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监外执行,又是贫困户打工增收,可以外出打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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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老么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请问能申请监外执行吗?我家里是地保户,也是精准贫困户,
律师你好,我老么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请问能申请监外执行吗?我家里是地保户,也是精准贫困户,
你好,需要有符合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才能确定
1条律师回答
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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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开居住地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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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苏州用户的咨询被判有期徒刑反期执行期间,能不能到外地打工_百度知道
被判有期徒刑反期执行期间,能不能到外地打工
我有更好的答案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在缓刑考察期间,可以到外地打工,但必须经缓刑考察机关批准,否则,会被撤销缓刑。到外地打工的,缓刑考察机关会通知外地机关代为考察。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采纳率:85%
来自团队:
没有执行完刑法,提前释放的,回家之后不能再犯,且每月都要到当地的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派出机构报到,要离开住所地的,须向他们报告,准许后方能离开。
必须征得监管你的派出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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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
监外执行 可不可以 去外地常住
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条件
办什么手续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经执行机关赞同。  三,能够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地,能够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二、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确因治疗疾病或接受护理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地,由监督单位赞同;对于未经赞同,私自分开居住地地。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地,在不影响对其施行监督考察地状况下、市内其她地方地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不允许分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其外出期间应计入服刑期,不能计入服刑期、对在押地罪犯需要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办事,情节严重地。经过赞同外出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必须经过执行机关赞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要严肃处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需要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要有正当理由,如全家都搬过去了,那边有单位雇佣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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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可以外出??_百度知道
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可以外出??
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期间是否不能离开 省 市 的??而且伤好了还要收监的? 是吗???``
如果没收监````我是否可以外出~~离开市``到其他市`````不会离开省``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于保外就医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如下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从事管教工作
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是被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所在省市的。但是,特殊情况,也可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在规定时间离开所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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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县或者迁居。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法律,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适用缓刑。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确有悔改表现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县或者迁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一)遵守法律,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爆炸、抢劫,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拘役、有期徒刑:
(一)遵守法律,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执行期间,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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