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户口94年以前8级残废军人2017年抚恤金给安排工作吗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0〕6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在现行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4%的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另根据民政部、人事部、》(民优发[1993]10号),依据我市2009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拟从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表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表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表4)
  (四)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见附表5)
  (五)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7500元提高到8355元,年增加855元。
  若今年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我市上述标准,则按国家下达标准补齐差额;如低于我市上述标准,则不再调整。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同时对困难区(县)给予支持。
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791元/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433元/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075元/月。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参照此标准发放,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于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8月31日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件:
  1、天津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一至四级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2、天津市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3、天津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4、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5、天津市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天津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一至四级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伤残等级伤残性质户口性质原标准提高额度现标准(元/年)(元/年)(元/年)一级因战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3 3993 39021 因公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3 3894 38049 因病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3 3779 36928 二级因战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3 3624 35412 因公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3 3455 33759 因病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3338 32620 三级因战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3206 31327 因公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3058 29881 因病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2910 28435 四级因战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2691 26296 因公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2 2454 23980 因病 <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2271 22190 五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970 19254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889 18456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774 17334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692 16537 因病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675 16370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593 15571 六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611 15743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530 14947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542 15071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461 14275 因病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366 13348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284 12549 七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304 12743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222 11945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1 1206 11788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1125 10991 八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961 9388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879 8590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912 8911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830 8113 九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828 8092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754 7370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731 7141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657 6419 十级因战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682 6664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608 5942 因公非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633 6188 农业<td class=c_tb class=xl26 style="BORDER-TOP: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num=" 559 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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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退伍军人8级残废按照最新(09年)的残废抚恤金标准一年能拿多少。
09-10-28 &匿名提问
抚恤金:抚恤金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情况而定,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赔偿金: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使近亲属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给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向受到精神痛苦的亲属一次性发放的精神损失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其亲属的个人财产,不能当成死者遗产继承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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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很难说,首先要看你的背景,如果没后台我建议你留下来.你没有必要提前退伍在部队没有强烈的要求下,你完全要可以留在部队,继续服役,部队不是所有的战士都是战斗班,都要参加训练,你可以下后勤啊,一样服役.
那是不可能的~!
第一条 &#160;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160;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60;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160;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60;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160;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160;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160;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160;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160;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160;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16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160;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160;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160;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160;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60;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160;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160;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160;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160;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160;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60;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160;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160;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160;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160;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160;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160;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160;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160;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160;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160;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160;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160;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1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60;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你自己觉得可能吗?再说了,你好意思吗?你觉得你是在服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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