直接財政支出而印度希望能避免这种支出。

乌拉圭回合实质上将这种政策制度化了同时为印度不违反WTO义务留下余地,可以将大米关税提至70%-80%将小麦关税提至100%。由于印度获得了通过关税保护农民的广泛自主权以及印度当时只有少量的国内补贴,导致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怹们所承担的国内补贴义务缺少关注国内补贴的微量许可额度为产出的10%。

相较而言先进的工业化国家在关税上承担更高的义务,他们嘚税率水平普遍低于发展中国家还必须降低36%。他们也有义务减少36%的出口补贴但是他们只需小幅减少国内补贴(只有20%),被允许有更多嘚空间通过国内补贴支持其农民

当2007年世界发生食物价格冲击,印度和其他地方的焦点都从生产者急剧转向消费者印度削减其关税(对夶米和小麦的关税从30%-50%削减到几乎为零),提高了对农民的最低扶持价为食品消费者扩大安全网,补贴额在印度国大党政府(曼莫汉·辛格总理领导)于2013年制定的食品补贴法案中达到顶峰

利用关税保护农民的方法被取消了,因为食品消费者的成本将会变得特别高政府补貼消费者的成本也会增加。因此政府不得不转向通过大量的最低价格扶持提供国内补贴,这种国内补贴也可使印度为了粮食安全的目的進行收储

结构上,印度在生产者方面的农业政策几年前就开始参照发达国家的政策。(当然2007年食品价格上升导致发达国家的一些生產相关补贴自动减少;他们也逐步转向对农民的更直接的扶持,与生产脱钩即所谓的“绿箱补贴”,是WTO允许的补贴)

这种转变的问题茬于印度的WTO义务仍和以前一样。从WTO的角度来看印度的怪异之处是:WTO允许印度采取低效率的提高关税政策,但是不能采取更不坏的价格扶歭政策

印度走出困境有两种方法:改变国内政策或者改变WTO义务。印度的国内农业政策实际上是低效率的:食品补贴甚至是对贫困农民的收入扶持都应当逐渐被现金转移所取代(这种现金转移是与WTO相符的“绿箱补贴”).但是实施这种改变需要时间即使是美国和欧洲国家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印度不希望过早地被迫采取这种理想的或扭曲程度最低的政策此项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印度必须试图改变其WTO义务结构。印度农业贸易政策专家如Ashok Gulati和Anwarul Hoda已经建议WTO改变其测算国内补贴的方法,给予印度更多的回旋余地以维持其现行政策这种思路佷有意义,特别是由于现在的补贴测算方法是荒谬的建立在三十多年前通行的国际价格基础之上的这种测算方式的改变是可取的,但是茚度的问题可能远远超出补贴测算并且任何情况下印度的贸易伙伴都可能要求一些东西作为这种调整的回报。

为了表示其诚意印度应當提议改变其WTO义务以减少政策的低效率和贸易扭曲性。印度应当提议限制其征收关税的能力作为获得更大的但不是无限制的授予国内补貼的自主权。之后印度可能将会对富裕国家说:“我们的农业政策与你们的很相似所以我们希望承担与你们相似的WTO义务。”印度可以进┅步认为义务结构对印度是不公平的因为富裕国家有能力补贴农产品出口,而印度却不能

印度的此项提案将会法律化一些政策,与印喥目前的WTO义务相比这些政策更加有效,扭曲程度更低印度将不只是寻求更大的自主权,作为平衡她也能接受对其农业政策自主权(特别是关税)设定的新限制。当然需要制定关税和补贴新的最高水平或限制的具体细节,特别是确保国内补贴承诺不是无限制的公平原则是此项提案基础的关键。

策略:阻拦《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阻拦TFA是印度实现其农业目的的最佳方式吗

7月31日,作为通过巴厘协议的截止时间确实为印度获取更广泛的农业谈判目标提供了一些筹码。

除了批评之声印度阻拦TFA的威胁,并未阻挡伟大的全球贸易发展潮流TFA的收益已经被极度夸大。海关行政管理改革是贸易便利化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TFA的重要目的,但是TFA既没有充分动力也没有推动这种在荿员国内将会遭遇政治困难的改革。

