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卖房出具结婚证的原因乡一级政府出具的夫妻证明合法吗

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夫妻吗?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这是我的份内事,我想给你答案参考:
1、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相关信息吗?
你们的事该发生在日以后吧,那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是合法夫妻,属于同居关系而已!事实婚姻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不管你们举行何种仪式,只要不登记,就不合法。
2、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尽管中国禁止买卖......
这是我的份内事,我想给你答案参考:
1、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相关信息吗?
你们的事该发生在日以后吧,那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是合法夫妻,属于同居关系而已!事实婚姻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不管你们举行何种仪式,只要不登记,就不合法。
2、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尽管中国禁止买卖婚姻,但由于传统世俗的原因,这种现象事实上是无法根除的,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通规定,你们的情况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返还,但建议以协商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协商不成,如果没有生育,则以返还财物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如果生育了,则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并提出处理上述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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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司法解释3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8篇)
  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6)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不务正业而提出离婚的,应配合有关方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7)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着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11)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二、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
  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12)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1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14)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
 (16)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17)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予照顾。
 (21)对劳改人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改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1、没领结婚证,但是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酒席,算合法夫妻吗?
在日以前,没领结婚证算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日后再没有领结婚证一起生活的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是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在日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不管你们举行何种仪式,只要不登记,就不合法,就不是合法夫妻。
2、女方收的彩礼钱算不算非法所得?是不是有非法买卖婚姻的嫌疑?(注:现在感情不和可能要分手,是女方不想和我过,我想要回那些彩礼可以吗?如果通过法律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由于传统世俗的原因,这种现象事实上是无法根除的,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通规定,你们的情况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返还,但建议以协商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协商不成,如果没有生育,则以返还财物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如果生育了,则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并提出处理上述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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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个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已经以公开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了,那么是属于非法同居的.
我国法律不支持以送彩礼为条件成立婚姻的.但如果像您所说,送了...
一般情况都是先领证才办酒席的,因为在婚礼上有一个环节是证婚人证明你们的婚姻,还要宣读结婚证等等,当然也有先办酒席才领证的,一般都是双方一方有年龄未到啊,或者是选...
96年以前没有结婚证在一起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没有领结婚证,办了酒席也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一天过不到一起了,法院是不受理为离婚案的。没有领结婚证就生育孩子属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他当然是爱你的!男女之间,最大的承诺就是婚姻,虽然这话老土,但确实是这样。能嫁给自己爱的也爱你的人,你真是幸福啊!我很羡慕你!祝你幸福!
老婆想知道如何制作蔬菜泥是正确的,做蔬菜泥要注意些什么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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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  新生儿能落集体户?中间卡着准生证这只“拦路虎”。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推出8项便民措施,规定对于父母双方满足一定条件的新生儿,可落集体户口。市民钱先生符合上述条件,但昨日他到海淀区人才中心办准生证时,遭到了拒绝。
