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示因果关系的关联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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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到“用事实解释事实”的错误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李俊慧。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之前发布了《三条最基本的简单逻辑》(http://tieba.baidu.com/p/),最后举的第三条基本的简单逻辑是“不得因果跳跃”,这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逻辑。无独有偶,批改学生的作业,看到有一个学生说相关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这是对的,但正确的说法是:因果关系一定有相关关系,相关关系不一定有因果关系,不能以相关关系来直接否定具有因果关系,还要进一步分析。
  因果关系在逻辑链上是在一条直线上居于前后,如A推出B,B推出C,则A与B、B与C、A与C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而非因果关系的相关关系在逻辑链上不在一条直线上,而是处行状态。如A推出B、C,则B与C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但不是因果关系。
  这么说很抽象,以下举具体的例子来示范。我们观察到以下的现象:小孩喜欢吃糖,统计发现吃糖吃得多的小孩患上蛀牙的机率比少吃糖的要高。对于这个现象,西医与中医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治疗方案。西医认为,糖会蛀牙,即糖是蛀牙的因,二者是因果关系。据此提出的治疗方案是要求家长不让小孩多吃糖。中医则认为,小孩年幼,脾胃功能还没有完全发育,所以脾虚。而根据中医的阴阳五行学说,脾开窍于口,故脾虚导致牙容易出问题。而五脏中的脾对应于五味中的甜,身体为了弥补脾虚的弱点,自动地形成喜甜的欲望来予以调节。也就是说,脾虚(A)推出蛀牙(B)与喜甜(C),A与B、A与C之间才是因果关系,B与C之间是平行的,不是因果关系,只是因为同受A的支配而形成相关关系。据此提出的治疗方案是健脾,从而消除蛀牙的因,也让身体不再形成喜甜的欲望。从中医的角度来看,西医的治疗方案禁止小孩多吃糖,会使得身体多吸收有利于解决脾虚的甜的自动调节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反而更加恶化了脾虚,从而使得蛀牙的风险更加上升。
  注意:这里并不是要分辨西医与中医在这个问题上谁对谁错,只是我觉得这个例子能很好地示范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相关关系之间的区别。事实上,西医与中医在很多疾病上的解释不一样,都是上述的逻辑,即西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中医认为是非因果关系的相关关系。
  两种不同的解释谁对谁错,则要进行验证。其一是逻辑验证,即解释因果关系中因导致果出现的原理。西医的理论可能是解释糖的什么成分与牙的什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从而最终呈现出蛀牙的结果。中医则是提出了阴阳五行理论予以解释,即五行对应五脏、五窍、五味等。由此可见,统计数据只能提供不同现象之间在数据上的相关关系,但相关关系的背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需要科学理论提供解释的。即使是A推出B、C,因此B、C之间是非因果关系的相关关系,理论(如中医的阴阳五行理论)也要解释B与C之间是如何受同一个A的原因支配。
  然而现在经济学上有很多滥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的做法,是只顾把不同的数据回归出一个高t值(显著性)的结果,它们之间何以会出现这样的相关性,是什么理论说明它们之间或者是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是因为受同一个原因(A)支配而呈现出相关性,则完全欠奉。例如以前我推荐过大家看一篇公众号文章《别浪费钱出国读金融了,答应我好吗?》,里面提到现在有大量金融学的论文正是这类只管机械地回归数据而完全不提供理论解释、也明显与常识相悖的“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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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在我看来,金融类的论文基本上全是一个套路:啊!我观察到一个现象!那么我们来做一个Hypothesis,这几个factor之间是这样这样的关系。然后建模型,找数据,run 个 regression~ta-da~什么?结果竟然不显著?那我们再加几个变量!或者换个模型!内生性?异方差?多重共线性?不要怕我们都可以解决掉!Oh yeah 终于显著了!写结论!发表!