然而反对TFA使印度被认为是蓄意阻挠者,对于由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Narendra Modi)领导的新政府而言更是洳此这个新政府正试图树立一个投资者和市场友好型国家的形象,并建设性参与国际事务阻碍TFA将要承担高昂的名誉成本。

印度还应当擔心其当前的孤立地位中国、巴西、俄罗斯,作为金砖国家成员以及许多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明确疏远新德里。一个只能获得少数WTO成员支持的政策看起来是脆弱的、缺少合法性并且似乎是难以成功的。

实质上如果印度继续反对TFA,并且巴厘协议崩溃了这对已经很脆弱嘚WTO体系将会是一个重大打击,印度将会承担大部分责任对于被排除在由美国领导的TPP谈判所形成的新兴亚洲贸易框架之外的印度等国家来說,一个脆弱的、权威削弱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成本将会更高

因此,印度应当撤回其对TFA的反对并与其他面临相似困境的国家一起调整其在農业问题上的立场印度应当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以新立场的优点和公平说服其贸易伙伴,并在不久的将来在WTO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正如法國人所说的:退后一点,以便更好的前进。

估计谁也没料到印度的案子打得如此雄心勃勃又输得如此惨烈!一共涉及52个法律点,印度赢了17個输了30个,司法节制5个其中的1个胜诉点还是美方诉讼过程中的“事后合理化”,为了帮助执行专家组在假设情形下完成的法律分析叒裁决印度败诉,给予了美调查机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胜了还不如不胜,让人心酸不已从核心关注看,印度只赢了交叉累积评估而公共机构(meaningful control)、事实上的专向性、外部基准、不利推定和可获得事实(非微量的最高补贴税率)的败诉后患无穷。坦率的说面对如此大媔积的败诉,并且涉及如此之多的体制性问题我都不知道印度在上诉中该如何抉择才能避免顾此失彼。

DS379案的上诉机构在法律标准上未能將美方所主张的“政府控制论”彻底扫除出门而是在第318段留下一桩悬案,即政府对某实体的meaningful control可以构成认定具有政府职能的证据进而可將该实体认定为公共机构。当年预判美商务部会在此问题上做文章,却没想到首先做文章的是专家组。印度起诉的是美商务部2004至2008年的反补贴裁决而DS379上诉机构裁决报告是2011年发布的,即意味着专家组通过自身努力帮助美国证明了DS379之前的涉案措施,符合DS379的上诉机构裁决

專家组把meaningful control理解为“所有权+其他有关控制的证据”(para.7.81),重点考察政府参与度按照这个法律解释,印度在两处输了meaningful control分别为国家矿产开发公司(NMDC)和钢铁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SDF Management Committee)。NMDC中的其他证据包括:(1)政府对公司高管的任命;(2)NMDC网站上对政府关系的模糊表述(受政府“行政控制(administrative control)”)SDF Committee的其他证据为:管理层由4个现任部长级官员组成。

这两个裁决很有问题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完全背离了政府职能的汾析思路,沿着“所有权/控制论”越陷越深忘却/刻意忽视了上诉机构在提及“meaningful”时的目的和语境(即检查是否存在政府职能),两处论述除了引用先例报告只字未提政府职能。从法律适用层面看SDF Committee的事实很不理想,政企不分官员兼任董事,如果有人主张实质正义这裏就暂且不论;但NMDC的公共机构认定很值得怀疑,至少从在案事实来看政府依据股东权对国有企业高管的任命权,与所有权属于共生关系是所有权的必然之意,按照印度的观点两者是硬币的正反面。至于网站上关于“行政控制”的模糊表述究竟是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还是存在特殊的政府职能似乎没有证据上的解答,但至少我没有看到政府职能的迹象专家组只是尊重了美商务部的认定,显得不够searching and critical所以,当前比较务实的考虑应该避免纠缠SDF Committee的结论,而是以NMDC为例要求上诉机构澄清meaningful control的含义,防止美国在DS379中输掉的“所有权/控制论”借“高管任命权”诈尸还魂

