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是不是三个月,工资是不是很低

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工资5000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李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不同意B公司的方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李某认为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的试用期最多只能两个月,而B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此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6000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实质性审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B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B公司将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的做法于法无据,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现在我们大部分公司和员工所签订之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年至三年内合同期限,所以我们一定要知道试用期只能是两个月或两个月以内才合法。

  劳动者勿入试用工资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维护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武器,这条法规已经为众多劳动者熟知,但是部分劳动者对它的解读还存在一定误区,既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是否自然约定为试用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呢,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到底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相似案件同仲裁 仲裁结果两重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部门连续接到两起相似的劳动纠纷,均涉及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工资关系问题。

  当事人之一张某与所在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的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期工资数额为12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后工资数额。

  张某在公司工作到2010年7月30日,期间张某领到试用期工资1200元,并且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按照1200元为张某结算了2010年7月工资。

  现张某就2010年7月工资差额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20条的规定,并根据其试用期工资数额1200元,可以得出其转正后的工资数额应为1500元。张某请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工资差额300元。

  另一当事人李某与所在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的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李某在公司工作到2010年8月31日,期间李某领到试用期工资1000元,并且按照合同规定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为李某结算了2010年8月工资1500元。

  现李某就2010年7月试用期工资差额提起劳动仲裁。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80%的规定,其试用期工资数额应为1200元。现李某请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工资差额200元。

  两位当事人同时到朝阳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最后却得到了不同的仲裁结果:张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而李某则仲裁成功,其所在公司依法支付了李某2010年7月的工资差额200元。

  正确解读法规 方可依法维权

  为什么相似的劳动纠纷,会得到不同的仲裁结果呢?朝阳区仲裁机构做出了解释:案例1中双方仅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金额,但是并未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数额。根据本条的立法初衷,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数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条并未对双方转正后工资作出具体的规定。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工资并未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同时也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故公司按试用期工资数额支付张某工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中,双方分别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数额及转正后的工资数额,根据双方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数额及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公司发放给李某的试用期工资数额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故应将试用期工资的差额补齐。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任梅介绍,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有的劳动者可能已经陷入法规解读误区。部分劳动者认为通过试用期的工资可以得出转正后的工资数额。实际此条法规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而并未对试用期后工资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劳动者应走出误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该条的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

我在一个单位签订一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当时约定试用期工资2000.三个月转正工资是2200,可是到了四个月还是发试用期工资,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试用期三个月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