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土地成包出去承包时间为长期农村土地确权时间确在谁的名下

“代耕”“代种”诱发农地纠纷需重视
日07:46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代耕”“代种”诱发农地纠纷需重视
  土地“代耕”“代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同村乡里或本家亲戚之间,如果纠纷解决不好,对于当事人甚至全村的和谐稳定都是一个潜在威胁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葛东升王慰
  当前,由“代耕”“代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此类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成为农村地区一个不稳定因素。
  前不久,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人民政府对检察机关根据一起“一亩六分地”抗诉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积极回应,首次对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规范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摸底调查,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关系,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打好基础。姜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士林表示,这项工作将实现农户家庭成员界定、位置界定、面积界定、用地性质界定“四个清楚”,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另外,还将大力推动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构建区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1.6亩土地引发纠纷
  1998年,原姜堰市(姜堰区前身)官庄镇东华村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5.1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后,由于乡镇合并,东华村并入沈高镇华扬村。
  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5.1亩地中的1.6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江苏省开始免征农业税,并对种地农民给予补贴。同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以户为单位制作《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以便发放补贴,核查中,将上述1.6亩土地登记在吴茂荣名下。
  2010年11月,吴爱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1.6亩土地。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登记时,吴爱凤并没有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吴爱凤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此案中,吴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此可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沈高镇人民政府并无登记的职能,其《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所载内容既不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土地达成合意,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判决不当。
  经姜堰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1.6亩给吴爱凤。此案于当年年底执行完毕。
  农村土地纠纷增多
  据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仅以姜堰区沈高镇为例,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这种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代耕”现象涉及50余户。“限于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承包流转不规范的危害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对于社会来说,土地维系着农村的稳定。”承办检察官陈莉说,2013年12月,姜堰区检察院向沈高镇人民政府、华扬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积极做好矛盾调处工作,消除纠纷隐患。目前,沈高镇已经做好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规范登记工作。
  记者采访发现,土地“代耕”“代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同村乡里或本家亲戚之间,如果纠纷解决不好,对于当事人甚至全村的和谐稳定都是一个潜在威胁,而且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案件进入诉讼后时间跨度长,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较少,不利于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农村工作的开展。
  据了解,在税改前,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甚微,许多人纷纷选择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不足以耕田种植,于是出现大量的田地抛荒,有关政府部门于是鼓励外出打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给他人耕种。税改后,不仅农业税减免,而且国家为鼓励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以作奖励。农业收成好,粮价上涨,使得农民感觉到种地挣钱,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纷纷开始要回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不愿意退还,由此引发的纠纷在近几年持续增多。
  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致使土地流转中的失范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代耕”“代种”只有口头约定,即使有流转协议的,也是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发包方进行备案。再加上各乡镇在登记土地承包情况时,未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
  明确权利化解纠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当地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处理不慎极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解决好这类纠纷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依法审判,更要依靠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完善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矛盾。
  检察官建议,首先要完善规范二轮承包。对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登记底册,对现有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和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记载错误的予以纠正。在将来的土地承包情况调查中,进一步细化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登记中注重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做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现状了解全面。
  另外,要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宣传、走访方式,及时告知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鼓励农户树立法律意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还要建立多元化的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土地流转纠纷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应合理分流纠纷,及时调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在有效发挥法律救济渠道的同时,还应积极探寻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以利于矛盾的根本解决,力争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同时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监督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新的政策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在农民法律意识尚为欠缺的现实环境下,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必须承担起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有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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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0-31 08:46
