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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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更新时间: 16:24:50
年底将至,农民工工资又成为了年底的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农民工在外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结果却遭遇拖欠工资,这时候该怎么办?当农民工们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况,该如何维权?下面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打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题,其中为大家介绍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等等知识,希望能够通过本专题,帮助农民工朋友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要冷静理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拨打各个城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海南省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督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作为业主单位,要联合监理单位力量,督促施工单位足额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台账,要求施工单位将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等存档,支付民工工资要公布、上榜,提高透明度。二、严格执行民工工资维稳机制公司制定印发了《城投集团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及维稳处置暂行办法》,可以很好地协调解决公司所属项目民工工资问题,防止因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事件。......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友的证明、以前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交易记录、与老板的电话录音等。......
拖欠工资怎么赔偿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受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反弹,“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增多趋势”。建立拖欠“黑名单”制度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
农民工实行实名制,农民工薪资银行代发在工资发放上,邱小平介绍,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10优秀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5、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或者直接打12333电话咨询投诉。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携带本人有效证件。监察大队受理后会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理此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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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何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南京...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贾学德,男,1963年生,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吴广东律师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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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年到年尾的时候,都会听说有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了,农民工没有钱回家过年。在这些时候,我们除了同情农民工之外,还需要知道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时候,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帮助他们,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随着春节的临近,很多农民工开始走上返乡的路,而返乡之前,农民工最关注的就是工资发放问题,而工资拖欠仍旧是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业内人士建议,遇到工资拖欠需冷静,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经亲戚介绍来到太原,承担起一家装饰公司的装修任务,这家装饰公司是太原市某酒店的装潢承包商,工程还有十来天即将结束,然而,他却一笔工资都没有拿到,让他焦急不已。&现在装饰公司说酒店没有把钱给他,所以没钱发给我们。&张某说,然而当他找到酒店老板时,老板却说他只和装潢公司对话,农民工应该找装饰公司。记者看到,他们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的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而装饰公司与酒店所签施工合同也非常简单,只是用工单位的免责声明,然而一开始,谁都没有发现这家装饰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到底农民工应该向谁来讨工资?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山西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宋**表示:
  首先,农民工应判定这个用工单位有无相关资质、及其有效期等,看其是否具备资格,如果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农民工则需警惕其中的用工风险;
  第二,农民工务工应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寻找用工单位;最后,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月足额交付,不要等到年底再讨要工资,更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长时间才去讨要欠款。
  &由于建筑市场流动性大,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很多,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领域。&宋**说。他指出,如果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双方没有争议,那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将会帮助协调解决;如果产生,则需到各地的劳动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日起施行。这一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共九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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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
近年来,随着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的经济建设贡献着自己微薄的力量,然而,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欠缺,及其他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尚不完善,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自己却无奈的继续在贫困线上苦苦的煎熬,过着"蚁居"、"鼠居"般的艰难日子,不能公平的分享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社会保障性的"改革红利"的人。然而不仅如此,当他们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却还是举步维艰,那么,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呢?
几乎每年到年尾的时候,都会听说有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了,农民工没有钱回家过年。在这些时候,我们除了同情农民工之外,还需要知道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时候,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帮助他们,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7,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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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解决农民工讨薪难,政府应做表率
临近年关,农民工又进入了讨薪期。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拿回自己的辛苦血汗钱,农民工得要千难万难。应该说,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可拖欠工资的事儿还是年年都有,背后有什么难言之隐,或者更难解决的问题?
