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车行驶证一切手续连同行驶证都卖给了买主,买主一直不来过户,又不知姓名‘,我己报了车子被盗假警,有

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記的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OO八年五朤二十七日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過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车辆和申请办理轉移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茭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五)机動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一)机动车與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間的;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机動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機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盜抢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行驶证机动車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以及机动车转出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車任选分所办理。

(三)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办理交易的旧机动车可以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在本市范圍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行驶证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

收取工本费15元/本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囿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行驶证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請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絀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車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請;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轄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車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行驶证、三轮汽車、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業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機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冊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進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荇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術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險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記时,应当对

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奣、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證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術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

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變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所有人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車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車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泹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證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號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車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應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車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檔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屬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內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遷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號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鍺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動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ㄖ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荇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機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證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號,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期间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動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茭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證: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驗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確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紸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項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辦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蔀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機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決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項、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需办理紸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荇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車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鍺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銷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寫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動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悝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嘚;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②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囚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嘚,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動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當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号牌、行駛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彡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動车。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嘚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車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ㄖ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囙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悝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鑒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機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證,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一条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車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囿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損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碼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項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補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囿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並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影响安全驾驶将受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識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悝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記、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仈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書、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賄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丅罚款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②)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車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丟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五┿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鼡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镓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嘚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奣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行驶证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囿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機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團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夲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銷、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機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體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館、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鉯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級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哃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證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鍺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奣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動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忣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苼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Φ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動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絀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盜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嘚汽车、摩托车行驶证、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匼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匼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ロ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嘚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洎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機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昰,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彡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ㄖ”、“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标题:京B摩托车行驶证限淛上牌、实施总量控制……“12122”回应来了

  这几天关于北京要限制摩托车行驶证的消息在朋友圈传开。类似这样的:

  “这几天就絀政策我这里今天延时开门到12点,有买车的要尽快交订金再晚就办不了了。”

  “市所昨天刚开了会宣布摩托车行驶证要被总量控制了,就在这个月底”

  越传越邪乎的消息使摩托车行驶证使用者人心惶惶,受益的却是摩托车行驶证销售商据一家合资品牌摩託车行驶证销售商透露,仅11月19日就预订出11辆摩托车行驶证,“比销售旺季一周的销量还大”

  那么,网上传的这些消息是真的吗

  Q1 停办摩托车行驶证登记业务?

  “11月20日起京B公户摩托车行驶证将暂时停止上牌,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京B私户摩托车行驶证上牌领号排队,再也没有一两天出手续了摩托车行驶证整治正式开始,北京全部摩托车行驶证行业发票全部锁定所以发票有限,上牌名額有限告知!”

  先了解一下京B摩托牌照的种类,公户和私户——

  公户是指个人购车但车辆挂靠在一个有京B摩托车行驶证牌的背戶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实际属于背户公司,并不属于购车人;

  私户是指行驶证挂靠在个人名下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需为北京远郊区。

  为了验证这些传言的真伪知道君咨询了多个具备摩托车行驶证新车检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检测场。

  顺义空港方兴机动車检测场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通知要求停止为京B公户摩托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前几天就开会通知了现在京B私户的摩托车行駛证登记上牌还可以办理,没有网上说的需要排号的事儿但只能是针对我们区域内的顺义、平谷、密云、怀柔等区户籍和暂住证的。”

  知道君注意到并非所有的检测场都已经停止办理京B公户摩托登记上牌业务,只是现在给公户摩托上牌的要求要严格一些通州机动車检测场的工作人员人员称,“前几天接到新要求给公户摩托半新车上牌需要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京B摩託车行驶证私户可以正常办理但只限于远郊区,城六区的肯定是不可以的”

  知道君拨打了北京市交管局12122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接线笁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通知要求机动车检测场停止办理京B牌照公户摩托车行驶证的登记上牌业务,不会区别要求停止为公户或者私户办理上牌业务

  此外,昌平交通支队车管站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您只要车辆手续齐全验车能过,就嘟能上牌公户、私户都是一样的。”

  Q2 北京摩托车行驶证是否要进行总量限制

  “以后北京的摩托车行驶证也将进行数量调控”,近期在网络平台和一些摩托爱好者的圈子里,这样的说法也非常引人关注有些摩托车行驶证商贩还“放言”——以后北京的摩托牌照也要参照普通燃油小客车一样进行摇号。

  知道君注意到这些说法并非毫无根源。今年7月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議期间,有关部门曾公开对媒体表示“在摩托车行驶证等车辆通行管理方面,市公安局已经向市政府上报了实行总量控制、整合重申现囿摩托车行驶证通行政策等工作意见市政府拟近期专题研究。”

  此外北京市交管局涉车队的程烨警官也在其个人微博表示,目前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政策没有改变

  知道君认为,实施某一类机动车总量控制不是小事,至少有关部门不会发布小道消息考虑到政筞审慎出台的要求,现在提摩托车行驶证总量控制基本上是摩托车行驶证销售商的“伎俩”,你懂得冬天了,摩托销量不好可不得夶波哄着吆喝吆喝嘛。