代耕代种土地14年国家征用引发权属争议
法院判决:土地承包权未流转,仍应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 (金永南
金雷) 8月11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通州法院于6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代耕代种而转移,原审两被告应返还原审原告代耕代种十四年之久的土地2亩。
  严某某、严某、王某某系同组村民。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所有的2.36亩土地发包给王某某户承包耕种。1998年,王某某将其中的2亩田交由严某某、严某各耕种一亩。耕种期间,承包土地的农业费税的上缴及土地政策补贴款的领取都是由严某某、严某负责。2010年下半年,因通富路北延225线道路建设,需征用涉案地块的部分土地。目前道路建设已规划到位,但还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涉案地块除严某某有0.1亩左右油菜地待收割外,其他土地空置,待征地之用。2010年秋,王某某准备收回承包土地,遭严某某、严某拒绝。经所在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村干部数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王某某向通州法院诉称:1997年因需长期外出照顾子女,于1998年口头约定将该2亩田交由严某某、严某家各代种一亩,代耕期间由严某某、严某交纳相关税费并享受有关政策补贴。现欲收回承包地,但遭两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严某某、严某各退还耕地1亩。
  被告严某某、严某则辩称,案涉2亩责任田已被国家征用,不存在交还耕地的问题。被告耕种涉案土地是因当时该地抛荒,而由村委会安排、当时的村干部做被告工作,被告才在1998年5月起开垦、耕种的。此后,涉案土地的农业费税交纳义务及领取承包土地补助款的权利都由被告负担、享有,对此有《1999年农民负担计算归户表》、《2002农民承担税费及劳务归户计算表》、《一折通》等证据佐证,且原告从无异议。现原告要求收回承包地是想获取国家征地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涉案的2亩地在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经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王某某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年,该事实有政府于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在承包期限内由于王某某户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放弃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而由严某某、严某实际耕种,耕种期间由严某某、严某负责交纳相关费税、领取相关补偿。但该耕种及交纳费税、获取补偿的行为不能视为王某某与发包方终止或解除承包合同,严某某、严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订立新的承包合同。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当然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涉案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王某某户所有。严某某、严某抗辩认为,涉案地块已被国家作为建设用地征用,标的物不存在,故不存在返还之说。经查,该地块目前仍处于为征用做准备的阶段,土地权属未变,仍可以返还。综上,本院确认涉案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王某某,严某某、严某拒不交还涉案地块无法律依据。遂判决严某某、严某将2亩土地交还王某某耕种。
  宣判后,严某某、严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该案的通州法院平潮法庭法官金雷介绍,近年来,人民法庭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明显增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调整后,不仅取消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税费,而且给土地承包者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导致了农民从“抛荒”到“争地”观念的转变;二是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可能给土地承包者带来较大收益,这些可能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土地观念增强;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由于大多数农民囿于文化程度及法律知识之限,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许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未办理同意或备案手续。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实际流转,但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埋下纠纷隐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由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王某某也领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其应当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两被告提供的《1999年农民负担计算归户表》、《2002农民承担税费及劳务归户计算表》不是承包经营权合同,只能证明农民负担情况,而农民负担与其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代耕代种同样产生代耕代种人承担相应土地负担的情况。故本案两被告应将2亩土地返还原告耕种。
发表于:16-10-31 08:47
耕地交他人代种
本人依然享有承包权
nctudi.com 来源:山西农民报(太原) 时间: 09:22:42
(原标题:耕地交他人代种
本人依然享有承包权)
编者按:土地被称为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我省农民工人数占全省农村劳动从业人员比重多年维持在30%以上,闲置的土地流转、撂荒或被他人耕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发生在浮山县的这起案件,或可给大家带来一些提示。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系浮山县米家垣乡西马村委会村民,1995年与被告西马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西马村委会土地28亩。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50年(自日至日止),且日李某取得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
2004年原告李某外出务工,将自己承包的28亩土地交给时任村支书的高某代种。2015年李某年事已高,回到家乡养老,发现其原来让村支书高某代种的土地已被他人耕种。李某向其索要耕地,耕种户都说是村委会分包给他们的,与原告李某无关,不予退还。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被告西马村委会不予处理和返还。
最后协商未果,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西马村委会返还土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粮食直接补贴证,证明原告一直在领取粮食补助等。
在庭审答辩中,被告西马村委会辩称2004年原告外出务工前已将土地交给时任村支书高某,并未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村集体也未向其他农户发包。高某自称已于2005年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时,经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告的承包地分给该村其他村民,无法向原告返还承包土地。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
今年1月13日法院经过审理下达判决书。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属于西马村委会集体成员,有权承包集体内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1995年原告与西马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但原告在2004年将土地交于高某代种,高某当时任西马村支部书记,不是西马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要交回土地,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马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依然存在和有效。至于村原书记高某自称的在2005年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经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把原告名下耕地分配给了其他村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的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三款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原村支书高某分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被告西马村委会将原告李某的土地分包给其他村民。李某的土地承包权依然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本案中,高某自称的土地收回并发包给他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应当在当前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依法为原告李某进行确权。马云龙
发表于:16-10-31 08:47
农村土地确权中代耕代种的情况怎么确权?
