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办居住证流程的续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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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身份证异地办理新政2017:外地人申请无需居住证日 11:14环球网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按照公安部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原标题:沪异地换补领身份证新政:需完成实有人口登记)
  新政2017:外地人申请无需居住证 按照公安部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上海警方今天上午推出进一步便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措施。新举措扩大了申请受理范围,以前申请人需要有上海市居住证,现在只要在实有人口登记系统中有过登记即可以办理,受益面更广,也会促进实有人口登记工作。
  据警方介绍,7月1日起,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只要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了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本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全国范围何时全面实施?
  2017年7月全国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身份证异地办理将极大方便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那么这项惠民措施何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去年11月份,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答记者问时透露,公安部已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为何要等到2017年7月才能全国实施?黄明指出,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个过程。由于中国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同,还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必须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确保安全可靠。
  收费标准是多少?
  申领、换领二代身份证需20元
  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多少钱?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规定,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发证时限是多长?
  部分地方缩短发证时限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据了解,河北、天津等部分地区缩短了发证时限。按照河北的规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天津明确,异地办证和天津市民享受同城待遇,办理手续后在20个工作日后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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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上海居住证续办手续有哪些流程?
你好,上海《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签注时限是每年签注一次。1、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2、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相关内容链接:1、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2、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3)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5)应当注销的情形。
其他回答(共2条)
《上海市居住证》遗失后,外地人才应当向原受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的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依据《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予以办理。补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挂失《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受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可先进行电话挂失,再进行书面挂失;也可直接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应当填写和提交书面挂失登记表,出示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二、补办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可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当场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补办应当提交补办申请和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持证人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3.到最近一次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
必须挂靠公司办理,不然到一些照相馆或者社区办理的都是属于临时居住证,每半年需要持证续有效期去续办手续,还是有点麻烦,长期的话比较方便
产权产证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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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居住证管理出新规啦!  明年元旦起施行!  想在魔都办居住证的一定要看看哦!  可以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向上滑动阅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已经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相关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持证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后来你成为牧民 赶来云海繁星  脚旁驮岁月的白驹  将漫生春草嚼咀  当你站于隆冬爱河边 俯身朝下望去  有人破冰做你 一生倒影  你会凝视他 如同另个自己  直到你的热泪都化作潮汐 爱即永恒汛期  最终你所历风雪 开遍梅花鹿背脊  落日坠成腕上胎记  来世便凭此再遇  当你仍是虔诚滋养着 参天铁树的泥  有人做撼动你 一生马蹄  你会信奉他 如同整个奇迹  直到悬河千言汇入那句——  “爱你是我的壮举。”    知道这么多小米粒似的字范儿星人看着累,  范儿替大家浏览一遍,然后,  敲黑板,划重点啦~  主要有三点:    1.未对积分体系、程序做调整  据了解,  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  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  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  可以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2.明确居住登记有效期1年  该办法共35条,  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  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  逾期须重新办理。  其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需登记满半年才可以办理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上海的居住证作用可大了,  居住证转户口、入学、异地中考高考、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拍沪牌、  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等都是离不开它的。  如果你等到要用的时候才去办理,  基本上已经来不及了&&    那么问题来了,  大上海的居住证怎么办理呢?  『 办理指南』往下看~    01  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02  办理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包括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和就业相关证明。  其中,就业证明包括:  ①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②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几个注意事项与问题:  1、申请表可以到办理地点直接打印。  2、所有涉及到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同时准备一份复印件。  3、办理居住证需要一年之内累计缴纳6个月的社保记录,不要求连续;但是办理当月社保必须是正常缴纳的状态,补缴的社保不计算在累计的月数内。社保证明可以到办理地点直接打印。    4、关于合法居住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需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5、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房东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编码页+基本信息页;  ③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④租客申请人备案人的第二代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6、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注意啦:  在所有材料中,大多数在沪就业人员去办理居住证时需要带的是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申请表、社保缴费清单都可以到办理点打印。房东一定要约上,需要他签字,并且必须是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  注:如果是以上规定中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则需按规定准备其他办理材料。  03  办理流程  首先,除了文件准备外,还需要在小区居委会/村委会录入个人信息,证明的确是在这个小区/村居住。    正式进入办理流程:  1、提前咨询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上班时间,可以提前过去进行排队,以免长时间的等待。到了之后叫号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2、填写“房屋备案申请书”;  ①填写“备案申请书”,填完之后房东承租人双方确认签字;  ②工作人员会向你收取相关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房东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房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③工作人员依次查验原件,并将在系统台录入相关信息。    3、然后找到事务中心大厅的自助社保打印和查询设备,扫描身份证,选择打印社保缴费记录。同时打印一份房屋租赁备案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社保证明有两个要求:  ①至少6个月;  ②一定要到最新的缴费日期。  4、然后就可以重新叫号办理居住证了;  提交文件材料,材料都没问题后会给你一张居住证申请表进行填写。一般会有申请表的填写参考模板,有不明白的地方问工作人员。  5、签字、拍照、确认,然后就搞定啦~    不过大部分人,了解居住证的作用后,  办理了居住证。  可是上海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年,  逾期不续签,等于无效!    从日起,  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比对,  只要持证人的实际居住地与已登记居住地址一致,  且在沪合法就业,符合签注条件的,  就可以实行系统后台自动签注,  其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将会自动延长一年。    拨打962222服务热线电话  就可以查询自己是否续签成功啦!  所以,你的居住证办了吗?  上海宁请自动忽略不许拉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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