农民工被欠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在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领域,这是有官方定论的,国家统计局历年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即说明这一点。因此包工头、施工企业往往被认为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罪魁祸首,这自是没错。但很多时候,包工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的钱,是因为拖欠包工头的钱,而工程发包方又拖欠施工企业的钱。而工程发包方,有私人作坊,有中小企业,更有政府部门。换言之,农民工被欠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在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领域
去年底至今年初,各地方相继披露2015年最新地方债务数据。25个省份债务规模从1000亿~10000亿元不等。江苏、山东、浙江、广东、辽宁、贵州等六省债务规模均超9000亿元。政府“差钱”,其直接后果是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程款就会被拖欠,以山东为例,截至2014年底,该省17个市(含所属县乡)政府拖欠工程款1006.07亿元。位于债务链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当然,这也不是什么新问题,早在2003年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的1860亿元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中,政府投资项目就占40%以上。业内甚至流传这样一句话,政府工程竣工之日,往往就是农民工开始讨薪之时。
2011年,河南省高院院长替农民工讨薪的新闻曾引起舆论热议,而欠薪单位则是遂平县公路局;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自治县农民工索传平奔波27年才讨回5000多元工钱,而欠他钱的则是县教育局;2012年,广东东莞市石排镇政府的园林绿化工程拖欠施工单位210万元工程款,致使许多在此干了一年多的农民工拿不到工钱、春节回不了家。事实上,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报道,近年来早已不胜枚举,拖欠数额少者数十万元,多者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不等;拖欠时间,短者一年半载,长者十年八载都有。
有的地方政府盲目上马工程,从一开始就留下了欠薪的隐患
以保障房为例,保障房建设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一项硬性任务,开工数量和竣工数量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指标要求。在这样的硬性指标面前,许多地方官员把保障房这一民生工程当成了政绩工程,即使没钱也不停上马兴建保障房。等到交房时政府没钱给开放商,开发商自然也无钱给干活的农民工发工资(在保障房建设中主要采取“开发商垫资―政府回购”的模式)。由“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联合调查发布的《建筑工人工资待遇与工会组织调研报告》显示,保障房是工人欠薪重灾区。而政府欠的款项都并非小数,甚至有的高达上百亿。
如前文所述,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但在GDP政绩驱使下,有的地方政府不管有钱没钱都会上马很多工程,一些项目资金尚未落实就仓促启动,一些项目远超预算能力,还有一些项目资金被临时挪作他用而无法及时结算,从一开始就留下了欠薪的隐患。还是以前文所提及的山东为例,在该省17个市(含所属县乡)政府拖欠工程款1006.07亿元中(截至2014年底),848.37亿元拖欠工程款是由于政府投资款拨付不到位、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形成的,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84.33%。
而政府背景又加深了讨薪困难程度,往往一句财政没钱就完事
《广东建设报》曾采访过一家建筑劳务企业的老总,该老总称,开发商、外资、民资投资的项目相对好一些,开发商投资的项目如果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还可以停工要求拨付工程款;实在不行还可以走司法程序,按照合同起诉开发商,追讨工程款。而当涉及政府投资的工程,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能否主动履职,公正执法?
农民工不能流血流汗又流泪
如前文所述,根据《建筑工人工资待遇与工会组织调研报告》显示,保障房是工人欠薪重灾区。而且,由于保障房建设项目与政府部门有着紧密联系,当保障房工地出现农民工讨薪时,相关职能部门往往站在施工方的立场上,打压工人维权。在他们统计的18起保障房欠薪案例中,10起涉及暴力欠薪或雇黑伤人,其比例是商品房工地的两倍。2013年京华时报也曾报道河北唐山农民工老何3人到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讨薪维权两年无功而返。一听说老何的工钱是当年盖遵化市职教中心时欠下的,负有监督执法职能的劳动监察大队便断然以“政府工程欠薪我们管不了”为由拒绝提供帮助。2014年6月,承建安徽萧县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被政府一直拖欠数千万元建设款,要债无果又不堪债务重负,绝望之下吞药自杀。
目前,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清欠执法的主要障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其构成要件之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可当政府部门欠薪时,会有哪个部门会责令其支付呢?既是清欠者又是欠薪者,自我监督的效用总是要打折扣,而相关责任人也不会受到惩处,清欠的“疲软”就不足为奇了。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有关部门不能一边喊高度重视,一边带头欠款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地方政府也不可谓不“重视”,大大小小的会议确实开得很多
自2003年全国启动清欠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动以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等。
这纸通知虽然缩短了债务链,设单位与农民工直接“对话”,但要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恐怕效果有限。如前文所述,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才是清欠执法的主要障碍。并且,政府部门一边宣传治理欠薪,一边连自己都拖欠着农民工工资,“手电筒只照别人”也会对社会单位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产生某种“上行下效”的效应。
治理欠薪,首先要确保政府建设工程不欠薪,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等行政规定纳入法治轨道。然后就是严格执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例如对工程建设超预算要问责,目前一些政府工程常常是先干后补,工程款不足,再追加预算,这明显违反人大预算法。正确的做法,即使是增加预算也要人大另行审议后才能实施;对于已经欠薪的项目政府则必须进行清理清退,不能让辛勤工作的农民工流血流汗又流泪,当然,自我监督的效用总是要打折扣,可以把所有的政府的拖欠情况公布出来,就向最高院公布老赖那样。
农民工被欠薪是社会的痛楚。政府本该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社会和商业诚信的监督者,为何却成了欠债的失信源头?