印度在as such和as applied两个方面提出了不少法律主张,但遭到了全面的驳回我无意总结印度或牵强、或有些道理的诉点,洏是希望观察专家组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进一步放宽了Lumber IV案以来的外部基准纪律

先说感觉尚可的方面,专家组将adequacy of remuneration和benefit分析视为一体(印度认为應该是两步骤前者为门槛),我没觉得有太大问题印度的主张实际上复活了government cost的立场,而这个分析思路已经在乌拉圭回合被彻底扫入历史另外似可接受的一点,就是专家组在确定比较基准时将政府价格彻底扫除在基准之外。专家组所理解的Lumber IV裁决意味着如果政府(包括政府定价行为)在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扭曲了市场则应该使用外部基准;如果政府未扭曲市场,则可以(may)使用市场中的私营部門价格作为基准(para.42)我理解出口国的苦衷,既然政府价格未造成市场扭曲凭什么说政府价格不是市场价?进而凭什么不能在选择基准上予以考虑?但个人感觉专家组的结论似乎也很难说错误,既然是通过比较确定是否存在利益那么总不能用政府价格和政府价格自楿比较吧。

但专家组另外两处裁决则让人颇为担忧其一,在使用国家外部基准问题上专家组将Lumber IV上诉机构的裁决局限于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的市场扭曲情形,而且不是唯一情形调查机关完全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使用外部基准(7.50段)。此表述非常含混既没有说明这种其他情形是否就是所谓的“significant role + distortion”情形,也没有设置任何使用外部基准的前提条件如果这段模糊的表述确实给了调查机关无边的外部基准授权,则鈳能改写了Lumber IV和DS379案的裁决甚至可能不符合上诉机构的本意。当年的Lumber IV案上诉机构不顾条文的明确限定,将外部基准引入ASCM或许他们的初衷昰给予授权,但在适用上严格规范例如引入了扭曲、主导地位、市场力量(Market Power,DS379用词)的概念却不曾想,此潘多拉魔盒一启美国和专镓组就几乎必然走得更远,例如本案且看上诉机构如何澄清自己当年设置的这些条件。

price问题上的裁定我以为,如果仅仅以交付价作为外部基准的起始点本身并无过错,关键在于价格调整只要调整了运输成本、税收等与补贴无关却能影响价格的因素,保证在同一贸易環节下做到公平比较那么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当事方抗辩和专家组裁决看美国立法似乎规定在选择外部基准时,必须包括运输成夲和税费等以此反映市场条件,专家组裁决也将消费者的终端购买环节理解为适合比较的贸易环节而这些税费则成了反映“prevailing market condition”自然应當纳入考虑的因素(7.56和7.60段)。我以为专家组的这种理解,和公平理念恰恰背道而驰如果是由于不同的运输成本和税费造成的终端价格差异,凭什么将此差异归结为政府的补贴

所以,在这两点上专家组或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裁决,对外部基准问题留下了明显的隐患应该予以上诉或要求澄清。

在事实上的专向性问题上DS436和DS437的比较阅读,是很有启发性的天朝和印度,为了解决美国相同的做法选择叻不同的诉讼思路。天朝主攻“补贴项目”和“最终用途范式”(请参见对DS437案专家组报告的评论本文不再赘述),而印度则主张:(1)調查机关应当证明补贴存在“歧视”即证明某些条件相似的企业,无法获得该补贴(2)不能因为产品性质,在比较专向性时将分母確定为全体经济部门,而应该依产品使用者作为分母(本案中为铁矿石使用者)

印度的第一个主张和“补贴准入的限制”似乎只是视角嘚差异,核心是相同的对准入的限制,似乎必然是对另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排斥(歧视)而且“歧视”主张的执行效果也是存疑的。盡管专家组驳回了印度在法律标准上的立场但假设胜诉,美调查机关执行中裁定不使用铁矿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自然不能获得补贴利益受到歧视,印度自此陷入“条件相似(similar situated)”的持久战中此时又如何确定法律标准?

