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初年,佛教传入中国,“因果报应”作为一种宗教思想也开始在我国古代社会上广泛传播。作为下层的老百姓因受现实迫害甚深,对现实无望,寄托于来世,这种鬼神迷信思想、因果报应观念便更易深入民心。
因而,通过社会舆论,尤其是运用因果报应学说来钳制人们的思想,维护统治,是封建统治者们的一贯伎俩。
在禁毁《金瓶梅》一事上,明清统治阶级意识到仅仅依靠从上而下的高压强制性法令,并不能将其彻底根除,于是便通过社会舆论,大力宣传淫词小说的害处,利用大众的迷信心理,借助一些文人编造各种谣言,宣传因果报应观念,使人们不敢写、不敢刻、不敢卖、不敢买、不敢读,人人自危,从而达到其禁毁目的。
下面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两方面,谈谈当时社会上流传的关于《金瓶梅》等所谓淫词小说的一些报应观念及报应故事。
在封建社会,很多人都信风水之说,认为住宅风水的好处与家业旺盛与否,有着莫大的关联,于是,有人便将淫词小说与此联系起来,如周坦然的《赖古堂藏书》中载,房宅有四十吉祥相,其中有一项就是“案头无淫书”。明代袁黄在《袁了凡四种》中称“毁一部淫书板,三百功。造一部戒淫书,百功。”
《劝毁淫书局章程》中则更是大费笔墨,极言禁淫词小说之益:“第一法得世代替缨,永享天官富贵报。第二法得生集百富及死列先班报。第三法命当显殊荣者,得庆流子孙报;命当贫贱者,得平步青云报。第四法得子孙发达,福寿绵长报。第五法得衣食充裕,功名显著报。第六法得子孙聪慧,昌大门间报。第七法福报同上。第八法福报同上。第九法得世世不生怪病,及子孙曾科甲报。第十法得清白传家,康强无病报。”
只要禁毁淫词小说,便可得如此多的福报,这样的因果报应宣传,自然能对百姓产生诱惑力和影响力,从而会自觉地去抵制淫词小说。
康棋在《郎潜纪闻》卷三中还记载了一个名为石韫玉的人,因收毁淫词小说而得魁多士的故事。梁恭辰在《劝戒近录》卷二中亦载有此事,并称自己曾从屏后窥其人,年近八十,却依然精神矍烁,如五十岁。
吴人盛称他为诸生时,家设有纸库,名为“孽海”,专门收毁淫词小说,数十年而不倦。后来,他先以魁护唱第一,继为湖南学政,后来官至山东按察使,梁恭辰认为,这果然是报施不爽。
另外,还有一种改过之善报,《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中亦有辑录,如“吴、陈二生,江南名士,古作尤工,久而不售,陈并无子。一口扶乱,吕祖降笔云:‘二君好作绮语,且镌刻行世,故受此谴,宜补过以希延嗣。’二生相戒,并焚其版。见学徒录诗,有语涉风情者,辄投之于火,纠会买淫书版即毁之。陈未几生子,吴子橙发解,官翰林。”
明清统治阶级通过舆论,宣传善有善报,鼓励民众自觉收毁淫词小说以得福报,在当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如当时地方上的一些有势力的地主和退职官僚等就积极主动地发起禁毁淫词小说的活动,“江苏绅士遂有禁毁淫书之举,计费万余金,各书坊均取具永禁切结,诚盛典也。”
在宣传写作、刊刻、买卖、阅读淫词小说会招致恶报这一方面,明清统治者们更是不遗余力,利用文人编出种种谣言,如称罗贯中因作《三国演义》而子孙三代皆哑,尺镬斋在《东西两晋演义序》中则更言语犀利地说道:“而后之作《金瓶梅》、《痴婆子》等传者,天且未尝报之,何罗氏之不幸至此极也。”
而且,在当时社会上也流传着关于《金瓶梅》作者的一则报应故事,“孝廉某,嫉严世蕃之淫放,著《金瓶梅》一书,原一时游戏之笔,不意落稿盛行,流毒无穷。孝廉负盛名,卒不第,己丑南宫已定会元矣,主司携卷寝室,挑灯朗诵,自喜得人,至晨,将填榜,则卷上点点血痕,盖鼠交其上而污之也,遂斥落,止一子在江宁开茶室,后流为丐死。”
梁恭辰在《劝戒录四编》中则记载着两个人因刻卖《金瓶梅》而招致不同的下场的事情:当时,在苏、扬两城郡的书店中,都有《金瓶梅》版,扬州版被某书贾所藏,并以此版获利甚多。有人多次劝他销毁,不听,后来在一次外出中,突然暴病,死在回家的舟上。其子闻讯赶来,却发现其父脸面已腐坏,蝇纳纷集,血水涌溢,无法入殆。而苏城版被杨氏收藏,一开始亦刊刻售卖,获利不少,但常年被病魔所困,娶妻多年也无子。后受友人点拨,速将《金瓶梅》版焚毁。自此之后,身体无病,妻也生子,家业聚起,人人称赞。
另外,还有因点演由《金瓶梅》改编的淫戏而遭报应的事件。余治在《得一录》卷十一之二载:“甲午年,本郡岳庙戏台楼屋一进,突于十一月甘一口,焚毁净尽,人咸骇然,觉神庙不应如是。及推原其故,乃前一口,鞋店演戏酬神,曾点《挑帘》、《裁衣》、《卖胭脂》等淫戏,故甘一口晚,即有此异,核并无人,只贮戏箱数只,竟不识火所自来。且台后木香亭,地至切近,而花藤丝毫无损,推独毁斯台,足见淫裹之上干神怒也。”
除了上述涉及到因果报应的社会舆论之外,现存明清两代的家训、清规、学则、乡约、会章等资料中也有不少针对淫词小说、淫曲淫戏所定的戒令。
如《蒋氏家训》,蒋伊告诫子弟:“宜戒邪淫,家中不许留畜淫书,见即焚之。”李仲麟亦教育后代子孙:“淫词小说,多演男女之秽迹,敷为才子佳人,以淫奔无耻为逸韵,以私情苟合为风流,云期雨约,摹写传神,少年阅之,未有不意荡心迷、神魂颠倒者。在作者本属子虚,在看者认为实有,遂以钻穴逾墙为美举,以六礼父命为迂阔,灭理乱伦,则淫词小说之为祸烈也。……有司者正其士民,有家者闲其子弟,于此等淫词,严行禁毁。”
道光十七年十月,周桌宪在苏州城陛庙召集当地书业堂、三味堂等六十五家书坊,拈香立誓,以行业公会为枷锁,立《各书坊禁淫书约》,以求堵塞小说的印届口发行渠道。
《翼化堂条约》中所列永禁淫戏目单亦有《葡萄架》、《挑帘裁衣》等戏文,如果点演那些戏文,“立将班头送官府究责,或罚扣戏钱三千文,以做将来。”裕谦在《裕中垂训俗条约》中规定:“如有将《水浒》、《金瓶梅》、《来福山歌》等项奸盗之,在园演唱者,地方官立将班头并开戏园之人严拿治罪,仍追行头变价充公。”
事实上,明清统治者们对《金瓶梅》的禁毁,可谓是不遗余力,通过中央法令、地方法令及各种社会舆论进行了全方位的收缴禁毁,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他们的屡次禁毁,自然对《金瓶梅》的传播极为不利,如词话本留存今世的就比较少见,多收藏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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