对薄的“政绩”不必感恩戴德
真正需要铲除的不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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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智商是不是全球最高?”,其实是一个不会有答案的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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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
& & &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顽症之一。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上有一定联系,许多施工企业均将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两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能构成后者的免责缘由。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务。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资金链中,施工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环。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业只有三个途径维持施工的进行:一是通过银行的流动资金借贷,二是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及劳务报酬,三是用自有资金垫付。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前两种途径实现的。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据初步统计,20xx年底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4000亿元,从业主支付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业主的资金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5%。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20xx年与20xx年相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31%,银行流动资金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凝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了信贷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产生相关产业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应。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能力减弱,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用机制退化。尽管由于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施工企业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者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即便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并未严重到入不敷出、无法支付劳务报酬,拖欠工资仍然大量发生。当市场以“尽可能欠钱”为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时,市场秩序就被完全破坏了。而在权益受损的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中,在建设工程资金流程中处于末梢的农民工,已经不可能转嫁损害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一个债权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它侵害了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力。  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在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支付保证制度  拖欠工程款与垫资施工是一对孪生物。尽管几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垫资施工,但情况并无好转。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资金作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在国外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一行政措施的失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重要性。  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中,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的建筑物,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反向制约,对业主的约束是通过工程款支付保证来实现的。如果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则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时,必然地要审查被保证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决定。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是以市场的方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合适途径。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而且能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据有关资料反映,拖欠的工程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根源是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市场管理者的错误定位。实施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作为业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场规范的制约机制之中,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行政权力不能再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依赖于专门化的保证担保机构的发育,另一方面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拓展。我国当前专门化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甚少,在积极培育的同时,应着力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建立建筑物留置制度  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财产权是业主的,即使业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资金全由承包商承担,财产权仍然是业主的,承包商无权处置。物权与债权的矛盾陷入了难以调和的境况。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试行近两年来,尚无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程序复杂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法律准则。  留置权的设定是解决物权与债权的矛盾、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要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将留置权适当地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是有必要的。在一些发达国家,留置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据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正在施工,尚未形成物权最终保有形式的建筑物,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承包商对涉及工程款债权纠纷的建筑物的留置权,不失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个办法。  规范劳动合同关系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产生,除了道德上的原因,劳动关系不规范是重要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并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而是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关系极不规范,未按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产生与分包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劳务分包企业的运行方式有关。劳务分包企业往往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视工程量确定雇佣劳动力,相当多的雇工采取临时招募的方式,劳动管理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的雇工行为。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出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的作业地点往往是移动的,完全依靠政府的管理有时候鞭长莫及,建立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制度也十分重要。承包商应当有责任对分包企业的实际能力进行考核,不确定的劳动力数量表现了分包企业不确定的分包能力;承包商应当将分包企业合法的雇工关系作为选择分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从而形成对分包商用工规范化的直接制约。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另一因素是劳务费用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缺陷。现行的通常做法是承包商先向分包商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按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向分包商支付劳务费用。在劳务费用支付制度缺陷下,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是先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视劳务费用到位情况支付一部分工资,留一部分在工程结算后或实际的雇佣关系解除时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  但是,承包商债权未得到偿还并不能构成对他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事实上,工程的劳务费用一般不到工程款的10%,即使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承包商也应当有能力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去除依据工程款支付进度这一前置条件,而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是相适应的。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资。这种劳务费用和工资的支付方式,尽管不能根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故意不支付仍然可能发生,但可以避免拖欠额的累积,减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使农民工可以在尚未遭受严重损害前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行为实质均是违反合同的约定。即使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其雇佣关系实际上也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而成立。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上,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事实的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传统的合同责任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以利益受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目标是平复受损人的直接利益,并不考虑违约方加害他人的主动性和过错程度,更不考虑受损人由此导致的连带利益损失。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需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这在客观上也培养了债务人的“赌徒”心理,充其量也不过是补足应该支付的金额外加少量利息。  尽管在理论上承发包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但在实际的合同关系中,业主相对于承包商,承包商相对于分包商,分包商相对于农民工,都处于强势地位,倾向弱者的合同条款是难以成立的。在市场主体强弱地位泾渭分明的条件下,不但不可能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保护弱者的目标,而且利益的天平往往向强者倾斜。  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其违约成本过低,是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当某种市场现象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严重影响,而市场内在的机制本身不能完全自我调节、维护秩序时,是典型的“市场失灵”的现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即属于此类。因此,应当加快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对违反承发包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以此遏制违约行为的无成本扩张。总包方应怎样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是否有总包方支付总包方如何支付,才能保证自己垫付的工资款认定为工程款,且在多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一、依法分包,垫付二、违法分包,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三、违法分包人为个人,有可能直接认定民工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出于社会稳定考虑,都应支付&风险提示和具体操作不应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约定“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经支付”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1、劳动合同备案2、工作牌3、工资发放监督总包方支付工资时应规范操作1、与分包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2、由分包方就拖欠的民工工资造册3、领款时,民工签字后,由分包方在签字确认当分包方不配合时1、要求民工或班组就拖欠工资制作工资表,并汇总2、就民工汇总的工资表等事实向分包方发函,请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复核确认的后果3、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对工资表盖章确认4、在项目工地就工资支付情况惊醒公告,要求分包商尽快确认核实,并拍照留存5、书面资料应当注明具体项目名称,楼号等详细信息6、民工应提供承诺书,承诺申报的工资属实,且能提供欠薪的依据,承诺不再闹事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上有两人签字见证7、优先银行卡支付。且最好现场录像。委托代领的,至少两人签字见证的委托书8、相关证据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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