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批准预算是人大行使权力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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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批权不应是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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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的思考
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的思考&梁平县人大常委会&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预算监督工作上作出了积极探索,在预算监督的形式上、内容上、实效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对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认真总结了梁平县人大常委会在预算监督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成效,从表现形式上和具体实施过程等方面全面查找了区县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加强和改进区县人大预算监督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人大预算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预算法得以实施,人大预算监督步入新常态。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梁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基层权力机关的一员,近年来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高度关注预算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效。一、预算监督取得的成效(一)监督机制不断完善。随着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日益强化,各地纷纷出台了加强县级人大预算监督力量的办法。2014年,梁平县人大常委会增设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加编制,从财政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的力量。同时建立人大预算监督专家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离退休干部中选拔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参与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训,重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人大机关干部成为预算审查监督的行家里手。在着手解决人的问题的同时,梁平县也结合新预算法,在监督制度上积极探索,结合新预算法,出台了《梁平县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和《梁平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力求在预算监督活动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事可干、干出成效。(二)监督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一是提前介入,把好预算初审关。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草案)期间,常委会组成调研组提前介入,深入税务、财政、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第一手材料,与相关部门交换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梁平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审,并拟草审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和人代会大会审议。二是做好日常事,把好预算执行监督关。财政预算执行全过程由预算工委负责跟踪监督,通过财政部门每月报送的报表材料及时掌握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在预算执行监督过程中,围绕民生,强化重点监督,通过集中调研视察与平时沟通了解,及时掌握财政资金在民生、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预算执行工作确保民生政策落到实处。三是重点突出,把好预算执行审计关。结合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安排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增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操作性,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公开化、透明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014年,根据审计报告,对某国有企业存在的账务不清、管理不严、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责成县财政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收到了较好成效。四是克服难点,把好决算审查关。在对财政预算执行草案审查中,要求财政部门对法定支出的项目、预备费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超收收入资金的使用安排做出说明,做到专款专用;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使用,切实维护预算法和监督法的权威性。建立地方政府负债年度报告制度,在审查决算的同时,对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一并审查。五是围绕绩效,把好资金效益关。2015年,梁平县人大常委会选择14个项目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建立绩效考评责任制,强化考评工作力度,将考评结果与责任人的业绩考核以及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对无正当理由、又没有达到预算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安排预算时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进而更好地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需求。(三)预算监督透明度不断提高。一是在看得懂上有新进展。财政报告太深奥、太专业、看不懂,是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年年必提的问题,如何在专业性和通俗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更好地审查预算,要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四本预算”分开编,每本预算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要到款到类;新名词、新提法要有解释,有说明;大会分组讨论期,财政部门分别派人到每个组,及时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二是在看得见上有新突破。要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将政府原来不愿晒出来的政府债务、隐性赤字等在常委会上专题报告,让常委会看得见,并纳入年度预算;将政府预算打包安排的资金拆分出来,一项项的作说明,让代表看得见,实在不便拆分的,纳入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三是在算得清上有新思路。针对上级财政体制不清,下级财政为钱跑断脚,上级财政坐等鱼儿上钩的老毛病,梁平县按照规范、公平、公开原则,以推进乡镇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将县乡体制管理纳入人大监督重点,要求涉及县乡财政体制调整的,必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审查批准过程中,坚持财力向基层倾斜,转移支付控专项提一般。2014年、2015年分别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增加乡镇可用财力近亿元,有效解决了基层政府运行难、发展更难的问题。二、县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从表现形式上看,县级预算监督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力不足,影响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人大在开展预算监督时,由于财力不足,有些明知是为了编制平衡预算虚列收入,但也只能任其行之,有些必须列入预算支出的资金,但因收入无源,人大也只能任其搁置,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有效履行。二是转移支付带来预算的不确定性。区县特别是欠发达区县依靠上级转移支付“过日子”的现象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切实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更具有不确定性。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本级预算因转移支付变化而被迫进行多次调整。从监督方面看,过严监督会影响职能部门向上争资、跑项目的积极性,产生对本地发展不利的后果。三是机制不顺,影响人大监督效能的发挥。由于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程序,不少地方通常侧重对预算结果的监督,对预算编制、执行过程往往知之甚少,意见建议难以切准要害,加之约束机制缺乏刚性,导致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预算执行失去约束。四是认识不统一,影响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无论是监督者、被监督者,还是社会人士,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种观念认为每年的财政预算是经政府讨论、党委研究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只是法定的程序性工作;一种观念是少数政府领导认为预算透明了、细化了,政府审批权就会削弱,行政工作难以开展;还有就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专业人员少,对财政预算监督深入研究不够,刚性监督的信心不足,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实效。从具体实施过程看,县级预算监督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在预算编制监督方面。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和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梁平县预算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现实工作中,仍存在许多差距:一是财政预算透明度低、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与支出的突出矛盾、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等多方面的原因,预算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整和全面,既有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也有资金的缺口的现象。