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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9067人气:9975人气:5844人气:2915人气:1311人气:709人气:504人气:61人气:52刘飞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刘飞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明光市人民法院&&&&&&&& &&&&浏览: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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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皖1182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飞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同年4月3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本利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X及其辩护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晚,被告人刘飞X带陆某1、徐某到本市潘村镇”芯艺饭店”找许某讨要许欠陆的150元钱,双方发生口角,后刘被人劝走。此时刘飞X的表弟孙某1(已科刑)、孙某2到场喊刘回家,刘不肯,便又到”芯艺饭店”与许某发生口角,后被许用拳打到嘴角后被人拉开。后刘飞X带孙某1、孙某2再次返回”芯艺饭店”与许某、华某2发生口角。此时华某2指着刘飞X说:”逮到给我打!”,刘飞X对孙某1和孙某2等人说:”打就打,上去给我打!”,双方遂厮打在一起。后孙某2持匕首捅华某2左腰处及许某的胸、腹部,孙某1用啤酒瓶砸许某后脑,后用碎啤酒瓶底向华某2左胸处戳,致许、华受伤。经鉴定,许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华某2的伤情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飞X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孙某1、孙某2、王某1、陆某1、徐某等证言,被害人许某、华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飞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刘飞X当庭辩称其并未指使孙某1、孙某2故意伤害两名被害人。
刘飞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X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本案的被害人华某2具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刘飞X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刘飞X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日晚,被告人刘飞X酒后带陆某1、徐某到本市潘村镇”芯艺饭店”向许某讨要欠款,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后经劝说,刘飞X和陆某1、徐某离开现场。途中,刘飞X等三人遇见刘的表弟孙某1(已科刑,日生)、孙某2(日生),随后被告人刘飞X带孙某1、孙某2、陆某1、徐某再次返回”芯艺饭店”,刘飞X与许某再次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后经人劝解离开。此后不久,被告人刘飞X为报复许某,再次纠集孙某1、孙某2等人重返”芯艺饭店”欲殴打许某,被害人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对华某2进行辱骂,为此华某2与刘飞X发生争执,华某2指着刘飞X说:”逮到给我打”,被告人刘飞X遂指使孙某1、孙某2、陆某1、徐某与华某2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2持匕首向华某2左腰处连捅两刀,向许某胸部、腹部连捅三刀。孙某1持啤酒瓶砸许某后脑部,接着用断裂的半截啤酒瓶向华某2左胸处戳一下,致许某、华某2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右胸部创口贯通胸壁造成右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华某2胸腹联合创、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膈肌破裂、脾脏贯通伤、小网膜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明光市潘村镇文明路西侧”三味烧烤店”东南面与”芯艺饭店”东北面空地处。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经法医鉴定,许某右胸部创口贯通胸壁造成右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华某2胸腹联合创、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膈肌破裂、脾脏贯通伤、小网膜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