日 09:42点击量:1444
[导读]农村土地确权中代耕代种的情况怎么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中代耕代种的情况怎么确权?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发表于:16-11-01 18:51
发表于:16-11-06 09:45
海之声助听器,全国逾110家直营中心,中国听力连锁行业领航者。
发表于:16-11-12 15:32
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也不要争,我东西租给你或借给你用不代表就是你的了
发表于:16-11-15 13:24
海之声听力提醒您:
关注听觉健康,定期听力复查,远离噪声环境。
发表于:16-11-18 11:22
被系统删除于: 13:57:29
发表于:16-11-21 10:24
被系统删除于: 08:30:29
发表于:16-11-25 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发表于:16-11-26 15:06
被系统删除于: 08:59:28
发表于:16-11-26 15:46
被系统删除于: 11:19:48
发表于:16-11-26 18:51
被系统删除于: 11:19:48
发表于:16-11-26 19:59
被系统删除于: 11:19:48
发表于:16-11-27 00:15
都是国家的
发表于:16-11-27 18:42
被 随性而存知命无忧 删除于: 10:11:48
发表于:16-11-30 17:41
被系统删除于: 10:16:45
发表于:16-12-03 22:12
该是你的还是你的,道理在那
发表于:16-12-10 09:19
我只知道30年不变,下次重新变更是在日。
发表于:16-12-16 05:58
耕者有其田,天下人的天下
发表于:16-12-16 10:14
发表于:16-12-22 11:38
我只知道“代”就是代,就不是你的,回答完毕。
发表于:16-12-25 20:46
发表于:17-01-12 23:19
应该按事实来定
发表于:17-01-13 08:30
发表于:17-01-14 15:27
发表于:17-02-18 08:20
现在好多外地人来六合这边包地,好像还没有出现这种状况
发表于:17-02-20 09:15
发表于:17-02-20 09:19
发表于:17-02-21 09:31
发表于:17-02-27 10:36
这个问题确实很扯皮!当初代耕代种,很多一部分农民是因为觉得种地不划算才让给亲戚或者村民的,因为当时粮价非常便宜并且要交很多税!能坚持种地的都是没什么本事或者手艺的传统农民!当时国家的政策就是农村支援城市,农民的日子不好过!后来国家慢慢开始反补农民,相继出台一系列诸如免征税费,保证粮价,补贴有地农民的政策!好多不种地的农民又眼红了,不需要交税了每年还能拿点,地要回来即使没时间而不种荒废还能拿点补助!其实我想说这对真正的种地农民很不公平!对曾经替人交税费的农民就是个打击!影响人家积极性,土地被要回去了,自己收入少了,生活更加困难!大批承包土地又没资本!受罪永远是自己,难道老实人就该受欺负么?我觉得法律应该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不允许给那些投机偷懒的假农民要回去!
发表于:17-04-07 12:42
按这种逻辑房子租给人家住 时间长了 房子就归租房人所有了
发表于:17-04-10 00:26
我们的生活,总有太多的无奈和遗憾,而最大的无奈不是无法改变。无力改变,是失去了改变的想法。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固执的坚持了不该坚持的,轻易的放弃了不该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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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2013年,国家农业部将新疆昌吉市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试点县市之一,并于2014年进行了相关工作;2015年,昌吉市在全部7个农业乡镇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其中已先行先试的佃坝镇全面开展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如何操作,对各级管理部门将带来什么影响,先期试点的农民对土地确权有何看法?本报记者走进昌吉市,进行了走访。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冬妹 通讯员卢敏报道)
让土地活起来
5月18日,记者见到了昌吉市农经局土地科科长马晓颖,她告诉记者,2014年12月,佃坝镇佃坝村一、三片区完成了土地确权的测绘阶段,只待全疆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的发放。今年昌吉市委一号文件启动了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是其中的重点工作。2015年,昌吉市拿出800万元资金,600万元用于7个农业乡镇土地确权试点费用,200万元将用于昌吉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佃坝镇、三工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对当年有流转意向的,村委会要及时将流转信息上报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凡土地流转三年以上的合同都要经产权交易中心备案。”马晓颖说。
根据去年的试点经验,昌吉市编制了《昌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在稳定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四荒”使用权。工作方案明确,土地确权是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规范和完善,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昌吉市将土地确权按照宣传准备、调查摸底、清查核实、测绘公示、登记颁证和总结验收6个阶段实施,印制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介绍土地确权的目的、重要性。按要求各行政村成立确权工作监督组,村下属片区成立确权登记实施组,乡镇指导组给每个村配备三名指导人员指导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
根据新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凡属于二轮承包时由于政策性多让出的遮阴带、界埂,预留的林、渠、路等面积,没有进行‘互换并地’的,只登记家庭承包面积,多余面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进行‘互换并地’或‘股份合作’的,也应将多余面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是否收取承包费及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马晓颖告诉记者,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农民承包土地经集体同意后可转包土地给种田能手,但强调土地不准买卖、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或者非农用地;2003年国家土地承包法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只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本次土地确权颁证,放活经营权,发放土地经营权证,可进行流转和抵押,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越来越灵活。