三是政府为了满足平衡预算,使报表更好看一些,人为数字上的简单平衡,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表面上是收支平衡的,但实际上这一预算留下了不少缺口。四是预算编制的法制化和透明化程度较低,不够细化、不够透明,基本上是一个综合性的收支平衡表,仍有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无法看的懂、看不明白的现象。(二)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梁平县在预算审查批准工作中,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细化内容、取得了一些实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人大在预算审查批准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不在人代会上报告,变为书面印发会议,弱化了代表对预算报告草案的关注,大多数代表根本没有去翻看一下,只是履行程序和手续,基本上没有大修改、调整就批准通过了,预算审查逐步边缘化了。二是按照有关法规对预算进行审查批准,基本上只在报告、数字层面上来讨论、审查,对实质性的预算支出及项目没有更多的涉足、深入,对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的少。三是提交审议的预算草案专业性过强,专业的表述、纷繁的数据,不利于代表深入比较分析。四是人大代表职业有别、专长各异,绝大多数不具备预算专业知识,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懂预算报告并对其进行审查,影响了审议监督的效果。(三)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正常的工资支出、运转经费、大额资金的支出等基本做到按照批准的预算来执行。但具体执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预算支出较随意,科目之间资金划转调剂使用,人大预算的约束力不强,法律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没有得到体现。二是收入存在时间、月份上的不平衡,导致了预算支出执行上的不均衡性,存在支出项目资金的未按时拨付和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况。三是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不规范、不透明,资金下达拨付不够及时、支出进度不够均衡。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超收收入在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就已安排支出等情况。五是现行对决算的审查批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决算应有的作用。决算与预算差距较大,预算执行中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不够到位、不够细化、不够透明,年终节余较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四)在预算监督主体方面。人大不断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预算约束,保证了批准预算的较好执行。但监督不力、不到位、监督虚置的情况也还存在:一是由于人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的制约等原因,在预算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缺位、不到位的情况,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方式和手段落后等问题。二是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因管理体制的规定等原因,要先向政府报告,再由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三是预决算及调整方案草案在时间上和内容上不能按法定的要求提交,使初步审查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审查。四是经常性的预算监督不够,人大除完成法定工作如听取上年度的决算工作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当年1—6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外,每年只安排1-2个专项监督工作,整个预算执行情况只能靠听取报告来了解情况。三、加强和改进区县人大预算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和改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新预算法确立全口径预算框架,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一是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突破或取消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制度;上级财政要将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提前下达下级财政,以便县级财政将其纳入预算;财政要加大对部门结转结余的清理统筹力度,将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该收回的收回,该抵扣的抵扣,不能搞左手收进右手发还的形势统筹。二是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三是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要将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企业从开办以来都未上缴过利润,即使上缴的比例也较小,要改变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现状,将更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二)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一是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地方经济带来风险。二是不断完善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规范债务借贷程序,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杜绝政府先斩后奏的行为。三是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要督促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四是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特别是在预算审查阶段,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为了平衡预算,往往提交的是平衡后的预算,没有真实反映预算申报情况,存在应纳入的未纳入,可不纳入的又纳入预算行为,就要求人大从预算申报环节开始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此类情况。要建立在预决算编制过程中人大提前介入机制,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启动编制时间晚,且容易受到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干扰,提前提交人大相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时间极为有限。加之草案信息量大,要进行深入审查即使30天也不一定足够。要把握预决算审查重点。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实践中,“保吃饭”和“保运转”类收支较为单一,多采用“公用经费套定额、人员支出按政策”的方式预算,不必作为审查的重点,项目支出灵活性较大,预算分配的可操作空间大,容易出现灰色地带,是预算审查的重中之重。(四)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将重点放在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严格预算调整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完善决算审查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要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可以探索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五)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中期财政规划、超收收入使用、跨年度预算平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都作了安排,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力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既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也是对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领导政绩与GDP挂钩现象由来已久,远未得到根除,在县级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看到,一个县换一届领导,其施政思路也相应的发生变化,为了突出政绩,显得比上一任干得好,就片面追求“高大上”,GDP增幅要高、工业园区和新城区要大、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坚决要上,这一切都需要财力支撑,没有财力怎么办,一个字“借”,什么时候还,两个字“以后”,谁来还,三个字“下一任”。这种政绩观,使得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寅吃卯粮。人大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要敢于坚持实事求是,要善用法制手段来制衡,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法。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对未来一个时期的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从而形成可操作有约束的财政规划,不以地方领导的变更而发生大的改变,从而避免领导盲目决策,寅吃卯粮,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也为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留有余地。(六)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新预算法执行后,各地在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推动全过程公开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人大要继续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更要做好公开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七)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绩效监督是体现人大监督权威的有效手段。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增加人大在财政预算中的话语权。