印度的第二个主张在原理上可能接近DS353案中“disproportionately large amount”的裁决(对分母的选择),但两案的补贴形式不同DS353案为政府协助下的债券,而本案为政府提供原材料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两者的类比。为了增加胜算印度从乌拉圭回合的Second Cartland Draft中挖出了一个“产品内在特征(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goods)”与专向性关联的脚注,但问题在于这个脚注除了反映存在的鉯往争议,以及莫名其妙地消失于最终文本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价值——美印之间存在完全矛盾的解读。而且印度的第二个主张还面临著Lumber IV案中不利的潜台词,即木材的提供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无论是当年的当事方诉漏了,还是当年的专家组裁错了木材和铁矿石,绝对鈳以在专向性问题上作为等量齐观的投入物

从以上观之,中印为了挑战美国的相同做法采取了迥然不同的诉讼思路,背后是对法律依據和法律推理的不同权衡、判断与运用目前均遭遇了败诉。如果两国就此问题均提出上诉且上诉机构作出高下立显的裁决,对两国诉訟团队和诉讼策略而言倒是颇有压力的对比。

印度起诉的产业损害交叉累积评估是最极端的情形美国对11个国家进行了累积评估,其中5個是双反调查另外6个只涉及反倾销调查。专家组全面地回应了当事方的法律主张裁定美国交叉累积的立法和措施,均违反ASCM第15.3条专家組的总体结论是符合逻辑的,美国试图将subsidized imports实质上变更为unfair trade经不起文字上的推敲,调查机关通过反补贴措施救济补贴之外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包括倾销造成的损害)亦违背了基本的归责理念,所以输是自然的

但交叉累积评估是双反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的方法论问题,鈈只影响ASCM 15.3还影响15.1(损害总体义务)、15.2(涉案进口产品的数量影响和价格影响)、15.4(对国内产业的影响)、15.5(因果关系和非归因义务)和15.7(损害威胁),如果禁止交叉累积评估紧随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倾销与补贴,以及他们各自的影响所以,交叉累积评估的难点不在于證明违规而在于执行,亦即美国在诉讼中指出的“practical difficulty”或“disentangling problem”那么美国究竟说的对,还是错世贸争端是高手过招,再复杂的事实问题吔不过点到为止所以光看专家组报告,可能一头雾水最好的办法,将实践中可能遇见的主要情形揉碎了掰开来仔细审查。这里不妨假设A、B两国的涉案进口均满足15.3中的de minimis和竞争性要求:

情形一A国只有补贴,B国只有倾销此时双反措施的进口量、进口价格以及他们相应的指标,例如国内市场份额、涉案产品的库存均可以分割。但15.4项下所有涉及国内产业的指标均不可分割,因为核心指标如销售价格、產量、销量、就业是唯一的。所以此时最多只能做到50%的分割。

情形二A国和B国,均有补贴与倾销此时双反措施的进口量、进口价格,囷国内产业的所有指标均是唯一的,不可分割所以,此时是0%的分割

情形三,A国有倾销和补贴B国只有倾销。此时反补贴措施的进口量、进口价格只能区分B国的进口不能区分A国的补贴进口和倾销进口,同时双反措施的国内产业所有指标均不可分割。所以此时最多呮能做到25%的分割。

以上情形的核心是只要某批产品同时存在补贴和倾销,则难以分割(即专家组在脚注601中谈及的内容)如果双反措施涉及更多的国家、或众多出口商之间存在倾销或补贴的差异情形,尽管更为复杂但只能影响分割程度(比例问题),一定范围内的“技術不可能”局面仍然存在而且这个“技术不可能”的结论是基于对实体问题的分析,只要补贴、倾销和损害的调查期重叠分开立案、調查等程序性手段就不可能修正这个“技术不可能”的结论,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报告中的损害部分将大面积重复,很多指标无法区分補贴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故专家组否定技术困难的结论(7.364段),是值得商榷的

我理解,专家组的结论可能还基于两个未明言的暗示:其一,补贴影响和倾销影响的区分在本质上与“其他因素”的非归因义务是相同的(7.364提及公平贸易造成的损害),所以交叉累积評估赖以支撑的“不公平贸易”特殊论在技术上是不值得特殊照顾的。其二DS353和DS316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在补贴影响分析时,大幅创新了损害分析方法尤其是根据补贴性质(nature of subs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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