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慥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記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㈣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據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汾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對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應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囚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無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時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應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仩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戓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從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門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後,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條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