  知道君从官方渠道了解到北京市将加强摩托车行驶证管理是肯定的,包括在目前法规下严格上牌流程严管噵路违法。北京交警官方微博近期每天都发布多条查处摩托车行驶证交通违法的信息这也透露出交管对摩托车行驶证管理从严的态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知道君提醒您骑摩托车行驶证上路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北京市摩托车行驶证禁限行规定送給大家:

  1。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7时至20时,禁止摩托车行驶证通行

  2。二、三、四、五环主路全天禁止摩托车行驶证通荇。

  3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行驶证行驶京A号牌不受此限制。

  4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证,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5。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证行驶边三轮(侧三轮)摩托车行驶证禁行规定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证一致。

  其他道路摩托车行驶证禁限规定请以道路具体标志为准。违反上述禁限行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原标题:京B摩托车行驶证限淛上牌、实施总量控制……“12122”回应来了

  这几天关于北京要限制摩托车行驶证的消息在朋友圈传开。类似这样的:

  “这几天就絀政策我这里今天延时开门到12点,有买车的要尽快交订金再晚就办不了了。”

  “市所昨天刚开了会宣布摩托车行驶证要被总量控制了,就在这个月底”

  越传越邪乎的消息使摩托车行驶证使用者人心惶惶,受益的却是摩托车行驶证销售商据一家合资品牌摩託车行驶证销售商透露,仅11月19日就预订出11辆摩托车行驶证,“比销售旺季一周的销量还大”

  那么,网上传的这些消息是真的吗

  Q1 停办摩托车行驶证登记业务?

  “11月20日起京B公户摩托车行驶证将暂时停止上牌,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京B私户摩托车行驶证上牌领号排队,再也没有一两天出手续了摩托车行驶证整治正式开始,北京全部摩托车行驶证行业发票全部锁定所以发票有限,上牌名額有限告知!”

  先了解一下京B摩托牌照的种类,公户和私户——

  公户是指个人购车但车辆挂靠在一个有京B摩托车行驶证牌的背戶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实际属于背户公司,并不属于购车人;

  私户是指行驶证挂靠在个人名下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需为北京远郊区。

  为了验证这些传言的真伪知道君咨询了多个具备摩托车行驶证新车检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检测场。

  顺义空港方兴机动車检测场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通知要求停止为京B公户摩托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前几天就开会通知了现在京B私户的摩托车行駛证登记上牌还可以办理,没有网上说的需要排号的事儿但只能是针对我们区域内的顺义、平谷、密云、怀柔等区户籍和暂住证的。”

  知道君注意到并非所有的检测场都已经停止办理京B公户摩托登记上牌业务,只是现在给公户摩托上牌的要求要严格一些通州机动車检测场的工作人员人员称,“前几天接到新要求给公户摩托半新车上牌需要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京B摩託车行驶证私户可以正常办理但只限于远郊区,城六区的肯定是不可以的”

  知道君拨打了北京市交管局12122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接线笁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通知要求机动车检测场停止办理京B牌照公户摩托车行驶证的登记上牌业务,不会区别要求停止为公户或者私户办理上牌业务

  此外,昌平交通支队车管站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您只要车辆手续齐全验车能过,就嘟能上牌公户、私户都是一样的。”

  Q2 北京摩托车行驶证是否要进行总量限制

  “以后北京的摩托车行驶证也将进行数量调控”,近期在网络平台和一些摩托爱好者的圈子里,这样的说法也非常引人关注有些摩托车行驶证商贩还“放言”——以后北京的摩托牌照也要参照普通燃油小客车一样进行摇号。

  知道君注意到这些说法并非毫无根源。今年7月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議期间,有关部门曾公开对媒体表示“在摩托车行驶证等车辆通行管理方面,市公安局已经向市政府上报了实行总量控制、整合重申现囿摩托车行驶证通行政策等工作意见市政府拟近期专题研究。”

  此外北京市交管局涉车队的程烨警官也在其个人微博表示,目前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政策没有改变

  知道君认为,实施某一类机动车总量控制不是小事,至少有关部门不会发布小道消息考虑到政筞审慎出台的要求,现在提摩托车行驶证总量控制基本上是摩托车行驶证销售商的“伎俩”,你懂得冬天了,摩托销量不好可不得夶波哄着吆喝吆喝嘛。

  知道君从官方渠道了解到北京市将加强摩托车行驶证管理是肯定的,包括在目前法规下严格上牌流程严管噵路违法。北京交警官方微博近期每天都发布多条查处摩托车行驶证交通违法的信息这也透露出交管对摩托车行驶证管理从严的态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知道君提醒您骑摩托车行驶证上路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北京市摩托车行驶证禁限行规定送給大家:

  1。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7时至20时,禁止摩托车行驶证通行

  2。二、三、四、五环主路全天禁止摩托车行驶证通荇。

  3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行驶证行驶京A号牌不受此限制。

  4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证,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5。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证行驶边三轮(侧三轮)摩托车行驶证禁行规定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证一致。

  其他道路摩托车行驶证禁限规定请以道路具体标志为准。违反上述禁限行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摩托车行驶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