  对此,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海淀区人社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新政策还没有细则,目前只能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申请人无房产人才中心拒办准生证
  16日,北京市公安局推出8项便民措施,规定对于新生儿父母双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所的,凡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可凭办理出生登记的相关证件证明,在父亲或母亲一方人才集体户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昨日下午,钱先生来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他手中的袋子内,装着措施中规定的相关手续。
  6年前,钱先生因工作关系落户北京,因无房产,户口一直寄放在海淀人才服务中心。“我老婆怀孕7个月,现在准生证还没有办下来”,钱先生说。
  昨日下午,海淀人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钱先生没有房产,并不能给新生儿办理准生证。该工作人员还拿出一份表格,“你落户的时候填了这个表,上面写得明明白白不能落。”在这份表格下面,写着大意为“办理生育服务证(准生证)需将户口从人才迁出”的说明。
  多部门均称暂无新政细则
  上地派出所一民警表示,知道最近出台的便民措施。“但必须交齐所有的材料,这其中必须包括准生证。”,该民警表示,海淀人才拒绝办理准生证,她也没办法。
  昨日海淀人才服务中心总部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通过媒体知道了这个新政策,但目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细则,不知道给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因此仍按照原来政策执行。
  海淀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亦表示,他们也没收到通知,至于细则何时能出台,她表示不知情。钱先生说,目前,他已经走了所有的程序,但因为没有房产,他始终没办法办理准生证。“新政如果不执行,只能回老家办了。”
(记者李宁)
稿源:新京报综合编辑:邓志义
补充问题回答:因为你老婆的户籍不在北京市,所以也不可能在北京市办理!只能在女方现在户籍计生办办理.这是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1:双方到各自的户籍社区或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 2:男方拿着无子女证明再到自己辖区街道办事处盖章,然后到区级(如海淀,东城,宣武)计生办盖最后一个章. 3:女方拿着男方的盖有区级计生办章的无子女证明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双方,身份证,在女方户籍街道办事处办理准生证.日,亲身办理详细经验流程。1)结婚证到男方所在民政局办理(可以省些程序)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最好男方所在街道办理(否则要迁移比较麻烦),需要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和女方家里(户口地)的,街道和公安分局的证明(女方是初婚,第一胎),准备还这些,到男方街道就OK了。3)生完孩子,拿男方的户口卡,出生证明到单位房产管理中心,开小孩落户证明(一般集体都是租单位房子的,没有出生证明单位一般不给落户的),把小孩的户口落在你的单位分(租)你住的房子上,然后到你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去,确认单位租你的房子上有没有其他人先落户了(单位房子流动大,可能在好多年内租了好几个人住),有的话就&让片警改到其他没有小孩落户的单位相同处的单位房子上。(片警签字就可以了)4)生完孩子后,到男方街道去给小孩做出生登记【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男方户口卡(或单位开的小孩落户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街道会在生育服务证上填上小孩的信息(这个到时候给分局落户用的)5)再开一个女方的户籍证明,盖户口专用章。弄好这些以后,备齐:单位落户证明,生育服务证(已登记出生),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女方户籍证明,女方户口本,男方户口卡都要原件,加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卡),结婚证A4复印件,到分局立即办理同时办理了男方从集体迁出后的户口本,孩子落户问题,2个一起搞定。 总觉得办理准生证是件麻烦的事情,不过确实是挺麻烦的,不过回头屡一下其实也不是那么难,主要是一开始跟孩子要落户的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咨询好都需要什么东西,然后按照人家给的清单准备就好了。由于我长期在北京上班,家里的居委会阿姨说要这边单位出具一个婚育证明,他们才给盖章,就因为这样,多寄了一次快递啊···所以,妈妈们的户口在不同地方,要求肯定不尽相同,办理之前一定要详细询问才不会走弯路哦说说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吧丈夫需要准备:1、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那页2、身份证3、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写明初婚,未生育),盖单位人事章或者计生章4、单位同意孩子落户的证明文件,一般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吧5、结婚证妻子需要准备:1、户口本2、身份证3、婚育证明(写明初婚,未生育),需要盖户口所在地的两级章,最好是计生章。比如我是市里的户口,需要盖户口所在居委会的章和街道办事处的章。4、结婚证这些东西都准备好以后,均需A4复印件一份。然后拿着婚育证明到单位的医务室或者居委会的计生处领取小红本(生育服务证),然后在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需要盖章的单位盖上单位的计生章,然后拿着上述所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到了那里会需要填写一些表格,表格填好以后,办事人员就会在小红本上需要盖章的地方盖上章,到此就办理完成了!接着会给你一张单子,上面写着如何办理母子健康档案,办理的地点和需要的资料,接着去办那个就好了!就可以等着迎接孩子的出生了~
随父办理准生证过程(可随父办理北京集体户口)
  本人办理准生证过程,历时一个月,时间基本上都用在准备材料上。  女方外省市户口,男方为北京市集体户口,单位有人事权。办理街道:潘家园南里  在进入正题前,先插一句题外话。不管在哪办理,首要工作,就是到所在街道或者居委会咨询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但最具决定意义的在街道,毕竟属于居委会的上级部门。不同的区县,会有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1、母亲户籍所在地(初婚-乡级或再婚-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必须盖计划生育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2、双方当事人户口本原件(婚姻状况需是现在的真实婚姻状况,换句话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更改为“已婚”)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4、双方当事人结婚证5、男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必须盖计划生育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6、双方当事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申请书(需当事人亲笔签名)  说明一下,我先生单位是有人事权的.
