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村民委员会pmc工作职责责主要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第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 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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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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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二人。
第三十三条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三十四条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第三十五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三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第三十九条 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三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五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未能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三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十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二十日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五至七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七条 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三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 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村委会各成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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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各成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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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有关岗位职责
村党支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水利设施,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党支部书记职责
负责党支部、村委会的全面工作,积极带领两委会干部、群众进行两个文明建设。
一、召集、主持支委会、支部大会、村委会干部会议以及群众代表大会,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制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计划,保证镇委、镇政府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积极带领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农业生产,发展“三高”农业,发展集体经济。
三、抓好支部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党内民主作风建设,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经常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干部做好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令,积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任务。
五、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协助和支持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支部决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并经常向镇党委、镇政府及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职责
一、在支部书记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积极学习党纲党章,带领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当好支部书记助手,执行上级决定、决议,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内外工作,努力完成党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搞好基层支部建设,协助书记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党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制订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负责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认真管理好本村的财务,不断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帮助和指导、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收入。
四、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热心地解决村民的问题和困难。
五、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主任开展工作,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分工负责的本职工作。
二、协助村委会主任发展村、组经济,并负责处理村、组各方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协助村委会主任做好村民自治范围的有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具体工作。
治保调解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主管全区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一、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领导下,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二、组织建立治安队,制订乡规民约的实施方案,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三、搞好安全措施,搞好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四、对各种民事纠纷要及时调解,以防事态发展,确保一方平安,使本辖区发案率控制在最低程度。
民兵青年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主管民兵、青年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和上级武装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兵组织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军事训练。
三、组织落实征兵、复退军人的安置等工作,切实做好民兵思想教育工作。
四、以党章、团章严格要求团员,不断提高青年团员的思想素质,做好发展团员的工作,并向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
五、组织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观。
六、组织青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学习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妇女主任职责
一、做好妇女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妇女做“四有”、“四自”的新女性,充分发挥她们在村委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组织妇女参加农业“十项能手”竞赛活动和开展创文明家庭竞赛活动,促进村委会文明建设。
四、组织青年妇女学习《婚烟法》,对青年妇女进行婚前教育。
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妇女工作和生活。
六、负责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主管全村统计工作及民政各项工作,当好支部书记的参谋,做好财务的支帐结算工作。
一、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把好财务关,协助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制订生产计划,做好各类报表及各种合同、各种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种资料及文件的存档工作。
二、定期组织村、小组财务检查。
三、做好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烈军属和复退军人的安置优抚工作,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四、关心照顾好五保老人的生活和做好后事处理工作。
农村党支部“五个好”工作目标
一是建设一个好领导班子,尤其是有一个好书记,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共青团员能够发挥助手和后备作用。
三是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四是要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开展“文明村、文明户”活动,促进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把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引导和帮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是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体现民主管理原则,保证工作机制有效运转,使村级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党员联系户制度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到户;二、各种经济承包合同监督完善到户;三、帮助村民建设文明家庭到户;四、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到户;五、帮助村民学法、懂法、守法到户;六、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到户;七、民事纠纷调解到户;八、村民做了好事,表扬到户;九、村民有缺点,教育、批评、改正到户;十、劝村民勤俭节约,不搞迷信到户。
村民议事制度
一、根据各组人口和经济状况,各组成立3—5人的议事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财务开支情况和民主议事等事项。议事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研讨会,具体分析本村的各项工作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组中较大的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处理等,都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各户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决定由应到村民的半数以上或由应到户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村委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得强迫命令。
党支部活动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按党委的要求,每年七月作为纪律教育学习月,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并召开一次支部民主生活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按上级党委的要求,落实年终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党员自我总结,小组评议,支部审议,同时,被评为先进的党员给予表彰,妥善处置不合格的党员。
五、按党员的条件,进行发展新党员的工作,重点放在村组长及年轻人、妇女等上进心强的人,每年发展1-2名新党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全体党员干部都必须接受村党支部和镇党委的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廉政勤政,努力为村民造福,对村民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学习经济管理、村务管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倾听村民意见,耐心细致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当好村民公仆。
五、艰苦创业,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六、廉洁奉公,不吃请、不受礼、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七、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或特殊干部,不准侵占村民利益,带头走艰苦创业共同致富的道路;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八、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九、维护团结,不参加房姓界姓、宗族势力的活动,不相互拆台,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会议决议,依法办事,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二、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室,作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固定场所,应将有关制度张贴上墙。
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村“两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出开会建议和议案——村委会接受提议,决定开会——将会议时间、议题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应将有关议题征询村民意见——村委会召集主持开会——议案提出者说明议案——村民代表酝酿、发言——表决议案——形成并宣读会议决定——会后张榜公布会议决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四、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位代表联系村民的户数和具体对象,登记造册。村民代表应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协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开展与村民有关的工作,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敢于放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五、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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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村长的职责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村村民负责。
2、组织引导全体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主持工作。
4、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政府机关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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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职责
(一)推动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带领农民致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为农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到村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听取群众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文明村、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村党支部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带头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村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开展“五个好”村党支部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党员主体意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村委会主任职责
1、负责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根据村民会议讨论的决议,带领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2、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知识,经常组织村民开展学文化、学科学、学法律,管理和协调村委会成员工作。
4、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没,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6、对村里的重大问题,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代表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提请讨论决定。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遵照执行。
7、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其他工作。
村文书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全村各类文书、材料的起草、整理工作,上传下达有关材料,报告和各种通知精神;
3、负责管理各种文书、财会档案、结转各种关系、函件、对本村的重大问题和决议、决定进行记载;
4、统计各种表册、数据、按时上报、下达、收集、汇总。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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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文书的主要职责
&&& 一、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离职期间,代表主任管理村委会工作。&&& 二、负责组织各村的经济和农业生产及科技服务。&&& 三、负责组织本村的文化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村工地管理,民房建设工作。&&& 五、负责抓好全村的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六、负责起草村民委员会的各种文稿,认真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并负责对文件的立案规档和保管。&&& 七、认真完成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为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做好户籍管理、婚姻登记、扶贫济残,民政优扶和拥军优属工作。&&& 九、抓好财务管理,账务做到日清日结,按规定向村民公开,并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十、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协助调解群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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