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7小时,加班半小时一个半小时,单位以八小时工作制为由,只算半小时加班半小时,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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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工作制
&11-02 12:17&&悬赏 0&&发布者:O17433……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8小时工作制是怎么算的?每天10小时工作时间算是哪种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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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区]
回复时间:日 12时25分
工时与休息休假
一、工时制度
1.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哪些?
答: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2.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答: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
3.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计算工作时间应用全年实际天数减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进行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5.执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如需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如何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7.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答: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8.那些单位的职工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9.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0.哪些行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1.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2.哪些岗位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13.用人单位应向哪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14.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携带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表可以到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网址为www.tj.lss.gov.cn。
1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1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有加班费?
答: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余时间加班不享受加班费待遇。
18.用人单位实行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发生变化时该如何进行变更?
答:用人单位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周期及人数变化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及用人单位工会意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后,经实地审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或《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19.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申请注销?
答: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情况时,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注销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整体资格,并将《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于十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20.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休息休假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几天?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哪些?
&&&&答:(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哪些纪念日不放假?
答: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4.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应如何补修?
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在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6.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如何休假?
我市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指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开斋节,根据《关于“开斋节”放假问题的通知》,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保安、东乡和萨拉等10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假日加班费。假日正逢公休日,不再补休。
7.职工休婚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结婚时,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初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对晚婚者,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职工复婚时,符合婚姻法规定,需要办理手续和其他事项的可以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工资照发。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8.职工休丧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企业单位的职工请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9.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0.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是否可以增加?
答:女职工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享受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产时出现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正常产假外,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1.发生流产的女职工产假应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2.晚育职工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13.哪些单位的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享受年休假。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4.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应如何计算?
答: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6.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7.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8.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0.&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年休假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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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8点半上班,5点半下班,上班9个小时,多出的一个小时算加班么?单位人事说中午一小时是吃饭时间,所以等于上班8个小时.这个说法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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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了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且午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胜诉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午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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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中午休息的1个小时、1个半小时或2个小时,算不算是工作时间?《劳动法》8小时工作时间包括吃饭时间吗?
在任何单位,中午就餐、休息时间肯定不算工作时间。中午必须要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解决中餐、休息问题的时间,《劳动法》不可能具体详细地指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这一般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
如果你的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半到下午5点半,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那么你每天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7个半小时。如果你中午休息了两个小时,那么你工作时间为7小时。也就是说,你的工作时间是按你上下班时间减去你休息的时间来计算的。
当然,如果你工作效率低下,你工作时间再长也是没用的和不受欢迎的。现代办公室一族,容易让少量“南郭先生”混杂其中,他们在工作时间里干私活,包括聊天、网购、看电影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效率并不高,是特别容易被淘汰的。许多党政机关经常明察暗访,专门记录干部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等现象,就是为了整顿“南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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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因静而从容,因从容而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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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五一节在岗上班八个半小时,只算7小时加班费会违反劳动法吗?_百度知道
五一节在岗上班八个半小时,只算7小时加班费会违反劳动法吗?
五一节在岗上班八个半小时,只算7小时加班费会违反劳动法吗?
  五一劳动节在岗上班8.5小时,只算7小时加班费,该用人单位违法。   劳动节是法定节假日,应该按照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工作多少小时就应该支付多少小时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过后算加班的,法定假日上班没有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2、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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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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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员工为蹭空调“自愿”加班 这样的加班能领导加班费吗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不少上班族都面临加班的工作常态,炎炎夏日更有不少员工为了蹭空调“自愿”加班、值班。这样的自愿加班能否领到加班费?单位应该给值班人员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除了单位安排的加班,不少员工还会自愿加班甚至还有集体加班的传统。
小李在一家私企工作,除了领导安排的加班外,还会多出一些自愿的工作时间,“我们公司有一个传统,每周会有一天,比如我们组每周四我们几个人都会留下来加班。我们也没有提加班的工资申请,如果有的话会更好。”
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南京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金浩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用一些方法来忽悠员工说放弃这一块权利,劳动者在这样一个审批制度上面来申请加班,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然你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加班。”
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虽然两者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是性质不同。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金浩提醒各用人单位,“加班和值班两个是什么概念?它们性质、要求,这个值班费怎么给也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上面要写清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每个月考勤员工都要签字,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放眼海外,其他国家如何界定员工的加班时间?什么样的情况才给加班费?企业对加班又是什么态度?
首先看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大部分澳大利亚人对自己的工作时间非常在意,通常到了下班的时间就会直接回家。如果需要加班,加班费又怎么算呢?