3.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华某2辨认出孙某2是用刀捅其左腰部的人;孙某1是用啤酒瓶捅其左胸部的人;带孙某1、孙某2去打其的人是刘飞X;许某辨认出孙某1是刘飞X带来的,孙某2是用匕首捅他的人;徐某辨认出孙某1、孙某2是与其一起找许某要钱的人;陆某1辨认出刘飞X、孙某1、孙某2系与其一起找许某要钱的人;孙某2辨认出孙某1是与华某2、许某发生互殴的人。
4.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群众于日晚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日立案侦查。日,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民警将网上逃犯刘飞X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425-429号如家酒店209房间抓获归案。
5.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日晚案发现场有多人打斗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飞X的自然身份信息。
7.被害人华某2陈述,证实在日晚,其和付某、邓某等人在本市潘村镇街道”三味烧烤店”吃饭时,许某和吴某等人在隔壁”芯艺饭店”打牌。当晚9、10点钟,刘飞X带陆某1、徐某从”三味烧烤店”后门到”芯艺饭店”找许某。不久,刘飞X、许某等人从”三味烧烤店”出来,后许某等人回到”芯艺饭店”。十几分钟后,刘飞X带陆某1、徐某及刘的两个弟弟(孙某1、孙某2)又来到”三味烧烤店”门口,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两人发生口角,后刘飞X欲打许某,却被许某一拳将他的嘴角打破,后被人拉开,刘飞X遂带着陆某1等人往潘村小学走。不久,刘飞X等人又返回,其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又对其进行辱骂,其生气便指着刘飞X说:”逮到给我打!”,刘飞X对陆某1、徐某还有刘的两个弟弟说:”打就打,上去给我打!”,然后双方发生厮打,后刘飞X大一点的弟弟(孙某1)踹了其一脚,刘飞X小一点的弟弟(孙某2)持刀对其的左腰处连捅几下,接着刘飞X大一点的弟弟用碎啤酒瓶底对其的左胸处戳了一下。
8.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吴某、阚某等人在本市潘村镇街道”芯艺饭店”打牌时,华某2、付某等人在隔壁”三味烧烤店”吃饭。当晚9点半,刘飞X酒后带陆某1、徐某从”三味烧烤店”后门来到”芯艺饭店”,陆某1向其索要欠款200元钱,刘飞X对其进行辱骂,其便让阚某向付某借200元钱还帐,但刘仍对其进行辱骂,后被付某劝走。十几分钟后,刘飞X又回来对其进行辱骂,其与刘发生口角,接着刘欲打其,却被其一拳打到他嘴角,后刘又被付某劝走。不久,刘飞X等人又回来,其和华某2等人站在”三味烧烤店”门口,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生气就指着刘飞X说:”逮到给我打!”,刘飞X对陆某1、徐某及刘的两个弟弟说:”打就打,你们上去给我打!”,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突然有人从背后拿啤酒瓶砸其的后脑,其被砸晕,接着刘飞X的年纪小的弟弟拿一把匕首对其胸部戳了三下,致其受伤。
9.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刘飞X母亲叫其和孙某1去接刘飞X回家。其和孙某1找到刘飞X后,看见他和徐某、陆某1在一起,其和孙某1喊刘回家,他不予理睬,其和孙某1便跟在刘飞X后面往烧烤店去,刘飞X进入烧烤店不久便出来带其等人往回走,但没走多远,刘飞X便对他们说:”妈个X,给我逮到许某打!”然后他又进入烧烤店骂了一会,后有人喊了一句:”给我打!”,刘飞X说:”打就打,你们上去给我打!”,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其持匕首捅那个有点胖的人(许某)两、三刀,捅那个有点瘦的人(华某2)腰部几刀,但其没有捅那个有点瘦的人胸部。在打架时,其持一把匕首,孙某1拿一个啤酒瓶子、徐某拿一根棍子。
10.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在日晚10点多,刘飞X母亲叫其和孙某1去接刘飞X回家。其和孙某2找到刘飞X后,看见他和陆某1、徐某在一起,其和孙某2便喊刘飞X回家,他不予理睬,其和孙某2就跟着他们走,接着刘飞X进入许某家的”芯艺饭店”,后许某和刘飞X发生厮打,许某把刘飞X的嘴打破,后被人拉开,接着其和孙某2、陆某1、”奶罩”都跟着刘飞X往潘村小学方向走,但没走多远刘飞X就对其等人说:”妈的X的许某,马上跟我一起去干他!”接着刘飞X又返回烧烤店,与华某2发生口角,这时华某2讲:”都给我打!”刘飞X讲:”打就打,给我打!”,其四人听见刘飞X这样讲,就上去打华某2、许某他们。其看见许某用拳头打刘飞X,其就拿啤酒瓶从后面砸许某头部,华某2见其打许某就一脚把其踹倒在地,其随手抓住砸许某的啤酒瓶,用碎啤酒瓶底对华某2上半身胸口附近戳了一下。
11.证人陆某1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10点左右,其和刘飞X、徐某到许某店里(”芯艺饭店”)向许索要欠其的150元要钱,刘飞X喝多了便对许某进行辱骂,两人遂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其等人便往潘村二马路走了。途中,遇见刘飞X的表弟孙某2、孙某1,当时孙某2手里拿着一根台球杆,他们喊刘回家睡觉,后刘飞X带其和徐某、孙某2、孙某1又回到”芯艺饭店”,后经人劝说,其等人和刘飞X一起往家走。走到潘村小学门口的时候,刘飞X非要再去找许某,并说:”妈的X的许某,逮到许某给我打!”接着其等人再次返回”芯艺饭店”,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就说:”你们给我打!”,刘飞X讲:”打就打,你们给我打!”然后双方发生厮打,孙某1拿一个啤酒瓶往许某等人身上砸,孙某2也和华某2、许某等人对打的,徐某拿孙某2的台球杆对华某2、许某身上乱打。当华某2把刘飞X按在地上后,孙某1、孙某2帮刘飞X打许某,后许某、华某2都说自己被捅了。后其等人在潘村小学附近碰头时,其看见孙某2的手上有血。孙某1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啤酒瓶是孙某1在烧烤店门口捡的,孙某2拿了一把匕首。徐某拿了一根棍子,木棍是孙某2从家里带来的,孙某2来的时候就把木棍交给徐某了。
