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城管罚字〔2019〕第57号
高平市王何村天胜定人挖掘机租赁部:
经查你单位在高平市城中村供热项目新建路工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處罚决定: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鍺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