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绩效监督,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执笔人:郑云山)责任编辑: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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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宜都市人大常委会&&杨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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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随着公共财政的建立和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财政预算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宜都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推进了全市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在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一、提前介入,掌握预算监督的主动权  调查在前。每年编制财政及部门预算时,人大财工委提前介入,组织有关人员到市财政局及各乡镇街办、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对全年财政预算的调研重点是预算编制中收入的可靠性、支出的可行性、重点保障的重要性,确保预算编制真实、准确。在部门预算调研上,重点是预算编报的口径、程序、内容标准是否可行,编报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收入来源是否可靠,支出是否按照标准和先人员、后公用、再专项的顺序编报,应该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意见建议等。  沟通在前。在预算编制前期,加强与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府在制定预算收支计划过程中的主要情况。人大进行调研以后,对人大代表及各单位及部门的建议、财政预算应注意事项、本年度需新增的预算内容及需调整增加的项目等提前沟通,提出建议,从法定性、政策性、原则性上提出要求,让其编制时予以结合,确保预算编制公平、合理。2009年,人大针对有些项目定额偏低的问题,向财政部门提出要完善日常支出定额设置标准,增强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健全部门预算的调整审批机制,增强部门预算调整的规范、程序性等建议,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采纳。2010年编制预算时,将公用经费从2000元/人年调增到8000元/人年。2009年下半年市政府对全市的部门预算的调整,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批准。  审查在前。财政部门预算初稿完成后,首先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工委听取市财政局对上年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和本年财政预算收支安排情况的汇报,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按照“依法编制、综合预算、优先保障、讲求绩效”的四大编制原则,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的要求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法定要求,结合市人大调研中比较集中的建议等方面着手分析审查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注重预算编制的精细化、规范化。初审后,再一次沟通交换意见,由财政部门完善后提交市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严把关口,提高预算监督的权威性  把好预算执行关。预算计划一经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应追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宜都人大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是把握热点,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财工委定期到相关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重点是调研预算的完成情况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并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二是定期检查,抓好执行监督。对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情况,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三是突出重点,强化跟踪监督。在预算监督中,除了抓好常规监督,对重点收入、重点项目、重点保障等方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把握“三有”原则,即有预算才能拨付、有预算才能支出、有计划才能采购,增强人大预算监督的实效性。  把好预算调整关。财政预算获人大审查批准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政府要严格按照预算既定的收支项目和金额执行,但预算毕竟属于主观性质的政府收支计划,由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建设项目增多、重大事件发生等因素,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论是调减预算收入还是调增预算支出,都由市政府提出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人大常委会审查作出预算调整决议后,政府财政部门方可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做到每调必审,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增强预算监督的约束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把好决算审批关。《预算法》第六十二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监督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把好预算监督的最后一道关卡,针对财政部门提供的决算报告,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调整落实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乡村财政运转支持情况等。对审议过程中的疑点予以质询,并委托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既确保经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到位,又从机制上规范政府理财行为,并为下一年度改进预算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三、巧用合力,增强预算监督的实效性  借助专家力量。从社会各界聘请精通经济、财政知识的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成立专家咨询组,定期召开例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开展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协助人大对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人大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运用审计成果。当前,人大预算执行监督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如财政资金的整体投向、使用效益等方面,而审计监督则多侧重于微观层面,具体审计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等。针对目前人大都没有建立财经审计机构,又缺乏专业人才,不利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现象,宜都人大建立了预算执行审计联系协调机制,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有机地结合,每年的同级审人大财工委及时将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其制定方案提供资料,委托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既维护了审计部门的权威,又增强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发挥代表作用。调动和发挥人大代表积极性,是做好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重点。财政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后,市人大及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听取财政部门关于本年度预算编制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财力估算、初步安排、重点专项及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的通报,对部分重点部门预算、重点收入支出项目走访调研。在调研基础上,让人大代表与财政部门面对面沟通,促进更好地完善预算编制。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财政财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财政审议能力。同时,为使人大代表能读懂专业性强的预算报告,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审查“雾里看花”的问题,要求财政部门按照翔实、易懂原则,创新财政报告写法,力求向代表提交高质量报告。2009年全市财政预算报告中用4个结构示意图直观图解了2009年全市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支出和2010年财政收支预算安排项目和所占比例,附表10个分项目详细解释,每个附表都注有说明事项,并对全地域财政收入等23个术语进行了解释,真正做到内行说得清、外行看得懂,受到代表们一致好评。  四、全程监控,实现预算监督的动态化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工作大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视察和调查活动,财工委结合平时的调研视察活动,加强对重点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农业、教育、科技等几项法定支出增长的落实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重点监督,并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检查。财政部门按月向财工委报送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工委定期听取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加强对预算执行中数据的分析,把人大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落实到各个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财政资金的使用上,使人大监督由结果监督向各环节全程监控转变,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向人大主任会议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要求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拿出具体应对措施。同时,按照《监督法》、《预算法》规定,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必须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责任编辑:田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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