1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刘飞X说要帮陆某1向许某索要欠款,其三人找到许某后,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后其和陆某1、刘飞X在往回走的途中遇见孙某2、孙某1,孙某2将手里的一根台球杆给了其,然后其等人就往”芯艺饭店”去,刘飞X进去后骂骂咧咧的,后华某2说:”给我打!”,刘飞X讲:”打就打,你们给我打!”双方遂发生厮打,孙某1、孙某2上去打的,当时孙某1从烧烤店门口地上拿一个啤酒瓶子。
13.证人付某(绰号:大眼、眼哥)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华某2、邓某等人在本市潘村镇”三味烧烤店”吃饭时,许某和吴某、阚某等人在隔壁”芯艺饭店”打牌。当晚10点钟,刘飞X带陆某1、徐某从”三味烧烤店”后门进入”芯艺饭店”,几分钟后,刘飞X、许某等人出来。接着阚某找到其说:”刘飞X来找许某要许欠陆某1的150元钱,许某让我问你借钱。”其遂给阚200元。几分钟后,其看见刘飞X、许某在潘村广场”难忘今宵KTV”楼下撕扯,其上前把刘飞X拉开,后刘飞X等三人就往潘村二马路走了。二十分钟后,刘飞X带陆某1、徐某及刘的表弟孙某2、”孙根”又回到”三味烧烤店”门口,孙某2手拿一根木棍,”孙根”手拿两个啤酒瓶,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被许某一拳打到他嘴角,其又上前劝刘回家,刘飞X便带着陆某1等人往潘村小学走。几分钟后,刘飞X又带着陆某1、徐某、孙某2、”孙根”再次返回烧烤店门口,刘飞X不停的辱骂,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就指着刘飞X说:”给我打!”,刘飞X对孙某2等人讲:”上去给我打!”,双方遂发生厮打,后许某、华某2被对方捅伤。
14.证人华某1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华某2、付某等人在本市潘村镇”三味烧烤店”吃饭时,刘飞X带两个小伙子从烧烤店后门进入”芯艺饭店”。不久,刘飞X、许某等人出来,接着一个小伙子进来向付某借200元钱。十几分钟后,刘飞X带四个小伙子(陆某1、徐某、孙某2、孙某1)又回到”三味烧烤店”门口,刘飞X站在门口进行辱骂,许某和刘发生口角,后打了刘一拳,刘飞X等人离开。不久刘飞X又带着四个小伙子再次返回”三味烧烤店”,刘飞X在门口对许某进行辱骂,华某2劝刘飞X回家,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生气便说:”给我打!”,刘飞X讲:”打就打,上去给我打!”,然后双方发生厮打,后许某、华某2被对方捅伤。
13.证人阚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在许某店里(”芯艺饭店”)打牌时,陆某1过来索要许欠他的150元钱,许就让其帮他向付某借200元钱,其找”大眼”借了200元后,许某把200元钱交给刘飞X,但刘不要,并叫许某到广场上去,在潘村广场”难忘今宵KTV”楼下,刘飞X被许某摔了一跤,后”大眼”把刘飞X劝走。不久,刘飞X带陆某1、徐某还有两个小孩(孙某1、孙某2)又回到”三味烧烤店”门口,刘飞X又对许某进行辱骂,后被人劝走。不一会,刘飞X再次返回并对许某进行辱骂,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便说:”给我打!”,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许某、华某2当场被对方捅伤。
14.证人邓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华某1、华某2、付某等人在本市潘村镇街道”三味烧烤店”吃饭时,刘飞X带两个十几岁小伙子(陆某1、徐某)从”三味烧烤店”后门到”芯艺饭店”去。不久,刘飞X、许某等人从”三味烧烤店”出来,后许某等人回到”芯艺饭店”。十几分钟后,刘飞X又来到”三味烧烤店”门口找许某,许某出来后和刘飞X发生争吵,刘飞X拿东西砸许某,被许某一拳将他的嘴角打破,后被人拉开。其等人便站在”三味烧烤店”门口,这时刘飞X和四个小伙子(陆某1、徐某、孙某2、孙某1)离得不远,华某2就劝刘飞X别再闹事了,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生气就指着刘飞X说:”上去给我打!”,刘飞X也对四个小伙子说:”干就干,上去给我干!”,接着许某、华某2等人和刘飞X及四个小伙子发生厮打,后华某2、许某被对方捅伤。
15.证人杨某1证言,与证人邓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16.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和缪某在本市潘村镇合伙经营”三味烧烤店”。案发当晚,华某2等人在”三味烧烤店”吃烧烤时,刘飞X带陆某1、徐某从其店里到许某店里(”芯艺饭店”)找许。约五分钟后,刘飞X、许某等人都出来到潘村广场”难忘今宵KTV”楼下,不久其看见刘飞X等人往潘村小学方向走。约十几分钟后,刘飞X带着陆某1、徐某还有两个小孩(孙某1、孙某2)又回到”三味烧烤店”,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后被人劝走,刘飞X就带着四个人(陆某1、徐某、孙某2、孙某1)又往潘村小学走。没过几分钟,刘飞X等人又再次返回”三味烧烤店”,华某2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便说:”都给我上!”,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许某、华某2被对方捅伤。