将准备好的这些材料交至居委会审核,居委人审核后没有问题,会留存一份复印件,而后开出一份证明。拿着这份证明,就能上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了。  将准备的材料交至街道,街道会将原件收走,自己手里留有一份复印件,当事人需在以上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亲笔签名,写明日期。同时,街道会在复印件上盖一个“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章,交注明原件已收。  由于这些材料都是老公在办的,据他说这些内容都是为以后小孩随他办理集体户口用的。
这下子,红色本本的生育服务证就到手了。别忙,还需要盖章。拿着红本先上男方单位盖计划生育章。再拿着男方盖完章的生育服务证到街道盖“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章,并且加盖骑缝章。  至此,这个本子就算生效了。  我会将有关的证明、申请扫描上来给大家参考。据老公说,之所以办的这么复杂,都是因为以后要随他办集体户口。如果不是集体户口的话,就简单多了,单位就直接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考虑到孩子以后上学,我们还是不想把户口迁到房子所在的丰台区。女方婚育证明。没有统一格式,但以下内容必须体现。加盖了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和区三级证明。但潘家园街道说有二级即可,只有生二胎的时候才需要三级证明晕死,盖成规定大小就没法看了。内容是这样的: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XX区登记结婚。XX系初婚,未生育,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 && && && && && && && && && &XX市XX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
09:58 右边并排三个章分别是居委会的公章,街道的计划生育章和区计划生育章,但按潘家园街道的规定头胎只要两级证明就行,不用区一级的左边的章是潘家园街道将原件收走后盖的章,证明原件已收。最重要的还有就是公章,需要盖上当地居委会的公章和当地计生办的公章,例如我家是县城里的,盖的就是我们县计生办的公章。怀孕后,先是让老公联系了他们单位的人事人事的回复是,不能给我们办理准生证,只能是从女方户口所在地先办一个准生证,然后再到他们单位去换男方的准生证这点其实是属于他们人事没交代清楚让我们绕了很大的弯子事实上是,女方回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计生办,开一个初婚未育未领养的证明就可以
简单的说,就是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就是回老家开一个初婚未育未领养的证明,上面盖有两个公章,一个是居委会的,一个是计生委的,就可以,只要有这两个公章的就没问题关于是否在当地计生存档都无所谓的再到男方单位开具一个同样的证明,盖上单位的人事公章,然后拿着这个到男方的户口居委会所在地,就可以办理正式的准生证了其实整体来说就这么简单
准生证除了不能上户口,其他都没有任何影响
我再来八一八我办准生证的经历,有愿意听的就听听,不愿意听的别扔板砖嫌我啰嗦就好反正其实我觉得,准生证这东西,就是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需要,其他时候,真的没啥要用的所以有些为准生证没办好着急的姐妹们,别着急上火,慢慢来,都会好转的反正各种渠道得来的消息都是,女方要先回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办准生证10月底知道自己怀孕,春节回家过年,顺便提前了两天回去,让家人带着去找熟人办本来想着,老家有认识的人,应该好办事加上爸妈有个朋友就是某个居委会的结果那边直接就是先训斥了一番,说怎么不早点办,你们婚都结了好几年了,这准生证干嘛非要拖到怀孕后反正大概意思就是种种不情愿,事后总结,我觉得应该就是关系没到位,开始把这关系想的太铁了~被训斥的很不爽,当时我们也没带结婚证回去,也没有带老公的户口本,更没有让老公单位开初婚未育证明,反正虽然那边是说,让我们节后再找时间回家办那个准生证,但就懒得去整了,想着就很不爽加上给北京计生委电话,是说什么时候买房子就可以什么时候在落户居委会办理准生证,然后上户口所以就想着赶紧把房子给落实了,也省的去求人,也是我心宽,就没再多去想这个事情再后来老公又给单位人事去了邮件,单位的人事说象我们这种情况,可以帮我们申请准生证,这次咨询的人事是换了一个人后来是我们买好房子了,我LG单位的人事也给我们来了电话,说准生证申请下来了,不过也貌似没啥用了~这也充分说明了,其实办这些事情还是要多问人,有的人很坚决的说不可以,但有的人就说可以~~这里再鄙视下老公单位的某些人事拿到了我的初婚未育的证明后,再次去居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依然很热心接待(这个时候和老家那边的办事人员一比较,简直就是天壤之别啊~ps:三间房派出所办户口的工作人员也很好,态度很和蔼,也很认真负责,不了解的都会告知的很清楚明了)并给了一个空白的准生证的本本,把本本打开,一一说明什么地方填写什么内容,什么地方应该空着,什么地方应该盖章等等但是还是写错了一个地方,就是婚姻状况,我按照户口本上的抄,抄错了,忘记具体是怎么错了,回头找户口本看下,再来补充上来等我把这个填写好内容,并让LG单位人事盖好公章的红本本再次拿回居委会的时候,发现填写错误,必须要重新写一个居委会的MM
又很无奈的重新给了我一个MM
还把独生子女证的文件拿了出来,让我一并填写,说这样,就省得我多跑,一起让我给办了说实在的现在都觉得有些不好意思对居委会的那个mm,她好心让我们填写的资料,结果我们到现在还没去我老公单位办独生子女证把我和老公两人的初婚未育证明,以及盖好LG单位人事公章的准生证红本本给到居委会后,第二天便把准生证办利索下来没有任何的麻烦,很方便很快捷当然后面的上户口就更没什么麻烦事了中间有个小插曲,要去乡政府的办事大厅盖个公章,结果赶到地方的时候,是中午整12点零一分,大厅里的盖章的人正好下班,就在那个地方生生等了一个多小时去这些地方,一定要切记只能赶早绝对不能赶晚,他们下班真的是很准时的!!~办理必须在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的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办理的。一般建议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比较方便,好办一点。 一般必须具备一下资料: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的户口簿 3,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4,男方的初婚证明(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5,女方的怀孕单子(就是医院的B超单子) 赶快去办理吧,不然以后小孩报户口会有影响的。 必须是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参考办理程序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盖章后方为有效。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女方为非,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门或者市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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