  所以,我们读了小行星的运动和全球变暖怎样影响股票市场(Novy-Marx, R., “ Predicting anomaly performance with politics, theweather,globalwarming, sunspots, and the star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12 (2014), pp. 137146. ),读了股票在一年的第几周买价格最高第几周价格最低(Levy, T. and J. Yagil, “The week-of-the-year effect: Evidence from around theglobe,Journalof Banking and Finance 36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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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常批评现在的经济学中滥用数学,说那些数学符号不知道是代表什么经济含义,空洞没内容。从这个角度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所谓的经济含义、内容其实就是指经济学理论(当然如果是其它科学使用数学进行逻辑推理时,需要的就是其它科学的含义、内容,则该科学的理论,如上述的西医与中医的例子就要提供医学方面的含义、内容,即用医学理论来作出解释)。具体到统计学上,回归分析只能证明相关关系,而因果关系,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回归分析本身没有的,只能由科学理论提供。当然,其实上述引用那公众号文章的那些金融学论文是更糟糕的情况,回归出来的很可能连相关关系都根本不存在――你能想象小行星运动、全球变暖、一年的第几周这些因素会与股价有什么哪怕是非因果关系的相关关系吗?――看他们的“胡作非为”,什么加变量、换模型,一直调到t检验显著为止,那显然只是t检验的数据“碰巧”显著而已,连相关性高都不能代表。相关性高是会t检验显著,但t检验显著并不等于相关性高。
  实际上这种机械地回归数据的做法,正是马歇尔曾批评过的“用事实解释事实”的错误的一种典型表现,只不过这时所谓的“事实”以数据的形式呈现,所谓的“解释”是回归分析。《经济学讲义》的第三讲指出,不能直接用自私假设解释现象,否则这解释是假设出来的,属套套逻辑,必须加局限条件的变化,结合自私假设的约束来解释现象的变化。经济学的公理需求定律其实就是自私假设加局限条件变化。换言之,真正符合科学要求的解释必须是既有抽象的理论(假设),又有客观的事实(局限条件)。只有抽象理论(假设)是套套逻辑,只有客观事实正是“用事实解释事实”,这一对错误各走极端,但“两极相通”,这二者的共通之处都是违反了科学方法论。对套套逻辑的错误说得比较多,但关于马歇尔所批评的“用事实解释事实”的错误则说得比较少,相信此文对后者的解读能让大家有更好的理解。
  然而,逻辑验证并不是解释对错的终极判决,能成为终极判决的始终只能是事实验证。不看广告看疗效,看中西医各自根据自己的理论所推出的治疗方案,哪一个有效,哪一个就是得到事实支持,可被接受为正确。即使逻辑对,也有可能就是得不到事实支持,关于这一点,以后我再写文章详加论述。总之,事实验证而非逻辑证明才是判断一个理论是否科学而正确的终极裁判。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李俊慧
(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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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条新闻,说是校车司机将校车停靠在车站后,学生从校车下来时,一辆飞奔而来的摩托车从后面冲上来将学生撞成重伤,那么请问校车司机与学生被撞成重伤之间是因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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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陷入到法理中出不来。这个问题的判断不需要法理,你用自己的脑袋想一想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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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因果关系你学的没入门,再看几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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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机又没有实行行为,直接按一般的社会观念判断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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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害行为 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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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按照第三人侵权来看,第三人加害行为阻隔了司机停车让学生下车的行为,第三人加害行为与学生重伤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从民法角度来看,如果学生是无限人的前提下,适用补充责任,即在加害人逃逸无法找到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形下,由学校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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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补充下:司机停靠站台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危险,刑法并不禁止。司机没有实行行为,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其它实行行为或自然事件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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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应该属于校园侵权的问题,因为是在校车接送途中。如果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因为司机没过错,所以司机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补充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所以司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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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作者:2017爱你要去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0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418次修改提问【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ɳ克毒物,且知ɳ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ɳ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ɳ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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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在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就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作者: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 正确答案
*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ɳ克毒物,且知ɳ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ɳ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ɳ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详细解析
如果在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就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何时会中断?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存在甲的伤害行为及医院发生火灾两个因素,但甲的伤害行为并不会引起医院发生火灾,因此,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因素。乙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火灾所独立导致的,换言之,即使当时乙没有受重伤,医院的火灾也同样可以把他烧死,即介入因素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实际上,也可以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说明,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又实施了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对于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即是甲杀人后所引起的行为。换言之,杀人之后也会有毁尸灭迹的行为。既然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当然不中断因果关系。故B选项正确。
甲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这一因素,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案件当时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因为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甲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不论甲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客观事实就是他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故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概率非常高。这样,心脏病发作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推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重叠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甲、乙共同的毒物才能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出现,故二者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认为两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应当选。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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