目前昌吉市佃坝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正在筹建中(装修工作即将完工),走进一楼大厅,正中间一溜柜台标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字样,正上方分别挂着“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权”“设施农用地”“宅基地”等标识牌。佃坝镇副镇长王超近来一直忙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他告诉记者,佃坝镇是昌吉市综合产权改革试点的两个乡镇之一,镇政府分别从镇经济办、农经站、水管站等7个对应部门抽调了7个人,组成了这个产权交易中心,目前正在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应于此,佃坝镇每个村都设立了村级服务站,要求只要流转土地必须按照2009年昌吉市统一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
今年佃坝镇农村综合产权改革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养殖业用地、温室大棚以及保鲜库的确权。其中水权确权最重要的部分是机井,即地下水开采的改革,通过限电和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区别水价,高处每亩额定用量的用水将收取高价;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水权是随之一并流转。
王超坦言,土地确权工作本身容易操作,但仍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厘清确认,如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未按时参与后来补办承包经营权证的;1998年以后的新增人口,按政策不符合分地条件也分了土地的;户主自然死亡的需要变更户主,或者当时存在几户人同办一个承包经营权证的,现在需要重新确认户主或者地块。
“土地确权颁证是促进土地流转、化解矛盾,特别是能拿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估计今后能增加农民的贷款额度。”王超说,前几天国民村镇银行和信用社已经表态,由银行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权证的抵押额度,“具体操作如何搞,还要等待。”
老百姓心里有底了
相较于外界的纷纷猜测,去年试点的佃坝村显得平静无波。被问及看法时,佃坝村三片区区长张新明说:“(土地确权)肯定比原来好得多!原先七八处土地,现在整合成一两处,纠纷少了,节省时间。确权后知道现在种的地就是自己的,大家心里有谱了!”
记者了解到,2011年—2013年,昌吉市对农村耕地进行了土地整合工作,紧接着进行的土地确权试点,就是在土地整合后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也受到百姓拥护。作为实际操作者,张新明说,土地测量确认中存在有地但土地证漏填、土地共有人填报不清,都需要重新核实确认。
张新明全家4口人有25亩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有4亩差地,所以实际耕种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原先他还怕差地改造好后被拿走,但现在多出的地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他也放心了。
佃坝村一片区区长刘翠英说:“听说土地证能拿来抵押贷款,村民很高兴。土地测量时,外出的十几户农民天天待在村里等着量地。”刘翠英家有16亩地,一年用五户联保的方式贷款5万元,每年都能按时还上,在信贷部门信誉度很好,但对于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是很欢迎,她说:“以后如果增添农机具什么的,也可以多贷些!”
一片区村民卢洪亮家里正盖房子,他家有12亩地,除了种地,他还是本地制种瓜的劳务经纪人,联系企业和农民签合同,春天发种子,秋天回收产品。对于土地确权颁证,他表示,只要发的证内容准确就行了,因为本片区人均只有4亩耕地,土地流转很少。
50岁的王玉珍和丈夫杨先荣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有12亩地,又以每亩400元的价格种了同村的400亩地。“我家的大马力拖拉机给人耕地,欠的机耕费多了,别人就把地给我家种个一年两年的。”王玉珍告诉记者,因为是本村的,这些地都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合同。而外面的人流转土地的价格则从500多元到1000元不等,今年村集体发包的土地价格是每亩570元。
“土地确权后有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遇上征地,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会再起争议;承包权是我的了,如果不想种了,我可以抵押,或者包出去换个东西什么的,换个宝马最好!”爽朗的王玉珍开了个玩笑。对于土地确权后,土地流转公开可能引起的价格上涨,王玉珍说,只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也会考虑包地。
王玉珍夫妻只有一个儿子,在民航系统工作,今年他家按惯例种了14亩大葵、9亩制种瓜。“不知道该种什么,市场行情变得太快”,丈夫杨先荣说,“过两年干不动了,土地早晚要流转出去。”从谈话中记者得知,这个片区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出去打工了,务农的40多岁就算年轻的,今后谁来种地,估计只能靠土地流转来解决了。而土地确权颁证的推行,无疑为村民吃了颗“定心丸”。
马建东是昌吉市森之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长,合作社是2012年成立的,现在有62户社员,以二轮承包地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作价入股合作社,目前合作社经营了1800亩土地。社员除了分红,还能自愿在合作社务工拿工资。马建东说,对于合作社而言,土地确权的年限更重要,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合同都签到了2027年,对于苗木产业而言,周期一般都不能低于10年。另外,他对于土地经营权证的抵押贷款功能也颇有期待:“现在资金紧缺,以合作社名义只能贷到200万元,如果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提高贷款额度,那就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
[责任编辑:实习生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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