17.证人缪某证言,与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8.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华某1等人在本市潘村镇”三味烧烤店”吃饭时,刘飞X酒后带人到店里找许某要钱,接着刘飞X和许某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刘飞X遂离开。不久,刘飞X又回来找许某争吵,又被人拉开。不久双方发生厮打,当时许某和华某2都是空手的,后许某和华某2被戳伤。
19.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许某等人在”芯艺饭店”打牌时,刘飞X和陆某1、徐某过来,陆某1向许某索要许欠他的150元钱,后许某、刘飞X等人来到潘村广场,刘飞X与许某发生口角,后刘飞X等三人就往潘村小学方向走。约五、六分钟后,刘飞X带陆某1、徐某还有刘飞X的两个堂弟(孙某1、孙某2)又回到”三味烧烤店”门口,刘飞X对许某进行辱骂,被许某一拳打在他的嘴上,后被人拉开,然后刘飞X就带着陆某1、徐某还有他的两个堂弟又走了。两分钟后,刘飞X等五人再次返回,刘飞X的两个堂弟每人手里拿一个啤酒瓶,刘飞X骂许某,华某2便对刘飞X进行劝解,刘飞X又对华某2进行辱骂,华某2生气便说:”给我打!”,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许某、华某2被对方捅伤。
20.证人卢某证言,与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21.证人冯某、陆某2证言,均证实华某2、许某因伤到其所在的医院进行救治。
22.被告人刘飞X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朋友一起在潘村镇的街上喝酒,随后遇到了陆某1、徐某,陆某1向其说许某欠他钱一直不还。随后其和陆某1、徐某一起来到一个饭店找到许某,其对许某说:”你欠人家钱为什么不还?”,许某回答:”我欠别人钱和你有什么关系?”。然后其和许某发生争吵并在饭店外面厮打了起来,接着被人拉开了。之后其和陆某1、徐某一起离开现场,在路上遇到孙某1、孙某2。其越想越生气,就回头又进入饭店找许某,孙某1、孙某2也跟着去了,其和许某在饭店门口打了起来,其嘴部被许某打了一拳,然后被人拉开。然后自己这边一行五人离开饭店往回走,走了几步之后,其越想越生气,就回头再次去找许某,在饭店门前其和华某2发生了争吵,大家又打了起来,华某2说:”给我打”。然后对方七八个人就和自己这边的五个人打了起来,自己也被打倒在地上,其从地上起来之后就跑了。当时并没有对孙某1、孙某2说”给我打”这句话。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飞X当庭辩称其并未指使孙某1、孙某2故意伤害他人的辩解。经查,根据在案的证人孙某1、孙某2、付某、华某1、邓某、杨某1、王某2等证言及被害人华某2、许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飞X因与华某2、许某发生争执,指使孙某1、孙某2等人殴打他人,并造成两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刘飞X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飞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刘飞X指使孙某1、孙某2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刘飞X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飞X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刘飞X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刘飞X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以及当庭的辩解均否认了该节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刘飞X并不属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华某2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的证人孙某1、孙某2、付某、华某1、邓某、杨某1、陆某1、徐某等证言;被害人华某2、许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飞X与许某发生矛盾,华某2进行劝解,后刘飞X与华某2发生口角,华某2先说要打刘飞X,随后刘飞X指使孙某1、孙某2等人殴打被害人。上述证据证实被害人华某2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有重大过错,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X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飞X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飞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飞X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睿
审 判 员  陈克燕
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璐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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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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