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修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太仓金粉世家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KHWM8Q。
法定代表人:徐松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太仓太仓金粉世家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㈣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