对于加班是否给工资要看你加班的性质,如果加班的确是为了完成工作所必须,大部分行业是会提供加班费的。不过新一代澳大利亚人当中一些观念也在慢慢的变化,如果是以承接项目为工作职责的员工,有时候为了完成项目,同时希望保住自己的工作也会主动加班,但是同时不向公司要求加班费,但毕竟这种做法不是主流。
今年澳大利亚一个很大的新闻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多年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的4点51分,每天的工作时间是7小时21分钟。但是在新的管理层提案下,税务局希望员工可以按照每天五点钟下班,也就是每天加班九分钟。而与此同时工资不发生变化,这件事情一下子就在税务局的员工当中炸开了锅,说好的4点51分,在没有加班工资、没有加薪的情况下,一分钟也不能耽搁,所以最终这九分钟加班时间只能不了了之。
胡方还介绍,在澳大利亚当老板如果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加班费就可能会惹上大麻烦,“同样是在今年,一位单亲妈妈因为在半年内加班了20次,每次大约加班了一分钟到六分钟,总计半年加班两个小时却没有得到加班工资。于是她向法庭控告公司,要求获得55万元的赔偿。最后由于公司方面查到这名妈妈在半年内加班两小时的同时也有过29次早退,事情才最终有所和解。公司向这位单亲妈妈道歉,而至于具体还需要赔偿多少钱,双方仍然在商讨当中。”
此外,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今年在今年年初下调了包括餐饮、酒店、零售业的周日加班费标准。胡方介绍,由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周日其他人都可以休息的情况下,这类行业必须有人加班。由于在周末和公众假日可以获得更多的加班费,很多该行业的工作人员宁可在周末加班工作一天顶平时的两天,但是在下调了周日加班费之后,零售业的全职工周日加班费从平时工资的200%下调到了150%,而临时工的加班费从平时的200%下调到175%,而又像酒店业的全职工,周日的加班费从175%下调到150%,临时工175%不变。这样的下调可以减少员工对周日加班的积极性,也可能会缩减商家在周末营业的规模,让更多的人不去加班,这样才能够真正享受到自己的生活。
再把视线转向俄罗斯,俄罗斯观察员张舜衡的介绍,从俄罗斯全国范围来看,加班制度非常规范,但是个别地区和企业加班问题比较突出。
俄罗斯作为全球疆域面积最大的国家,又经过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劳动者的工作制度相对完善。在开放的大中城市,人才流动速度较快,企业和员工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特别是在俄罗斯本民族的人口下滑的背景下,又苦又累又要加班的工作根本留不住俄罗斯人,只能对一些中亚移民有吸引力。相反,自由散漫,稍有不靠谱的俄罗斯人经常旷工和主动辞职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大部分城市,周五下午一般可以提前一个小时左右下班,这似乎已经成为俄罗斯不成文的习俗。2016年,俄罗斯一名女议员因为加班两小时,就抱怨“耽误给老公做饭”。所以,俄罗斯企业能找到一个按时按量工作,又不偷懒的员工已经是谢天谢地了,哪里还敢奢望员工能经常加班。
张舜衡还介绍,俄罗斯企业内部大多有会计部门,会精确计算加班费用。此外,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亲自签署了关于加班补偿的劳动法修正案,进一步维护落实了怀孕员工和子女小于14岁的女性员工加班的收益和权益。
根据俄罗斯劳动法,对最初两个小时的加班工作应付给高于原工资1.5倍的工资;对此后的几个小时应支付高于两倍的工资。不得通过补假对加班进行补偿。对于节假日的加班费,俄罗斯实行的是一律两倍的标准。无论是计件工还是小时工、或者按天工作的临时工。对于领取月薪的职工如果节日的工作是在月标准工时的范围内进行的,按照超过工资等级一小时或一日的工资定额付给报酬;如果节日的工作超过了月工时标准,则应按高于两个小时或两天的工资定额付给报酬。同时根据节日加班职工的愿望可为他们安排补假。
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亲自签署了关于加班补偿的劳动法修正案,进一步维护落实了怀孕员工和子女小于14岁的女性员工加班的收益和权益。尽管一连串的法律制度看上去很美,但一些独具俄罗斯管理文化特色的地区却是例外。在俄罗斯很多产业结构极其单一的偏远城市,少数个别企业就是整个地区经济的核心,在这样的企业文化内,官僚主义色彩浓厚。但若对工资满意,俄罗斯人可以妥协,一项匿名调查显示,高达40%的人表示可以忍受长期加班。
最后看邻国日本。被公认为“工作狂”的日本人对加班的态度是日本几乎每一个人都加班。在日本,地铁晚上9、10点钟是最拥挤的时候。
日本观察员黄学清表示,日本特有的社会环境造成很多日本人自愿加班。在日本工作加班是司空见惯的,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一天八小时以内,一周四十小时以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要另外签订协约提交给劳动基准监督署,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有罚款和判刑的惩罚。长时间的无报酬加班是过劳死、过劳自杀、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如果明知有无报酬的加班现象而放任不管的雇主,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欺诈罪。
大型企业管理加班还是非常严格的,每周都有无加班日。如果工作实在做不完,要提出特别申请,由部门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还会到办公室巡视加班的情况。但是即使这样,在日本还是有一些剥削员工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内部规定一周加班不得超过30小时,但是员工在时间内完不成工作的,为了不违反规定加班时间只申报30小时,超过部分只能是义务加班。作为员工在签订合同以及执行企业规定的时候尽管知道不公平,但是如果报告到劳动监督署就算之后获得赔偿,自己在企业里面也很难立足,可能就会失去工作。所以在没有新的出路以前,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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