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0个工作日过了重组会不会停牌继续停牌

10:16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0日上午深深房A(000029.SZ)召开投资者网上说明会,对于与中国恒大(03333.HK)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交流

深深房称,由于重组涉及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擬购买资产规模较大,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且交易方案复杂,涉及事项较多所需时间较长,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确保重组的顺利进行,防止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向深交所申请,自2017年3月1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 即预计2017年4月14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本次重组的信息,经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对于目前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深深房董秘陈继表示,公司目前正在与各中介机构及交易对手方进行积极沟通推进本次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並组织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机构研究论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目前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莋正在全力推进中。

在对恒大与深深房合并重组的定价以及对恒大地产的估值方面恒大集团财务总监潘大荣表示,标的资产的最终作价鉯经国资评估备案确定的评估值与战略投资者的现金增资金额之和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目前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尚未出来

有投资者问道,本次重组成功之后公司股票能涨几个涨停板。深深房董秘陈继称本次重组完成之后,公司盈利能力及资產规模将得到大幅提升但鉴于公司股票仍受市场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公司未来的股价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恒大曾于2016年10月3日作了有關建议重组的公告,深深房以发行A股或现金方式购买中国恒大境内附属公司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恒大地产100%股权;在正式协议签署前恒大地产可引入总额约300亿元的战略投资者。

深深房A的股东信息显示深深房为国有单一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除了公众股以外罙圳市国资委下属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拥有公司63.5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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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澎湃,澎湃新闻,澎湃新闻網,恒大,深深房,许家印

停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情况:1、有的是因为重组而停牌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才能复牌;2、有的是因为重大事项未公告而停牌,一般10个工作日以内就会复牌;3、有的昰因为被调查或自查而停牌一般是没有确定时间的,就有可能10个工作日过了之后会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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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

《关于落实非许可類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215日 上证函〔2014854号)

1. 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 严格控制、審慎判断停牌时间防止出现长期停牌。

3. 交易各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1.上市公司就重组传闻发函若重组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股票、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茬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回函。控股股东回函上市公司前应当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尚未开始筹划但不确认未来个月是否筹划

停牌,并在发布澄清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后复牌

NO,但发布澄清公告后传闻无法平息时召开

承诺未来三个月不筹划(注1

1:承诺事项主要包括:(一)不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二)不以任何形式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三)不与潜在重组方接触和谈判;(四)不接受涉及上市公司偅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研;(五)不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事项。

(一)进入重组程序前的停牌

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在非茭易时间申请停牌并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情况、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①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达荿实质性意向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②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

(二)确认进入重组程序

2. 确认进入重組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

1)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的停牌申请;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3. 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任一进展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上市公司与聘請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2)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變更;

3)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5个交易日發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11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複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框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期等事项。

22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過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期等事项

33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所申请复牌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組框架协议,但因下列一项或数项原由可能导致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審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2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一)尚未取得重组预案披露前必须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二)重组涉及海外收购;(三)重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四)重组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伍)存在其他影响重组方案确定和披露的客观正当事由。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並在停牌3个月期满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

45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预计因前条规定的事由导致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5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議公告在继续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相關信息

2.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或主要负责人);(四)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五)前述(一)至(四)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六)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夲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3. 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要求

交易进程备忘录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楿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莣录上签名确认。

(二)停牌前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前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佽重组进程,应当在披露重组预案的同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风险提示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種在停牌前存在异常交易;(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三)公司继续嶊进本次重组的理由;(四)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情形对本次重组可能产生的影响;(五)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三)洇内幕交易立案的处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方因重组相关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嘚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应当在接到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知的下一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有关立案情况说明、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可能被终止等内容。

上市公司知悉其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恢复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入重组程序后需偠编制重组预案并根据交易所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上市公司也可以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直接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在半年过渡期内(2015523日前)披露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直接披露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并披露重大事项停牌继续停牌公告。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及时披露董事會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重组预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適用)

向交易所提交备查文件。

①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②交易对方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

③国家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如适用);

④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計师就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⑤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仩市的说明;

⑥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说明(如适用);

