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的扶持项目补助金

注:以上地区名字体颜色为灰色,表示该地区补贴目录尚未发布,红色为补贴目录公示状态,黑色为正式补贴目录。
全国通用类
新疆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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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地区名字体颜色为灰色,表示该地区鉴定目录尚未发布,黑色为正式鉴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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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直播APP进出口贸易方面国家有什么补贴? - 出口交流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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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方面国家有什么补贴?
进出口贸易方面国家有什么补贴?
(资深货代)
深圳市星霖国际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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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步币 5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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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个觉,顶个贴
(新华锦专业贸易进出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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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就是出口退税补贴了吧,出口的产品缴纳17个点的税,国家退17个点的税,当然这个分产品,还有就是对中小企业的补贴
楼主要是有出口纯代理方面的需求的话,可以加我企鹅
(纯代理无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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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星辰大海
出口退税不属于补贴,出口退税的意思是不征收出口货物的销项税(免税) 并按退税率抵扣、退还可以免抵扣的进项税 不属于政府补助& & & &
好像参加展会的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补贴,
看看和这个贴吧
[ 本帖最后由 新华锦外贸代理 于
13:55 编辑 ]
外贸综合服务|进出口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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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新华锦国际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回复 #1 依 的帖子
木材进口有税收方面的补贴
出口退税不算,退税政策属于调控
(新华锦进出口贸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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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像是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应该是有部分补贴,但是力度不大,退税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调控也算是另一种形式的补贴。
(安助创投(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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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原帖由 依 于
12:53 发表
进出口贸易方面国家有什么补贴? 出口方面的补贴主要是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境外参展,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技术出口贴息等;
进出方面的补贴主要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科技水平的先进技术和我国不能制造的先进设备补贴,具体技术和产品要看科技部或商务部发布的清单。
以上是国家常设资金,部分地区有配套和自行设置的特定补助,有时效限制的,贵司是做什么产品的?如果在珠三角需要协助的话可以联系我们。
[ 本帖最后由 andtax 于
16:57 编辑 ]
(使馆认证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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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报关商检+产地证+证明书+CIQ证书
好像每个地方有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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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盟知识产权,国外商标注册领导者,八年老品牌值得信赖。
& && && && && &
& && && && &&&有商标& &专利& &这块的问题随时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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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awate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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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 一美金 国家补贴 6分, 这是90年代的规定,后期改为 3分, 这是21世纪的规定。
但是, 一般公司拿不到这些东西, 除非你是超级大国企,大央企 。 这些纯属高层机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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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以及部分地方的出口补贴。
这个出口补贴也不是一定有。
主要是当地为了保证每年的出口指标任务而做的优惠政策。
各地补贴标准不一样。比如有的地方出口任务重,完成不了这个目标,补贴就会高一些。
这都是拿当地财政去补的。
沿海那边有不少专门搞这种的公司,去内地城市找渠道,他们负责帮忙完成任务。在当地注册外贸公司,给你在数据上搞个几千万的出口
然后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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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China
睡个觉,顶个贴.就这么简单&&进出口不懂问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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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助学金
贫困生助学金,由财政部通知规定,各学校有不同细则。
贫困生助学金前言
由财政部通知规定,各学校有不同细则。
贫困生助学金详细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贫困生助学金第一章 总 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以下简称高校)。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生助学金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贫困生助学金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贫困生助学金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贫困生助学金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高校应按月将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贫困生助学金第六章 附 则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贫困生助学金有关事项注意
一、加强学校管理,严格执行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备案,同时抄送教育部。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专兼职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和程序,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得降低标准。
二、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全国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教育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在校学生人数,确保发放工作及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
三、全面推行,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要求,认真核查所辖学校通过全国学生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级、班级、专业、联系电话等),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力量到学校现场核发银行卡。学校每月要如实申报变动(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核查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审核。“”须由学生本人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四、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查处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
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明知故犯、参与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对于发生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中央财政将按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3年内中央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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