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革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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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下观点需要明确: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把握“中心”的内涵还要注意时空和标准的一致性。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一起案件横向经历的各诉讼阶段中应当以审判阶段为核心,但其并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历经复杂的侦查和检控程序,其中一部分案件流入审判程序,一部分案件在审前以其他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比较法研究表明,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英美等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等方式高效处理,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如果以处理案件的数量为标准作为衡量某种程序或阶段是否为“中心”的标准,那么英美等国实际上是以审前为“中心”的。在我国,以不起诉案为代表的审前分流也极大地减轻了庭审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可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以审判为中心”也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在此意义上,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第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本文内容由百度知道网友amidaya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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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李澍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沈德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刑诉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刑诉改革意见》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改革定位,严格落实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改革的导向。伴随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一个时期内,由于有罪推定等错误观念影响尚未消除,一些关键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情形一再出现,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对于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中央充分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这项改革有助于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新时期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纲领,政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争当改革推动者、促进派、实干家。这项改革涉及政法各机关、刑事诉讼各环节,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综合性改革,是政法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由政法各机关统筹协调、步调一致地加以推进。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定位,并统筹兼顾好以下关系:一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四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五是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注重配套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将《刑诉改革意见》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坚持司法规律,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只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关键在于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抓源头,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办案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重制约,完善程序审查把关机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要充分发挥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案件中的事实证据疑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勉强结案。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严把案件起诉关,完善不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守底线,健全防错识错纠错机制。办案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依法解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各种隐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冤假错案风险大的案件,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机制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理,避免执法司法随意性,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三、坚持制度创新,健全落实科学司法理念的法律制度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以创新司法理念为引领。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然产生新旧司法观念的碰撞,只有摒弃陈旧落后错误的司法观念,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司法理念,才能推动司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对政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而言,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并持续加以巩固,防止滑坡、倒退,必须以坚实的制度作支撑。在科学司法理念引领下,司法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不创新制度,改革就会陷于空谈,就无法形成可以固化的改革成果。
  目前,中央政法机关层面已对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达成基本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根据《刑诉改革意见》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规范取证制度。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取证规程和要求,确保取证合法合规,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主动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要立足司法实际,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三是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打折扣。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要依法宣告无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政法机关对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坚持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机制
  公正规范高效的庭审,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体现诉讼程序公正、解决控辩双方争议。这是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最终裁判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既贯彻好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殿堂”,又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搞程序繁琐主义。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体现精密司法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一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立足司法实际,以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和准确查明定罪量刑事实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充分体现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健全证人保护和补助机制,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等辅助机制,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二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督促控辩双方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前提,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争取在开庭前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通过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能够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责任编辑: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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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从三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日 09:5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继业
改革原有诉讼制度的重点是突出以审判为中心,这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司法理念、制度架构、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适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针对的是刑事审判诉讼活动,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的侦、诉、审三方关系呈现出“流水作业”型的刑事诉讼构造,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促使侦查、审查起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全力防范冤假错案。近些年社会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与原有的不合理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机制有很大关系。因此,改革原有的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这项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突出以审判为中心,这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司法理念、制度架构、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适应。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以审判为中心本身并非一项独立、具体的制度,而是一种司法理念,实际上是要求提高审判质量,强调的是审判的重要性、决定性和终局性。在以往的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往往配合得多、制约得少,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往往不在审判,这既弱化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相互制约职能,同时也弱化了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能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一方面,它是对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创新,而不是对该原则的否定,重点是强调在控审尤其是侦审关系问题上,审判机关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另一方面,也是对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为特点的诉讼现状的深刻反思和重大转变,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这些将对现行的诉讼制度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诉讼职能关系的定位,不是公检法机关部门的定位,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片面的理解为就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要强调发挥庭审中心作用,突出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力戒庭审形式化和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二是完善诉讼架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有内部难度也有外部难度,内部难度是法院对两造平等重要性的重新打造,要求法院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外部难度就在于对公检法相互配合这一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公检法之间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宪法原则,这条原则在突出各机关权力独立性基础上,强调两种服从关系,即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要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应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最大限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整体水平。
三是改变工作方式。以审判为中心给法院带来的最大课题就是法官群体怎么办。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和起诉意见的背书,而是对侦查和起诉结果的检验。庭审标准的统一有助于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官来讲,就是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各方举证在法庭,定罪量刑诉辩在法庭,法官裁判心证形成在法庭,最大限度防止庭前因素和庭外因素对法官的干扰,让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让审判者的一切心证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改变工作方式,还体现在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改变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现行公检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中设置了较多不符合司法规律、不切实际的指标,由于考核指标的导向性非常强,不合理的指标有可能往往导致相关机关盲目追求本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而忽视了可能会对其他机关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此前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也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有必要清理、废止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重新设置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这也是这项制度改革推进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网站编辑:赵梦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当前,推进这项改革还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庭审实质化。这是不全面的。庭审实质化是指对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都必须通过庭审的方式予以认定。毋庸置疑,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然而,审判阶段除了法庭审判,还包括庭前准备和庭下活动等,这些无疑也属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庭审实质化。
  也有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矛盾。这也是一种模糊认识。事实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首先,以审判为中心明确了互相配合的具体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服务于审判,不仅收集证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应当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而且开庭审理时,侦查人员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这无疑是互相配合的具体化。其次,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于侦查、审查起诉的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活动要受到审判活动的制约。如果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不符合审判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这正是互相制约的要义所在。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的恰恰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出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
  切实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庭前会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是指由法官在开庭前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集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质量。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一些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形成预判,庭审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一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会落空。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实现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机制。具体而言,应明确将庭前会议的事项限定为程序性事项,并且可以尝试庭前会议主持者与法庭审判者分离,庭前会议的召集、主持由庭前审查法官负责,而法庭审判则由庭审法官负责。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由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切实有效的辩护,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例。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扩展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后延伸至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其次,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仅限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对于其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则不适用,这在实践中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资源还不充分的现状,可以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至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把定案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这恰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义所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规定比较严苛,在实践中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打开了方便之门。据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地方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到1%。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解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更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张泽涛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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