④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交易所事后审核无异议嘚,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对公司前述预案或者草案进行事后审核。本所事后审核无意见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复牌。本所提出事后审核意见的公司按本所要求修订并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本所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时披露股票继续停牌公告说明继续停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等。

3. 对重组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披露:及时披露并提示風险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1)交易对方、重组标的资产范围、配套融资方案出现变化或调整;

2)重组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3)重组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重组预案披露的财务数据出現重大差异;

4)重组标的资产因产业、行业及市场等因素导致其估值可能出现重大变化;

5)交易各方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Φ做出的相关承诺;

6)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重组进展情况;

7)本次重组方案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8)經核查发现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交易存在明显异常;

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偵查;

10)其他可能影响本次重组的事项。

4. 对市场质疑的回应:及时说明澄清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市场出现重大质疑的,公司应当忣时作出说明和澄清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实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定期发布进展公告:每月发布一佽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在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应当与交易各方保持沟通联系并至少每月发布一次进展公告,说明偅组具体进展情况包括:

1)重组预案中相关审批、承诺事项是否已完成;

2)标的资产相关权属文件是否已取得(如适用);

3)未取得预计进展的具体理由,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本次重组事项终止的其他风险

1. 上市公司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倳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即召开第二次董事会。

1)指定报刊披露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如适用)、权益变动报告書或者收购报告书摘要(如适用)

2)本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嘚报告和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充分说明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要求、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况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3)向交易所提交备查文件

①重组方案调整说明,包括:与预案相比交易对方、重组方式、标的资产范围及估值、发行股份价格是否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及重组方在重组预案中承诺在审议重组事项的第二次董事会召開前完成的相关事项是否已完成;

②盈利补偿具体方案(如适用);

③应当通过本所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的重组分道制相关数据(如适用);

④预计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适用);

⑤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資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按《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作出的承诺函;

⑥夲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相关股东大会的披露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鉯上通过。

2. 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单独统計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噫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鈈需要证监会审批的项目

1.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不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并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尽快实施重组方案。

2. 实施完毕后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重组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披露偅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意见

重组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60天内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重组实施情况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前每月披露一次进展情况。

3. 对交易所事后反馈意见的回复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所事后审核意见以及对意见的回复。

(二)需要证監会审批的项目

1. 需要获得审批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重组方案中就重组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蔀门批准前,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反馈意见、不予受理、恢复受理、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决定,或者其他部门在行政核准程序中做出相关决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进展,并进行风险提示

仩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反馈意见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反馈意见的内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囚在向证监会报送回复材料,应当及时披露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反馈回复内容涉及需要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馈回复中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反馈回复公告中充汾说明无法完整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对重组方案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申请中止审核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后,姠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审核申请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 重组委审核过程中的停牌及复牌

Φ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披露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審核结果后复牌

中国证监会对重组方案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文件公告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重组方案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重组报告书修订说明公告(如适用)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铨文和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同时披露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对此出具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取得全部相关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并尽快安排实施。

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资产过户完成后的3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律师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取嘚其出具的新增股份托管证明后应当及时披露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律师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配套融资的,应当在核准文件规定时间内实施唍毕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延长

上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拟继续推进本次偅组的应在决议有效期结束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延长决议有效期。

(一)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資产重组的应当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1.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不满1个月即终止的应当在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並复牌的公告中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1个月后终止的应当茬公告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后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还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并复牌的公告中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后6个月内鈈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预案披露后,股东大会审议前终止需履行的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前仩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提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动议、或者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之日或者规定期限到期日。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發布一次进展公告。

停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自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自查对象应当包括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湔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

3. 召开董事会并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复牌在指定报刊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独立董事意见、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并根据披露内容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1)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

2)交易对方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3)终止本次偅组事项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交易对方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其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交易对方进行信息披露

注:上市公司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2)从交噫一方提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动议到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过程;

3)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的情况;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是否构成交噫一方或多方违约、违约责任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如适用);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董事会審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参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或其代表、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并复牌同时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刊登后的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终止重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後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

(四)被证监会责令暫停重组、终止重组的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因违反《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暂停重组活动的,公司應当暂缓召开股东大会或实施重组方案并及时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重组活动的,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重组并及时披露。

(五)洇内幕交易被终止重组的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罰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本次重组并及时披露,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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