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目前有效吗

透视中共首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日16:14&&&来源:
原标题:透视中共首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中共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
有专家表示,管理规定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是中国公益服务特别是专业性公益服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公共机构或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110多万个,约有几百万领导人员,他们在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规范。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却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制度的“真空”地带。
据了解,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这导致了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激励保障不科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比如,事业单位管理的“机关化”“行政化”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存在产生工作待遇与机关看齐、经济待遇与企业看齐等现象。
有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制度基本原则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中的适用要求,如规定适用与党政干部一致的好干部标准、纪律规范、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又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在任职资格、任用方式、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特色的设计。
“管理规定的出台使中国有了第一个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专门性政策法规。”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说。
针对存在的问题,管理规定明确将政治素质好、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首要条件,并从选拔任用、任期管理、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监督约束、职业发展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公立国有属性和公共性要求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承担服务公共利益的特别义务要求。”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建忠说,“这是国家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规范的内在法理基础,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事业单位还具有知识密集、人才集中的特点。要保证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必须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面对新形势的需要,管理规定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上,除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外,还提出了三个“突出”:突出强调组织领导能力、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突出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这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符合全球人才战略需要。”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沈荣华说。
同时,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多元选拔任用方式,提出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
此外,管理规定还针对近年来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在任期管理和考核评价方面着力改革创新,提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考核评价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等。
沈荣华表示,这些规定总结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既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也符合事业单位的实际。
中国的事业单位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多个行业领域,机构众多,情况复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是必由之路。
在分业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提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考察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要体现不同行业、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等;授权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在分级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是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这为地方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并留下接口。
专家表示,管理规定在制度设计上立足于宏观性、指导性,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环节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又明确提出了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为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体系留下空间和接口。
“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性规范,管理规定成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梁柱’,是中国事业单位和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建忠说。(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 记者 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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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四大亮点透视首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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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大亮点透视首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华春雨)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   专家表示,管理规定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主要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益服务特别是专业性公益服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公共机构或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110多万个,约有几百万领导人员,他们在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建立符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人事制度,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规范。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却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制度的“真空”或模糊地带。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这导致了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激励保障不科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比如,长期按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进行管理,造成了事业单位管理的“机关化”“行政化”等问题;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根据单位小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需要,选择机关或国企中于己有利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据,产生工作待遇与机关看齐、经济待遇与企业看齐等现象。   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制度基本原则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中的适用要求,如规定适用与党政干部一致的好干部标准、纪律规范、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又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在任职资格、任用方式、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特色的设计。   “管理规定的出台使我们有了第一个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专门性政策法规。”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说,“这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科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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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国资委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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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新华社记者谭浩)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就如何学习贯彻这,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颁布实施《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
答: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央企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研究起草《管理规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反映现实、大胆创新、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管理规定》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同时,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竞争选聘结合起来,使《管理规定》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管理规定》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坚持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尽可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尚处于探索中的一些做法,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在制定《考评办法》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的总体思路,强调以业绩为基础,全面考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能力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班子团结、企业党建、科学管理等“软实力”提升,与现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综合考评与培养使用挂钩、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方式上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实现了考评制度的创新突破。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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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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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华春雨)近日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
  专家表示,管理规定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主要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益服务特别是专业性公益服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公共机构或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110多万个,约有几百万领导人员,他们在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建立符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人事制度,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规范。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却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制度的“真空”或模糊地带。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这导致了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激励保障不科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比如,长期按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进行管理,造成了事业单位管理的“机关化”“行政化”等问题;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根据单位小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需要,选择机关或国企中于己有利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据,产生工作待遇与机关看齐、经济待遇与企业看齐等现象。
  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制度基本原则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中的适用要求,如规定适用与党政干部一致的好干部标准、纪律规范、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又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及人才成长规律,在任职资格、任用方式、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特色的设计。
  “管理规定的出台使我们有了第一个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专门性政策法规。”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说,“这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科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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